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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人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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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發(fā)布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機動車駕駛人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機動車駕駛人管理規(guī)定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yè)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xù)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yè)務。

  第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兩類。

  第七條 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

  第八條 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yè)資格培訓業(yè)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yè)資格培訓業(yè)務。

  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

  第九條 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yè)務。

  第十條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yè)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yè)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yè)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yè)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有與培訓業(yè)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yè)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yè)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guī)范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tǒng)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式樣見附件1)。

  2.有與培訓業(yè)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yè)中?;蛘吒咧幸陨蠈W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huán)保和節(jié)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行業(yè)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tǒng)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于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于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yè)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yè)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yè)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yè)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yè)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業(yè)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業(yè)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等四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業(yè)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二)有與培訓業(yè)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業(yè)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yè)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yè)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道路旅客運輸法規(guī)、貨物運輸法規(guī)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tǒng)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業(yè)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yè)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yè)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guī)、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yè)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yè)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tǒng)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業(yè)務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y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業(yè)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yè)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yè)務相適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行業(yè)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有與經營業(yè)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yè)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qū)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yè)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本規(guī)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guī)定》規(guī)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中關于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f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yè)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業(yè)務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tǒng)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guī)定發(fā)放和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xù)。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xù)。

  第三章 教練員管理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tǒng)一考試制度??荚嚸磕昱e行兩次。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全國統(tǒng)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guī)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考試合格人員核發(fā)《教練員證》。

  《教練員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tǒng)一印制并編號。

  《教練員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在《教練員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原發(fā)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tǒng)一的教學大綱規(guī)范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件2)。

  第二十五條 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教練員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隨車指導的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教練員證》。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yè)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周的脫崗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yè)素質。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yè)道德進行評議,公布教練員的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八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教學業(yè)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二十九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使用統(tǒng)一的數據庫和管理軟件,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教練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教練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原發(fā)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xù):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的;

  (四)發(fā)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

  原發(fā)證機關發(fā)現有上述情形之一未辦理注銷手續(xù)的,應當公告《教練員證》作廢。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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