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委托代建合同_政府委托代建合同樣本(3)
代建單位義務
第二十條 代建單位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維護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單位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單位匯報代建工作進展,將匯報材料抄送使用單位。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按批準的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作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單位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xié)議隨意變更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單位報委托單位核準。
第二十四條 代建單位應按有關規(guī)定選擇專業(yè)工作單位,并接受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托單位提出投資計劃申請。
第二十六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單位和使用單位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代建單位應在項目建成后,協(xié)助委托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guī)定時間內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代建單位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xié)議。 第二十九條 代建單位應根據使用單位提出的項目運行管理方案,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學習。
第三十條 代建單位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使用單位義務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1)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的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供詳細的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
(2)協(xié)助代建單位辦理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xù)。
(3)按合同約定為代建單位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負責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自籌資金的籌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單位撥款。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并對專業(yè)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的施工進度進行監(jiān)督,配合完成工程驗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提出項目運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單位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章 責任
委托單位責任
第三十七條 委托單位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托單位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單位同其他各方協(xié)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單位責任
第四十條 代建單位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代建單位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發(fā)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單位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單位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二條 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單位同其他各方協(xié)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使用單位責任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委托單位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五條 因政策因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單位同其他各方協(xié)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政策因素的、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效。
第四十七條 由于委托單位或使用單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fā)生延誤、暫?;蚪K止,代建單位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
委托單位,委托單位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由于委托單位未采取相應措施,代建單位可繼續(xù)暫停執(zhí)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yè)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單位承擔承擔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代建單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托單位可發(fā)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并經委托單位審核通過工程決算,代建單位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一條 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 ,應當協(xié)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xié)調,協(xié)凋后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代建管理費的計算方法:
代建單位節(jié)約建設資金時,向委托單位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取:節(jié)約資金獎勵:節(jié)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jié)省額×獎勵比率( ______%)(10%-30%提取,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注:
第十五條 委托單位、代建單位、使用單位三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規(guī)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使用單位負責組織接收。
第十六條 委托單位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單位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托單位應在____天內就代建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委托單位的聯系人: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按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向委托單位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的項目經理: ______________
代建單位向委托單位匯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 第二十四條 選擇專業(yè)工作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賬戶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向代建單位提供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的具體時間:_______________
使用單位為代建單位提供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同意按工程進度向代建單位撥付政府資金。
第四十條 代建單位在責任期間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 進行賠償.
(4)賠償款從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托單位可繼續(xù)向代建單位提出索賠要求.
(5)第五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附加協(xié)議條款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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