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
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
交割是結算過程中,投資者與證券商之間的資金結算,股票清算后,即辦理交割手續(xù)。下文是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歡迎閱讀!
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割業(yè)務的正常進行,規(guī)范實物交割行為,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交割業(yè)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及指定交割倉庫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條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四條 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者應當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蛻舻膶嵨锝桓顟斢蓵T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客戶不允許交割。
某一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盤后,自然人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對自然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直接由交易所強行平倉。
第五條 實物交割應當在合約規(guī)定的交割期內完成。交割期是指該合約最后交易日后的連續(xù)五個工作日。該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后交割日。
第六條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shù)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2、賣方交標準倉單(螺紋鋼、線材和熱軋卷板期貨合約還允許提交廠庫標準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tǒng)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交交易所。
廠庫標準倉單的有關規(guī)定參見《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鋼材廠庫交割辦法(試行)》。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yōu)先、數(shù)量取整、就近配對、統(tǒng)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準倉單。
不能用于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準倉單,交易所按所占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三)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并取得標準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如遇特殊情況交易所可以延長交割貨款給付時間。
(四)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第七條 標準倉單在交易所進行實物交割的,其流轉程序如下:
(一)賣方客戶將標準倉單授權給賣方期貨公司會員以辦理實物交割業(yè)務;
(二)賣方會員將標準倉單提交給交易所;
(三)交易所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會員;
(四)買方期貨公司會員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客戶。
第八條 實物交割完成后,若買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數(shù)量有異議的(天然橡膠、白銀有異議的交割商品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應當在實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當日,遇法定假日時順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并應當同時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見附件一,鉛、鎳、錫、白銀指定的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名單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質量鑒定結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買方對所交割商品無異議,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但螺紋鋼、線材和熱軋卷板交割商品的質量、數(shù)量異議相關要求本條第二款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螺紋鋼、線材和熱軋卷板實物交割完成后,若買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數(shù)量有異議的(有異議的交割商品應當在指定交割倉庫內),應當在實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當日,遇法定假日時順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并應當同時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螺紋鋼、線材和熱軋卷板指定的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名單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質量鑒定結論。用于交割的螺紋鋼、線材和熱軋卷板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應當涵蓋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即使交割螺紋鋼、線材和熱軋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時間早于質量異議期的提交截止時間,如果該批商品的質量鑒定結論不合格,賣方對該批交割商品的實際質量仍需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買方如需將交割商品再用于將來的交割,應當按規(guī)定重新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三章 入庫與出庫
第十條 貨主向指定交割倉庫發(fā)貨前,應當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
入庫申報的內容包括品種、等級(牌號)、商標、數(shù)量、發(fā)貨單位及擬入指定交割倉庫名稱等,并提供各項單證等。
客戶應當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交割預報(入庫申報)手續(xù)。
第十一條 交易所在庫容允許情況下,考慮貨主意愿,在3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入庫。貨主應當在交易所規(guī)定的有效期內向已批準的入庫申報中確定的指定交割倉庫發(fā)貨。未經過交易所批準入庫或未在規(guī)定的有效期內入庫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二條 商品運抵指定交割倉庫后,指定交割倉庫按交易所有關規(guī)定對到貨及相關憑證進行驗核。驗收完畢后,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將入庫驗收的結果輸入標準倉單管理系統(tǒng)。會員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標準倉單申請在獲得交易所批準后,指定交割倉庫方可簽發(fā)標準倉單。
商品到庫驗收時,貨主應當?shù)街付ń桓顐}庫監(jiān)收; 貨主不到庫監(jiān)收的,視為貨主同意指定交割倉庫驗收結果。
第十三條 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指定交割倉庫在對標準倉單審核無誤后予以發(fā)貨。貨主可以自行到庫提貨或委托指定交割倉庫代為發(fā)運,但委托指定交割倉庫代為發(fā)運時貨主應當?shù)綆毂O(jiān)發(fā)。貨主不到庫監(jiān)發(fā),視為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fā)貨無誤。
第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發(fā)貨時,應當及時填制《標準倉單出庫確認單》(一式二份,貨主和指定交割倉庫各執(zhí)一份),并妥善保管備查。
第四章 陰極銅的交割
第十五條 交割單位:25噸。
第十六條 交割品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陰極銅期貨合約》。
第十七條 交割商品
應當是在本交易所注冊的生產廠生產的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十八條 交割商品的包裝
(一)商品的包裝:每一交割單位陰極銅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yè)生產、同一注冊商標、同一質量品級、同一塊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組成。注冊生產企業(yè)自行選定注冊產品捆重,但要利于組手,每捆包裝采用表面作防銹處理的鋼帶井字形捆扎(或者堅固程度相當?shù)匿搸Юυ绞?,捆扎應當堅固,同時標有醒目的、不易脫落的商品標志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過4噸。
(二)到庫商品中,遇有包裝鋼帶斷裂或嚴重銹蝕的捆件及散塊商品,應當重新組合,用規(guī)定的鋼帶捆扎緊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裝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十九條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一)國產商品:應當提供注冊生產企業(yè)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二)進口商品:應當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地證明書、商檢證書、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交易所審定合格為有效。
國家稅收、商檢等政策調整的,應當遵守其規(guī)定,相關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發(fā)布。
第二十條 溢短和磅差:每張標準倉單所列陰極銅的重量為25噸,溢短不超過±2%。磅差不超過±0.1%。
第二十一條 在交割期內,如當日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貨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交割部位保證金。如當日14:00之后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交收地點: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見附件二。
第五章 鋁錠的交割
第二十三條 交割單位:25噸。
第二十四條 交割品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鋁期貨合約》。
第二十五條 交割商品
應當是在本交易所注冊的生產廠生產的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二十六條 交割商品的包裝
(一)商品的包裝:每一交割單位的鋁錠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yè)生產、同一注冊商標、同一質量品級、同一塊形、同一包裝數(shù)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組成。注冊生產企業(yè)自行選定注冊產品捆重,但要利于組手。每捆包裝采用30-32*0.9-1.0mm 表面作防銹處理的鋼帶井字形捆扎,捆扎應當堅固,同時標有醒目的、不易脫落的產品商品標志、生產爐批編號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過2噸。
(二)到庫商品中,遇有包裝鋼帶斷裂或嚴重銹蝕的捆件及散塊商品,應當重新組合,用規(guī)定的鋼帶捆扎緊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裝費用由貨主承擔。
(三)國產鋁每錠重量為15KG±2KG、20KG±2KG或25KG±2KG。進口鋁的形狀應當為錠,每錠重量在12KG到26KG之間。
第二十七條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一)國產商品:應當提供注冊生產企業(yè)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二)進口商品:應當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地證明書、商檢證書、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本交易所審定合格為有效。
國家稅收、商檢等政策調整的,應當遵守其規(guī)定,相關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發(fā)布。
第二十八條 溢短:每張標準倉單所列鋁錠的重量為25 噸,溢短不超過±2%。
第二十九條 磅差:不超過±0.1%。
第三十條 在交割期內,如當日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貨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交割部位保證金。如當日14:00之后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 交收地點: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見附件二。
第六章 鋅錠的交割
第三十二條 交割單位:25噸。
第三十三條 交割品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鋅期貨合約》。
第三十四條 交割商品
應當是在本交易所注冊的生產廠生產的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三十五條 交割商品的包裝
(一)每一交割單位的鋅錠應當是同一生產企業(yè)生產、同一注冊商標、同一質量品級、同一塊形、同一包裝數(shù)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組成。注冊生產企業(yè)自行選定注冊產品捆重,但要利于組手,每捆包裝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銹處理的鋼帶捆扎,捆扎應當堅固,同時標有醒目的、不易脫落的產品商品標志、批號及捆重。
(二) 到庫商品中,遇有包裝鋼帶斷裂或嚴重銹蝕的捆件及散塊商品,應當重新組合,用規(guī)定的鋼帶捆扎緊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裝費用由貨主承擔。
(三) 國產鋅的每錠重量為18-30KG。
第三十六條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一) 國產商品:應當提供注冊生產企業(yè)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二) 進口商品:應當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地證明書、商檢證書、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交易所審定合格為有效。
國家稅收、商檢等政策調整的,應當遵守其規(guī)定,相關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發(fā)布。
第三十七條 溢短和磅差:每張標準倉單所列鋅錠的重量為25噸,實物溢短不超過±2%,磅差不超過±0.1%。
第三十八條 在交割期內,如當日14:00之前辦妥標準倉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貨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當日即清退其相應的交割部位保證金。如當日14:00之后辦妥的,交易所將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交收地點: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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