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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海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施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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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錄取確認與報到注冊

  45.高校將擬錄取新生名單標注錄取類型(如統(tǒng)招、定向、單考單招等),由省招辦核準后生成錄取新生數(shù)據庫,并打印、郵寄《錄取新生審批表》。

  46.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通過青海教育考試網或到考區(qū)招辦及時查詢自己的錄取結果,核實收到的《錄取通知書》是否真實,防止因虛假招生造成上當受騙。錄取后確定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要及時和錄取院校聯(lián)系,避免招生院校網上注冊學籍。如因考生上一年度錄取后不報到而影響下一年度再次錄取注冊的(包括影響參加高考資格),由考生本人負責。

  47.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所在省(區(qū)、市)分別匯總,于本校規(guī)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青海省招辦。

  十一、考生檔案

  48.考生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體檢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guī)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

  紙質檔案材料包括《考生報名登記表》(打印件),《考生資格審查表》、《考生體檢表》、高中階段學籍檔案、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單(省級)、跨省借讀高中生審查登記表(附審查登記資料)、享受照顧加分投檔條件證明件(前述材料均為原件),戶口簿復印件。

  紙質檔案內容與電子檔案相對應的內容應完全一致。紙質檔案由考生本人帶到所錄取的高校。

  凡是戶口從省外遷入我省的考生,考生檔案中應裝入考生及家長的《準遷證》、《遷移證》復印件(加蓋遷出地和遷入地公安部門的戶籍專用章)。戶口是從青海轉出外省后又重新轉回的,還要提供從青海轉出時的《準遷證》、《遷移證》復印件。

  49.考區(qū)招辦負責做好復印件與原件的核對工作,對篡改、套印遷移手續(xù)者,取消考試或錄取資格。

  十二、資格審查

  50.嚴格執(zhí)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高考資格審查嚴防“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青政辦〔2016〕71號)要求,加強考生報考錄取資格審查工作。2017年高考成績公布之后,各考區(qū)招辦要對上線考生進行再次審查,市(州)招辦(教育考試院)組織對二本線以上(含二本)考生檔案進行復查。在青高考報名錄取條件依據“青教招委〔2000〕7號、〔2006〕33號、〔2008〕48號和青招委〔2011〕42號、〔2013〕4號”和“青政辦〔2007〕177號”以及“青辦發(fā)〔2004〕56號、青人才字〔2011〕5號、青組字〔2016〕181號”等相關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對資格存疑考生要采取多種方式認真核實取證,切實把好檔案復查和招考資格審查關。各地要在7月1日前完成復查工作任務,并向省招辦報送復查工作報告。省招辦加強政策指導,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和來信來訪,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對資格審查中的違紀違規(guī)問題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對各地二本線以上考生檔案復查工作進行抽查和監(jiān)督。在資格審查過程中,各考區(qū)招辦要加強溝通或通過省招辦協(xié)調,相互協(xié)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十三、信息管理和公開公示

  51.高考招生錄取信息主要包括考生個人信息,考區(qū)、考點、考場設置情況,監(jiān)考人員、巡視員,考試、評卷情況,視頻監(jiān)控錄像,考試成績、誠信考試情況,考生志愿、招生錄取信息,以及有關招生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等,未經正式發(fā)布之前受國家有關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各相關部門應嚴肅工作紀律,嚴密工作程序,嚴格管理權限,確??荚囌猩浫⌒畔踩C堋蚀_可靠。

  52.考生的志愿信息由考生在青海省教育考試網志愿填報系統(tǒng)中自行填報;參加高校自主招生、藝術類自主招生和貧困地區(qū)高校專項計劃招生的考生志愿在紙質志愿表中填報后,由考區(qū)招辦收集上報省招辦用于投檔錄取。

  53.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同時,要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guī)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四、違規(guī)行為處理

  54.對高考報名資格、加分資格等造假考生,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高??荚?、招生工作過程中出現(xiàn)的違規(guī)行為,按照《高等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guī)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55.考生或者其法定監(jiān)護人認為所報考高等學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實施細則》或其他相關規(guī)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zhí)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jiān)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jiān)督

  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辦申請復查;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guī)定向省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五、附則

  56.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招生、保送生及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7.現(xiàn)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為軍隊培養(yǎng)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zhí)行。

  58.本《實施細則》由青海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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