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yōu)秀教練員評選細則
教練培訓是企業(yè)管理技術培訓的一種,其培訓對象一般為企業(yè)內中高層管理者,培訓目的在于提高企業(yè)管理者/領導者的調適性領導力。下文是優(yōu)秀教練員評選細則,歡迎閱讀!
優(yōu)秀教練員評選細則一
(一) 基本條件
1. 身體健康
2. 熱愛乒乓球教練員事業(yè)
3. 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5歲,特殊情況可以適當放寬。
4. 具有執(zhí)教能力和隊伍管理能力
5. 具有乒乓球訓練研究能力
6. 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7. 接受擬聘任崗位的任務指標
(二) 國家一隊教練員需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
2. 具有中級以上教練員職稱
3. 有2年以上省市優(yōu)秀運動隊或國家隊的執(zhí)教經歷
4. 除具備以上三條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現役國家隊教練員(包括國家隊二隊教練員)
(2)現役省市優(yōu)秀運動隊教練員
(3) 在中國乒乓球俱樂部超級聯賽中帶隊2次獲得前3名的俱樂部教練員
(4)曾培養(yǎng)過世界冠軍、全國冠軍或為國家隊輸送過2名以上運動員(培養(yǎng)運動員的時間要在2年以上)
(5)在國外帶隊參加世界錦標賽、世界杯或奧運會取得前5名的教練員
(6)本人曾經獲得過世界錦標賽、奧運會、世界杯冠軍
(四) 國家二隊主教練需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
2. 具有中級以上教練員職稱
3. 具有2年以上省市優(yōu)秀運動隊或國家隊的執(zhí)教經歷
4. 具有外語交流能力
5. 除具備以上4條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 具有國家隊教練員執(zhí)教經歷
(2) 具有省市優(yōu)秀運動隊主教練執(zhí)教經歷。
吳敬平
(五) 國家二隊教練員需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2. 具有中級以上教練員職稱
3. 具有2年以上執(zhí)教經歷
4. 除具備以上3條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 具有國家隊執(zhí)教經歷
(2) 具有省市隊執(zhí)教經歷
(3) 具有省級乒乓球體校執(zhí)教經歷的乒乓球專業(yè)碩士
(六) 體能教練員需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體育專業(yè)本科以上學歷
2. 具有2年以上從事專業(yè)運動體能和康復訓練經歷
3. 具有一定的業(yè)務研究能力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4. 具有較強的協調溝通能力,能夠與團隊積極配合,完成任務
5. 體能教練員的競聘不受國籍限制
6. 現役國家隊教練員競聘體能教練,不受以上條件限制
第三條 參加國家隊教練員競聘的程序
1. 國家體育總局乒羽中心在現任國家隊教練員聘期結束或出現空缺崗位時,將組織國家隊教練員競聘會議。
2. 凡符合條件的教練員,經主管單位同意,可向競聘工作辦公室報名,申請競聘國家隊教練員職務。
3. 競聘申請人需填寫競聘申請表,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4. 每個競聘人最多可申請競聘2個崗位。
5. 競聘工作辦公室對報名參加競聘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后,通知競聘申請人參加競聘
第四條 參加國家隊教練員競聘的教練員需在競聘會議上進行公開的競聘陳述報告,具體要求是:
1.陳述時間:
每個競聘人的陳述時間為15分鐘。
2.陳述內容:
--本人基本情況介紹(姓名、性別、年齡、學歷、職稱、現執(zhí)教隊別、執(zhí)教年限、競聘崗位等)
-- 在現有崗位完成任務情況及帶隊取得的成績
-- 對項目制勝規(guī)律的認識
-- 訓練方法及訓練安排的創(chuàng)新
-- 備戰(zhàn)參賽組織指揮時采取的方法
-- 對運動隊的有效管理辦法
-- 做好競聘崗位將采取的有新意的措施
以上是報告的參考內容,競聘人要根據本人的具體特點和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報告。
3.陳述結束后,競聘人需回答現場抽簽確定的題目,時間5分鐘
李隼
第五條 投票
所有競聘人陳述結束后,參會人員將對競聘人投票
1. 投票采用無記名方式
2.所有競聘人陳述完畢后進行集中投票
3.投票人要嚴格按照競聘崗位的所需人數進行投票,可以少選,多選作廢
4. 每個投票人只能投票一次,多投無效
第六條 投票人
1. 參加國家隊教練員述職暨競聘會議的全體會議代表。
2.國家男女一二隊運動員分別對競聘各自隊伍的教練員投票。
第七條 公布競聘結果
1.競聘辦公室匯總投票結果,提交競聘委員會。
2.競聘委員會根據投票結果,經綜合評估后,提出擬聘人員名單。
3.乒羽中心主任辦公會確定聘任教練員人選。
4.對擬聘教練員進行任前公示。
5. 宣布競聘結果并簽訂聘任協議書。
第八條 聘期和待遇
1. 國家一隊教練員的聘期為2年
2. 國家二隊主教練的聘期為2年
3. 國家二隊教練員的聘期為2年
4. 體能教練員聘期為2年
凡新聘任的教練員,其人事、工資、檔案關系仍保留在原單位,享受原單位的基本工資、福利待遇。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后,享受乒羽中心規(guī)定的國家隊教練員待遇。
第九條 解聘
1. 被聘任的教練員在聘期內每年要對全國教練員述職,全國教練員將對其工作業(yè)績進行民主測評和信任投票。投票辦法參照《國家乒乓球隊述職評議辦法》,對信任度低于50%的,經隊委會研究討論,乒羽中心主任會議批準,乒羽中心有權解除對聘期內教練員的聘任。
2. 被聘任的教練員不能履行聘期內工作職責,無法完成聘期內任務的,經隊委會研究討論,乒羽中心主任會議批準,乒羽中心有權解除對聘期內教練員的聘任。
3. 對于正常解聘的教練員,其原單位應在崗位待遇上予以妥善安排。
秦志戩
第十條 競聘規(guī)則
1. 如果競聘人員少于競聘崗位,仍按競聘程序進行競聘。
2. 如果一個競聘崗位上沒有競聘人員或不能提出足夠的擬聘候選人,乒羽中心將視情況確定聘任人選。
3. 對不滿足競聘條件,但有突出才能的競聘人,經過乒羽中心主任辦公會研究同意,可破格參加國家隊教練員競聘。
4. 由乒羽中心選派深造學習,擬培養(yǎng)擔任教練員的優(yōu)秀運動員,學習期間計算執(zhí)教年限。
第十一條 組織領導
1.國家乒乓球隊教練員競聘在競聘委員會領導下進行。競聘委員會由乒羽中心領導、乒羽中心業(yè)務部代表、國家隊隊委會全體成員、教練員委員會代表、乒乓球科研代表及乒羽中心特邀代表等組成。競聘委員會下設國家隊教練員競聘辦公室,由乒羽中心乒乓球一部負責開展日常工作。
2.成立國家隊教練員競聘選拔監(jiān)察組。如有對競聘事宜存在質疑,可以向監(jiān)察組進行舉報。
優(yōu)秀教練員評選細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國家隊運動員、教練員選拔工作(以下簡稱“選拔工作”)的監(jiān)督與管理,提高選拔工作的科學性和透明度,確保選拔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國家體育總局所屬運動項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項目中心”)的運動員、教練員入選和退出國家隊,以及參加國際綜合和單項性重要體育賽事的選拔工作。
第二章選拔工作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公開透明原則
各國家隊要根據本項目特點,公開選拔工作的原則、要求、程序、方式、條件、標準和入選與退出國家隊的選拔結果,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
第四條公平公正原則
各國家隊要依據選拔辦法公平公正對待所有符合選拔條件的人員,不得違反選拔辦法搞變通、定特例。
第五條競爭擇優(yōu)原則
各國家隊選拔要采取公平競爭的方式,擇優(yōu)選拔出競技水平高、綜合素質好,認可度高的人員入選國家隊。
第三章選拔工作的基本程序與要求
第六條各項目中心的主要負責人是選拔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選拔工作負全責。選拔工作也是考核中心主要負責人、班子成員及相關部室、國家隊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各項目中心制定國家隊的選拔辦法要在充分征求有關省(區(qū)、市)體育局以及有關專家意見的基礎上,以中心辦公會的形式集體研究決定,并嚴格按照選拔辦法監(jiān)督管理國家隊選拔工作。
第八條各項目中心國家隊的選拔辦法要以定量的客觀指標為主,減少或避免定性的主觀成分,杜絕選拔工作中人為操控的因素。
第九條各項目中心要充分發(fā)揮單項體育協會的作用,根據單項體育協會的章程,進一步完善教練員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和工作制度,聽取并征求教練員委員會的專業(yè)意見,充分發(fā)揮教練員委員會對選拔工作的建議、評估和監(jiān)督作用。
第十條各項目中心國家隊的主(總)教練員原則上通過競聘上崗方式產生。
主(總)教練員競聘的辦法、條件、程序和方式由單項體育協會教練員委員會提出并經項目中心主任辦公會同意后實施。教練員委員會應參與競聘工作并就競聘結果向中心提出考評建議。
第十一條各項目中心國家隊的主(總)教練員實行任期聘任制,并簽定《聘任合同書》。國家隊主(總)教練員應定期向單項體育協會教練員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教練員委員會的評估與監(jiān)督。
第十二條各項目中心國家隊要組成由中心領導、領隊、主(總)教練員及相關人員組成的隊委會。主(總)教練員和教練組按選拔辦法提名國家隊運動員、教練員入選和退出名單,報隊委會研究同意并報項目中心的主任辦公會決定。
第十三條各項目中心國家隊主(總)教練員或領隊(實行領隊負責制)是選拔工作的主要實施者和直接責任人。
第十四條各項目中心國家隊選拔辦法是選拔工作的基本依據。如有特殊情況須對已公布的選拔辦法進行修改和補充的,必須嚴格按照制定選拔辦法的程序進行,且需說明修改原因。
第四章選拔工作的公示與公開
第十五條各項目中心國家隊選拔辦法要由項目中心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執(zhí)行,接受各方監(jiān)督。
第十六條按照選拔辦法確定的運動員、教練員名單須向省(區(qū)、市)體育局等進行公示。對公示人員提出異議的,各項目中心或單項體育協會要認真受理,做出調查處理并正式反饋;有三分之一以上單位對公示人員提出異議的,原則上不得入選國家隊。
第十七條各項目中心下發(fā)的國家隊選拔辦法、國家隊人員組成名單須報總局競體司備案。
第五章國家隊運動員、教練員的基本條件
第十八條運動員基本要求
(一)代表本項目最高競技水平或具有成為本項目最高水平運動員的潛質。
(二)具有強烈的愛國情懷和為祖國爭光的愿望,服從國家需要,無條件代表國家參加重大的綜合性和單項性國際賽事。
(三)熱愛本項目,具有良好的體育精神和職業(yè)道德。
(四)嚴格遵守國家及國際組織有關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工作的要求和規(guī)定。
(五)誠信守約,自愿接受國家隊的訓練要求與管理。
第十九條教練員基本條件
(一)具備本項目最高教練水平,有能力完成國家隊訓練和參賽任務。
(二)擔任專業(yè)教練員5年以上并擁有中級以上教練員職稱,曾培養(yǎng)出多名國家級優(yōu)秀運動員。
(三)對所從事的項目具有奉獻精神,具有強烈的責任感、榮譽感和事業(yè)心。
(四)嚴格自律,道德品質優(yōu)良,嚴格遵守國家及國際組織有關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工作的要求和規(guī)定。
(五)所在單位同意選調到國家隊執(zhí)教。
第六章參加綜合和單項性重要體育賽事的選拔
第二十條各項目參加夏季、冬季奧運會、亞運會、青奧會,以及各單項世錦賽、世界杯、亞錦賽等國際綜合和單項性重要體育賽事運動員、教練員的選拔,各項目中心要按照以上原則、要求、程序和條件制定各項目專門選拔辦法,并公布執(zhí)行。
第七章選拔監(jiān)督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各項目中心要成立國家隊選拔工作監(jiān)督小組,公布監(jiān)督電話和郵箱。監(jiān)督小組要全程參與選拔工作,包括制定選拔辦法,監(jiān)督選拔工作的執(zhí)行,受理選拔工作中的申訴與舉報,并嚴格依據國家體育總局黨組《關于嚴禁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聯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目發(fā)放或贈送現金、支付憑證或有價證券的通知》(體黨字〔2014〕62號)的規(guī)定做出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嚴明組織紀律,對不按選拔辦法選拔,或在選拔過程中弄虛作假,一經查實,除按相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理外,體育總局將對項目中心主要領導或領導班子集體在總局系統內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對選拔過程中出現的暗箱操作、收受賄賂、利益交易等涉嫌違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體育總局將對項目中心主要領導或領導班子相關成員進行誡勉談話,責令中心做出書面檢討,并在全國體育系統內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各項目中心需按本規(guī)定的要求制定國家隊運動員、教練員選拔以及參加國際綜合和單項性重要體育賽事選拔工作的實施細則,并報體育總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體育總局將成立由監(jiān)察局、人事司、競體司等組成的國家隊選拔工作監(jiān)察小組,負責監(jiān)督和檢查各國家隊的運動員、教練員選拔工作,受理相關的申訴、舉報并按照體黨字〔2014〕62號通知的規(guī)定進行調查處理。
優(yōu)秀教練員評選細則三
(為了實施細則更加科學,請各注冊單位、教練員、運動員對實施細則有意見、建議,可以電話、電子郵件、書面或者口頭請與棋院競賽科聯系,也可以在信息交流板塊留言)。
為進一步推進重慶市圍棋的健康發(fā)展,確保訓練、競賽工作良性秩序,促進圍棋后備人才培養(yǎng)和合理流動,加強棋手代表資格的管理,根據國家體育總局有關培訓機構、教練員、運動員注冊管理等有關文件以及《重慶市棋牌運動管理中心培訓機構、教練員、運動員注冊管理辦法圍棋項目實施細則(試行)》精神,結合重慶圍棋發(fā)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一、評選項目:1、年度最佳棋手;2、年度最佳業(yè)余男女棋手;3、年度最佳業(yè)余少年男女棋手;4、年度最佳教練員;5、年
度最佳培訓機構;6、年度最佳賽區(qū);7、年度最佳承辦單位。
二、參選資格:年度已完成注冊的圍棋注冊單位、注冊教練員、注冊棋手。
三、評選機構:由市棋牌運動管理中心負責日常工作(總分統計),市各棋牌運動管理中心5人,各注冊機構指定1名代表參加審核工作。
四、評選辦法:以各項積分累計計算,按積分高低進行評選(注冊機構所注冊的運動員或者經過棋牌運動管理中心批準交流取得代表權的運動員獲得的積分),并對獲獎運動員、教練員、機構進行表彰。
(一) 基本分:參加重慶市政府舉辦的綜合性運動會每
人次計5分,參加重慶市體育局舉辦的計劃內比賽每人次計2分,參加重慶市棋牌運動管理中心、重慶市圍棋協會、重慶市棋院舉辦的正式比賽每人次計1分。
(二) 成績獎勵積分(其中團體是由多個注冊單位的運
動員組成,則按人數均分積分)
1、 世界性比賽(5個以上國家參賽)以及國家體育
總局主辦的綜合性運動會(全國智力運動會、全國體育大會)獲得名次,個人1-8名分別獲得1000、600、400、300、240、200、160、120分;團體名次積分按2倍計算。
2、 全國性比賽(國家體育總局棋牌運動管理中心、
中國圍棋協會、中國棋院主辦)獲得名次,個人1-8名分別獲得300、250、200、160、120、100、80、60分;團體名次積分按2倍計算。
3、 省際(5個及以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上)、
重慶市運動會比賽獲得名次,個人1-8名分別獲得150、120、100、80、70、60、50、40分;團體名次積分按2倍計算。
4、 重慶市體育局舉辦的計劃內比賽(市青少年錦標
賽)、重慶市圍棋錦標賽(名人賽、棋王賽;按技術水平分組的比賽只計算最高等級級別)獲得名次:個人1-8名分別獲得100、80、60、50、40、30、20、10分;團體名次積分按2倍計算。
5、 重慶市棋牌運動管理中心、重慶市圍棋協會、重
慶市棋院舉辦的正式比賽(段位賽、等級賽不在此列;按技術水平分組的比賽只計算最高等級級別)獲得名次個人1-8名分別獲得50、40、30、25、20、15、10、5分;團體名次積分按2倍計算。
6:注冊運動員晉升段位積分:定段1名計10分,升為2、3、4、5、6、7段則分別計15、20、30、50、100、200分;取得職業(yè)段位則計800分。
(三)注冊運動員輸送獎勵積分(以市體育局正式文件為準)市集訓隊,每人次計200分;市優(yōu)秀運動隊每人次計1000分。
(四) 舉辦比賽獎勵積分(市級以上體育部門正式批
準的):全國性1000分、省際(5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上)300分,市級200分,區(qū)縣級50分。
(五)罰分:參加以上計分的各級比賽,出現無故棄權者(取得批準的棄權不在此列),每次按照所能獲得獎分的第一名的加分數值給予相應的機構、教練員、運動員罰分;出現重大違紀行為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能獲得獎分的第一名的加分數值的1-10倍給予罰分,直至取消年度注冊資格的處罰。
計分的(一)、(二)項由注冊單位、注冊運動員(棋管中心直管棋手)在比賽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市棋牌運動管理中心電子申報,重慶市棋牌運動管理中心在市棋院網站公示;(三)、(四)、(五)項重慶市棋牌運動管理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在市棋院網站公示,公示后10個工作日內無異議,則累計到注冊單位(運動員)的總分中。
五、本細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六、本細則的解釋權歸重慶市棋牌運動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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