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法制知識科普資料
如何解決中學生違法犯罪問題,是擺在我國法治社會建設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科普法制知識對于中學生來說尤為關鍵,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中學生法制知識科普資料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中學生需了解網上辱罵也要代價
“打人違法”,可謂家喻戶曉,而罵人也犯法則遠非大眾共識,網上罵人更是被人們所忽視,罵人者往往意識不到自己已經觸犯了法律,被罵者也很少有人認為別人罵自己是違法行為,因而被罵者常常采取對罵或忍氣吞聲的態(tài)度。從法律的角度講,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的辱罵,都是對他人人身權利的侵犯,一般是對名譽權的侵犯,而情節(jié)嚴重的則可構成侮辱罪而承擔刑事責任。
按照我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網絡由于其高度公開、傳播速度極快、范圍和影響力較大等特點,在網上罵人應該被認定為“公然”。而我國刑法規(guī)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網絡空間,為逞一時之快,因罵人而承擔法律責任、付出沉重代價的例子其實并不在少,值得人們深思并引以為戒。
案例一:網上發(fā)貼罵領導被拘留7天
劉海是大慶市某單位的一名職工,今年6月份,劉海在上網瀏覽網頁時,點擊進入了該單位的貼吧,劉海吃驚地發(fā)現(xiàn),貼吧里竟然有數(shù)條罵領導的帖子,劉海毫不猶豫地將帖子打開,逐一閱讀了上面的內容。
并跟了個帖說:這樣的領導應該早早地滾出去,這樣才能把四縣的工資給提上來,跟市里的工資平衡,單位領導大多數(shù)是好的,只是某某不行……下面則全是對某某辱罵性的語言。
今年6月底,該單位領導上網時,驚奇地發(fā)現(xiàn)侮辱、誹謗自己的帖子。于是到大慶市網警支隊報案。
接到報案后,市網警支隊立即開展行動,對網上的信息進行跟蹤追查,確定該縣劉海有重大嫌疑,民警秘密赴往劉海家中,將其抓獲。
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劉海公然侮辱、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處以7天的行政拘留。
案例二:網上辱罵負慘痛代價
22歲的張某與呂某并無個人恩怨,只因呂某作為小區(qū)的業(yè)主委員會主任,帶頭作出封閉小區(qū)的決定,影響了張某的工作。于是張某在網上注冊了“呂某你媽×”的網名,并在論壇上發(fā)出兩個帖子,辱罵業(yè)主委員會主任呂某,文中還有恐嚇性的言詞。呂某得知自己在網上被人辱罵,于是向派出所報案,張某被派出所處以行政警告。隨后,呂某將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相關的醫(yī)療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20萬元,并請求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
網友發(fā)帖法律小常識:網上辱罵他人是違法行為!
在博客上留言罵人的行為,法院最終判定的是:侵犯他人名譽權、人格權等,處賠償精神損失500-10000元不等,部分情節(jié)嚴重者將要被刑事拘留。
提醒同學們:網上語言一定要文明,現(xiàn)在任何網上違法犯罪都能被查到,不要為了逞一時之快而抱恨終生。同時,作為被侵害者,一定要加強自我防衛(wèi)意識,生活、學習、工作受到影響時一定要上報學校政教處,情節(jié)嚴重的要報警。
中學生人際交往與犯罪
案例一:湖北隨州安居一名16歲學生,在襄樊某技校讀書,一次在人民廣場坐‘麻木’(麻木相當于溫州的電動三輪車),不僅不給錢,還讓‘麻木’司機給他錢,還威脅說不給就找他麻煩,要多少呢?20元。‘麻木’司機報了案,構成搶劫罪,被判4年。
案例二:劉某、王某和張某都是某中學的在校高二學生。
2006年2至5月,三人糾集在一起,先后在學校門口,學生上學路上等地,搶劫作案6次,搶劫現(xiàn)金113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第一次,2006年2月22日下午搶得現(xiàn)金10元;
第二次,2006年3月7日下午搶得現(xiàn)金10元;
第三次,2006年3月9日下午搶得現(xiàn)金20元;
第四次,2006年3月26日下午搶得現(xiàn)金25元;
第五次,2006年4月7日下午搶得現(xiàn)金28元;
第六次,2006年5月9日下午搶得現(xiàn)金20元;
以上劉某參與搶劫6次,王某參與搶劫4次,張某參與搶劫3次。所搶現(xiàn)金被三人用于吃喝花用。
最后法院判罰劉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2000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500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元。
縱觀他們犯罪的過程,主要是因為缺乏法律常識。
(一)處罰條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 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槍”,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