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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新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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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勞保用品是指在勞動作業(yè)生產過程中對人體起到特殊保護作用的安全防護用品。下文是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全文

  為了實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保障從業(yè)人員的職業(yè)安全與健康,依據(jù)《勞動防護用品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申請、審核、檢驗、頒發(fā)、使用和管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見附件1)。

  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是確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準許生產經營單位配發(fā)和使用該勞動防護用品的憑證。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兩部分組成。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監(jiān)制,加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印章。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由圖形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編號構成(見附件2)。

  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應在產品的明顯位置加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標識加施應牢固耐用。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行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省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監(jiān)察區(qū)域內煤礦企業(y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實施監(jiān)察。

  四、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受理、核發(fā)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設在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負責,并對所核發(fā)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負責。

  五、申請?zhí)胤N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

  (二) 具有能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力量;

  (三) 具有能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四) 具有能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測檢驗設備;

  (五) 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 具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七) 其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要求;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六、申請單位應按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自查,符合條件的,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請書》(見附件3),并附相關材料,報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

  七、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要求的,向申請單位發(fā)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單位按要求重新填寫或補充申請材料。

  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對通過初審的申請材料,組織審查人員進行技術審查,提出技術審查報告。技術審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技術審查合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對相關技術文件予以確認、存檔,并發(fā)出現(xiàn)場評審通知書;技術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發(fā)出整改通知書。申請單位應在接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復審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辦。

  九、技術審查合格的,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組織評審人員對申請單位的主體資格、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測檢驗設備和管理體系等條件進行現(xiàn)場評審,提出現(xiàn)場評審報告。

  現(xiàn)場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原則上應在接到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下達的現(xiàn)場評審任務書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評審組一般由2-3人組成;評審工作時間一般為2-3天。

  省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派一名監(jiān)察人員,監(jiān)督現(xiàn)場評審工作。

  十、現(xiàn)場評審人員按照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抽樣有關要求抽封樣品,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抽樣單,申請單位應于封樣之日起5日內將抽封的樣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

  十一、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檢驗工作,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委托經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

  承擔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檢驗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應嚴格按國家、行業(yè)標準及檢驗規(guī)范進行檢驗,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十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現(xiàn)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查。綜合審查合格的,頒發(f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準許在該產品上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并予以公告。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

  十三、被終止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自終止申辦之日起再次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90日。

  十四、申請單位應承擔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辦費用。

  十五、對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每年進行一次審核。

  十六、對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經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不定期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檢驗。

  十七、生產單位應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有效期屆滿90日前,按程序申請辦理延續(xù)手續(xù)。

  十八、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生產單位的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變更的,應按程序申請換證;生產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等檔案信息變更的,應辦理變更手續(xù)。

  十九、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一)未能保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穩(wěn)定合格的;

  (二)生產現(xiàn)狀發(fā)生變化達不到生產要求的。

  二十、被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應于90日內完成整改。經整改復查合格的,可以恢復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有效期屆滿,生產單位未按本辦法要求提出申請延續(xù)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

  (三)整改期滿拒絕復查或者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生產單位被吊銷或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

  (五)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已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

  (六)國家已經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七)生產單位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

  (八)轉讓、買賣或者非法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

  (九)未能保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穩(wěn)定合格而引起生產安全事故的;

  (十)在被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期間,擅自生產的;

  (十一)未按規(guī)定進行年度審核或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應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情形。

  二十二、被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再次申請?zhí)胤N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80日,有二十一條第(二)項和第(八)項行為的,再次申請?zhí)胤N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2年。

  二十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 不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檢驗工作的;

  (二) 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三) 出具的檢驗結果錯誤,造成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

  (四) 無故拖延或拒絕檢驗工作的;

  (五) 將檢驗任務轉包給沒有資質或未經授權的檢驗機構的;

  (六) 檢驗人員弄虛作假或無故刁難被檢單位的;

  (七) 檢驗有失公正的。

  二十四、申請單位弄虛作假提供檢驗樣品,或擅自更換已抽取的封樣樣品,應終止本次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申辦,并在2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二十五、評審人員應當嚴格執(zhí)行現(xiàn)場評審紀律:

  (一)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嚴格按現(xiàn)場評審規(guī)范和任務書要求進行評審、取證;

  (二)尊重生產單位的知識產權,保守評審中涉及的技術秘密;

  (三)廉潔自律,不提供有損評審結論公正性的指導、咨詢。

  二十六、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不按規(guī)定核發(f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或者其評審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二十七、有關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投訴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受理;有關申訴和爭議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受理。

  二十八、進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的頒發(fā),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進口批次管理兩種形式。

  (一) 申請單位為產品制造商的,按本辦法規(guī)定程序審查合格的,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

  (二) 申請單位為國內代理商、進口商或其它單位的,經技術審查和檢驗合格的,按進口批次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

  二十九、進口的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參照上述規(guī)定辦理準用手續(xù)。

  三十、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從2006年4月1日起,生產經營單位采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是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一、頭部護具類

  安全帽

  二、呼吸護具類

  防塵口罩

  過濾式防毒面具

  自給式空氣呼吸器

  長管面具

  三、眼(面)護具類

  焊接眼面防護具

  防沖擊眼護具

  四、防護服類

  阻燃防護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靜電工作服

  五、防護鞋類

  保護足趾安全鞋

  防靜電鞋、導電鞋

  防刺穿鞋

  膠面防砸安全靴

  電絕緣鞋

  耐酸堿皮鞋

  耐酸堿膠靴

  耐酸堿塑料模壓靴

  六、防墜落護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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