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印機出租合同樣本(2)
復印機出租合同樣本
復印機出租合同范文三
合同編號: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常德創(chuàng)佳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著滿足顧客需求之前提,就以下設備租用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設備
2. 設備安裝驗收完畢后,甲方于乙方提供之出貨單上蓋章簽收,作為驗收之依據。
3. 計數器起始張數 。
4. 設備放置地點 。
二、 租期
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期滿前一個月雙方如無異議, 本合同自動延長二年。
三、 計費及付款
1. 本合同簽訂時,甲方應支付押金RMB 10000.00 元,待本合同履行完畢,扣除未付款項及機器損壞賠償,憑押金收據,乙方將押金余額無息退還。
2. 計費方式(以A4含稅計)
租費=基本月租費(機器/周邊)+基本費+超印費
基本月租費(機器/周邊):RMB650.00元/月
基本費:RMB300.00元/月,基本張數:3000張/月
超印費:每月使用張數超過基本張數時,超過之部份每張另支付:0.1元。
3. 以 個月為一期,乙方于每期首月 日前(遇節(jié)假日順延)至設備放置地點抄錄計數器張數,作為本期基本租費及上期超印費結算之依據,并由乙方統(tǒng)一開具發(fā)票,甲方見票后十五日內以下列方式支付:
現金支付
匯入乙方開戶銀行 、帳號 □ 開具乙方抬頭、劃線,并加蓋「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
四、 責任義務
1. 本合同約定之設備及耗材、零件所有權歸屬乙方,在滿足甲方租機需求之前提下,經雙方協商確認,乙方可調換租用設備。
2. 乙方免費提供設備保養(yǎng)維修及耗材零件,但不包括紙張、裝訂器釘子。為確保使用品質,甲方應保證使用中性復印紙。
3. 租用期內設備毀損滅失之風險轉由甲方承擔;甲方保證不將設備轉讓、轉租、抵押、設定其他擔保或做任何處分以致損害乙方權益,同時甲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妥善使用并保管租用設備。
4. 甲方應于本合同終止時立即將設備歸還乙方,否則乙方有權不經催告,將設備由放置地點直接拆回,甲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訴請。
5. 甲方如需將設備搬離約定放置地點,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乙方并經乙方同意。
6. 甲方如需提前終止本合同,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并須向乙方支付六個月或自合同提前終止日起剩余租期的基本月租費(機器/周邊)作為罰金(以較高者為準),本合同方可終止。
7. 甲方違反本合同時,乙方保留暫停履行本合同義務,并請求本條第六款罰金之權利;乙方違反本合同時,甲方得依實際損失請求賠償,但應以乙方已收取之租費總額為上限。
五、 合同解除
除本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非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災、風災等)以及以下原因,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即視為違約,并承擔前條所述之違約責任:
1. 合同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 甲方欲將設備搬離約定地點,經確認放置地點不在乙方服務區(qū)域內,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 一方遭受查封、重整、強制執(zhí)行、破產、解散或經濟信用嚴重受損時,另一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六、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以乙方所在地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七、 其他
1.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前向乙方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
2.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并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4. 本合同任何條款一經涂改或增刪,視同本合同無效(涂改、增刪處加蓋印章亦視同無效)。訂約雙方:
甲方: 乙方:常德創(chuàng)佳數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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