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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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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規(guī)定有哪些?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是一項長期工作,任重而道遠。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規(guī)定,僅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大家喜歡!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規(guī)定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規(guī)定(精選篇1)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確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貴州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一法一條例’”),特制定《小吉場鎮(zhèn)教育管理中心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

一、各校點每學期至少要召開一次全體教職工會,組織全體教職工學習“未成年人保護‘一法一條例’”。

二、各校點每學期要向學生家長(或監(jiān)護人)發(fā)一封公開信,向家長宣傳“未成年人保護‘一法一條例’”,明確家長(或監(jiān)護人)的法定職責。

三、各校點每學期至少要召開一次家長會,廣泛宣傳“未成年人保護‘一法一條例’”。

四、各校點各班級每學期至少要開展一次性知識和自我保護方法教育。

五、各校點要按規(guī)定開展好防“六災一滲透”安全教育,建立組織機構,完善管理制度,明確各類人員職責,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堅持開展隱患排查與整改,協(xié)調配合綜治、安監(jiān)、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扎實做好校園及周邊環(huán)境整治工作。

六、各校點要千方百計落實控輟保學責任制,確保義務教育階段輟學率控制在1.8%以內。

七、各校點要積極開展留守兒童關愛行動,落實留守兒童結對幫扶措施。

八、各校點要按照計劃開齊課程,開足課時。保證未成人在校體育鍛煉時間每天不少于1小時。

九、有條件的校點每學期至少要出一期“未成年人保護‘一法一條例’”宣傳???。

十、各校點要嚴格按照“未成年人保護‘一法一條例’”及有關法律和部門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教職工從教行為,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并將師德師風建設考核落到實處,執(zhí)行師德師風考核一票否決制。

十一、各校點教職工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時必須主動制止侵害行為,并在第一時間上報學校領導,各校點領導要在第一時間上報教管中心。

十二、各校點全體教職工每學期至少要寫一篇“未成年人保護‘一法一條例’”心得體會。

十三、嚴禁男性人員擅自進入女生宿舍,嚴禁住校女生擅自外出超時不歸。

十四、嚴禁教職工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在校學習時間輔導學生、安排事務、處理教育教學等問題。

十五、嚴禁午間及下午放學后滯留學生進入教師宿舍或辦公室。

十六、各校點全體班主任教師每學期對班級所有學生要至少完成一次以上家訪或電訪,科任教師每學期對相應班級留守兒童至少完成一次家訪或電訪。

十七、各校點各班級每學期至少要召開一次主題班會,組織學生學習討論“未成年人保護‘一法一條例’”。

十八、各校點三年級以上班級每學期至少要在學習園地辦一期“未成年人保護‘一法一條例’”宣傳???。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規(guī)定(精選篇2)

為維護青少年學生的合法權益,營造青少年健康成長的良好環(huán)境。學校與炳草崗派出所建立警民共建聯(lián)系卡,聘請法制副校長一名,建立青少年維權崗,有效地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設立青少年維權電話,開設青少年維權崗聯(lián)宜室。結合本校實際工作,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提高認識,確立目標

學校在青少年維權方面重在教育引導,充分運用學校的教育功能和載體,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廣泛開展符合青少年實際、形式多樣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動。各班根據(jù)實際情況開展工作。

二、健全組織機構,落實責任到人

成立青少年維權領導小組

組長:校長

副組長:分管副校長、德育安全科科長

組員:德育安全科干部、團支部、少先隊大隊、年級主任

成立以各班主任為組員的青少年維權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涉及青少年維權方面的事件的處理,并開展一定的法制教育活動。凡涉及青少年維權方面的事件由維權小組成員及時處理。

三、具體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青少年維權崗、維權工作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2.在教育教學中認真貫徹執(zhí)行《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與青少年有關的規(guī)定,積極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長的良好社會環(huán)境。

3.積極開展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活動,提高青少年學生的法制意識,增強青少年學生的法制觀念;建立法制副校長制度,聘請公、檢、法、司等部門工作人員作為學校的法制副校長;廣泛開展青少年自我保護教育及訓練活動,提高青少年學生自我保護能力;加強青少年心理健康及青春期衛(wèi)生教育。

4.做好教師的繼續(xù)教育和師德培訓工作,加強對教師的管理和法律教育,不斷提高教師自身素質,杜絕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現(xiàn)象,尊重青少年學生的隱私。

5.繼續(xù)實施牽手工程、助困工程和愛生工程,積極實施希望工程助學活動;關心幫助下崗職工、父母離異、服刑人員子女及生活困難的弱勢青少年學生的生活、入學等問題。

6.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環(huán)境的整治;繼續(xù)抓好警民共建活動,關注不良“網吧”、毒品、不健康“口袋本”圖書等影響青少年學生身心健康的社會問題,及時主動配合有關部門,予以有效解決。

7.積極開展法制宣傳工作。在做好教育教學工作的同時,合理延伸教育職能,定期深入家庭、社區(qū)、街道進行法制宣傳、講座,呼吁、動員全社會引導青少年遵紀守法,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8.加強青少年維權工作的調查研究和宣傳報道。定期分析工作形勢,總結工作經驗,對創(chuàng)建活動和先進事跡及時進進行宣傳報道。擴大社會影響。

9.做好相關記載,特別是涉及青少年維權事件處理工作情況的資料收集。

10.及時完成校青少年維權領導小組的工作安排。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規(guī)定(精選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培養(yǎng)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yǎng)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fā)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yè)、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yōu)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fā)展的規(guī)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六)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學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國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勞動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培養(yǎng)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抵制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蝕,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責任。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第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jiān)護職責。

國家采取措施指導、支持、幫助和監(jiān)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xié)調機制,統(tǒng)籌、協(xié)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xié)調機制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省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jù)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

第十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工會、殘疾人聯(lián)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lián)合會、學生聯(lián)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xié)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fā)現(xiàn)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并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科學研究,建設相關學科、設置相關專業(yè),加強人才培養(yǎng)。

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統(tǒng)計調查制度,開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狀況的統(tǒng)計、調查和分析,發(fā)布未成年人保護的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 國家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創(chuàng)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huán)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xié)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jiān)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jié)約,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jiān)護職責。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yǎng)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jié)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è)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guī)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huán)境,及時排除引發(fā)觸電、燙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采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guī)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fā)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根據(jù)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fā)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愿。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并采取保護措施;情況嚴重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或者由于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看護狀態(tài),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jiān)護單獨生活。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在確定被委托人時,應當綜合考慮其道德品質、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聯(lián)系等情況,并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被委托人:

(一)曾實施性侵害、虐待、遺棄、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有吸毒、酗酒、賭博等惡習;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長期怠于履行監(jiān)護、照護職責;

(四)其他不適宜擔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及時將委托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加強和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的溝通;與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聯(lián)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并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等關于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干預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yǎng)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xié)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yǎng)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yǎng)未成年學生認知能力、合作能力、創(chuàng)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fā)展。

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健全學生行為規(guī)范,培養(yǎng)未成年學生遵紀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兒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實施啟蒙教育,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fā)展。

第二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應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并勸返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未成年學生,不得因家庭、身體、心理、學習能力等情況歧視學生。對家庭困難、身心有障礙的學生,應當提供關愛;對行為異常、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幫助。

學校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學生、困境未成年學生的信息檔案,開展關愛幫扶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根據(jù)未成年學生身心發(fā)展特點,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與其年齡相適應的日常生活勞動、生產勞動和服務性勞動,幫助未成年學生掌握必要的勞動知識和技能,養(yǎng)成良好的勞動習慣。

第三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勤儉節(jié)約、反對浪費、珍惜糧食、文明飲食等宣傳教育活動,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浪費可恥、節(jié)約為榮的意識,養(yǎng)成文明健康、綠色環(huán)保的生活習慣。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

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

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提供必要的衛(wèi)生保健條件,協(xié)助衛(wèi)生健康部門做好在校、在園未成年人的衛(wèi)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學校、幼兒園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培養(yǎng)未成年人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

第三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jù)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等突發(fā)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

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園外活動中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yè)性活動,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推銷或者要求其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

學校、幼兒園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課程輔導。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jù)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采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第四十一條 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等應當參照本章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成長特點和規(guī)律,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四十二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

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

第四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xié)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指導、幫助和監(jiān)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檔案并給予關愛幫扶。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政府有關部門監(jiān)督未成年人委托照護情況,發(fā)現(xiàn)被委托人缺乏照護能力、怠于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幫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護職責。

第四十四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社區(qū)公益性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場所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yōu)惠開放。

國家鼓勵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等公共場館開設未成年人專場,為未成年人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

國家鼓勵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部隊等開發(fā)自身教育資源,設立未成年人開放日,為未成年人主題教育、社會實踐、職業(yè)體驗等提供支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類社會組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普及活動。

第四十五條 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免費或者優(yōu)惠票價。

第四十六條 國家鼓勵大型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區(qū)景點等設置母嬰室、嬰兒護理臺以及方便幼兒使用的坐便器、洗手臺等衛(wèi)生設施,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guī)定,限制未成年人應當享有的照顧或者優(yōu)惠。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創(chuàng)作、出版、制作和傳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jié)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第四十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禁止制作、復制、出版、發(fā)布、傳播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jié)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第五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出版、發(fā)布、傳播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jié)目、舞臺藝術作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應當以顯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五十二條 禁止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物品和網絡信息。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fā)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fā)商業(yè)廣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發(fā)布或者變相發(fā)布商業(yè)廣告。

第五十四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非法收養(yǎng)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

禁止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

第五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戲游藝設備、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未標明注意事項的不得銷售。

第五十六條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安全標準,并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標明適齡范圍和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看管。

大型的商場、超市、醫(y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游樂場、車站、碼頭、機場、旅游景區(qū)景點等場所運營單位應當設置搜尋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報系統(tǒng)。場所運營單位接到求助后,應當立即啟動安全警報系統(tǒng),組織人員進行搜尋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共場所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時,應當優(yōu)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五十七條 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聯(lián)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fā)現(xiàn)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lián)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

第五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yè)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yè)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五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第六十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經營者難以判明購買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六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營業(yè)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zhí)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guī)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yè)。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同意,未成年人參與演出、節(jié)目制作等活動,活動組織方應當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fā)現(xiàn)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fā)現(xiàn)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第六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非法刪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代未成年人開拆、查閱;

(二)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進行檢查;

(三)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 網絡保護

第六十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yǎng)宣傳教育,培養(yǎng)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yǎng),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內容的創(chuàng)作與傳播,鼓勵和支持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適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點的網絡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fā)、生產和使用。

第六十六條 網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懲處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huán)境。

第六十七條 網信部門會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等部門根據(jù)保護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確定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網絡信息的種類、范圍和判斷標準。

第六十八條 新聞出版、教育、衛(wèi)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監(jiān)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義務,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采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干預。

第六十九條 學校、社區(qū)、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智能終端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應當在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的安裝渠道和方法。

第七十條 學校應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tǒng)一管理。

學校發(fā)現(xiàn)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幫助其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

第七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yǎng),規(guī)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jiān)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七十二條 信息處理者通過網絡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刪除,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fā)布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七十四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

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游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第七十五條 網絡游戲經依法審批后方可運營。

國家建立統(tǒng)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tǒng)。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實身份信息注冊并登錄網絡游戲。

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作出適齡提示,并采取技術措施,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

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

第七十六條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fā)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fā)布者賬號注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同意。

第七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

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為,防止信息擴散。

第七十八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和舉報渠道,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訴、舉報。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fā)現(xiàn)網絡產品、服務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權向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或者網信、公安等部門投訴、舉報。

第八十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現(xiàn)用戶發(fā)布、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顯著提示的,應當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戶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傳輸相關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現(xiàn)用戶發(fā)布、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現(xiàn)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該用戶提供網絡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協(xié)調機制具體工作的職能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專人專崗,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八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xiāng)公共服務體系,開展家庭教育知識宣傳,鼓勵和支持有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八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將其送入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第八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fā)展托育、學前教育事業(yè),辦好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興辦母嬰室、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養(yǎng)和培訓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的保教人員,提高其職業(yè)道德素質和業(yè)務能力。

第八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fā)展職業(yè)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職業(yè)教育或者職業(yè)技能培訓,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為未成年人提供職業(yè)技能培訓服務。

第八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適應校園生活的殘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學校、幼兒園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職業(yè)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辦學、辦園條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

第八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校園安全,監(jiān)督、指導學校、幼兒園等單位落實校園安全責任,建立突發(fā)事件的報告、處置和協(xié)調機制。

第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設置監(jiān)控設備和交通安全設施,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八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和設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的建設和運行,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和設施,并加強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學校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yōu)惠開放。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破壞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九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wèi)生保健和營養(yǎng)指導,提供衛(wèi)生保健服務。

衛(wèi)生健康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的疫苗預防接種進行規(guī)范,防治未成年人常見病、多發(fā)病,加強傳染病防治和監(jiān)督管理,做好傷害預防和干預,指導和監(jiān)督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衛(wèi)生保健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問題的早期發(fā)現(xiàn)和及時干預機制。衛(wèi)生健康部門應當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療、心理危機干預以及精神障礙早期識別和診斷治療等工作。

第九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困境未成年人實施分類保障,采取措施滿足其生活、教育、安全、醫(yī)療康復、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第九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jiān)護: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

(二)監(jiān)護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jiān)護人;

(三)監(jiān)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fā)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等突發(fā)事件不能履行監(jiān)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jiān)護缺失;

(四)監(jiān)護人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監(jiān)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照料的狀態(tài);

(五)監(jiān)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監(jiān)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

(七)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條 對臨時監(jiān)護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可以采取委托親屬撫養(yǎng)、家庭寄養(yǎng)等方式進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進行收留、撫養(yǎng)。

臨時監(jiān)護期間,經民政部門評估,監(jiān)護人重新具備履行監(jiān)護職責條件的,民政部門可以將未成年人送回監(jiān)護人撫養(yǎng)。

第九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監(jiān)護: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

(二)監(jiān)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jiān)護人;

(三)監(jiān)護人喪失監(jiān)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jiān)護人;

(四)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jiān)護人;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民政部門進行收養(yǎng)評估后,可以依法將其長期監(jiān)護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收養(yǎng)。收養(yǎng)關系成立后,民政部門與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關系終止。

第九十六條 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jiān)護或者長期監(jiān)護職責的,財政、教育、衛(wèi)生健康、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jù)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jù)需要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負責收留、撫養(yǎng)由民政部門監(jiān)護的未成年人。

第九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通全國統(tǒng)一的未成年人保護熱線,及時受理、轉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參與建設未成年人保護服務平臺、服務熱線、服務站點,提供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咨詢、幫助。

第九十八條 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tǒng),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九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引導和規(guī)范有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為未成年人的心理輔導、康復救助、監(jiān)護及收養(yǎng)評估等提供專業(yè)服務。

第七章 司法保護

第一百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一百零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中,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上述機構和人員實行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相適應的評價考核標準。

第一百零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應當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夠理解的語言和表達方式,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有關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蹤、被拐賣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第一百零四條 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援助機構和律師協(xié)會應當對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進行指導和培訓。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對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活動等依法進行監(jiān)督。

第一百零六條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應當尊重已滿八周歲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愿,根據(jù)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嚴重侵犯被監(jiān)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

被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繼續(xù)負擔撫養(yǎng)費用。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撫養(yǎng)、收養(yǎng)、監(jiān)護、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會組織對未成年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社會調查。

第一百一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應當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親屬、所在學校的代表等合適成年人到場,并采取適當方式,在適當場所進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出庭作證;必須出庭的,應當采取保護其隱私的技術手段和心理干預等保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與其他有關政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互相配合,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盡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是女性的,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處罰后,在升學、就業(yè)等方面不得歧視。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發(fā)現(xiàn)有關單位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護等保護職責的,應當向該單位提出建議。被建議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書面回復。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根據(j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點,開展未成年人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參與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預、法律援助、社會調查、社會觀護、教育矯治、社區(qū)矯正等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jié)嚴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一百一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等機構及其教職員工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教育、衛(wèi)生健康、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未給予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yōu)惠待遇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運輸?shù)炔块T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暫停相關業(yè)務、停產停業(yè)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吊銷相關許可證,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 場所運營單位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住宿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 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jiān)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的,由衛(wèi)生健康、教育、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場所管理者未及時制止的,由衛(wèi)生健康、教育、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違反本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未履行查詢義務,或者招用、繼續(xù)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信息處理者違反本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或者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網信、電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是指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機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托管、臨時看護機構;家政服務機構;為未成年人提供醫(yī)療服務的醫(yī)療機構;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培訓、監(jiān)護、救助、看護、醫(yī)療等職責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等。

(二)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專門學校。

(三)學生欺凌,是指發(fā)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對中國境內未滿十八周歲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保護。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法自__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規(guī)定(精選篇4)

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培養(yǎng)未成年人良好品行,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貴州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貴州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引導未成年學生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勞動教育、生態(tài)文明教育;根據(jù)未成年學生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和特點,適時開展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二條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拒絕適齡未成年人入學,不得歧視學習有困難、身心有殘疾的未成年學生,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采取開除或者停課、勸退、勸轉等方式剝奪或者變相剝奪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學校應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并勸返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勸返復學工作。

第三條對家庭困難、身心有障礙的學生,應當提供關愛;對行為異常、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幫助。

學校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學生、困境未成年學生的信息檔案,開展關愛幫扶工作。

第四條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成立家長委員會,聽取家長對未成年學生保護和教育工作的意見,對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指導,建立與家庭、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的聯(lián)系制度。

第五條學校和教師發(fā)現(xiàn)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并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不得歧視,不得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以經濟手段懲罰違反校規(guī)校紀的未成年學生。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fā)現(xiàn)該團伙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學校處分未成年學生,應當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對申辯的內容予以書面答復,不得因申辯加重對未成年學生的處分。

因違反學校紀律被學校處分的未成年學生,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對學校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進行核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六條學校應當結合實際舉辦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為主要內容的活動。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七條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取得聯(lián)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第八條學校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學生法治觀念和參與法治實踐的能力,不得以其他課程取代法治教育課程。

法治副校長應當配合學校研究制定法治教育計劃,每學期至少開展2次專題法治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配備健康輔導員,有針對性地開展生理衛(wèi)生、心理健康、生命教育、青春期常識輔導和社會生活的指導。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專職安全保衛(wèi)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寄宿制學校還應當建立夜間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

學校、幼兒園及其教職員工對學校內擾亂教學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條學校要不定期開展校園及周邊隱患排查與整改,協(xié)調配合公安、應急、市場監(jiān)管、住建等有關部門扎實做好校園及周邊環(huán)境整治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營養(yǎng)健康管理人員,建立并落實集中用餐崗位責任制度,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

第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jù)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校車安全等突發(fā)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中小學校每月至少要開展1次安全應急演練,幼兒園每季度至少要開展1次安全應急演練。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園外活動中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學校、幼兒園及其教職員工不得組織未成年人參加商業(yè)活動;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推銷或者變相推銷教學輔導材料、教學輔導課程和學習、生活用品等指定的商品和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未成年人接受有償?shù)募膊∶庖呓臃N。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合理安排課時和作業(yè),保證未成年學生的課外活動、娛樂、休息、睡眠時間和每天不少于1小時的體育鍛煉時間。

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根據(jù)未成年人的年齡及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每學期開展1次以上性安全教育與性侵害防范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幼兒園應當定期組織對教職員工進行性侵害防范教育的培訓。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性安全教育與性侵害防范教育納入對學校的考核體系,對發(fā)生校園性侵案(事)件的學校,實行一票否決制。

學校、幼兒園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應當及時采取相關保護措施并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進行心理輔導,提供必要的幫助,不得泄露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個人及其家庭信息。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并制止教職員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對未成年學生性侵害、性騷擾的行為:

(一)與學生發(fā)生戀愛關系、性關系;

(二)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

(三)向學生作出具有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

(五)其他構成性侵害、性騷擾的行為。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并制止以下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產生的不當接觸:

(一)男性教職工擅自進入女生宿舍;

(二)教職工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在校學習時間輔導學生、安排事務、處理教育教學等問題;

(三)下課或放學后滯留學生或要求學生進入辦公室、教師宿舍等。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將學生欺凌的預防治理納入學校安全工作,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和處置機制,設立學生欺凌投訴、求助通道,健全應急處置預案,協(xié)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校園及周邊地區(qū)的綜合治理,開展定期排查,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做好早期預警、及時上報、妥善處置及心理輔導、教育引導等工作。

第十九條學校及其教職員工發(fā)現(xiàn)有學生實施下列欺凌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

(一)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

(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

(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

(五)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六)其他對未成年人構成心理傷害、身體傷害的行為。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jù)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建立師風師德評價和考核制度,廣泛聽取其他教職工、學生的意見,規(guī)范教職工從教行為,執(zhí)行師德師風考核一票否決制。

第二十一條學校每學期至少要召開一次全體教職工會議,組織全體教職工學習有關未成年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度、典型案例等,促進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二條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等應當參照本章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成長特點和規(guī)律,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規(guī)定(精選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學校保護職責,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健康成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對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統(tǒng)稱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合法權益的保護,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辦學、依法治校,履行學生權益保護法定職責,健全保護制度,完善保護機制。

第四條 學校學生保護工作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注重保護和教育相結合,適應學生身心健康發(fā)展的規(guī)律和特點;關心愛護每個學生,尊重學生權利,聽取學生意見。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落實工作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學校學生保護的支持措施、服務體系,加強對學校學生保護工作的支持、指導、監(jiān)督和評價。

第二章 一般保護

第六條 學校應當平等對待每個學生,不得因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以下統(tǒng)稱家長)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yè)、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情況等歧視學生或者對學生進行區(qū)別對待。

第七條 學校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在校期間人身安全。學校不得組織、安排學生從事?lián)岆U救災、參與危險性工作,不得安排學生參加商業(yè)性活動及其他不宜學生參加的活動。

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妥善處理,及時通知學生家長;情形嚴重的,應當按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八條 學校不得設置侵犯學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對學生在課間及其他非教學時間的正當交流、游戲、出教室活動等言行自由設置不必要的約束。

第九條 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尊重學生名譽,保護和培育學生的榮譽感、責任感,表彰、獎勵學生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貶損、侮辱學生及其家長或者所屬特定群體的言行、方式。

第十條 學校采集學生個人信息,應當告知學生及其家長,并對所獲得的學生及其家庭信息負有管理、保密義務,不得毀棄以及非法刪除、泄露、公開、買賣。

學校在獎勵、資助、申請貧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學生個人及其家庭隱私;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等學業(yè)信息,學校應當便利學生本人和家長知曉,但不得公開,不得宣傳升學情況;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閱學生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利,保障學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并在學業(yè)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

對身心有障礙的學生,應當提供合理便利,實施融合教育,給予特別支持;對學習困難、行為異常的學生,應當以適當方式教育、幫助,必要時,可以通過安排教師或者專業(yè)人員課后輔導等方式給予幫助或者支持。

學校應當建立留守學生、困境學生檔案,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關愛幫扶工作,避免學生因家庭因素失學、輟學。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學生,不得以長期停課、勸退等方式,剝奪學生在校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的權利;對轉入專門學校的學生,應當保留學籍,原決定機關決定轉回的學生,不得拒絕接收。

義務教育學校應當落實學籍管理制度,健全輟學或者休學、長期請假學生的報告?zhèn)浒钢贫?,對輟學學生應當及時進行勸返,勸返無效的,應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規(guī)定科學合理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保證學生有休息、參加文娛活動和體育鍛煉的機會和時間,不得統(tǒng)一要求學生在規(guī)定的上課時間前到校參加課程教學活動。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不得以集體補課等形式侵占學生休息時間。

第十四條 學校不得采用毀壞財物的方式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對學生攜帶進入校園的違法違規(guī)物品,按規(guī)定予以暫扣的,應當統(tǒng)一管理,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學校不得違反規(guī)定向學生收費,不得強制要求或者設置條件要求學生及家長捐款捐物、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或者要求家長提供物質幫助、需支付費用的服務等。

第十五條 學校以發(fā)布、匯編、出版等方式使用學生作品,對外宣傳或者公開使用學生個體肖像的,應當取得學生及其家長許可,并依法保護學生的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尊重學生的參與權和表達權,指導、支持學生參與學校章程、校規(guī)校紀、班級公約的制定,處理與學生權益相關的事務時,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學生意見。

第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或者處分學生的,應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聽取學生的陳述、申辯,遵循審慎、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決定。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處分學生應當設置期限,對受到處分的學生應當跟蹤觀察、有針對性地實施教育,確有改正的,到期應當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影響。

第三章 專項保護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落實法律規(guī)定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和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等專項制度,建立對學生欺凌、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的零容忍處理機制和受傷害學生的關愛、幫扶機制。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成立由校內相關人員、法治副校長、法律顧問、有關專家、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等參與的學生欺凌治理組織,負責學生欺凌行為的預防和宣傳教育、組織認定、實施矯治、提供援助等。

學校應當定期針對全體學生開展防治欺凌專項調查,對學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教育、引導學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學關系,組織教職工學習預防、處理學生欺凌的相關政策、措施和方法,對學生開展相應的專題教育,并且應當根據(jù)情況給予相關學生家長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發(fā)現(xiàn)學生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

(一)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

(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

(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顒踊蛘呱鐣煌?

(五)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shù)等方面占優(yōu)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前款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應當關注因身體條件、家庭背景或者學習成績等可能處于弱勢或者特殊地位的學生,發(fā)現(xiàn)學生存在被孤立、排擠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干預。

教職工發(fā)現(xiàn)學生有明顯的情緒反常、身體損傷等情形,應當及時溝通了解情況,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學校報告。

學校應當教育、支持學生主動、及時報告所發(fā)現(xiàn)的欺凌情形,保護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學校接到關于學生欺凌報告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認為可能構成欺凌的,應當及時提交學生欺凌治理組織認定和處置,并通知相關學生的家長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認定構成欺凌的,應當對實施或者參與欺凌行為的學生作出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并對其家長提出加強管教的要求,必要時,可以由法治副校長、輔導員對學生及其家長進行訓導、教育。

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嚴重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不同學校學生之間發(fā)生的學生欺凌事件,應當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建立聯(lián)合調查機制,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職工與學生交往行為準則、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guī)定、視頻監(jiān)控管理規(guī)定等制度,建立預防、報告、處置性侵害、性騷擾工作機制。

學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并制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行為:

(一)與學生發(fā)生戀愛關系、性關系;

(二)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

(三)對學生作出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穢、色情內容的視聽、圖文資料;

(六)其他構成性騷擾、性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制定規(guī)范教職工、學生行為的校規(guī)校紀。校規(guī)校紀應當內容合法、合理,制定程序完備,向學生及其家長公開,并按照要求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課程方案,按照要求開齊開足課程、選用教材和教學輔助資料。學校開發(fā)的校本課程或者引進的課程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向學生提供有償?shù)恼n程或者課程輔導。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作業(yè)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教師按照規(guī)定科學適度布置家庭作業(yè),不得超出規(guī)定增加作業(yè)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圖書館、班級圖書角,配備適合學生認知特點、內容積極向上的課外讀物,營造良好閱讀環(huán)境,培養(yǎng)學生閱讀習慣,提升閱讀質量。

學校應當加強讀物和校園文化環(huán)境管理,禁止含有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讀物、圖片、視聽作品等,以及商業(yè)廣告、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文化現(xiàn)象進入校園。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防控體系,按照有關規(guī)定完善安全、衛(wèi)生、食品等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等,制定自然災害、突發(fā)事件、極端天氣和意外傷害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定期組織必要的演練。

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當對校園實行封閉管理,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校園。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以適當方式教育、提醒學生及家長,避免學生使用興奮劑或者鎮(zhèn)靜催眠藥、鎮(zhèn)痛劑等成癮性藥物;發(fā)現(xiàn)學生使用的,應當予以制止、向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并應當及時通知家長,但學生因治療需要并經執(zhí)業(yè)醫(yī)師診斷同意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體質監(jiān)測制度,發(fā)現(xiàn)學生出現(xiàn)營養(yǎng)不良、近視、肥胖、齲齒等傾向或者有導致體質下降的不良行為習慣,應當進行必要的管理、干預,并通知家長,督促、指導家長實施矯治。

學校應當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學生在課間、課后使用學校的體育運動場地、設施開展體育鍛煉;在周末和節(jié)假日期間,按規(guī)定向學生和周邊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yōu)惠開放。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學生心理健康問題的早期發(fā)現(xiàn)和及時干預機制,按照規(guī)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建設心理輔導室,或者通過購買專業(yè)社工服務等多種方式為學生提供專業(yè)化、個性化的指導和服務。

有條件的學校,可以定期組織教職工進行心理健康狀況測評,指導、幫助教職工以積極、樂觀的心態(tài)對待學生。

第三十三條 學校可以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進入學?;蛘咴谛@內使用;對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tǒng)一管理,除教學需要外,禁止帶入課堂。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納入課程內容,對學生進行網絡安全、網絡文明和防止沉迷網絡的教育,預防和干預學生過度使用網絡。

學校為學生提供的上網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避免學生接觸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發(fā)現(xiàn)網絡產品、服務、信息有危害學生身心健康內容的,或者學生利用網絡實施違法活動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在校園內吸煙、飲酒。學校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飲酒的標識,并不得以煙草制品、酒精飲料的品牌冠名學校、教學樓、設施設備及各類教學、競賽活動。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zhí)行入職報告和準入查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員:

(一)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二)因賣淫、嫖娼、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因虐待、性騷擾、體罰或者侮辱學生等情形被開除或者解聘的;

(四)實施其他被納入教育領域從業(yè)禁止范圍的行為的。

學校在聘用教職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員時,應當要求相關人員提交承諾書;對在聘人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定期開展核查,發(fā)現(xiàn)存在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人員應當及時解聘。

第三十七條 學校發(fā)現(xiàn)擬聘人員或者在職教職工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對有關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崗位要求進行評估,必要時可以安排有專業(yè)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并將相關結論作為是否聘用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解聘的依據(jù):

(一)有精神病史的;

(二)有嚴重酗酒、濫用精神類藥物史的;

(三)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身心疾病的。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職工的管理,預防和制止教職工實施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師德規(guī)范禁止的行為。學校及教職工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利用管理學生的職務便利或者招生考試、評獎評優(yōu)、推薦評價等機會,以任何形式向學生及其家長索取、收受財物或者接受宴請、其他利益;

(二)以牟取利益為目的,向學生推銷或者要求、指定學生購買特定輔導書、練習冊等教輔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務;

(三)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外有償補課,或者與校外機構、個人合作向學生提供其他有償服務;

(四)誘導、組織或者要求學生及其家長登錄特定經營性網站,參與視頻直播、網絡購物、網絡投票、刷票等活動;

(五)非法提供、泄露學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學生信息牟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管理學生的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jù)《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配備、使用校車的,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培養(yǎng)學生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定期巡查校園及周邊環(huán)境,發(fā)現(xiàn)存在法律禁止在學校周邊設立的營業(yè)場所、銷售網點的,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報告主管教育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

學校及其教職工不得安排或者誘導、組織學生進入營業(yè)性娛樂場所、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電子游戲場所、酒吧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發(fā)現(xiàn)學生進入上述場所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教育,并向上述場所的主管部門反映。

第五章 保護機制

第四十一條 校長是學生學校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學校應當指定一名校領導直接負責學生保護工作,并明確具體的工作機構,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學生保護專員開展學生保護工作。學校應當為從事學生保護工作的人員接受相關法律、理論和技能的培訓提供條件和支持,對教職工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專項培訓。

有條件的學??梢哉掀哿璺乐巍⒓o律處分等組織、工作機制,組建學生保護委員會,統(tǒng)籌負責學生權益保護及相關制度建設。

第四十二條 學校要樹立以生命關懷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環(huán)境保護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預防艾滋病教育等專題教育,引導學生熱愛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針對性地開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學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識,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結合相關課程要求,根據(jù)學生的身心特點和成長需求開展以憲法教育為核心、以權利與義務教育為重點的法治教育,培養(yǎng)學生樹立正確的權利觀念,并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第四十四條 學??梢愿鶕?jù)實際組成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法治副校長(輔導員)、司法和心理等方面專業(yè)人員參加的專業(yè)輔導工作機制,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進行矯治和幫扶;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送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第四十五條 學校在作出與學生權益有關的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及其家長,聽取意見并酌情采納。

學校應當發(fā)揮學生會、少代會、共青團等學生組織的作用,指導、支持學生參與權益保護,對于情節(jié)輕微的學生糾紛或者其他侵害學生權益的情形,可以安排學生代表參與調解。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與家長有效聯(lián)系機制,利用家訪、家長課堂、家長會等多種方式與學生家長建立日常溝通。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報告制度,向家長及時告知學生身體及心理健康狀況;學校發(fā)現(xiàn)學生身體狀況或者情緒反應明顯異常、突發(fā)疾病或者受到傷害的,應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四十七條 學校和教職工發(fā)現(xiàn)學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長期無人照料、失蹤等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依照規(guī)定及時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學校應當積極參與、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侵害學生權利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教職員工發(fā)現(xiàn)學生權益受到侵害,屬于本職工作范圍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屬于本職工作范圍或者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班主任或學校負責人;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學生因遭受遺棄、虐待向學校請求保護的,學校不得拒絕、推諉,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行救助。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為身體或者心理受到傷害的學生提供相應的心理健康輔導、幫扶教育。對因欺凌造成身體或者心理傷害,無法在原班級就讀的學生,學生家長提出調整班級請求,學校經評估認為有必要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支持與監(jiān)督

第五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積極探索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從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相關群團組織的協(xié)同機制,加強對學校學生保護工作的指導與監(jiān)督。

第五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教職工從業(yè)禁止人員名單和查詢機制,指導、監(jiān)督學校健全準入和定期查詢制度。

第五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組織、專業(yè)機構及其他社會力量,為學校提供法律咨詢、心理輔導、行為矯正等專業(yè)服務,為預防和處理學生權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在與有關部門、機構、社會組織及個人合作進行學生保護專業(yè)服務與支持過程中,應當與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xié)議,保護學生個人及家庭隱私。

第五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承擔學生保護的監(jiān)督職責,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學生保護專兼職監(jiān)察員負責學生保護工作,處理或者指導處理學生欺凌、性侵害、性騷擾以及其他侵害學生權益的事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學校安全區(qū)域制度,健全依法處理涉校糾紛的工作機制。

負責學生保護職責的人員應當接受專門業(yè)務培訓,具備學生保護的必要知識與能力。

第五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通過建立投訴舉報電話、郵箱或其他途徑,受理對學?;蛘呓搪毠み`反本規(guī)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規(guī)、侵害學生權利的投訴、舉報;處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關人員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五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推動設立未成年人保護社會組織,協(xié)助受理涉及學生權益的投訴舉報、開展侵害學生權益案件的調查和處理,指導、支持學校、教職工、家長開展學生保護工作。

第五十六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學生保護工作評估制度,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對管轄區(qū)域內學校履行保護學生法定職責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學校管理水平評價、校長考評考核的依據(jù)。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學校學生保護工作情況納入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和學校督導評估的內容。

第七章 責任與處理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的職責,違反本規(guī)定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視情節(jié)和后果,依照有關規(guī)定和權限分別對學校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給予處分或者責令學校給予處分;同時,可以給予學校1至3年不得參與相應評獎評優(yōu),不得獲評各類示范、標兵單位等榮譽的處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未履行對教職工的管理、監(jiān)督責任,致使發(fā)生教職工嚴重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有包庇、隱瞞不報,威脅、阻攔報案,妨礙調查、對學生打擊報復等行為的,主管教育部門應當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或者責令學校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查處,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因監(jiān)管不力、造成嚴重后果而承擔領導責任的校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校長職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未按本規(guī)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或者制定的校規(guī)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由主管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影響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給予處分或者責令學校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教職工違反本規(guī)定的,由學?;蛘咧鞴芙逃块T依照事業(yè)單位人員管理、中小學教師管理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

教職工實施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禁止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開除或者解聘;有教師資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納入從業(yè)禁止人員名單;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教職工違反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牟取不當利益的,應當責令退還所收費用或者所獲利益,給學生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并視情節(jié)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學校應當根據(jù)實際,建立健全校內其他工作人員聘用和管理制度,對其他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校內紀律處分直至予以解聘,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對學校的指導、監(jiān)督職責,管轄區(qū)域內學校出現(xiàn)嚴重侵害學生權益情形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根據(jù)未成年人身心特點,依據(jù)本規(guī)定有針對性地加強在園、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并參照本規(guī)定、結合實際建立保護制度。

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及其教職工違反保護職責,侵害在園、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適用本規(guī)定從重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__年9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規(guī)定(精選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保護未成年人工作,應當堅持尊重人格尊嚴、平等對待,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和特點,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對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權、發(fā)展權、受教育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應當給予特殊、優(yōu)先保護。

第四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有責任保護、關心、培養(yǎng)、教育未成年人,優(yōu)化未成年人成長環(huán)境,幫助未成年人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促進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及年度計劃,組織制定和實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規(guī)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負責協(xié)調、指導和監(jiān)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承擔以下職責:

(一)宣傳有關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研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決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協(xié)調有關部門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幫助;

(四)指導下級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工作;

(五)做好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其他工作。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由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社會團體的負責人及社會知名人士組成,可以聘請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及熱心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人士作為特邀監(jiān)督員。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工會、殘疾人聯(lián)合會、青年聯(lián)合會、學生聯(lián)合會、少年先鋒隊、紅十字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xié)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職責和撫養(yǎng)義務,創(chuàng)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huán)境,提供必要的學習、生活條件,促進未成年人健康發(fā)展。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權、隱私權,根據(jù)未成年人不同年齡階段的生理、心理特點和認知能力、思想狀況,引導未成年人養(yǎng)成良好的學習行為和生活習慣,保障未成年人享有與其身心健康相適應的休息和娛樂時間。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鼓勵、支持未成年人參加與其年齡相適應的家務勞動、社會公益活動以及各類健康的文體活動,增強其自理和自律能力。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知識教育,提高其自我防范能力,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增強教育與監(jiān)護意識,學習家庭教育知識,主動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掌握正確的教育和監(jiān)護方法。

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和學校、社區(qū)應當通過舉辦家長學校、專題講座、網絡課堂等形式加強對家庭教育的指導,引導父母擔負起教育子女的責任,提高教育子女的能力。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未成年人;

(二)教唆、強迫、慫恿、縱容未成年人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強迫、教唆、指使未成年人乞討、賣藝等;

(四)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五)非法處分、侵占未成年人的財產;

(六)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殘疾的未成年人以及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

(七)放任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養(yǎng)子女、非婚生子女,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和撫養(yǎng)義務,不得歧視、虐待、傷害或者遺棄。

第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jiān)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員代為監(jiān)護,將委托監(jiān)護情況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村(居)民委員會,并保持與委托監(jiān)護人、未成年子女及其所在學校、村(居)民委員會的經常性聯(lián)系。委托監(jiān)護前應當聽取并尊重有表達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在進行文化教育的同時,重視對未成年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優(yōu)秀傳統(tǒng)教育、法制教育、勞動教育;根據(jù)未成年學生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和特點,適時開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尊重和保障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以停課、勸退、勸轉等方式變相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成立家長委員會,聽取家長對未成年學生保護和教育工作的意見,建立與家庭、社區(qū)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的聯(lián)系制度。

學校和教師發(fā)現(xiàn)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并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不得歧視、擅自停止其上課。

第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以經濟手段懲罰違反校規(guī)校紀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完善法制副校長和法制輔導員的聘任及工作制度。

學校應當配備健康輔導員,有針對性地開展生理、心理健康輔導及青春期健康輔導和社會生活指導。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健全校園安全制度,配備專職安全保衛(wèi)人員,加強校園安全保衛(wèi)。寄宿制學校還應當建立夜間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及其教職員工對學校內擾亂教學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制定應對各類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fā)事件的預案,每年至少組織進行一次安全應急演練。突發(fā)事件發(fā)生時,應當立即啟動突發(fā)事件預案,及時疏散、轉移和優(yōu)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二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組織未成年人參加商業(yè)活動;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銷或者變相推銷教學輔導材料和學習、生活用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未成年人接受有償?shù)募膊∶庖呓臃N。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合理安排課時和作業(yè),保證未成年學生的娛樂、休息、睡眠時間和每天不少于1小時的體育鍛煉時間。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用于教學的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采取安全過濾措施,引導、教育未成年學生正確選擇和使用網絡資源,培養(yǎng)未成年學生良好的上網習慣,自覺抵制網絡不良信息。

第二十六條 學校處分未成年學生,應當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對申辯的內容予以書面答復,不得因申辯加重對未成年學生的處分。

因違反學校紀律被學校處分的未成年學生,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對學校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進行核查,并在1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七條 有條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qū)行政公署應當設置專門學校,對在專門學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yè)教育。

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師待遇,應當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條 進入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原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符合條件要求轉回原學校的,原學校不得拒絕接受;畢業(yè)后由原學校頒發(fā)畢業(yè)證書。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九條 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嚴格影視和各種出版物審查制度,加強對傳媒行業(yè)的監(jiān)督和指導,加強對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場所、網絡運營商、報刊亭、售書租書攤點以及錄像、電子游戲室等的監(jiān)督管理。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渲染色情、淫穢、暴力、恐怖、迷信、民族歧視等內容的書刊和音像制品。

第三十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各類博物館、科技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場(館)、公園、影劇院等公共場所應當對未成年人實行免費或者優(yōu)惠開放。

專供未成年人活動的場地、設施、器械,成年人不得占用,有關單位不得出租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園周邊200米內不得設置營業(yè)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營業(yè)性電子游戲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yè)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酒吧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三條 成年人有勸阻、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責任,發(fā)現(xiàn)離家出走或者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未成年人處于危險、緊急情況時,成年公民應當救護、援助。

第三十四條 社會各方面應當支持中、小學校共產主義青年團、學生會、少年先鋒隊組織的社會實踐活動,并為之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五條 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者處罰,可能導致未成年人失去監(jiān)護的,采取措施的機關應當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臨時代行監(jiān)護職責。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周邊地區(qū)作為重點治安巡邏、監(jiān)控區(qū)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幼兒園、托兒所設立警務室或者治安崗亭。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校園以及周邊地區(qū)的治安秩序,對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者對學生強行索要財物、侮辱、毆打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保護學生人身財產安全。

第三十七條 用于接送幼兒園兒童、中小學校學生的專車應當保持車況良好、定期檢修并配有專用標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在車流量較大的學校門前道路應當設置車輛緩行減速帶、人行橫道線,并在未成年學生橫過道路集中的時段安排專人指揮疏導。

第三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衛(wèi)生、城管、質監(jiān)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周邊餐飲店、副食店、食品攤販的監(jiān)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及周邊50米范圍內向未成年學生流動銷售商品。

第三十九條 游樂設施和公共場所電梯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適宜年齡范圍、警示標識等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于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除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救助外,還應當與流浪的成年人分開救助,并提供心理輔導、短期教育,進行不良行為矯治。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yǎng)。

第四十一條 縣(區(qū)、市)、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外出務工的農村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jù)需要設立托管機構,為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外出務工的農村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提供指導和幫助。

學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團體、群眾組織應當開展對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外出務工的農村未成年人的生活關愛、心理疏導、情感溝通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或者其他服務機構,為棄兒、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和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外出務工的農村未成年人提供養(yǎng)護、托管、救助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披露未成年人的隱私,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lián)網等媒體和其他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學校、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科技發(fā)明、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受法律保護。對有特殊才能、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學校、家庭應當予以鼓勵、為其發(fā)展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有關機關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出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應當及時處理,依法懲罰摧殘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或者繼承案件,應當保護未成年人受撫養(yǎng)、教育和繼承的權利。

第四十七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慎用強制措施,減少監(jiān)禁刑罰。

第四十八條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根據(jù)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與成年人分別羈押、分案起訴、分案審理、分別矯治。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實施犯罪前后表現(xiàn)等情況進行調查,也可以委托有關組織進行調查。

第四十九條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到場。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后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派員到場。

除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情形外,應當批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會見被羈押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條 對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解除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刑滿釋放以及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未成年人,其復學、升學、就業(yè)等不受歧視。

對違法和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試行違法和輕罪記錄消除制度。

第五十一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明或者失去監(jiān)護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通過舉辦法制教育學校,對其進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

第五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共同負責服刑在教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管理工作,將服刑在教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納入國民義務教育,并對義務教育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未成年教養(yǎng)人員管理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開展對服刑在教未成年人的職業(yè)技能培訓,相關職業(yè)學校、技工學校應當予以協(xié)助。對學習培訓考核合格、符合規(guī)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fā)職業(yè)資格證書。

第五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學校、村(居)民委員會對不起訴、宣告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處非監(jiān)禁刑罰、被假釋的未成年人,應當采取有效幫教措施,協(xié)助公安、司法機關以及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做好矯治、幫教、復學、就業(yè)培訓等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的單位,應當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及其教職員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在校園及周邊50米范圍內向未成年學生流動銷售商品的,由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__年9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規(guī)定(精選篇7)

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貴州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總體要求

(一)建立由坪東司法所、中心校、派出所、綜治辦、團委、社會事務辦、財政分局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全辦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聯(lián)席會議制度。按照“七五”普法規(guī)劃落實各自職責,共同作好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工作;

(二)坪東街道中心校負責法制教育計劃、課時、教材、師員“四落實”,確保普及法律常識的任務在九年義務教育期間完成;坪東街道綜治辦負責協(xié)調和管理法制副校長工作;團委負責落實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宣傳和相關活動的組織工作;

(三)財政分局負責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建設宣傳教育的經費投入,保障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有效運轉。

二、人員設置及具體職責

設立專人任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負責未成年人保護的協(xié)調工作;對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進行介入,組織并開展形式多樣的專業(yè)服務和幫扶工作;貫徹黨和國家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部署全辦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研究制定全辦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解決工作中的問題,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宣傳教育工作,協(xié)調各部門、各單位落實各項工作措施。

(一)兒童督導員工作職責

1、推進孤困兒童保障工作,制定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

2、選拔、指導、培訓、跟蹤、考核兒童主任等工作;

3、動態(tài)更新孤困兒童信息,建立健全信息臺賬;

4、指導兒童主任開展對孤困兒童的定期走訪和重點核查,做好報告、轉介幫扶等事項;

5、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兒童關愛服務場所建設與管理;

6、開展孤困兒童保障政策宣傳;

7、協(xié)調引進和培育兒童類社會組織、招募志愿者或發(fā)動其他社會力量參與孤困兒童工作;

8、協(xié)助做好孤困兒童社會救助、精神慰藉等關愛服務。

(二)兒童主任工作職責

1、做好孤困兒童日常保障和關愛保護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員會和兒童督導員報告工作情況;

2、組織開展信息排查,及時掌握孤困兒童生活保障、家庭監(jiān)護、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檔,及時將信息報送街道并定期予以更新;

3、指導監(jiān)護人和受委托監(jiān)護人簽訂委托監(jiān)護確認書,加強對監(jiān)護人(受委托監(jiān)護人)的法治宣傳和監(jiān)護督導,督促其依法履行撫養(yǎng)義務和監(jiān)護職責;

4、定期隨訪監(jiān)護情況較差、失學輟學、無戶籍以及患病、殘疾等重點兒童,協(xié)助提供監(jiān)護指導、精神關懷、返校復學、落實戶籍等關愛服務,對符合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兒童及家庭,告知具體內容及申請程序,并協(xié)助申請救助;

5、及時向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所機構報告未滿18周歲,因家庭困難導致生活、就醫(yī)、就學等困難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監(jiān)護缺失或監(jiān)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情況,并協(xié)助為兒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關支持;

6、管理村(社區(qū))兒童關愛服務場所(兒童之家等),配合相關部門和社會力量開展關愛服務活動。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規(guī)定(精選篇8)

法律分析:1、為保護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在安排其工作崗位與工作時間與加班時間,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與WRAP標準;

2、在聘用未成年工之前應當在當?shù)貏趧硬块T登記備案,同時,在進廠之前安排未成年工進行健康體檢,每年要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且在未成年工滿18歲時且距離上次健康體檢時間超過半年以上時,再次安排未成年工健康體檢,記錄所有未成年工的健康情況,并有企業(yè)承當所有的體檢費用。

3、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的工作崗位,如搪膠、調色、噴油、噴漆等工作,并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4、不得安排未成年從事夜班(晚上20~次日6:00),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zhí)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guī)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yè)。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規(guī)定(精選篇9)

蘇州市出臺《蘇州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八項制度》,以“八項制度”組合拳共筑未成年人保護“防護墻”?!鞍隧椫贫取狈謩e為議事協(xié)調制度、信息報送制度、督查檢查制度、宣傳教育制度、項目支持制度、理論研究制度、突發(fā)事件處置制度、考評激勵制度。

議事協(xié)調制度,明確每月召開未保辦例會、定期召開專題會議、每半年召開主任會議,形成未保辦成員單位協(xié)同議事、各級未保辦上下聯(lián)動工作機制;信息報送制度,進一步明確信息報送內容、頻次和途徑,加強全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信息共享;督查檢查制度,通過督查督辦推動重點任務完成,妥善解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問題,規(guī)范未保工作;宣傳教育制度,通過宣講、評選、培訓等形式,立體化全方位宣傳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高群眾知曉率;項目支持制度,支持未保委成員單位開展未成年人保護項目,為未成年人提供特色化、精準化服務,打造蘇州未保特色品牌項目;理論研究制度,面向市未保委成員單位、基層未保辦、高校、專業(yè)社會組織廣泛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實踐理論研究,推進全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創(chuàng)新實踐;突發(fā)事件處置制度,明確突發(fā)事件處置流程,加強未成年人突發(fā)事件的處置力度,快速有效打擊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各類犯罪,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考評激勵制度,以爭創(chuàng)全國未成年人保護示范市(區(qū))和平安蘇州建設為總抓手,納入對各板塊、部門和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者的績效考評體系,研究出臺鼓勵社會各界主動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激勵措施,全面推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開展。

__年以來,蘇州市持續(xù)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推進,出臺《關于加強特殊困境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蘇州市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yè)從業(yè)人員入職查詢和從業(yè)禁止制度實施辦法》,撥付專項資金,組織未保主題宣傳月活動和優(yōu)秀案例評比活動,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案件的審理,推進強制報告制度落實,加強對未保網絡信息的監(jiān)管,多措并舉加強學校保護,推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的偵破,推動托育服務發(fā)展,持續(xù)推進幸福港灣項目,組織1000多個愛心暑托班活動,受益人數(shù)超23萬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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