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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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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guī)定》已經(jīng)2007年12月26日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管理,促進電子出版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與繁榮,根據(jù)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進口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shù)字代碼方式,將有知識性、思想性內容的信息編輯加工后存儲在固定物理形態(tài)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電子閱讀、顯示、播放設備讀取使用的大眾傳播媒體,包括只讀光盤(CD-ROM、DVD-ROM等)、一次寫入光盤(CD-R、DVD-R等)、可擦寫光盤(CD-RW、DVD-RW等)、軟磁盤、硬磁盤、集成電路卡等,以及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媒體形態(tài)。

  第三條 電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的內容。

  第四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jīng)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電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動。

  第二章 出版單位設立

  第六條 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主辦單位;

  (三)有確定的電子出版物出版業(yè)務范圍;

  (四)有2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五)有適應業(yè)務范圍需要的設備和工作場所,其固定工作場所面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適應業(yè)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有2人以上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yè)職業(yè)資格;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guī)劃。

  第七條 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經(jīng)其主管單位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八條 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申請表,應當載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資本結構、資金來源及數(shù)額,出版單位的主管、主辦單位的名稱和地址等內容;

  (二)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出版單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本規(guī)定第六條要求的有關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

  (五)可行性論證報告;

  (六)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驗資證明;

  (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第九條 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登記,領取新聞出版總署頒發(fā)的《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持《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第十一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版活動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收回《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fā)生前款所列情形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可以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二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yè)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須依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xù)。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經(jīng)其主管、主辦單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后,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須將有關變更登記事項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三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終止出版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將有關注銷登記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四條 申請出版連續(xù)型電子出版物,經(jīng)主管單位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本規(guī)定所稱連續(xù)型電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稱,用卷、期、冊或者年、月順序編號,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電子出版物。

  第十五條 申請出版連續(xù)型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連續(xù)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媒體形態(tài)、業(yè)務范圍、讀者對象、欄目設置、文種等;

  (二)主管單位的審核意見。

  申請出版配報紙、期刊的連續(xù)型電子出版物,還須報送報紙、期刊樣本。

  第十六條 經(jīng)批準出版的連續(xù)型電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變連續(xù)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與出版范圍的,須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七條 出版行政部門對從事電子出版物制作的單位實行備案制管理。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應當于單位設立登記以及有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及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報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本規(guī)定所稱電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過創(chuàng)作、加工、設計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復制、發(fā)行的電子出版物節(jié)目源的經(jīng)營活動。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十八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電子出版物的內容符合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

  第十九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于每年12月1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出版計劃報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二十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實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涉及重大革命題材和重大歷史題材的選題,應當按照新聞出版總署有關選題備案的規(guī)定辦理備案手續(xù);未經(jīng)備案的重大選題,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條 出版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guī)定使用中國標準書號。同一內容,不同載體形態(tài)、格式的電子出版物,應當分別使用不同的中國標準書號。

  出版連續(xù)型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guī)定使用國內統(tǒng)一連續(xù)出版物號,不得使用中國標準書號出版連續(xù)型電子出版物。

  第二十二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本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中國標準書號、國內統(tǒng)一連續(xù)出版物號。

  第二十三條 電子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規(guī)范要求。

  出版電子出版物,須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單位的名稱,中國標準書號或國內統(tǒng)一連續(xù)出版物號及條碼,著作權人名稱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二十五條 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電子出版物名稱、內容簡介、授權方名稱、授權方基本情況介紹等;

  (二)申請單位的審讀報告;

  (三)樣品及必要的內容資料;

  (四)申請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著作權合同登記證明文件。

  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游戲出版物還須提交游戲主要人物和主要場景圖片資料、代理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發(fā)行合同及發(fā)行機構批發(fā)許可證、游戲文字腳本全文等材料。

  第二十六條 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出版物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審批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出版物,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應當符合國家總量、結構、布局規(guī)劃。

  第二十七條 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須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引進出版批準文號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證號。

  第二十八條 已經(jīng)批準出版的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若出版升級版本,須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提交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游戲測試盤及境外互聯(lián)網(wǎng)游戲作品客戶端程序光盤,須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提交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須經(jīng)主管單位同意后,將選題報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選題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合作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名稱、載體形態(tài)、內容簡介、合作雙方名稱、基本情況、合作方式等,并附擬合作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有關文字內容、圖片等材料;

  (二)合作意向書;

  (三)主管單位的審核意見。

  第三十二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應在該電子出版物出版30日內將樣盤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三十三條 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發(fā)放電子出版物中國標準書號和復制委托書,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三十四條 出版單位申請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應提交申請書及本版出版物、擬出版電子出版物樣品。

  申請書應當載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制作單位、主要內容、出版時間、復制數(shù)量和載體形式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電子出版物發(fā)行前,出版單位應當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新聞出版總署免費送交樣品。

  第三十六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從業(yè)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出版專業(yè)職業(yè)資格條件。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參加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后才能上崗。

  第三十七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須遵守國家統(tǒng)計規(guī)定,依法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tǒng)計資料。

  第四章 進口管理

  第三十八條 進口電子出版物成品,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電子出版物進口經(jīng)營單位提出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三十九條 申請進口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內容簡介、出版者名稱、地址、進口數(shù)量等;

  (二)主管單位審核意見;

  (三)申請單位關于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審讀報告;

  (四)進口電子出版物的樣品及必要的內容資料。

  第四十條 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進口電子出版物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審批進口電子出版物,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應當符合國家總量、結構、布局規(guī)劃。

  第四十一條 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外包裝上應貼有標識,載明批準進口文號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稱、地址、著作權人名稱、出版日期等有關事項。

  第五章 非賣品管理

  第四十二條 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須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寫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使用目的、名稱、內容、發(fā)送對象、復制數(shù)量、載體形式等,并附樣品。

  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內容限于公益宣傳、企事業(yè)單位業(yè)務宣傳、交流、商品介紹等,不得定價,不得銷售、變相銷售或與其他商品搭配銷售。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fā)給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 電子出版物非賣品載體的印刷標識面及其裝幀的顯著位置應當注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統(tǒng)一編號,編號分為四段:第一段為方括號內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簡稱,第二段為“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字樣,第三段為圓括號內的年度,第四段為順序編號。

  第六章 委托復制管理

  第四十五條 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應當委托經(jīng)新聞出版總署批準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

  第四十六條 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和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必須使用復制委托書,并遵守國家關于復制委托書的管理規(guī)定。

  復制委托書由新聞出版總署統(tǒng)一印制。

  第四十七條 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應當保證開具的復制委托書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須將開具的復制委托書直接交送復制單位。

  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售本單位的復制委托書。

  第四十八條 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的單位,自電子出版物完成復制之日起30日內,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上交本單位及復制單位簽章的復制委托書第二聯(lián)及樣品。

  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的單位須將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第四聯(lián)保存2年備查。

  第四十九條 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經(jīng)批準獲得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之日起90日內未使用的,須向發(fā)放該委托書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交回復制委托書。

  第七章 年度核驗

  第五十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年度核驗每兩年進行一次。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施年度核驗。核驗內容包括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登記項目、設立條件、出版經(jīng)營情況、遵紀守法情況、內部管理情況等。

  第五十一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進行年度核驗,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年度核驗登記表;

  (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兩年的總結報告,應當包括執(zhí)行出版法規(guī)的情況、出版業(yè)績、資產變化等內容;

  (三)兩年出版的電子出版物出版目錄;

  (四)《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的復印件。

  第五十二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年度核驗程序為:

  (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于核驗年度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年度核驗材料;

  (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設立條件、開展業(yè)務及執(zhí)行法規(guī)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并于該年度的2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驗工作;對符合年度核驗要求的單位予以登記,并換發(fā)《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

  (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于核驗年度的3月20日前將年度核驗情況及有關書面材料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五十三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年度核驗:

  (一)不具備本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條件的;

  (二)因違反出版管理法規(guī),正在限期停業(yè)整頓的;

  (三)經(jīng)審核發(fā)現(xiàn)有違法行為應予處罰的;

  (四)曾違反出版管理法規(guī)受到行政處罰,未認真整改,仍存在違法問題的;

  (五)長期不能正常開展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

  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暫緩期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進行整改。暫緩年度核驗期滿,對達到年度核驗要求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予以登記;仍未達到年度核驗要求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注銷登記意見,新聞出版總署撤銷《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不按規(guī)定參加年度核驗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經(jīng)書面催告仍未參加年度核驗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注銷登記意見,新聞出版總署撤銷《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出版連續(xù)型電子出版物的單位按照本章規(guī)定參加年度核驗。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的,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達警示通知書;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公開檢討;

  (四)責令改正;

  (五)責令停止復制、發(fā)行電子出版物;

  (六)責令收回電子出版物;

  (七)責成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監(jiān)督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整改。

  警示通知書由新聞出版總署制定統(tǒng)一格式,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下達給違法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并抄送違法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單位。

  本條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七條 未經(jīng)批準,擅自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業(yè)務,偽造、假冒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或者連續(xù)型電子出版物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出版電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罰。

  圖書、報紙、期刊、音像等出版單位未經(jīng)批準,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的,屬于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業(yè)務,按照前款處罰。

  第五十八條 從事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業(yè)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處罰:

  (一)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電子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內容的電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國內統(tǒng)一連續(xù)出版物號、條碼及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的。

  第五十九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國內統(tǒng)一連續(xù)出版物號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處罰。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

  (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yè)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依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辦理審批、變更登記手續(xù)的;

  (二)經(jīng)批準出版的連續(xù)型電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變連續(xù)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與出版范圍,未辦理審批手續(xù)的;

  (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未按規(guī)定履行年度出版計劃和重大選題備案的;

  (四)出版單位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送交電子出版物樣品的;

  (五)電子出版物進口經(jīng)營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十八條未經(jīng)批準進口電子出版物的。

  第六十一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未依法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tǒng)計資料的,依據(jù)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統(tǒng)計局聯(lián)合頒布的《新聞出版統(tǒng)計管理辦法》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未辦理備案手續(xù)的;

  (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未按規(guī)定使用中國標準書號或者國內統(tǒng)一連續(xù)出版物號的;

  (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的電子出版物不符合國家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規(guī)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載明有關事項的;

  (四)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有關規(guī)定的;

  (五)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未按本規(guī)定第三十條辦理選題審批手續(xù)的,未按本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將樣盤報送備案的;

  (六)電子出版物進口經(jīng)營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的;

  (七)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違反本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guī)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條標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統(tǒng)一編號的;

  (八)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委托未經(jīng)批準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或者未遵守有關復制委托書的管理制度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新聞出版署1997年12月30日頒布的《電子出版物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此前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進口活動的其他規(guī)定,凡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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