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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收繳管理規(guī)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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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收繳管理規(guī)定3篇

  黨費是黨員向黨組織交納的用于黨的事業(yè)和黨的活動的經費。交納黨費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yè)的一種表現。下面是黨費收繳管理規(guī)定,歡迎參閱。

  黨費收繳管理規(guī)定1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按照黨章規(guī)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fā)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guī)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作、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yè)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 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yǎng)老金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 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yè)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各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fā)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對不按照規(guī)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guī)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guī)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于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 鐵路、民航系統(tǒng)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tǒng)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發(fā)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二、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tǒng)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 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qū)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和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yōu)秀共產黨員和優(yōu)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二十一條 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

  三、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tǒng)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 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度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于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yè)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后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jiān)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 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條 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guī)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黨組織收繳、使用和管理黨費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guī)定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過去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黨費收繳管理規(guī)定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guī)定》(中組發(fā)〔2008〕3號)和有關問答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黨組織要教育黨員不斷增強黨性觀念,自覺按照規(guī)定交納黨費。要適應形勢發(fā)展的要求,切實加強領導,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實現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

  第二章 黨費收繳

  第三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yè)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稅后”是指: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各項收入之和扣除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余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于規(guī)范津貼補貼的有關規(guī)定,對各地各單位普遍發(fā)放的規(guī)范津貼補貼(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

  對于只有部分單位或特殊崗位享有的津貼補貼,如:特殊崗位津貼和補貼(法院檢察院辦案津貼、審計補貼、紀檢監(jiān)察辦案人員補貼、公安值勤崗位津貼、密碼人員崗位津貼、信訪崗位津貼、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公積金、住房提租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等),以及社會保險類補貼、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第四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五條 企業(yè)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為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交納黨費的比例參照第四條規(guī)定執(zhí)行。

  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業(yè)內職工定期普遍發(fā)放的基本工資、崗位(職務)工資、技能工資、崗位(職務)津貼補貼。活的部分是指:企業(yè)內職工定期普遍發(fā)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

  對于只有特殊崗位發(fā)放的津貼補貼(如: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高空、高溫作業(yè)和有害、有毒等崗位發(fā)放的保健類補貼)、以及社會保障類補貼、住房補貼、加班補貼、誤餐補貼、表彰獎勵完成某項工程項目有功人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第六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年終兌現績效薪酬的當月按本月實際領取薪酬的總數為計算基數,交納黨費的比例參照第四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yè)主、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出資人、自由職業(yè)者等人員中的黨員要自覺、主動申報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作為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交納黨費的比例參照第四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yǎng)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離退休費總額包括:離退休時計發(fā)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后

  歷次按國家規(guī)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以及按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的離退休人員補貼(即:根據國家關于規(guī)范津貼補貼的有關規(guī)定,各地各單位離退休人員普遍發(fā)放的補貼,相當于在職人員的規(guī)范津貼補貼)。

  對于只有部分離退休人員享受的補貼(不同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補貼、離休干部護理費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住宅電話補貼、交通補貼等)、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養(yǎng)老金包括:基本養(yǎng)老金(包括基礎養(yǎng)老金、過渡性養(yǎng)老金和個人賬戶養(yǎng)老金)、企業(yè)年金和統(tǒng)籌外養(yǎng)老金。

  第九條 農民黨員中,從事農牧漁業(yè)生產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5元;領取定額補貼的村干部黨員,參照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交納黨費;外出務工經商和承包集體林地、果園、魚塘等經營項目的農民黨員,要自覺、主動申報月平均純收入,交納黨費的比例參照第四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學生黨員、下崗失業(yè)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十一條 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交納黨費標準:對在流入地就業(yè)的流動黨員,參照第三條、

  第四條規(guī)定執(zhí)行;對未就業(yè)的流動黨員,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納黨費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納黨費0.5元。

  第十二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十三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十四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通常情況下,先由黨員本人將黨費交給黨小組長,再由黨小組長交給支部組織委員,然后由組織委員集中上交上級黨委。

  第十五條 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由流出地黨組織在流入地建立黨組織并進行管理的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在流入地建立的黨組織交納黨費;由流出地黨組織委托流入地黨組織管理的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因外出地點變動頻繁而未能落實接收組織關系單位的流動黨員,可向流出地黨組織交納黨費,也可在落實接收組織關系單位后,向流入地黨組織補交黨費。對于尚未落實就業(yè)去向,按有關規(guī)定將黨員組織關系保留在原就讀學校黨組織的學生黨員,仍向原就讀學校黨組織交納黨費,其交納黨費的數額,按在校學生黨員交納黨費標準執(zhí)行。

  流動黨員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單位后,原所在黨支部應及時查驗其《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記載的黨費交納情況。

  第十六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fā)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七條 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自愿一次交納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自愿一次交納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黨費,全部上繳省委。具體辦法是:由黨員所在基層黨委代收,通過省轄市委組織部,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等匯交省委組織部黨費賬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需匯交中央的由省委組織部轉匯中央組織部,然后由中央組織部或省委組織部開具收據,并轉交本人或其親屬

  第十八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十九條 對不按照規(guī)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二十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guī)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guī)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上交和留存黨費的比例:以黨員全年實交的黨費總額為基數,各省轄市黨委,每年上交省委20% (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80%;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省消防部隊、警衛(wèi)局黨委,上交省委30%(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70%。鐵路、民航系統(tǒng)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tǒng)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上繳省委的黨費應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匯入省委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qū))委和基層黨委可以留存黨費??h(市、區(qū))委留存黨費比例、可以留存黨費的基層黨委及其留存比例,由各省轄市委,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三條 基層黨組織及有黨費留成單位黨委,向上級黨組織繳納黨費,應通過銀行匯入上級黨費賬戶,不要直接繳納現金。

  第三章 黨費使用

  第二十四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tǒng)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qū)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二十六條 離退休干部黨支部上繳的黨費可按50%比例,定期下撥給離退休干部黨支部,作為離退休干部黨支部開展活動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非公經濟黨組織中黨員交納的黨費可大部分或全部返還給非公經濟黨組織,作為非公經濟黨組織開展活動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yōu)秀共產黨員和優(yōu)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九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三十條 每項黨費支出,都要堅持先審批、后使用的原則,批件齊全,手續(xù)完備。要有書面使用申請報告或填寫黨費使用審批單,經主管黨費的處(科)室審查提出意見,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條 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黨費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是代同級黨委統(tǒng)一管理黨費的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的領導,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規(guī)定管好、用好黨費。各級組織部門、有留成黨費的基層黨委主要負責人要經常過問黨費工作,分管負責人對黨費工作負領導責任,職能處(科)室負責人對黨費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 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的內設機構承辦,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

  第三十四條 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zhí)行。黨費帳薄、憑證、報表等黨費會計資料要按規(guī)定立卷建檔,妥善保管。要認真做好機構改革和黨組織設置調整中黨費檔案的移交、清收工作。

  第三十五條 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不允許將黨費與其它經費混存混放,不得用黨費賬戶辦理非黨費存匯業(yè)務。黨費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

  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于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三十六條 各級黨組織要選派思想政治素質好、黨性強、作風正,有事業(yè)心和責任感,能夠堅持原則并懂得一定財務知識的同志從事黨費管理工作。要保持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相對穩(wěn)定。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yè)務水平。對新接管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要堅持先培訓,后上崗。

  第三十七條 黨費管理人員工作變動,必須嚴格按照黨費管理有關規(guī)定和財務制度辦理黨費帳薄移交手續(xù),并由主管領導親自監(jiān)交,由移交人、接替人、監(jiān)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字(蓋章)。新接管人員必須繼續(xù)使用移交的帳薄,連續(xù)記帳,不得自立新帳。

  第三十八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者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jiān)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包括每名黨員實際交納黨費情況。

  第三十九條 各省轄市委組織部,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每年2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省委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h(市、區(qū))委組織部及有留存黨費的基層黨委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級黨組織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及數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四十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對工作責任心不強,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黨費收繳管理規(guī)定3

  根據中共江西省委組織部印發(fā)《江西省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現就黨費收繳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黨費收繳基數為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含績效工資、教師課時費)。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含5000元),交納1%;5000元以上者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

  二、班導每月交納黨費不低于8元;秘書、黨務干事、教師每月交納黨費不低于10元;07年以前簽約的研究生、副主任、主任每月不低于15元。

  三、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申請,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的下月起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免交的期限均為一年。如需延期,應重新申請報批。

  四、對不按照規(guī)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組織負責人找其談話、召開黨員大會、發(fā)通報方式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組織部

  20xx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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