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行業(yè)培訓心得體會(2)
最新建筑行業(yè)培訓心得體會
建筑行業(yè)培訓心得體會篇3
本學期通過對《建筑法規(guī)》的學習,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學專業(yè)相關法律知識,受益匪淺。其中讓我體會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在學習該課程之前對新聞報到的建設事故聯(lián)想到的大概只有這樣的大眾詞匯:政府無能腐敗,國人內心浮躁,急功近利,開發(fā)商等見利忘義,缺乏良心和誠信,豆腐渣工程之類。雖然這認識不是很錯,但身為建筑學學子,這樣的認識太過于膚淺。假若把中國的建設市場比作一架問題多多的機器,那么我們就應該去了解機器中的構架和每一道工序,找出導致故障的問題,并在我們將來的從業(yè)生涯中避免這個問題。我們比中國建設市場,好比這臺機器中的一個零件,懂法守法以法約束自己監(jiān)督他人,那么中國建設市場健康發(fā)展,中國建筑名揚世界,指日可待也。。。。。。所以我們應該做一個懂法守法的建筑人。
接下來具體結合課本比較感興趣的幾個知識點談談個人心得和體會,如有錯誤的地方希望能得到老師的指正:
第一章:工程建設法律的結構和作用
“工程建設法律指的是規(guī)范工程建設行為的法律,它不僅包括直接規(guī)范工程建設行為的法律,也包括與工程建設行為密切相關的法律。”第一章開頭的首句話就提醒我們,建設工程法規(guī)涵括的范圍之廣。它規(guī)范貫穿了建設的全部領域與全過程,它很詳盡、細化到了基本操作層面。如果想學好,一定要勤翻相關法律,思考相關案例。學習建設法規(guī),不能僅靠死記硬背,應在記憶、理解的基礎上掌握問題的要點,不僅要掌握該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而且應結合識記和領會的基礎知識、原理和互動關系,能夠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
第一章還給我們介紹了建設法規(guī)的豎向和橫向結構及其作用。豎向結構主要講述了不同等級法律之間的關系,從憲法到地方性行政規(guī)章再到國際條約,相關的建設法規(guī)都滲透其中。期中包括五個層次:建設法律,建設行政法規(guī),建設部門規(guī)章,地方性建設法規(guī),地方建設規(guī)章。建設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設法律不得與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設法規(guī)相抵觸,否側。其相應規(guī)定是為無效。
橫向結構則主要從整個建設過程中分別接觸到的建設法規(guī),這個直接關系到以后我們的從業(yè),所以我覺得有必要記下來:
規(guī)范決策階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
規(guī)范招標階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 規(guī)范勘察設計階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
規(guī)范施工階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chǎn)管理條例》
除上述設計建設工程各主要階段的主要的法律、法規(guī)外,還涵蓋了整個建設工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與工程建設活動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這些有著各自調整范圍的法律、法規(guī)構成了工程建設法律體系的橫向結構。
工程建設法律的作用五方面:引導作用、評價作用、教育作用、預測作用、強制作用。這個很容易理解。主要說明了工程建設法律的重要性和對社會的意義。
第二章:工程建設法律基礎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人身關系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的總體。民法是現(xiàn)代國家基本法之一。”
通過這一章的學習,掌握了一些民法基本的知識,為深入學習工程建設法律打下扎實的基礎。由于跟生活密不可分,所以學起來不會覺得枯燥。
下面總結一下這一章的重點難點和學習過程中思考的問題。
1、 民法的內容: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責任。
2、 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
主體:
自然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在我國民法中,公民和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法律上是這樣的,但是現(xiàn)實中人的地位總是被分為三六九等當然包括法律地位。貧民上訴無門,官員欺壓百姓,農民工以死討要工資這些惡性事件在中國社會屢見不鮮了,總的來說還是法律意識薄弱,百姓不會使用法律這把利劍,使得官員對法律的藐視。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成立的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chǎn)或這經(jīng)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結構和場所。法人又分為企業(yè)法人和非企業(yè)法人,企業(yè)法人以盈利為目的社會經(jīng)濟組織。像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中外合資企業(yè)、中外合作企業(yè)、外資企業(yè)、股份有些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等都是企業(yè)法人。非企業(yè)法人則是為了實現(xiàn)國家對社會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其他組織,這個比較難理解,是指依法或者依據(jù)相關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chǎn),
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各類組織。不具備法人資格,個人理解可能是這類型的組織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吧?這類組織有付屬性醫(yī)院、學校等事業(yè)單位和一些不完全具備法人條件的協(xié)會、學會、研究會、俱樂部等社會團體。
客體:
法學理論上課題一般表現(xiàn)為財、物、行為和非物質財富
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這是民
事法律關系的核心,直接體現(xiàn)了主體的要求和利益。
套用到建設工程中,假如a設計公司為華農勘察設計一棟新教學樓,那么主體是a設計公司和華農,客體是勘察設計的這個行為,內容是華農向a設計公司支付一定費用的義務,a設計公司提交給華農一個滿意的勘察設計結果,和收取相應費用的權利。
3、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的民事法律
行為,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這一部分的內容比較難理解的是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議定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一開始百思不得其解,字面上的意思這明明就是代理人無權代理的錯誤。而且假如被代理人已經(jīng)跟代理人解除代理關系了,若代理行為造成的損失還是由被代理人承擔的話,那么對于被代理人來說豈不是很冤。解釋這一行為為
什么有效的關鍵詞在于有理由相信。我想這條規(guī)定是出于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考慮的,對于第三方來說他是善意的,而且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也就是說在第三方從客觀角度上看是沒有過錯的。然而對于代理人來說,看似沒有錯誤,但其實被代理人是有不明顯過失的,他沒有告知善意的第三方代理人沒有此代理權。至于為什么沒有告知是被代理人的過錯可能基于這兩點吧:首先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保護善意第三方,這畢竟是或者曾經(jīng)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二者,關鍵還是“有理由相信”這種理由可以是這種代理行為在之前有效地發(fā)生過數(shù)次等等。
4、 民事權利:
物權,這是與生活息息相關的民事權利,有必要認真理解什么是物權和如何保護自己的物權。
債權跟物權不同的是:物權是對世權,債權是對人權;物權是絕對權和支配權,債權是相對權和請求權;物權的課題只能是物,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物、行為和智力成果。
知識產(chǎn)權有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
5、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時間。一開
始對這句話的疑惑是保護民事權利為什么要規(guī)定一個時間,相關機關不是應該以人為本,時刻保護群眾的權利嗎?后來想想這也許是從節(jié)約社會運行成本來考慮的吧,例如有些陳年舊案追查起來的確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規(guī)定個時效,能盡量避免社會的人力物力的浪費。
6、 合同法基礎:簽訂合同一般要經(jīng)過要約與承諾兩個步驟,而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有
起特殊性,需要經(jīng)過要約邀請→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三個步驟。1、要約邀請:指當事人一方邀請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約的意思表示。2、要約:當事人一方想另一方提出合同條,希望另一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承諾:指要約人完全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這一節(jié)中個人認為比較難理解的是要約邀請,要約,承諾這幾個名詞。下面以投標為例介紹一下這幾個名詞:投標是投標人發(fā)出的要約,中標通知書則是招標人做出的承諾。一般情況下,都是承諾送達要約人時生效,這即是一般合同中承諾生效的“收信主義”。但是,《招標通知書》中對承諾的生效采用了“發(fā)信主義”,即做出承諾時即生效。
第三章:建筑法
這一章比較難理解章節(jié)是建筑工程的發(fā)包承包過程中的問題。有兩個問題我覺得需要特別注意的:
肢解發(fā)包,指的是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書上把導致發(fā)包人變相規(guī)避招標列為直接發(fā)包的弊端,個人覺得這邏輯關系有時候應該是這樣:發(fā)包人為了規(guī)避招標而非法肢解發(fā)包,從而使建設工程面臨以下弊端:
(1)不利于投資和進度目標的控制,本該有一家承包商來完成的東西,變成有兩家或這兩家以上的承包商來完成。就像一個機械玩偶本該用一個型號的零件,你強制用兩種型號,可想而知,這玩偶組裝難度大大提升,而且性能也會出現(xiàn)不定性的問題。
(2)管理成本的增加,這個很容易理解,本來只要管理少個承包商,如今要管理多個。難度和成本都增加。
(3)發(fā)包成本的增加,肢解發(fā)包必然會使發(fā)包次數(shù)增加。
轉包,指的是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從字面上可以很容易看出轉包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所以轉包是被禁止。轉包的弊端如下:
(1)導致工程款的流失,每次轉包都會使原來用于工程建設的用款轉為管理用款。
(2)不可預見的風險增加。
(3)管理的難度增加。
都很容易理解就不把書上的原話再抄一遍了。
總的來看肢解發(fā)包百和轉包害而無一利,但是總有些發(fā)包人財迷心竅,鋌而走險,自私自利,或者一些監(jiān)督執(zhí)法機關利益熏心,對這種違法行為視而不見。這就不是法律本身的問題了,還是回到社會層面上的問題。。。此處省略10000字。。。
總結: 由于時間關系和字數(shù)要求,后面的章節(jié)就不在這里論述了??偟男牡皿w會是我們必須要學好建設法規(guī),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提高自己從事建設行業(yè)的法律水平;提高在從事建設領域作為當事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增強對建筑法規(guī)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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