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營業(yè)細則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范圍內的證券交易所紛紛從傳統的會員制組織變成營利性的公司。不管是會員制還是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的框架應當確保交易所能夠履行自律監(jiān)管職責、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下文是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營業(yè)細則,歡迎閱讀!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營業(yè)細則全文
1.證 券 商
參加交易所市場買賣的證券商,應將下列各項文件一式三份送交交易所。
(1)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2)證券業(yè)務特許證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公司章程;
(5)董事、監(jiān)事及經理人名冊、履歷表,并各附戶籍或身份證復印件及證明符合《證券商(從業(yè)人員)規(guī)則》有關要求的文件。
▲證券商向交易所繳存證券交易保證金、清算頭寸后,方可參加交易所市場買賣。
▲證券商的資本額、公司章程、董事、監(jiān)事、經理人或營業(yè)處所地址、電話等如有變更,應于3日內填具變更登記書,連同有關證明文件,送交易所備案。
▲證券商的出市人員必須通過交易所統一培訓、考試并取得合格證。
前項人員對有關法規(guī)、交易所有關規(guī)章、市場公告及其他規(guī)定均應遵守,不得委為不知。
▲證券商的帳簿及有關交易憑證、單據、表冊、合同等業(yè)務、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授權交易所可檢查或查詢。
▲證券經紀商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以其自有資金或證券,或向他人借入資金或證券而為其委托人買賣證券辦理交割,但證券經紀商為處理委托人違約案件,并在違約事實發(fā)生后即報交易所備案的,不在此限。
▲非兼營的證券自營商不得直接或間接受他人委托在交易所市場買賣證券。屬非兼營經紀業(yè)務的自營商在參加集中交易時,須表明自營買賣。
▲證券自營商除可為公司股份的認股人或公司債的應募人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或主管機關授權交易所許可,不得委托證券經紀商代為買賣有價證券。
▲對同一證券,證券自營商的申報價格與證券經紀商的受托申報價格如同時發(fā)生,且其價格相同者,證券經紀商的代客買賣,應優(yōu)先成交。
▲交易所發(fā)現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足以影響正常市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限制其對部分或全部證券的買賣數量。
2.交易所市場集會時間
▲交易所設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所市場),其開市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為9時至11時,下午為2時至3時半。星期六為上午9時至11時。但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申報主管機關變更。
▲交易所市場休假日與深圳市銀行業(yè)通行休假日時間相同,但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申報主管機關變更。
3.交易所市場交易方法的選用
3.1口頭唱報競價
(1)出市代表參加唱報股票買賣,除以手勢表示買進或賣出數量及價格外,同時須口頭高聲喊出買進或賣出品種及價格。買方舉手以掌心向內,賣方舉手以掌心向外,具體價格、數量的手勢由本所統一規(guī)定。
(2)開市首次喊價限于昨日收市價的上下各兩個升降單位內。開市后喊價限于最近一次成交或喊價上下各2個升降單位內。
(3)對每種股票的喊價如以當日漲停價格買進或以當日跌停價格賣出時,必須一面喊價一面報明買賣數量。
(4)買方或賣方喊出價格,除開盤首次喊價必須報明每股買價或賣價全數外,在競價過程中,可只喊出其最后兩位數。如遇升進或降落至元位時,仍須報明其每股買價或賣價的全數。
(5)場內出市代表在場內喊價,必須舉手或高聲申報數次,使眾周知。買價或賣價一經喊出,除另一新喊價出現外,不得撤銷。
(6)買方最高喊價或賣方最低喊價,應當優(yōu)先成交。相同喊價依其先后次序決定。
(7)買方或賣方喊價,一經對方承諾接受,即為成交價格,其先于成交價格的喊價,均視為廢棄,但成交數量未達買方或賣方原喊價買進或賣出數量時,其成交價格對未成交部分仍屬有效,直至買方或賣方另一新喊價出現為止。
買方或賣方喊價,一經對方承諾接受,買賣契約即告成立,任何一方不得變更。
3.2上板競價
(1)競價告示板限填四個價位,即未成交的最高買入價、次高買入價、最低賣出價、次低賣出價,每個價位上的數量申報應依時間先后順序填寫。
(2)每日開市時,在板上未登錄價格以前,證券商場內出市代表應以昨日收市價為基準,以上下各兩個升降單位為限,將符合該標準的申報價格填寫在《競價告示板》上,買方后手的登錄價不得低于前手;賣方后手的登錄價不得高于前手。
(3)開市時,在一般情況下,買賣雙方均可在《競價告示板》上掛牌。如出現混亂擁擠等情況,交易所場內工作人員有權決定由買方或賣方先行掛牌。
(4)每日開盤后的申報價格,須以《競價告示板》上最近一次登錄的價格或成交價格為基準,以上下各兩個升降單位為限。
(5)買方(賣方)申報價高于(低于)《競價告示板》上登錄的最高買入價(最低賣出價)一個價位時,后手申報者應先將板上登錄的最高買入價(最低賣出價)改寫,再將次高買入價(次低賣出價)一欄的內容擦掉,隨后將左邊一欄,即原最高買入價(最低賣出價)一欄的內容移到右邊一欄,在左邊一欄里填上后手的證券商代號和買賣數量。
若買方(賣方)后手申報價格高于(低于)前手在板上登錄的最高買入價(最低賣出價)二個價位時,后手可以在改寫價格后,將原先前手登錄在買方(賣方)欄內的內容全部擦去,然后登上自己的代號和買(賣)數量。
價格改寫時被擦掉的板上登錄價,在其再次達到《競價告示板》申報價位時,須由出市代表重新填寫。
(6)板上登錄的內容,在買賣未成交前,出市代表可以根據客戶的指示撤銷或減少申報的數量,但若變更價格或增加數量時,須依板上價位重新申報。
板上內容一旦成交,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撤銷,否則,以違約處理。
(7)買賣成交時,買方或賣方應將對方出市代表登在板上的數量刪減或劃去,然后在黑板的下方寫出每筆的證券商代號、成交價格與數量,成交后剩余的部分應寫在《競價告示板》上,待下次繼續(xù)成交。
3.3場內交易規(guī)定
▲交易所市場內有價證券買賣,初期僅做普通交割買賣。
普通交割買賣于成交日后的第一個營業(yè)日結束前辦理交割。
▲初次上市證券的數量及價格決定其開盤價格。
前項開盤價格以上市前的銷售價格為計算基準,如無銷售價格或市場價格有重大變動時,由交易所與上市公司參酌有關資料擬訂。
增資股、認股權證及股款繳納憑證首日上市的開盤價格,按舊股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權利差額為基準。
▲申報買賣證券的數量,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數倍。
▲申報買賣的價格,股票以一股為準,債券以面額百元為準。
▲每日開盤后申報的價格,須以該項股票最近一次申報價格或成交價格為基準。
第二項所稱收盤價格系指該日最后一次成交價格,如該日無成交價格時,開市價的確定按如下方式進行:
(1)報買價高于前日收市價以此買價定為今日開盤價;
(2)報買價低于或等于前一日收市價以前一日收市價為準。
▲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格但有漲至或跌至限度的申報價格,可以其作為計算升降幅度的基準。
股票競價延續(xù)申報買進達漲停價格或賣出達跌停價格,仍未有成交紀錄時,如有二個以上證券經紀商為漲停價格買進或跌停價格賣出的申報者,以抽簽方式決定參加申報證券經紀商的優(yōu)先順位。參加申報證券經紀商先以不超過二個交易單位的數量,依抽定的優(yōu)先順序排定第一次申報位序,再依同順位排定其申報余量的位序。抽簽決定優(yōu)先順位時,以證券經紀商的代客買賣申報為限。
▲證券商于場內設置的證券買賣紀錄簿,其場內人員不得對外泄露其內容,但交易所需要時得指定人員隨時調閱。
▲股票的買賣,于上市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而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即停止過戶之日)以后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或除權交易。
▲凡一次買賣同一上市股票市值在人民幣500000萬元以上者,為巨額證券買賣,其買賣辦法由交易所另訂,報請主管機關批準后實施。
4.上市公司的稽核
證券上市后,交易所根據上市規(guī)則及有關規(guī)定,對上市公司進行稽核。
▲上市公司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交易所對其上市的證券得報請主管機關核準限制或變更原有交易方式,或予以停牌、下市。
(1)公司累積虧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
(2)公司資產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
(3)資產凈值已低于實收資本額四分之三者;
(4)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的事項者;
(5)全體董事、監(jiān)事、經理人所持有記名股票的股份總額低于交易所規(guī)定的;
(6)有關資料發(fā)現有不實記載,經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釋而逾期不為解釋者;
(7)在深圳市設置證券過戶機構后未經主管機關批準后而撤消的。
交易所基于其他正當理由對上市證券認為有限制或變更其交易方式以及停牌、下市的必要者,可報請主管機關核準后實施。
▲上市公司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交易所對其上市證券可報請主管機關核準停牌或下市:
(1)公司董事或執(zhí)行業(yè)務的股東,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并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
(2)公司的業(yè)務經營,有顯著困難或受到重大損害的;
(3)公司發(fā)行證券的申請經核準后,發(fā)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有關法規(guī)、交易所規(guī)章或虛假情況的;
(4)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yè)或有停業(yè)之可能,法院對其證券做出停止轉讓裁定的;
(5)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者;
(6)違反政府法令或不履行交易所有關規(guī)章規(guī)定者;
(7)公司組織及營業(yè)范圍有重大變更,交易所認為不宜繼續(xù)上市的;
(8)經依前條規(guī)定對其上市證券限制或變更交易方式后,仍未能改善其情況的;
(9)債券償還期滿應為終止上市的。
交易所基于其他正當理由對上市證券認為應停牌或下市的,可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5.結算與交割
▲交易所市場買賣成交的證券,均由交易所清算部門與有關證券商辦理一級結算與交割手續(xù)。
▲證券商清算員,必須每日依照規(guī)定時間準時到達交易所清算部門辦理集中交割手續(xù),并須穿著規(guī)定服裝、佩帶交易所發(fā)給的登記證。
清算員不遵守秩序妨礙交割進行者,交易所可通知其證券商予以處分或更換。
▲普通交割的買賣,以同一營業(yè)日成交者為一結算期。
一級交割,概采余額交割。逢星期一至星期五,交易所依據當日“場內成交單”記載各證券商買賣各種證券的數量及價金,應收應付相抵后的余額(即凈額)編制“交割清算表”。各證券商應與交易所清算部門于交易當日下午5點以前完成對帳,對帳無誤后編制“交割清單”,由其清算員于成交的次一營業(yè)日上午8點半至9點,將應交割的證券連同“交割清單”送達交易所清算部門辦理集中交割手續(xù)。逢星期六應于下午2點至3點完成對帳與一級交割。
▲各證券商必須在交易所統一開設結算帳戶,并在帳戶中始終保持足夠清算即日交割的現金余額,余額不足夠清算支付時,其差額交易所將按中國人民銀行清算透支時的罰息標準罰息。
▲賣方證券商提出交割的證券,負有轉移其權利與買方的責任。提出交割的證券,應附過戶申請書,否則買方證券商應拒絕收受,證券商因此延誤交割時,視為違背交割義務。
▲證券商不得因委托人的違約而不履行其向交易所辦理結算交割的責任。
▲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交易所應于交割日的次一營業(yè)日收市前指定其他證券經紀商代為賣出或補進了結,其所發(fā)生價格上的差額包括證券經紀商手續(xù)費及其他費用,由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負擔,如無法賣出或補進了結時得由交易所同意再順延一營業(yè)日交割了結,或由交易所會同證券商中選定三至五人為評價人,評定其價格,作為清算依據。
▲違背交割義務證券商負擔的款項,交易所即將其交易保證金及其他債權相互抵消,抵消后如尚不足,即向違約證券商追繳。
▲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由交易所公告并函報主管機關,其在違背交割義務案件未了結前,該證券商不得接受客戶委托買賣及進入交易所市場交易。
▲證券商不依規(guī)定時間辦理交割,遲延交割30分鐘以內者應繳納過怠金人民幣100元,超過30分鐘至1小時者增繳200元,其后每超過1小時增繳300元。但超過規(guī)定時間3小時以上者,視為違約案件,依有關規(guī)定處理。
前述過怠金,應于接到交易所通知后二日內向交易所交收部繳納。
▲證券商應依主管機關規(guī)定,向交易所繳存證券交易保證金,以繳存現金為限,其管理辦法另訂。
證券商不如期繳存或不依通知如期補繳證券交易保證金時,交易所即暫停其參加市場交易。
▲交易所向買賣雙方證券商收取經手費,其費率由交易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后施行。
▲交易所于每營業(yè)日終,依據各證券商當日買賣金額,按上述費率計算應收經手費金額開具帳單,分送各證券商,并直接從證券商結算帳戶劃繳。
6.股票的過戶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集中市場買賣的股票均按一手或若干手進行(它們各自的若干整數倍,即為若干手)。這就是所謂“標準股票”。
在“標準股票”的背面印有若干轉讓欄,在交易所成交的股票,均須經手買賣的證券公司(部)及出讓人在轉讓欄簽章、登記公司鑒證。在上市公司發(fā)布派息公告后(每年1—2次),股票持有人一定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登記公司辦理過戶手續(xù),以便領取股息等。
證券交易所的職責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fā)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規(guī)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fā)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fā)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采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jiān)控,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jiān)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并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6)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上市規(guī)則、交易規(guī)則、會員管理規(guī)則和其他有關規(guī)則,并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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