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借款抵押合同(2)
住房借款抵押合同
第十條 抵押的解除
1.在借款人付清貸款合同規(guī)定的貸款本金連同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及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條款時,甲方須在乙方要求及乙方承擔有關費用的情況下解除該抵押物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
2.乙方履行其確定的義務后,可持有關文件向房地產等管理部分辦理該抵押物的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抵押物的處分
1. 借款人如不支付貸款合同約定的款項或不遵守貸款合同約定的權利并通知乙方,甲方因正當行使該權利所引起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1) 委托房地產等評估機構對該抵押物重新評估,并以上述評估價乘以抵押率所得金額收購該抵押物(本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抵押率不高于70%);
(2) 將該抵押物依法拍賣、變賣,并以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2. 下列任何一項或者多項情形發(fā)生時,甲方有權處分該抵押物:
(1) 依本合同規(guī)定甲方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并向借款人發(fā)出還款通知后30日內,借款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將相關款項償還給甲方的;
(2) 借款人逾期30日仍未繳清應付貸款本息的;
(3) 乙方不遵守本合同的條款,及/或借款人不遵守貸款合同的條例;
(4) 乙方及/或借款人為個人被法院下令監(jiān)管破產,或乙方及/或借款人為法人而被解散、接管或破產;
(5) 乙方及/或借款人的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6) 乙方不交付有關土地使用費或有關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所征收的費用或稅收。
3. 甲方將處分該抵押物所有的款項,依下列順序處理:
(1) 支付因處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接管人的費用及報酬);
(2) 支付乙方欠繳的稅款及乙方根據本合同應付的費用及雜費(包括但不限于保險費及修補該抵押物的費用);
(3) 扣付根據貸款合同借款人所欠甲方的貸款本金、應付利息及其他款項;
(4) 支付其他相關費用。
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甲方須將余款交付乙方。
4. 甲方在行使本合同約定的抵押物處分權時,應向乙方或者該抵押物的合法占有人發(fā)出書面通知,在該書面通知發(fā)出后30日內,乙方或者其他占有人應立即無條件交出該抵押物。
第十二條 抵押物的使用
1. 如該抵押物由乙方使用時,乙方必須合理使用該抵押物,不得把該抵押物用于及不得允許該抵押物用于保險條款所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者任何目的;
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但由于違反本條所作的改變而產生對該抵押物的任何增加物,該增加物則自動轉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十三條 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發(fā)放貸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貸款合同項下已發(fā)放的貸款本息;
1. 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者被解散;
2.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或者發(fā)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 貸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陷入或即將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fā)生其他足以影響償債能力或者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致使甲方貸款債權落空等情況。
第十四條 乙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設定抵押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向甲方支付貸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甲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從乙方在甲方存款帳戶中扣抵。
第十五條 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轉讓抵押房產。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yōu)先用于向甲方提前償還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六條 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完全符合法律與本合同關于抵押財產的條件。
第十七條 該抵押物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毀損,乙方應賠償甲方由此喪失的抵押權益,同時乙方應于上述毀損出現后10日內將情況書面告知甲方,并應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
第十八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出租、轉讓、再抵押等方式處置,因此引起甲方損失的,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九條 乙方只可將該抵押物自用。如乙方將抵押物出租給他人時,必須事先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進行;乙方應與承租人訂立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當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時,由甲方發(fā)函要求承租人交出該抵押物起30日內,承租人須無條件交出。
第二十條 在抵押期間,乙方將妥善保管抵押物,保證其完好無損,并準許甲方在合理時間內依法對抵押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乙方在其共有權人、住址、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發(fā)生變更時,應在10日之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條 乙方應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維修費用,并保障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者涉及其他法律糾紛。
第二十三條 抵押期間,乙方須按時交付土地使用費、有關部門對該抵押物征收的稅款及管理費、水費、電費等費用;以及遵守該抵押物所在地的居民公約或者大廈管理公約。如乙方不履行上述義務,則須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當有訴訟、仲裁發(fā)生,可能對乙方及其財產有不利影響時,乙方保證在10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五條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一份提交抵
押登記管理部分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抵押登記機關: 法定代表人: (簽章) 經辦人: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 (簽章)
委托代理人: (簽章)
年 月 日
住房借款抵押合同范文三
抵押權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第一條為確保甲方與______________(以下稱借款人)簽訂的__________年
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位于___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_區(qū)(鎮(zhèn))____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_號_________房間之房產(地產)的全部權益(以下稱該抵押物,具體財產情況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給甲方,以作為償還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的擔保。
第二條本抵押合同擔保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逾期還款所計收的復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第三條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被擔保的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抵押合同的登記
第五條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后執(zhí)本合同、借款合同、購房合同及全套有關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的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六條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在獲得該抵押物的正式產權證明后,依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到有關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該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xù),并將該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于甲方。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條乙方須保證該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險條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條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因乙方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動轉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條抵押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條乙方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yǎng)、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甲方的監(jiān)督檢查。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乙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抵押物的保險
第十二條乙方須在取得該抵押物___________日內,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險種類為該抵押物購買保險。保險的賠償范圍應包括該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損毀;投保金額不得少于重新購買該抵押物的全部金額;保險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還款的義務,抵押人應繼續(xù)購買保險,直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第十三條乙方需在保險手續(xù)辦理完畢十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須為甲方,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影響甲方權益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款(除非甲方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為其上述保險事項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險賠償金,將保險金用于修繕該抵押房屋的損毀部分或清還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項,此授權非經甲方同意不可撤銷。
第十五條抵押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乙方須無條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第十六條乙方如違反上述保險條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代為購買保險,所有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條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fā)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乙方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并辦理相應手續(xù)。抵押物的處分
第十八條發(fā)生以下情況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一)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三)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fā)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的。
第十九條乙方保證,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條款時,甲方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第二十條處分本抵押合同項下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一)用于繳付因處理該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費用;
(二)用于扣繳所欠的一切稅款及乙方應付的一切費用;
(三)扣還根據本合同乙方應償還甲方的貸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項。
第二十一條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甲方應退還乙方。抵押入聲明及保證
第二十二條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準許甲方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抵押房產,以便檢查;
(三)乙方在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發(fā)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該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guī)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如不履行上述責任,須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五)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fā)生,可能對該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乙方保證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余額的___________%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四條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該抵押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二)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二十五條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xù)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條款。
其他
第二十六條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七條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約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后,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將協助乙方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xù),并將抵押房產的所有權權屬證明文件和收據退還乙方。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_____方各執(zhí)一份,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抵押權人住所: 抵押人住所:
電話: 基本賬戶開戶行:
傳真: 賬號: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甲方(公章) 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登記機關:
抵押登記編號:
抵押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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