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那么建設部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怎么寫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整理的建設部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歡迎參考閱讀。
建設部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范文一
根據《物業(y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yè)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的規(guī)定,現將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補充如下:
一、本物業(yè)已按規(guī)定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或經物業(yè)所在地__________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采用協議方式選聘)________________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對其實施專業(yè)化的物業(yè)管理,簽訂了《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并報_______________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備案號:)。
二、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對下列事項實施管理與服務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構筑物)的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含附屬配套)的維修、養(yǎng)護、運行和管理;
(三)公共綠地、花木的養(yǎng)護和管理;
(四)公共環(huán)境秩序(清潔衛(wèi)生、道路交通、車輛停放和公共安全)維護和管理;
(五)房屋裝修管理;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服務內容。
三、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期限。
《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原則上不約定具體時間期限。《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業(yè)主委員會與業(yè)主大會選聘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簽訂的《物業(yè)服務合同》生效止。
四、雙方權利義務
開發(fā)建設單位的權利義務:
在物業(yè)銷售之前制定業(yè)主臨時公約,并向買受人明示;
制定前期物業(yè)管理方案;
按規(guī)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yè)的保修責任;
按規(guī)定比例提供物業(yè)管理用房、移交本物業(yè)相關圖紙和資料等;
按時繳納未出售或自用物業(yè)管理各項費用;
接受受托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對物業(yè)進行交接驗收、對交接驗收提出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不得將物業(yè)保修責任、因質量原因或達不到使用功能進行的整改、修復的責任轉嫁給受托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或第三方;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物業(yè)受人的權利義務:
遵守《業(yè)主臨時公約》的規(guī)定;
遵守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物業(y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guī)章制度;
按時繳納物業(yè)管理各項費用;
在物業(yè)裝修前,持相關材料向本物業(yè)受托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申報登記,并簽訂《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因處身原因造成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應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物業(yè)管理服務費用及相關費用。
(一)物業(yè)買受人應承擔下列物業(yè)管理費用及相關費用,并按時繳納。
1、物業(yè)管理服務費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a、多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b、小高層住宅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c、高層住宅_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d、商鋪__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e、寫字樓_________元/月·㎡(建筑面積);
f、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維修專項資金______元/月㎡(建筑面積),計_______元;
3、建筑裝潢垃圾清運費(一次性)________元/㎡(建筑面積),計______元;
4、停車費按物價部門規(guī)定支付;
5、公攤費用(共有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日常運行費用)由業(yè)主或物業(yè)使用人按其擁有的建筑面積按實分攤計算,按月向相關職能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物業(yè)管理公司交納。
(二)業(yè)主或物業(yè)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設施的維修養(yǎng)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的費用,由業(yè)主或物業(yè)使用自行支付。
(三)保修期內屬保修范圍的維修、養(yǎng)護費用由開發(fā)建設單位承擔。
(四)業(yè)主委員會成立之前,不屬于保養(yǎng)范圍的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yè)主按其擁有的權屬分額共同承擔。
(五)本物業(yè)經綜合驗收合格自交付之日起物業(yè)管理費由業(yè)主或物業(yè)使用人繳納,在此之前的物業(yè)管理費由開發(fā)建設單位繳納;由于特殊情況未經綜合驗收而交付使用的,綜合驗收合格前的物業(yè)管理費由開發(fā)建設單位繳納。
六、本補充協議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七、買受人物業(yè)座落:_____區(qū)_____幢______幢(座)室。
建設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買受人(簽章)
年月 日
建設部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范文二
經買賣雙方平等協商,同意接受以下條款作為本合同上述格式條款有關條文的補充條款:
一、承諾和保證(通用)
在簽署合同之前,賣方已向買方充分地解釋了合同及其附件的條款內容,買方充分地理解其含義,清楚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賣方已在銷售現場向買方明示了法律規(guī)定應當公示的文件、證書、重要提示及購房指引,并且就商品房項目內部及周邊道路及規(guī)劃情況向買方進行充分說明,不存在遺漏情況,如項目周邊情況(包括不限于綠地、道路、公園、學校等)發(fā)生變化,均以政府規(guī)劃為準,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買方對項目內部及周邊規(guī)劃已有充分了解,該商品房可能受到道路、噪音、車輛燈光、粉塵、廢氣、高壓線、飛機航線、鐵路等周邊不利因素影響。另賣方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告知項目周邊所有信息,買方對以上內容知悉并認可。
二、購買人資格(通用)
買方承諾及保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限購、限貸的規(guī)定,保證其符合( )市購房條件,如買方違反前述承諾和保證,一切后果損失由買方承擔,且買方負責承擔因此給賣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賣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及補充協議。如果賣方不解除合同,買方無權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銷合同或向賣方提出任何主張,且無權以此理由拒絕履行本合同和補充協議。
三、對地址的補充約定(通用)
買方的聯系地址為本合同首部所確定的買方的住所(址)。買方保證上述地址為買方能收到買方通知(指平信、掛號信、郵政速遞等)的確切地址,如有變更,買方應于變更后即時書面通知賣方,因告知地址不實或者因地址變更而未及時書面通知出賣方以致不能收到出賣方通知的,視為買方已經收到。如買方為兩人或者多人的,任何通知經由出賣方向買方其中一人發(fā)出即視為向買方全體發(fā)出。
四、對通知義務的補充約定(通用)
賣方按如下方式之一向買方履行通知義務:
1)、賣方當面通知買方的,買方簽收之日為通知到達時間;
2)、賣方按合同載明的地址向買方寄出特快專遞,寄出第三日為通知到達時間;
3)、賣方將通知公告于當地報紙的,公告刊出之日即為通知到達日。
五、對面積差異處理的補充約定(適用于按建筑面積計價)
房屋交付僅以建筑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差異處理,而不論套內建筑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發(fā)生何種變化。
本合同約定建筑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的,面積差異按下列方式處理:
(1)差異值在±1%以內(含本數),雙方互相不退不補。
(2)差異值在±1%以上(不含本數)至±3%以內(含本數),買賣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單位價格,實行多退少補。(扣除1%以內的誤差后)
(3)差異值在±3%以上(不含本數),買方不退房。當產證建筑面積大于合同約定建筑面積3%時(不含本數),對于差異面積買方按原有單價95%計價對賣方進行補償;當產證建筑面積小于合同約定建筑面積3%時,對于差異面積賣方按合同單價105%計價對買方進行結算退還。(例:合同約定房屋建筑面積100平米,單價5000元/平方米,當產證建筑面積超過103平方米時,買
方按4750元單價對差異面積對賣方補償;當產證建筑面積小于97平方米時,賣方按5250元單價對差異面積對買方結算退還)
買賣雙方應在面積差異確認且收到對方付款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差額款支付給對方;因買方延遲確認面積差異或延遲補齊面積差異款及稅費導致延遲辦理產權登記的,賣方不承擔逾期辦理產權登記的責任。
六、支付購房款和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通用)
1、任何應付款項應以人民幣支付。若以票據或匯款的方式支付,則應當付至賣方指定的人民幣帳戶,并僅在賣方能自由支配該已付全部款項時才視為賣方已經收到該款項。即任何以票據或匯款的方式支付者,以實際到達賣方人民幣帳戶的人民幣金額為買方所支付的金額,以實際到達賣方人民幣帳戶的時間為買方支付的時間;與支付有關的手續(xù)費(例如因電匯而產生的手續(xù)費)及外幣兌換差價等由買方承擔。
2、如買方尚未付清該房屋總房價款的,不得與除貸款銀行外的第三方訂立《抵押合同》。
3、逾期付款在90日以內(含90日),自約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向賣方支付該筆逾期款項萬分之四的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
4、逾期付款超過90日的,賣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賣方解除合同的,
買方按本房地產總價的20%向賣方支付違約金,此款由賣方在買方已交購房款中扣除,多余的購房款(不計利息)退還給買方;買方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經賣方同意,合同繼續(xù)履行,自約定應付款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方按日向賣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
5、因買方延期付款導致賣方根據合同約定解除買賣合同的,賣方可直接將房產賣予合格的第三方,買方不得異議。
6、賣方在收到買方全部購房款(包括購房的銀行按揭款等,并以實際到達賣方指定收款帳戶日期為準)前有權不將本房地產交付給買方,并不予協助辦理房屋權屬證明,買方對此無異議。
七、辦理按揭的約定(通用)
買方選擇銀行按揭方式付款購買本房地產的,賣方僅為代買方聯系按揭銀行或/和協助買方辦理銀行按揭業(yè)務,并不代辦按揭,且不負有保證買方成功辦理按揭的責任。
買方選擇賣方代為聯絡按揭銀行辦理按揭付款的,在收到銀行按揭放款意向書后八個工作日內,與按揭銀行簽署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買方逾期未來辦理的,逾期一日按成交價萬分之三收取違約金,逾期超過15日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將該物業(yè)賣給他人,違約金在買方已交款項中扣留,剩余款項退還給買方(不計利息)。
買方辦理按揭貸款手續(xù),所有相關的手續(xù)費、稅費等由買方承擔。
買方應誠信履行與按揭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期足額償還每一期按揭款。因買方不按期足額償還銀行按揭款,銀行要求賣方承擔擔保責任的,在賣方代買方償還了該期銀行貸款額后,賣方有權向買方追償并要求買方承擔賣方代買方償還了該期銀行貸款額后次日起按同期貸款利率2倍計算的違約金及賣方因履行擔保責任所支付的全部額外費用。
八、對建筑設計變更的補充約定(通用)
“建筑設計變更”是指合同生效后,賣方對該建筑結構、房型的改動而產生的變化。但不包括以下情形:(1)賣方為配合法律法規(guī)、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而對買方所購房屋作出設計變更;(2)不影響該房屋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經過規(guī)劃部門批準或經設計單位同意的變更。
本商品房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有變更的,賣方須在規(guī)劃、設計變更通過審批后15日內書面通知買方,買方不同意變更的,應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書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請,買方逾期未書面申請解除合同的,視為同意變更,合同繼續(xù)履行。買方不同意變更又不愿意解除合同的,視為同意變更。
如上述變更是在如下情況發(fā)生,買方不能解除合同,也不能拒收該商品房,賣方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1)合同簽訂后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標準等發(fā)生變化;
(2)按照政府部門的行政要求而變更的;
(3)賣方對商品房進行優(yōu)化設計(如把非封閉陽臺改為封閉陽臺,窗戶或門的開口方向、開口尺寸變化,立面設計、顏色、景觀變化等;)
(4)未影響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
(5)不需要政府審批的規(guī)劃設計變更;
九、小區(qū)平面圖的補充約定(適用于主合同要求附小區(qū)平面圖的)
1、買賣雙方約定,若賣方欲變更小區(qū)平面布局,應事先向買方發(fā)出書面通知,如買方對變更有異議的,應當在賣方向買方通訊地址發(fā)出書面通知后七日內(含第七日)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出,買方未在上述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則應視為買方已同意變更小區(qū)平面布局,且放棄對賣方的任何索賠。
2、小區(qū)平面布局圖僅作為本期建筑物的平面布局示意圖。賣方保留對尚未開發(fā)部分建筑物平面圖布局的修改權。該小區(qū)平面圖布局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最終以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施工圖為準。
3、對于小區(qū)平面布局,如有更改,在不影響小區(qū)綠化、采光、使用功能或考慮多數購房者的利益的前提下,賣方無需征得買方同意,賣方保留對小區(qū)平面布局的部分修改權及對修改的解釋權。
4、因政府規(guī)劃原因致使小區(qū)平面布局發(fā)生變化,賣方無需征得買方同意,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5、小區(qū)平面布局圖中所示的小區(qū)會所、小區(qū)通往小區(qū)之外的出口、門等的位置、形態(tài)、面積等僅供參考,最終以建設完成后的實物為準,買方表示充分理解,如發(fā)生變動將不視為賣方違約。其中,小區(qū)通往小區(qū)之外的出口,如經政府規(guī)劃等有權部門批準,可以予以增加或調整,具體以有權部門的批準為準。
6、小區(qū)平面布局圖以外的部分,以買方購買房屋和交付時的規(guī)劃及建設現狀為準,賣方不對總平面圖以外的政府、規(guī)劃、賣方或其他機構的建設做出承諾,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賣方原因的補充約定(通用)
1、異常天氣和異常地質災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塌方、火災、水災、臺風、暴雨、高溫、發(fā)現文物遺址等;
2、因執(zhí)行本合同簽署后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導致工程托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3、法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流行病導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4、政府行為(如戒嚴)或重大國事活動,國內、國際會議(如國際盛典、體育盛會)等影響導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5、發(fā)生任何不可抗拒的社會災難和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罷工、戰(zhàn)爭、封鎖、疫病、騷亂等;
6、施工中遇到的異常困難或重大技術不能及時解決;
7、由于非賣方原因的市政配套批準遲延而導致的延誤;
8、因本合同生效之日后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必須進行規(guī)劃變更、設計變更、建筑設計變更導致的延誤;
9、因國家相關政策或主管政府部門變化,市政機構審批變更等;
10、其他賣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如遇上述情況賣方可據實予以交付房屋和辦理產權證而不承擔延期交付和延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十一、關于交付房屋的補充約定(通用)
1、買方應在《入伙通知書》中通知的入伙日期( )日內(驗收期限)驗收房產,如有異議,應在驗收期滿當日提出,逾期不提出,視為買方對本房產無異議,同意接收。
賣方通知買方入伙后,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驗收或無正當理由拖延驗收時間的,本房地產的交付時間為買方《入伙通知書》中的入伙期限屆滿之日,買方自入伙屆滿之日起開始承擔相應的房屋風險責任;不論買方是否拒收《入伙通知書》,還是未在合同約定的入伙期限內對房地產進行驗收,或者以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以外的事由拒絕收樓,均視為賣方已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該房產交付給了買方。屆時,與該房產相關之一切風險責任均轉由買方承擔,且買方無權拒絕向物業(yè)管理公司交納物業(yè)管理費、專項維修資金等。
2、買方認為本房地產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交樓標準的,賣方根據該意見整改完畢,買方須在賣方通知驗收期限5日內到現場再次進行驗收,買方逾期未驗收的,則視為該房產已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給買方。整改完畢買賣雙方對整改結果仍有不同意見的,則以政府主管部門或專業(yè)檢測機構的檢測意見為準。
3、 除非該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情況外,在房屋通過政府部門竣工驗收的情況下,該房屋的裝修或者設備未完全達到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及其他非屬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均不影響該房屋的驗收交接,買方不能以此為由延遲收房或者拒絕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xù)。賣方的裝修和設備達不到約定標準及其他非屬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的,由賣方按合同的規(guī)定承擔修復的責任,賣方無須向買方支付補償和賠償。
4、買方逾期收房的,逾期收房超過30日的,則從31日起,每逾期一天向賣方支付總房款的萬分之一違約金,逾期超過180日的,賣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買方承擔,同時買方向賣方承擔總房款10%的違約金。買方逾期收房或因買方原因賣方拒絕交房的,自交房通知書規(guī)定的交付屆滿日起,開始計算商品房的保修期,與商品房有關的風險和費用轉由買方承擔,因此造成賣方損失和給賣方造成的其他費用,也由買方承擔。
5、在約定的交房期限內,不論因何種原因買方未辦理完畢房屋的交接手續(xù)的,視為買方對賣方贈送的該房屋裝修已驗收并且對質量無異議(如有贈送)。屬于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地方法規(guī)、規(guī)章或設計、施工、驗收規(guī)范許可范圍內的瑕疵(如不影響房屋結構的粉刷層裂縫等),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6、在買賣雙方所約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屆滿時,買方仍未付清該房屋的總價款的,賣方有權選擇拒絕向買方交房。在此情況下,買方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向賣方承擔違約責任,而賣方并不因此向買方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7、如賣方已按合同規(guī)定提交交房所需材料,但買方仍無理拒絕接受該房屋的,則視為賣方已完成房屋交付義務并不承擔任何責任。
買方原因致使賣方未能按時交付該房產,賣方可將商品房鑰匙放于物業(yè)管理機構,視為賣方依預售合同辦理交付,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買方自行向物業(yè)管理機構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
8、買方因質量問題要求退房的,須持有( )市具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
具的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的書面鑒定意見,且在該書面意見簽發(fā)15日內向賣方提出,否則視為買方放棄該權利。買方因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解除本合同的,賣方在收到買方書面通知的 90 日內退還買方已支付的房價款(不計利息),并按本房地產買方已付購房款的5%向買方支付違約金,賣方不再另行補償買方其他損失。
十二、對逾期交付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通用)
交付期限屆滿時未達交付條件、標準的,買方同意給予賣方叁個月的交付寬限期,寬限期內買方不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在交付寬限期滿后因賣方原因仍然無法交付房產的,賣方按月向買方支付已收本房地產價款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延期交付超過一年的,買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賣方應在收到買方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退還買方已付的購房款(不計利息),并按本房地產買方已付購房款的百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賣方不再另行補償買方其他損失。買方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xù)履行,自約定的交付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賣方按月向買方支付已收本房地產價款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無論買方是否解約,賣方因交房遲延所付違約金總額不超過買方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五。
十三、對稅費的補充約定(通用)
因本商品房買賣產生的有關稅費,由雙方按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各自承擔。由買方承擔的有關稅費,按現行標準由賣方代為(預)收取的,按辦件時當時相關規(guī)定繳納;最終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十四、對產權證辦理和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補充約定 (通用)
1、買賣雙方同意該商品房的產權登記按如下方式辦理:
1)、買方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買方自行向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賣方負責在買方辦理產權登記的過程中提供必要的協助。
2)、買方選擇按揭貸款方式付款的,買方應委托貸款機構或其指定的律師事務所等代為辦理,賣方負責在買方辦理產權登記的過程中提供必要的協助。
建設部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