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薩特哲學論文(2)
薩特哲學論文篇二
薩特存在主義哲學之淺見
一、存在主義與自由選擇
1、“自在”與“自為”
薩特認為 哲學 的基本 問題 是存在問題,并將存在區(qū)分為自在的存在和自為的存在兩種。想要理解薩特的存在主義,必須首先弄清這兩個概念的涵義。
所謂“自在的存在”,是指超出意識之外的東西,相當于一般所說的事物和人的未知之根源與本質,這種本質是“超現(xiàn)象的”,掩蔽在深處的東西。它永遠、絕對地存在,但卻是偶然的,沒有必然性,無法真正認識。因此它是一個異己的、荒誕的、令人厭惡的世界。
所謂“自為的存在”就是指人的主觀意識。它是真正的存在,同時卻又是一種虛無。因為它是自由的,不確定的。它永遠不是什么東西,它總要成為什么東西。因此它使“現(xiàn)在”永遠成為對自我的否定和不滿足,就此成為虛無。
自在的存在和自為的存在在性質上是相對立的,但二者又是統(tǒng)一的。一方面自為的存在不能離開自在獨立地存在,沒有自在的自為將流于抽象,就像沒有音高和音色的聲音一樣不能存在。另一方面,自在的在僅僅是,至于是什么,這是自為或意識所賦予的。如果沒有自為的出現(xiàn),自在就只是一種毫無意義、毫無價值、本身不含有任何區(qū)別的渾然一體的東西。自在只有依賴人的意識才能得以說明,才能成為有意義的真實性的存在。
2、存在先于本質
薩特即是把純粹的主觀性,即自為,當作人的基本存在;把它作為哲學的出發(fā)點,并由此推導出外部客觀世界的存在。因此“人的存在”或者說“純粹主觀性”被當作了宇宙間一切事物的基礎和本原。人的存在被認為是第一性的。基于此,對于人的存在及本質問題,薩特一反“本質先于存在”的傳統(tǒng)觀念,提出了“存在先于本質”的觀點。
所謂“存在”是指“人的實在”或“自我”。即個人的主觀性。所謂“本質”是指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在行動中造成他自身的規(guī)定性。存在先于本質這個命題的基本意思是:人最初只是作為一種純粹的主觀性而存在,人的本質,人的各種特征都是后來由主觀性自行選擇和造就的。所以說,世間并無人類本性,因為世間并無設定人類本性的上帝。人,不外是由自己造成的東西。物則不同,它們不能選擇和造就自己的本質。物的本質是由人的意志所給予的,是人按照自己的需要、目的,通過意識的作用,使之具有某種意義和價值,也就是使它具有本質,然后才作為某物而出現(xiàn)在世界上。顯然某物出現(xiàn)之前,它的本質已先存在于人的意識之中了。所以物是本質先于存在的。這樣人和物便截然區(qū)別開來,從而肯定了人的價值和尊嚴,強調了人的主觀能動性,強調了人的地位和作用,激發(fā)人們采取積極的行動,去創(chuàng)造自己的本質。因此薩特的存在主義事實上是一種行動哲學。
3、自由 理論
薩特認為自為是絕對自由的,不受任何東西,包括自身的束縛,它不斷否定、創(chuàng)造著自己, 發(fā)展 著自己,正因為人是完全自由地造就他自己,人從根本上說就是自由的。同時人的自由亦先于人的本質,人并不是首先存在以便后來成為自由的,人的存在和他“是自由的”這兩者之間沒有區(qū)別。但是薩特所說的自由并不意味著達到目的和是否成功,而只意味著選擇的自主。只要可以選擇,即是自由,甚至不選擇,也是一種選擇,即選擇了不選擇,也是自由。在薩特看來,人的絕對自由只是說明人被拋入塵世是孤立無依的。因為什么也決定不了他。他就只得自己決定自己,自己選擇,自己造就自己。人的一生也就是一個不斷選擇的 計劃,不斷地自由選擇,創(chuàng)造著自己的本質,不斷地向著未來的道路自我造就自己。
4、責任與人道主義
薩特 分析 了人之所以被判定為自由的原因:第一,上帝不存在,沒有天賜的戒律可以依據。個人無依無靠,必須自己去探索和選擇;第二,沒有先驗的、普遍的人性,因而也就沒有一種普遍的倫 理學 指示你該如何做,你的意志是絕對自主的,可以在各種可能性中進行選擇;第三,世界是荒誕的,無所謂必然性,沒有客觀的必然性能束縛自我的自由選擇。既然如此,那么還有什么能夠為個人提供普遍的價值標準呢?沒有。人的一切行為準則,一切是非善惡的區(qū)分都是由個人自己確定、自由選擇的,沒有什么客觀的倫理道德規(guī)范和準則。但是薩特認為,人既然是絕對自由的,那么,不管發(fā)生什么情況,每個人必須對自己的選擇、行動和價值承擔全部責任。此外,在現(xiàn)實世界中人的存在不是孤立的、純粹的,而總是處于某種境況之中。通過某個人的選擇,他牽連到全人類。這就是說,我們不僅對自己負責,而且要對一切人負責,這就是人的意義和價值。在這里,薩特把存在主義變成了一種人道主義。
5、“煩惱”與“存在”
最后,薩特指出伴隨著自由和責任的是人的“煩惱”。因為并非人選擇了絕對自由,而是自由選擇了人,人是生來被判為自由的,人不得不自由。因此人自由得無所依傍,面對許多不確定的選擇左右為難,不安恐懼,憂慮而煩惱。但是薩特卻認為人只有在煩惱、孤寂、絕望等低沉的情緒下才能體驗到自己的真正存在。當我們沉湎于日常的世俗生活中,往往不能真正與內在的自我相接觸,因而通常并不意識到自我。只有在低沉的情緒下才感到自己是能動的人,自由的人。薩特說,煩惱決不會使人們“放下行動”,反之,這正是他們行動的條件。薩特號召人們在這個“荒謬”的充滿矛盾的世界上有所行動,有所作為,努力進取,敢于負責,去創(chuàng)造生活。這也就是存在主義作為一種“行動哲學”的真諦。
二、我對薩特存在 哲學 的粗淺看法
我們從薩特身上能夠看到一種悲天憫人的崇高責任感。薩特宣揚自己的哲學是要拯救危難中的全人類。不是一種東西越 科學 ,越是真理,就越能解救人類。事實上, 現(xiàn)代 科學創(chuàng)造的文明和財富反倒成了支配人、奴役人、異化人的負面力量。它使人的物質生活更加滿足,卻造成了人類精神上更大的空虛??茖W否定上帝,否定了普遍的人性,使人類在精神上自由得無所適從,這種“輕”是人的生命所不能承受的,這種輕使人類的道德、約束通向絕對的功利,道德必須對自己有利,否則道德便一文不值,便會被拋棄。人類的道德就此淪喪。人們被享樂、拜金、利己的思想所左右、吞食,在這個不可理喻的世界里,要么平庸、沉淪,要么唯利是圖,喪心病狂。
如何拯救人類于這場危難呢?薩特從悲觀的深層本質中引出了樂觀的行動,讓個體擁有前所未有的自由,讓這種自由變成主動,去創(chuàng)造,去負責,去營造全人類的人道。在這里個體的存在和自由與全人類的人道屬于兩種不同的范疇,前者屬于主觀的內心體驗,后者屬于客觀的需要,前者是達成后者的一種手段。通過思考薩特的存在主義哲學,個體樹立了積極入世的思想和全人類的人道觀念,存在主義哲學不過是一個通往“秘密高地”的梯子,當我們通過它到達了目的地,梯子便被我們拋在了身后,停止了對于領悟者的指導意義。薩特并沒有用自己的存在主義反對人類理性和客觀真理,而只是把他的存在主義視為一種思想服務。
現(xiàn)在我們針對一些對薩特存在主義哲學的偏見進行具體的 分析 :
1、將薩特的存在主義哲學定性為一種主觀唯心主義。
這種定性是 機械的,膚淺的,缺乏具體分析的。薩特首先承認了客觀“自在”的存在,人不是決定萬物客觀上的存在,而只是決定它們意義上的存在。因此薩特只是利用了唯心主義的東西來完成有別于傳統(tǒng)的另一種方式的思考。這種思考是于人有益的。正所謂“望梅止渴”,梅本來是客觀上不存在的,因為望見的只是馬踏的煙塵。然而主觀上以為它是梅,賦予它梅的意義,做一番梅的思考,卻達到了止渴的目的。
2、批判薩特所講的人都是單個的人,說他強調人的個別性、具體性,否定普遍性。
這種批判實在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薩特的存在主義哲學就是寫給一個一個的個人看的。是寫給每個個人的人生哲學,而不是寫給集團成員的共同綱領。它是為單獨個體準備的一種思想方式,是作用于單個人內心的東西,人在“普通人”之中,沉淪了太久,是時候了,應該覺醒了。薩特的 理論 是在單個個體的心中成為真理的,若要加之于全人類,就必須上升為存在主義的人道主義。在薩特看來,對于個人,若為自己,則絲毫不應存在道德的束縛;但若對于全人類,則有不可擺脫的人道責任。因此薩特并沒有宣揚極端個人主義,他試圖把個體從“普通人”的庸俗中拯救出來,同時又沒有將個體放任自流,而是將其納入人道主義的巨大責任中來。
3、有些人總愛抓住薩特“他人即地獄”這句名言,從中得出薩特宣揚個人利己主義和無政府主義的結論。
這純粹是一種蓄意歪曲。事實上,薩特只是認為他人是一種異己力量,他們使我們感到身不由己,使我們焦慮不安,他們妨礙了我們的自由。薩特是要鼓勵人們勇于抉擇,敢于沖破世俗的阻礙,擺脫普通人的惰性和勢利等庸俗的束縛,強調要敢于行動,不為他人和世俗所左右。并非要個人擺脫他人和 社會 。否則其存在主義就成了遁世哲學,而不該是公認的入世哲學。
4、薩特的哲學的確稱不上是科學的,但是并非只有絕對的科學才能指導生活,并非科學之外就沒有另一種方式的真理。一種理論不可能面面俱到,它只要說中真理的一部分,于人有益,就已經足夠了。
5、薩特說,所謂哲學就是體現(xiàn) 時代 的“上升”階段的東西,在它那個時代里,是具有推動 政治 ,左右社會的 實踐意義的,而且,每一種真正的哲學,當它所表現(xiàn)的那些 歷史 因素還沒有被克服時,它也是不可能超越和克服的。
薩特是個具有強烈時代感的哲學家。在法蘭西民族危難之機,他的理論激發(fā)了人們要求從法西斯統(tǒng)治下解放出來的強烈愿望;也反映了人們試圖掙脫不可知的命運的束縛,而自己去掌握自己的命運的愿望,在那個時代,科學的理論是不能夠救國救民的,只有充滿激情的理論才能鼓舞人們的斗志。而現(xiàn)在,雖然薩特的時代已經不在了,存在主義失去了它的戰(zhàn)斗意義,但是薩特的哲學仍然沒有被我們的時代所超越,對于人生它仍然具有巨大的指導意義。對于爾虞我詐,損人利己,推卸、逃避責任的現(xiàn)實,薩特的道德責任論仍然發(fā)揮著進步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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