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聘用合同
人事聘用合同
人事聘用合同是實現人事聘用制度的法律形式,人事聘用合同怎么寫呢?以下是在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人事聘用合同范文,感謝您的閱讀。
人事聘用合同范文1
聘用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聘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qū)勞動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聘用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作崗位和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受聘方聘于 部門從事 工作。
二、合同期限
聘方根據受聘人工作崗位的性質,采用第 種合同形式:
(一)固定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至 200 年 月 日止,為期 年。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
(二)無固定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雙方止本合同。
三、工作時間
(一)聘方采取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工時制,即受聘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星期一~星期五)。部分管理崗位和業(yè)務崗位,因工作性質不同,可在此原則下根據工作需要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二)聘方由于工作經營需要,經與受聘方協商后,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受聘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加班加點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如屬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受上款規(guī)定限制。
四、工資
(一)聘方根據受聘人的工作崗位性質和薪酬福利制度,采用第 工資制:
1、固定工資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 元;
2、底薪+提成工資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資標準(底薪)為人民幣 元,并依業(yè)務考核制度,根據受聘人每月完成的業(yè)務額,發(fā)放業(yè)務考核工資。
3、業(yè)務提成制。聘方對受聘人采用松散式管理。受聘人按一定比例享受業(yè)務提成。聘方以此作為受聘人每月薪酬發(fā)放薪資。
(二)聘方每月 日為發(fā)薪日。
(三)聘方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
(四)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按《深圳經濟特區(qū)企業(yè)工資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其他相關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
(五)受聘人在工作時間內,按國家規(guī)定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工資照發(fā)。
(六)受聘人停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深圳經濟特區(qū)企業(yè)工資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其他相關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
(七)受聘人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休假權利,休假期間的工資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聘方必須為受聘人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yè)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受聘人對聘方管理人員違規(guī)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有權拒絕執(zhí)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聘方接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guī)定,為受聘人辦理養(yǎng)老、工傷、醫(yī)療、失業(yè)等社會保險。
(二)受聘人因工致傷殘、死亡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據聘方制定的有關制度執(zhí)行。享受 福利待遇。
(四)聘方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不斷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
七、工作紀律
受聘人在合同期內應努力做到:
(一)遵守聘方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受聘人所接觸的各種文件、資料等信息,均屬聘方商業(yè)經營秘密,受聘人有義務對其保密,不對外擴散。
(三)不得以個人名義在聘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擔任要職或兼職,或從事與聘方利益有沖突的業(yè)務。
(四)按時完成聘方指派的工作任務。
(五)積極服從上級主管的工作調動。
(六)愛護聘方的財產。
(七)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重新訂立和終止
(一)聘方可以根據工作要求,結合受聘人的能力,調整受聘人的工作崗位,以達到人和崗位合理配置與利用。調整后雙方應就崗位調動事宜變更勞動合同因合同其他因素的變化,經聘用雙方協商同意后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后的合同或合同條款經雙方蓋章或簽字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受聘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聘方規(guī)章制度的;
3、受聘人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聘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受聘人未經聘方許可,違反第七條第二、三款工作紀律的;
5、受聘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聘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經聘方管理當局決定確需裁減人員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3、受聘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正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受聘人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隨時通知聘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聘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聘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1、聘方依法宣告破產;
2、聘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受聘人死亡。
(七)除本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聘方。
(八)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合同期滿,雙方同意延續(xù)聘用關系的,在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雙方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九)合同終止: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合同自行終止。
九、違約責任
(-)聘方的法律責任
1、聘方克扣或者拖欠受聘人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受聘人加班加點工資的,除在規(guī)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受聘人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聘方支付受聘人的工資報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要補足低于標準部分,同時,對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總額的1%補償員工。
3、聘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一)款沒有為受聘人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給受聘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聘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guī)定賠償受聘方。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應一次性發(fā)給受聘人經濟補償金:
1)由聘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2)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第1、2、3、4項和第(五)款第2、3、4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方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第2項解除聘用合同的,聘方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發(fā)給受聘人一次性的醫(yī)療補助費。
6、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第2、3、4項解除聘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受聘方的,支付受聘方一個月平均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二)受聘方的法律責任
受聘人違反合同約定解除聘用合同,對聘方造成損失的,受聘人應賠償聘方下列損失:
1、聘方招收錄用受聘人所支付的費用;
2、聘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雙方另外約定以下違約責任:
十、爭議處理聘用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后,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雙方認為對原訂立條款需要變更重新約定的事項: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十三、本合同自聘用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十五、下列文件規(guī)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事聘用合同范文2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受聘人員)姓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政府其他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本合同中的甲方為用人單位,乙方為受聘人員。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1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2 任何一方需解除本合同,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交解除合同申請,即可協商解除事項。
1.3 本合同有效期滿后,雙方愿意繼續(xù)保持聘用關系,則再行簽訂聘用合同。
第二條 工作崗位
2.1 甲方根據企業(yè)工作需要,聘用乙方擔任本公司 職務。
2.2 甲方根據經營業(yè)務需要以及依照乙方能力和工作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愿服從甲方的安排,按照被聘崗位的責任,按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2.2 若條件允許,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相應的帶薪職業(yè)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