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討債過程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民間討債過程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當“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思想碰到不誠信或惡意拖欠的行為時,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會被惡化升級,暴力討債、入室逼債、堵門要債、非法拘禁等行為也時有出現(xiàn)。因為沖動采取違法手段,債權人往往會由主動變?yōu)楸粍?,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受到刑事處罰,所謂的債權也很有可能變?yōu)?ldquo;竹籃打水一場空”。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民間討債過程中的刑事法律風險,供你參考。
民間討債過程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要債公司合法嗎
工商注冊范圍沒有討債項目,討債公司是嚴禁注冊的。
從1993年起,國家工商總局,其中明確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立即停止為公、檢、法、司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yè)登記注冊;對已經登記注冊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通知其立即停止“討債”業(yè)務。
1995年,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禁止開辦“討債公司”的通知》。
2000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取締各類討債公司嚴厲打擊非法討債活動的通知》,明令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從事討債業(yè)務。
2002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調整了商標分類注冊范圍,“偵探公司”、“私人保鏢”等新興服務行業(yè)紛紛出現(xiàn)在新頒布的“商品和服務商標注冊區(qū)分表”中,但追債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現(xiàn)在的討債公司大都以“信息咨詢公司”的名義注冊的,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經營范圍多是“市場調查、信息咨詢”,,討債公司不論是以受委托形式出現(xiàn),還是以公司職員身份出現(xiàn),都不能改變其進行有償法律服務的性質。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只有律師才能從事有償法律服務。可見,討債公司不具備追債資格。
二、要債過程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非法拘禁罪
為索要合法債務,將債務人或其親屬及相關人員扣押,非法被扣押人的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部分人單方認為,為了防止債務人逃避債務而采取控制他人的方式討債并無不妥,只要在此過程中能照顧債務人的飲食起居,且沒有實施毆打等暴力手段即可。但殊不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種非法的“暴力”手段,會受到法律制裁。
(二)故意傷害罪
為索要合法債務,暴力、毆打債務人或其親屬及相關人員,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4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暴力、毆打等方式討債不可取,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公民應在法律容許的范圍內,采取合法、合理的正當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比如,雙方協(xié)商、法院訴訟等。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索要合法債務,非法進入、搜查他人住宅的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條第1款規(guī)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入他人住宅,一經發(fā)現(xiàn)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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