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鼓勵性加分細則
山東省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鼓勵性加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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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鼓勵性加分細則出爐解讀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外國專家局)、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三部門,聯合印發(fā)《做好我省全面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的通知》,堅持“鼓勵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原則,健全外國人才來華工作管理制度,實現外國人到山東工作許可、簽證、居留有機銜接,逐步形成具有山東特色的人才制度優(yōu)勢,更好地服務全省重大戰(zhàn)略和經濟社會發(fā)展。
全面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對外國人來山東工作實行統(tǒng)一管理,簡化申請材料,優(yōu)化審批流程,規(guī)范申請標準,完善高效合理、科學反映市場需求的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制定山東省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鼓勵性加分細則,為外國高端人才來華工作、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開辟“綠色通道”,提高服務保障水平。
完善外國人來華工作法規(guī)制度。進一步建立完善政策體系,加快制定《外國人在山東工作管理暫行辦法》,探索建立外國人來山東工作指導目錄、外國人才市場測試、外國人和用人單位信用管理等制度,完善分類標準和許可服務指南。及時清理涉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廢止不適應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實施的政策性文件。各地各部門不得出臺與這項改革相違背的政策措施。
創(chuàng)新“互聯網+政務服務”運用。構建統(tǒng)一、規(guī)范、多級聯動的“互聯網+政務服務”技術和服務體系,形成“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統(tǒng)一窗口出件”模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外事等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后臺認證和業(yè)務協(xié)同,整合共享公共服務資源,實現政務服務的標準化、精準化、便捷化、平臺化、協(xié)同化。
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
建立科學、實用的外國人才評估體系,注重能力、實績和貢獻,突出市場評價、國際同行評價等市場需求導向(見外國高端人才公認職業(yè)成就認定標準說明,以下簡稱成就標準說明),綜合運用計點積分制(見積分要素計分賦值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指導目錄、勞動力市場測試和配額管理等,將來華工作外國人分為A、B、C三類,按標準實行分類管理。
一、外國高端人才(A類)
中國經濟社會發(fā)展急需的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國際企業(yè)家、專門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缺”外國高端人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確定為A類,實行 “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務。
(一)入選國內人才引進計劃的
經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或備案同意的副省級以上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人才引進計劃(見成就標準說明1)的入選者。
(二)符合國際公認的專業(yè)成就認定標準的
1.諾貝爾獎獲得者(物理、化學、生理或醫(yī)學、經濟學獎)。
2.以下獎項獲得者:美國國家科學獎章、美國國家技術創(chuàng)新獎章;法國全國科研中心科研獎章;英國皇家金質獎章;科普利獎章;圖靈獎;菲爾茲獎;沃爾夫數學獎;阿貝爾獎;拉斯克獎;克拉福德獎;日本國際獎;京都獎;邵逸夫獎;著名建筑獎(見成就標準說明2);著名工業(yè)設計獎(見成就標準說明3)。
3.各國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4.擔任過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等國際知名學術機構(見成就標準說明4)和科教類國際組織委員、會員、理事的。
5.各國國立研究所或國家實驗室主任負責人、高級研究員。
6.各國科技計劃項目成果負責人、首席科學家或主要成員。
7.擔任過國際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一、二區(qū))正、副總編和高級會員。
8.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含同等貢獻作者)在國際高水平科技期刊(所在專業(yè)領域《期刊引用報告》JCR一、二區(qū))發(fā)表論文3篇。
9.曾任全球排名前200名大學(見成就標準說明5)中層以上管理職務或聘為教授、副教授的或曾任全球排名前500名大學(見成就標準說明5)高層以上管理職務或聘為教授的。
10.曾任世界500強企業(yè)(見成就標準說明6)總部高層管理職位和技術研發(fā)主要成員、二級公司或地區(qū)總部副總經理以上管理職位、技術研發(fā)負責人。
11.曾在國際著名金融機構(見成就標準說明7)、國際著名會計師事務所(見成就標準說明8)高層管理職位任職。
12.世界著名音樂、藝術學院校長、副校長及教授及副教授(見成就標準說明9)。
13.擔任世界著名樂團(見成就標準說明10)首席指揮和聲部演奏員。
14.曾在世界著名歌劇院(見成就標準說明11)或音樂廳(見成就標準說明12)以個人專場出演的藝術家。
15.曾獲著名文學獎(見成就標準說明13)、著名電影、電視、
戲劇獎(見成就標準說明14)、著名音樂獎(見成就標準說明15)、著名廣告獎(見成就標準說明16)中最高級別個人獎項及國際著名藝術比賽(見成就標準說明17)一類比賽大獎、一等獎或二類比賽大獎個人獎項及曾擔任過以上獎項和比賽的評委。
16.奧運會或近兩屆列入奧運會項目的世界杯、世錦賽及其他重要國際賽事(見成就標準說明18)進入前八名和亞運會或近兩屆列入亞運會項目的亞洲杯、亞錦賽前三名的知名運動員、負責培養(yǎng)的主教練或教練組核心成員。
17.曾在外國政府機構擔任部長級以上領導職務、在著名國際組織或非政府組織(見成就標準說明19)中擔任高級領導職務的。
18.世界技能大賽獲獎者或從事其競賽項目培訓的專業(yè)人才。
(三)符合市場導向的鼓勵類崗位需求的外國人才
1.中央國有企業(yè)、世界500強企業(yè)全球或地區(qū)總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è)(科技部門認定)、大型企業(yè)(見成就標準說明20)聘用的高級管理、技術人才和科研骨干。
2.經國家認定的企業(yè)工程研究中心(發(fā)展改革部門認定)、工程實驗室(發(fā)展改革部門認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部門認定)、企業(yè)技術中心(經信部門認定)及地方技術創(chuàng)新服務平臺(科技部門認定)的高級管理、技術人才和科研骨干。
3.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yè)及國內外中型企業(yè)(見成就標準說明20)聘用的副總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才、科研骨干。
4.受聘擔任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高層以上管理職務或副教授、副研究員及職業(yè)院校需要的高水平職業(yè)技能人才。
5.國內三甲綜合醫(yī)院或副省級以上城市??漆t(yī)院或外資醫(yī)院聘任擔任高層以上管理職務或副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崗位。
6.國內一流樂團等藝術團體(見成就標準說明21)聘用的首席指揮、藝術總監(jiān)及首席演奏員。
7.中央和地方主流媒體(見成就標準說明22)聘用的高級編輯和主播。
8.國家級、省級運動隊或俱樂部聘請的主力運動員、主教練或教練組核心成員。
9.工資性年收入和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外籍人才。
(四)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人才
1.以擁有的重大技術發(fā)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出資,連續(xù)三年投資情況穩(wěn)定、企業(yè)實際投資累計不低于50萬美元、個人股份不低于30%的企業(yè)創(chuàng)始人。
2.以擁有的重大技術發(fā)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出資,連續(xù)三年年銷售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年納稅額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yè)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首席技術專家。
(五)優(yōu)秀青年人才
35歲以下在全球排名前200名的國(境)外大學(見成就標準說明5)或中國境內高校獲得博士學位或從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人才。
(六)計點積分在85分以上的
二、外國專業(yè)人才(B類)
符合外國人來華工作指導目錄和崗位需求,屬于中國經濟社會事業(yè)發(fā)展急需的外國專業(yè)人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確定為B類。
(一)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和2年及以上相關工作經歷的外國專業(yè)人才。符合以下條款規(guī)定之一的:
1.在教育、科研、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wèi)生、體育等特殊領域從事科研、教學、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員或專業(yè)技術人員。
2.執(zhí)行中外政府間協(xié)議、國際組織間協(xié)議、中外經貿和工程技術合同的人員。
3.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聘雇人員和境外專家組織駐華機構代表。
4.跨國公司派遣的中層以上雇員、外國企業(yè)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和代表。
5.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等聘用的外國管理人員或專業(yè)技術人員。
(二)在中國境內高校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優(yōu)秀畢業(yè)生。
(三)在國(境)外排名前100名的高校(見成就標準說明5)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畢業(yè)生。
(四)外國語言教學人員。外國語言教學人員原則上應從事其母語國母語教學,并取得母語國大學學士及以上學位且具有2年以上語言教育工作經歷。其中,取得教育類、語言類或師范類學士及以上學位的,或取得所在國教師資格證書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國際語言TEFL證書的,可免除工作經歷要求。
(五)計點積分在60分以上的專業(yè)人才。
三、外國普通人員(C類)
根據國家政策規(guī)定,實行配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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