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板房租賃合同樣本(2)
活動板房租賃合同樣本
活動板房租賃合同范文篇三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jīng)友好協(xié)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活動房內(nèi)容
1、租賃標的物為出租方提供的美迪斯環(huán)保移動板房。
2、租賃活動板房的規(guī)格、數(shù)量及價款:
注:上列單價、金額不包括土建、水電安裝、吊頂?shù)软椖康馁M用。
3、活動板房總面積計算規(guī)則:
(1)活動板房主體面積=外墻外邊長×外墻外邊寬×層數(shù) (2)雨棚面積=雨棚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3)總面積=(1)+(2) 4、配套項目數(shù)量、單價、金額:
第二條 合同金額
1、合同金額合計為 元,金額大寫:
2、活動板房完工后,以實際驗收面積及數(shù)量進行項目結算,并根據(jù)結算調(diào)整相應的付款金額。
第三條 租賃期限
1、出租方自 年 月 日將第一條所述活動板房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2、雙方約定租期為 個月,不足約定租期按約定租期計算。
3、租賃期滿,如承租方需要繼續(xù)租賃,則續(xù)租租金單價為每月 元/m2。
4、續(xù)租租金單價按月計算,超過5天按月租金的一半計算,超過15天按整月計算。
第四條 租賃押金
1、本租賃合同活動板房總面積為 m2,活動板房的價格為 元/m2,活動板房總價值為 元。
2、租賃押金按活動板房總價值 %的比列收取,計 元,金額大寫: 。
3、押金支付方式:租賃合同簽訂時,承租方需一次性付清租賃押金。
4、出租方以加蓋出租方財務章的收據(jù)作為收取押金的唯一憑證。 5、租賃期滿,租賃方憑押金收據(jù),辦理押金退還手續(xù)。
第五條 付款方式
1、租賃合同時,承租方即向出租方支付合同金額的 %,計 元。
2、活動房完工后5天內(nèi),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合同金額的 %,計 元。
第六條 活動房安裝
1、 項目名稱:
2、 安裝地點:
3、 安裝工期:進場日期為 年 月 日,安裝工期為 個工作日。
4、 承租方應在進場日期兩天前,提供符合設計要求的活動板基礎,否則工期順延。
5、 為便于現(xiàn)場的協(xié)調(diào)及順利施工,承租方指定 為現(xiàn)場負責人,聯(lián)系電話: 。
6、 安裝費用:土建安裝費用共計 元、水電安裝費用共計 元、吊頂安裝費用共計 元。
第七條 工期順延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安裝工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
1、 承租方提出設計變更、增補及項目的增加。
2、 現(xiàn)場水電無法滿足安裝要求。
3、 承租方不能按約定期限提供板房基礎、清理施工障礙物及疏通進場道路。
4、 無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或因政府部門及其他單位等第三方干預導致無法順利安裝。
5、 承租方代表未及時對變更、增補等履行簽證手續(xù),影響下一工序的進度。
6、 承租方不按本合同規(guī)定及時支付款項等影響施工進度。
7、 屬于承租方分包的項目,未能配合安裝進度。
第八條 驗收及交付
1、 承租方應在活動房完工當天,派代表到現(xiàn)場與出租方共同對活動房進行驗收,并簽署《驗收及交付單》,辦理移交手續(xù)。
2、 如承租方接到出租方驗收通知后,三天內(nèi)仍未到場參與驗收,或未經(jīng)驗收合格,承租方自行啟用該活動房,則視為驗收合格和驗收及交付手續(xù)的完成。
3、 驗收及交付手續(xù)完成后,活動房保管責任由承租方承擔,因盜竊、意外撞擊、火災、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等事故造成活動房的損失均由承租方負責。
第九條 出租方責任
1、 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完成活動房的安裝任務。
2、 出租方確保產(chǎn)品質量滿足出租方的企業(yè)標準,能夠滿足承租方正常使用要求,并提供《活動房使用說明》。
3、 租賃期內(nèi),屬于出租方自身的質量問題,出租方無償予以維修,非出租方原因造成的損壞,出租方可以提供維修服務,維修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4、 出租方安裝期間屬出租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損失由出租方承擔。
第十條 承租方責任
1、 負責辦理活動房的用地、報建等相關手續(xù)。
2、 向出租方免費提供100米以內(nèi)的安裝用水,用電接口及安裝及基礎距離小于50米的進場交通條件。
3、 承租方在租期滿后,須將活動房的門鑰匙退還給出租方,鑰匙丟失則視同鎖損壞,承租方應承擔每把鎖30元的賠付責任。
4、 活動房電氣安裝的設計、用材及施工應符合規(guī)范要求,以保障活動房的安全使用。
5、 承租方應按照出租方提供的《活動房施工說明》及消防安全相關法規(guī)、條例的規(guī)定正確使用及維護活動房,因承租方的過失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和安全事故,責任均由承租方承擔。
第十一條 活動房的權屬
本合同活動房的所有權屬出租方,承租方在使用期內(nèi)對活動房所進行的裝修,須確保不破壞活動房構件,并且租賃期滿后免費由出租方處置。
第十二條 續(xù)租或退租
1、 承租方要求續(xù)租,則應在合同租賃期滿前15天通知出租方,征得出租方同意后,雙方簽訂續(xù)租合同,并于簽訂合同時將續(xù)租租金一次性付給出租方。
2、 租賃到期后如不在續(xù)租,承租方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出租方退租,并做好拆除前清理準備工作。
3、 租賃期滿,承租方應及時組織退租驗收,根據(jù)構件的實際損壞情況,簽署《構件定損單》并承擔賠付責任,構件價格參照合同附件所列清單。
4、 活動房租賃期滿時,承租方有義務協(xié)調(diào)好各方關系,以配合出租方將活動房順利拆回。如因當?shù)卣块T或土地所有方等任何第三方得干擾造成出租方活動房無法拆回,相應的財產(chǎn)損失及逾期租金由承租方承擔。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 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未征得對方同意,單方解除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的,違約方應承擔合同金額10%的違約金。
2、 如承租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款項,承租方應承擔應付款項每天3‰的滯納金。承租方拖延付款達三十天,出租方有權終止合同,提前收回活動房,并向承租方索取欠付的所有款項。
3、 由于承租方原因或第三方干預導致出租方將已安裝或正在安裝的活動房拆回時,承租方應支付給出租方安裝、拆除、損耗、運輸?shù)荣M用,按80元/m2計算。
4、 承租方擅自將租賃的活動房盡心拆移、轉租或變賣,以及因保管或使用不善而造成被盜、被毀、火災等,承租方除支付合同期內(nèi)德爾租金之外,須按第四條約定的活動房房總價值向出租方進行賠償。
第十四條 其它: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提交出租方所在地管轄法院訴訟。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持兩份,出租方持兩份,自簽訂
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蓋章):美迪斯環(huán)保移動房 承租方(蓋章):河北新大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出租方代表: 承租方代表: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開戶行: 收款賬戶: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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