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書模板最新
幾個當事人就要交幾份再審申請書,自身也算在內。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各一個,就要交三份。而且都必須是原件。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再審申請書模板,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再審申請書模板1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__、性別_、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yè),住址(省市縣路),聯系電話,郵寄地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公司,地址,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___,經理。
原審被告:
申請再審人__與被申請人__因__糾紛一案,不服__中級人民法院于_年_月_日作出的(__)__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__中級人民法院(__)__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第_項;
2、……
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項,具體理由如下:
……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項,具體理由如下:
……
綜上所述……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并加蓋手印)
(企業(yè)公司等加蓋公章)
__ 年__ 月__ 日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模板2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__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__)蚌行終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__)蚌行終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__年11月17日頒發(fā)的房地權證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__年11月17日頒發(fā)給再審被申請人王__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行政判決[(__)蚌山行初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王__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蚌行終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fā)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__的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qū)人民法院(__)蚌山行初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__)蚌行終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第三項規(guī)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fā)的糾紛”,而在于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__年11月17日頒發(fā)給再審被申請人王__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頒發(fā)的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已經對王__作出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__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第二項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王__所頒發(fā)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規(guī)則從發(fā),《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__〕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fā)〔__〕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__〕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fā)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__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xù)、不間斷地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占有狀態(tài)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xù),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后,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__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__名下,并頒發(fā)了房地權證。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__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于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__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王__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qū)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__已經自認__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__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__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并未得到“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后者享有處分權。王__也自認__年3月2日“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xù)。而王__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__年11月17日頒發(fā)的房產證,留守處并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權并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撤銷給王__所頒發(fā)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__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__,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__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__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注銷,其后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__為該房屋權利人(__年7月12日楊__于留守處查詢,并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__年7月15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__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__(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__的自認),并由王__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后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__。__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向王__頒發(fā)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財產權益。
__年3月7日王__起訴再審申請人楊__至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__)蚌山民一初第00134號,駁回王__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__于__年5月30日向蚌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頒發(fā)的王__房地權證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__辦理過戶手續(xù)并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頒發(fā)給的王__房地權證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后,__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蚌行終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__)蚌山行初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駁回起訴。雖然楊__與王__的騰房糾紛,蚌埠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并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qū)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蚌行終第00041號使一切回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后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__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__實際占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__)蚌行終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__)蚌行終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模板3
周某為個體戶,從事家裝業(yè)務。某日承攬許某家防盜網安裝業(yè)務,指派其店內雇員張某前去安裝,并雇傭街頭拉活的個體運輸司機李某將防盜網拉至工程所在地,由李某協(xié)助安裝。具體由張某負責安裝,李某協(xié)助固定繩索,許某在樓下指揮。安裝過程中,張某不慎掉下摔死。后該地事故調查小組認定:張某對事故的發(fā)生負直接責任,周某負主要責任,李某負重要責任。周某與死者張某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周某賠償張某家屬22萬元人民幣。后周某向李某追嘗,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擔40%賠償責任。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李國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三輪車司機,住岳陽市芋頭田社區(qū)居委會,電話:13501386270
委托代理人:朱木軍,北京市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岳陽市梅溪橋洞口,電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8月1日作出的()岳中民一終第227號民事判決,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錯誤;
2、撤銷()樓民初第460號民事判決和()岳中民一終第227號民事判決;
3、駁回原審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湖南省岳陽市兩級法院的審判違背基本法律原則和精神,違法認定相關事實和證據,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而且在審判中粗俗地對待申請人,該案的審判人員法律職業(yè)道德缺失,法律業(yè)務水平低下,不僅使申請人為本不應該受理的訴訟所累,還錯誤地判決申請人承擔責任,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申請人利益的嚴重侵害。
一、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起訴是濫用訴權,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被申請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睹袷略V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當然之意就是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且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請人,是侵權行為的加害方,其作為原告起訴,與法律的精神原則不符,是濫用訴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對其行為應予以制止,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起訴。
2、被申請人作為雇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存在。《解釋》第九條:……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梢姽椭餍惺棺穬敊嗟那疤崾浅袚诉B帶責任。需要強調的是:連帶責任是一種判決責任,通過訴訟由法院判決承擔。被申請人私自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不構成連帶責任的承擔,其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其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一)民事責任認定錯誤
1、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案歸責可能涉及的責任主體有:被申請人、申請人、死者張海波,定作人許國祥,一審法院僅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進行責任劃分與認定,違背了相關法律;也正因為一審原告訴訟主體的不適格,才導致民事責任認定的錯誤。
2、一審法院確認民事責任的證據無效
一審法院確認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為《12·22高空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在內容和形式上存在諸多瑕疵,明顯系人為炮制,不能作為本案審理時劃分民事責任依據
(1)事故調查報告屬于行政機關內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為有效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予以采信。
(2)《調查報告》是被申請人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可見事故調查報告是不對外的,被申請人取得程序違法。
(3)《事故調查報告》明確了申請人的責任人卻未給予其申訴權利,依照行政法相關理論,該調查報告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4)事故調查程序違法,調查報告不具有相應法律效力:①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參加;②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三十條規(guī)定,事故調查組成員應該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然而遺憾的是,被申請人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其調查沒有檢察院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也沒在調查報告上簽,是一份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調查報告。
(5)事故調查報告用語模糊,所謂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等概念很明顯是人為炮制的產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責任劃分。
(二)賠償數額認定違背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民事協(xié)議具有嚴格的相對性,不得以協(xié)議對抗第三人。被申請人與死者張海波家屬私自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該協(xié)議并未得到申請人的認可,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一審法院以該協(xié)議確定的賠償數額為基礎,要求申請人分擔賠償責任,違背基本的法律原則和精神。
(2)一審法院已給了明確的舉證期限,然而質證時被申請人卻未提交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其所提交的賠償協(xié)議為復印件,申請人當即予以了否認,一審法院竟然以復印件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三、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錯誤百出,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二審應當發(fā)回重審。
1、被申請人于1月28日起訴,法院應在收到起訴書狀之日起7日內立案,而判決書寫明3月11日才立案,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本案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則其審理時限早已超過。
3、送達程序違法?!睹袷略V訟法》規(guī)定:直接送達法律文書的,應交由受送達人簽收。一審法院在申請人送達第二次開庭傳票時,采取的是直接送達的方式,但沒有被上訴人的簽收;且送達行為粗俗,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開庭程序違法?!对V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在開庭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一審第二次開庭沒遵照此規(guī)定,頭天通知第二天開庭,致使申請人代理人無法參加訴訟。
5、舉證質證程序違法。一審法院給予了明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屆滿后被上訴人未提交有效證據,一審法院竟在法庭辯論結束后又安排質證,違反了《證據規(guī)則》有關規(guī)定。
6、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而一審判決確定的案件受理費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被申請人應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可見,被申請人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規(guī)定,其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
(2)被申請人主客觀上都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依照相關規(guī)定,承攬家庭居室裝修應具備相應資質,且其從業(yè)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從業(yè)資格。被申請人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屬于違規(guī)承攬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備從業(yè)資格和高空作業(yè)資格;施工現場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員也無任何安裝裝備,現場指揮人員缺失,因此被申請人應對事故的發(fā)生承擔賠償責任。
2、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才承擔賠償責任。對過失認定采取義務違反的客觀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已是不爭的事實。本案中申請人為個體運輸工人,非被申請人長期雇工,也不具備防盜網安裝的專業(yè)技術,對安裝工程只是起協(xié)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請人雇傭的專業(yè)安裝人員的指令進行施工,并無違反任何義務性規(guī)定,因此申請人對損害發(fā)生主觀上不具有重大過失,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一審法院的違法錯誤判決,申請人及時予以了上訴,然而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的錯誤,不依法予以糾正,而是維持原判。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公正性,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模板4
再審申請人:蔡甲,男,歲,漢族,職工,住址。
再審被申請人: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長。
原審第三人:蔡乙,男,歲,漢族,住址。
申請人因技術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定陶縣人民法院(20__)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特提起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依法撤銷定陶縣人民法院(20__)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將該案移交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2、涉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定陶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無證據與法律支持,屬錯誤判決。理由如下:
(一)、本案屬于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或者技術合作開發(fā)糾紛,屬于知識產權案件,定陶縣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本案的案由是技術轉讓合同糾紛,判決適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從《技術提供協(xié)議書》內容來看也屬于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合作開發(fā),依據我國民訴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釋關于級別管轄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應當有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定陶縣人民法院無權管轄。
(二)被申請人不是適格訴訟主體。申請人與呂某某、張某某等人簽訂《技術提供協(xié)議書》,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與被申請人,被申請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不能作為適格訴訟主體。
(三)申請人已經按照技術協(xié)議書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被申請人達到合同的預期目的。申請人按照技術提供協(xié)議書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義務,被申請人也生產出合格的產品,20__年2月1日原審第三人書面證明一份可以證實,并得到被申請人的認可。關于“布羅波爾”產品,目前沒有相關的國家、行業(yè)標準,合同中也沒有相關約定,定陶縣人民法院僅僅依據被申請人的陳述就認定沒有生產出合格產品,是嚴重錯誤的。從本案來看,被申請人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技術生產的產品是不合格的。
綜上,定陶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違反了我國級別管轄的強制性規(guī)定,程序違法,判決內容無事實與證據相支持,屬于錯誤判決。申請人依據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提起再審申請,請求貴院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訴求!
此致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X
20__年9月14日
再審申請書模板5
申請人:__,女,漢族,1970年1月2日生,中專文化,個體醫(yī)生,系“袁翠翠診所”法定代表人,原住云南省永勝縣程海鎮(zhèn)果園村,身份證號碼:5332......
被申請人:__衛(wèi)生局
法定代表人:郭__局長
地址:永勝縣永北鎮(zhèn)文明南路第27號
申請人因衛(wèi)生行政處罰一案,不服云南省麗江市人民法院(__)麗中行終第1 號行政裁定,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__)麗中行終第1號行政裁定書;
2、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永衛(wèi)醫(yī)罰(__)07號行政處罰決定; 3、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二、事實與理由
__年7月7日,被申請人因申請人成立的袁翠翠診所與患者楊愛蓮之間發(fā)生醫(yī)患糾紛一事到達該診所。被申請人永勝縣衛(wèi)生局在沒有充分查清醫(yī)患糾紛事實、對患者死因尚不明確;尚未查清申請人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醫(yī)患雙方的責任尚沒有得到客觀認定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事先沒有向申請人作出任何解釋說明,就武斷的、強行的從墻上摘下申請人診所的《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然后以申請人袁翠翠及執(zhí)業(yè)醫(yī)師劉英涉嫌非法行醫(yī)罪為由向公安機關移送處理。被申請人于10月20日才向申請人作出了吊銷《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直到__年9月9日,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__)麗中法委賠第1號決定書,認定了申請人的行為不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非法行醫(yī),并決定由永勝縣檢察院對賠償請求人袁翠翠、劉英進行賠償。至此,長達4年多的非法行醫(yī)案才得以定論,但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并沒有因此而徹底的得到救濟和保障,被申請人仍然拒絕返還申請人的執(zhí)業(yè)許可證。 申請人向法院起訴后,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以申請人的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申請人認為,一審、二審法院認為本案超過起訴期限不予受理的裁定不當。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自始無效,申請人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張該行政行為無效。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應當是:首先,在處罰前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對于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執(zhí)照或作出較大數額罰款處罰,還應當告知讓當事人有進行聽證的權利。其次,才做出處罰決定。最后,在當事人拒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可以采取措施或者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本案被申請人強行拿走了申請人的許可證之后,長達三個月的時間才向申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為,已經根本性的、嚴重性的違反了行政處罰的程序。被申請人無論事后怎樣的補充材料、怎樣的欲蓋彌彰,都無法掩蓋一開始濫用行政權力、亂執(zhí)法的事實,此時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毫無意義。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毙姓袨榈臒o效是指行政行為因明顯、重大違法所致行為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無效行政行為雖然具有行政行為的形式,但其不具備行政行為的本質特征、不具有確定力,是一種一直持續(xù)的狀態(tài)。作為合法權益受到該具體行政行為損害的申請人來說,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張該行政行為無效,有權國家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布該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申請人當然可以在排除了妨害,在必要的時候向法院提出確認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行為無效的請求。所以說,申請人的起訴并沒有超過期限,兩審法院的裁定是不當的。
二、退一步說,就算本案的起訴超過了三個月的一般起訴期限,但是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應當計算在起訴期間內。所以說,法院應當受理。
1、從本案的起因等客觀方面來看,“認為申請人涉嫌犯罪”,是被申請人拿走申請人的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最直接的依據和原因。后來,被申請人依據申請人超出行政許可范圍為由,做出的吊銷申請人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只是為了掩蓋非法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一個籍口。
一方面,在申請人與患者楊愛蓮醫(yī)患糾紛事件中,一開始醫(yī)患雙方的糾紛本已自行化解和平息了。后來,患者楊愛蓮的家屬卻不知受何人指使與申請人之間的醫(yī)患糾紛矛盾激化,被申請人在場卻因處置不當致使醫(yī)患雙方的民事糾紛最終發(fā)展成了患者家屬非法侵入申請人住宅的刑事案件。接著,被申請人以申請人袁翠翠的診所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zhí)業(yè)許可證》及《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就為患者楊愛蓮施行手術,導致嚴重后果、涉嫌犯罪為由向偵查機關移送處理?!拔鋽嗟恼J為申請人對患者的死亡應當承擔重要的責任;惡意的誣陷申請人不具備行醫(yī)資格;強行的借行政執(zhí)法的名義來打擊申請人的生產經營”----這就是一開始被申請人永勝縣衛(wèi)生局的某些行政執(zhí)法人員,借用行使行政權力的名義強行拿走申請人的許可證的直接依據和原因。申請人具備行醫(yī)資格,卻蒙受了涉嫌“非法行醫(yī)”罪的指控,被錯誤羈押了七、八個月的時間。最后雖被釋放,但是造成錯案的行政機關卻不承認自身的錯誤,更不愿意對申請人進行賠償。所以說,申請人“是否超出核準登記的范圍經營”并不是被申請人強行拿走其許可證的初衷。本案完全有可能是因為被申請人的某些工作人員,試圖利用申請人與患者的矛盾,憑借手中的權力通過舉報申請人構成犯罪從而達到打擊和剝奪申請人生產經營的目的。
另一方面,試想“非法行醫(yī)”案件沒有結果;申請人的行為到底屬不屬于非法行醫(yī)罪沒有得到定性的情形下,即使申請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被申請人返還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申請人的請求會得到支持嗎?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申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yī)”罪的定性和結果,是申請人進一步拿回許可證、權利可能得到救濟的前提。是否屬于非法行醫(yī)罪沒有定論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不可能歸還申請人的許可證。申請人在那個時候起訴很明顯是違背常理的。
2、從主觀方面來說,自從__年7月醫(yī)患雙方的糾紛產生以來,長達四年的時間里因為該糾紛引發(fā)了一系列超出常人主觀臆測和承受能力范圍的事情:醫(yī)患糾紛案、非法行醫(yī)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以及現在的非法吊銷許可證的案件。這一切并非是毫無關聯的,而是緊密相連的。主觀上,并非是申請人不希望、不愿意拿回自己賴以生存的許可證,并非是申請人故意拖延起訴。申請人在積極應對一系列訴訟的同時,一直向被申請人提出“返還許可證的申請”;更未停止過向政府、人大等有關部門進行申訴、上訪。“非法行醫(yī)”案的產生和定論是整個事件的導火索和主線,申請人一直通過行動表明,自身從未打算放棄過自身的訴權而且從未停止過為了合法權益進行抗爭。
三、申請人超范圍經營事出有因,并且具備一定的條件。被申請人對其超范圍經營應承擔重要責任。
自從__年以來,申請人就從未停止過向被申請人提出“擴大醫(yī)療許可經營范圍的書面申請”,申請人完全具備從事婦產科診療的技術水平和實力,申請人也向被申請人多次提交了書面申請,但是為什么被申請人置之不理、視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于不顧?申請人的醫(yī)務人員從事接生等婦產科手術是完全有婦產科醫(yī)師資格的;申請人從事該診療活動也并非是膽大包天、偷偷摸摸地搞的,而是經得相關醫(yī)院的負責人向被申請人縣衛(wèi)生局的有關領導請示,并在獲得了嬰兒出生醫(yī)學證明的條件下才從事的。所以說申請人的經營事出有因,被申請人對其超范圍經營應承擔重要責任。如果申請人超范圍經營違法,那么被申請人的默許行為是不是也違法?而且被申請人違法的危害和后果是不是更嚴重?
申請人認為,一審和二審法院簡單的就事論事,割裂了事件本身的因果聯系,不去考慮被申請人作出該行政行為的原因和性質,不去在乎申請人面對的主客觀方面存在的特殊情況,隨意的剝奪了申請人的訴權,無異于間接認可了行政機關代表的被申請人可以任意剝奪行政相對人賴以生存權利的嚴重行為。
所以說無論從客觀事實狀況來說,還是從申請人主觀上積極維護自身訴權的角度來說,在非法行醫(yī)一案沒有得到定論,申請人主觀上沒有消極的、故意的拖延訴訟的情況下,不應苛刻和強求非法律專業(yè)人士的申請人在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般期限里進行訴訟。因此,本案時否過了起訴期限,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盡可能的作出有利于維護當事人訴權的解釋,這也是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應有之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本案不存在超過起訴期限的問題,一審和二審法院的裁定失當。懇請再審法院秉著盡可能的維護和有利于當事人訴權實現的角度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從而督促以被申請人為代表的行政機關依法公正、合理地履行職務,以維護申請人作為一個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不被任意剝奪和侵犯!
此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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