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法律意見書
不起訴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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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法律意見書范文一
xx市xx區(qū)人民檢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李xx及法定代理人李xx委托,江蘇杜江律師事務所指派本律師擔任李xx涉嫌盜竊罪的辯護人?,F(xiàn)提出以下法律意見,請予重視。
一、犯罪嫌疑人李xx盜竊的涉案物品價值為1816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是從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有17周歲,是未成年人,對犯罪缺乏認識。因其在家人反對早戀,便賭氣離家出走,在得不到家人幫助情況下,為滿足上網(wǎng)及生活需要,伙同他人盜竊,其主觀惡性不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以往沒有任何前科劣跡,本次犯罪尚屬初犯,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事發(fā)后,能夠積極配合辦案機關,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
四、李xx和其父親李xx愿意退贓退賠,現(xiàn)已經(jīng)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guī)定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諒解的;4、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
五、犯罪嫌疑人李xx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行為沒有任何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亦不大。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的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是未成年人,且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主觀惡性小,建議對其免于刑事處罰。
江蘇杜江律師事務所
唐賞
3月14日
不起訴法律意見書范文二
廣州市花都區(qū)檢察院:
貴院審查起訴的何燕涉嫌介紹賣淫案,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何燕及其家屬委托,擔任何燕的辯護人,經(jīng)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現(xiàn)在我律師事務所及辦案律師提出如下法律意見,懇請公訴機關依法予以采納:
一、犯罪嫌疑人何燕在本案中并沒有直接打電話給賣淫女,何燕沒有介紹賣淫的直接行為,何燕也沒有任何牟利的行為。何燕到該旅店上班不到三個月,且有正式職業(yè),不是專門以介紹賣淫為業(yè)。雖然她本人在過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語和行為,但是還是屬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行為,其主觀惡性不大,還沒有達到構成犯罪的標準和嚴重情節(jié)。
二、犯罪嫌疑人何燕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已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和違法性,并真誠悔罪??紤]到該女孩涉世不深,誤入歧途,且其是家中獨女,上有年逾六旬且身患嚴重疾病的父母需要照顧,因此,本案如果對何燕從寬處理,更有利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達到刑法中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根本目的。
三、本案公安偵查過程存在嚴重的違法情形,據(jù)以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存在嚴重瑕疵。
本案的發(fā)生是在公安機關所屬的治安大隊便衣警察冒充嫖客引誘相關人員作出了違法的言行,治安大隊便衣警察在本案中的行為,也即俗話所說的“釣魚”,這種偵查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存在著嚴重的程序違法??梢哉f,沒有治安大隊便衣警察的引誘和欺騙行為,即不會有本案的發(fā)生。雖然說公安機關所屬的治安大隊便衣警察的行為的動機和出發(fā)點可能是好的,但是在違法犯罪行為還沒有發(fā)生時,采取該種行為進行對違法犯罪進行引誘,是法律所嚴格禁止的;公安人員作為偵查機關的公務人員,該種行為也是職業(yè)道德所不允許的。因此,嚴格來講,在本案中,據(jù)以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即所謂的“證人證言”,即治安大隊便衣警察的陳述,由于是偵查機關內部人員的陳述,根據(jù)偵查回避的原則,其作為證據(jù)存在嚴重瑕疵。
綜上所述,我們懇請檢察機關在對本案審查起訴中,結合上述情節(jié),對犯罪嫌疑人何燕作出不予起訴或免予起訴的處理,敬請采納。
此致
敬禮
廣東××師事務所
××律師
10月19日
不起訴法律意見書范文三
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奧援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慶及其母親趙福蘭的委托,指派我擔任貴院正在審查起訴的涉嫌故意傷害案犯罪嫌疑人朱家慶的辯護人。根據(jù)會見犯罪嫌疑人和有關人員,辯護人根據(jù)所了解的本案案情比較輕微的事實,現(xiàn)依法出具法律意見書,供貴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考慮。
建議人民檢察院對朱家慶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1、2014年8月2日下午4時許,朱家慶發(fā)生故意傷害受害人崔寶利的行為事發(fā)突然,沒有事先預謀、涉嫌犯罪的行為因一時著急偶然發(fā)生。從實施傷害行為和造成的傷害后果看,雖然給受害人造成輕傷后果,但情節(jié)相對輕微。事發(fā)以后本人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機關羈押期間,本人已經(jīng)深刻認識到自己一時沖動給受害人造成嚴重傷害,自愿認罪。本人已經(jīng)通過辯護人和其家屬向受害人表示賠禮道歉。
2、事發(fā)后,通過嫌疑人家屬、辯護人與受害人積極溝通協(xié)商,當事雙方已經(jīng)達成和解協(xié)議,嫌疑人通過其家屬就受害人本次受害損失予以賠償,即賠償受害人醫(yī)療費1000余元,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5000元。同時就朱家慶的錯誤行為已經(jīng)取得受害人崔寶利的諒解,崔寶利表示放棄追究朱家慶的任何法律責任的權利。受害人同時也希望司法機關不再追究朱家慶的法律責任,撤銷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結合本案的基本事實和朱家慶到案后的全部表現(xiàn),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2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2條,辯護人認為對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夠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認罪悔過、賠償被害人損失并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視為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的降低,沒有采取羈押措施的必要,甚至于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特殊預防意義,對其決定不起訴就很有必要。為此,建議檢察機關在對本案審查起訴期間,本著維護法律尊嚴和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原則,對本案嫌疑人朱家慶做出不予起訴決定。
此致
辯護人:
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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