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如何處置婚前房產
離婚后如何處置婚前房產
婚前買的房,離婚之后如何處置,這往往會成為離異夫妻財產爭議的焦點所在。今天學習啦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離婚后如何處置婚前房產的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離婚后如何處置婚前房產
(1)工商注冊登記的股份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如夫妻共同設立或以一方名義與他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某種需要夫妻將應該享有的股份以不同比例在工商局注冊登記,這個登記是否視為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問題?有人認為,應視為夫妻對公司股份的約定,在處理分割時應安該約定分配,這樣不必變更公司股份,也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但是,這種觀點與婚姻法規(guī)定的財產制度和本條規(guī)定的約定制精神不符,因為其一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性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股份公司的股份雖登記在夫或妻名下,但卻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與以夫或妻名義購買的房屋,所得的工資、存款等的性質一樣,不能因在一方名下而否定其作為共同財產的性質;其二,對于夫妻共同設立的股份公司登記比例不同,有的主要是基于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滿足此項規(guī)定,如公司法要求2名以上股東,夫妻以不同股東、不同股份在工商登記,而不是夫妻出自本意約定各自實際應得的份額;第三、法律規(guī)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18條規(guī)定。夫妻名下注冊的股份,即使是一個約定,也是不明確的約定,例如股本來源是夫妻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股份利潤的分配歸誰?離婚時股份的歸屬,股份負債時的分擔等都是不明確的;第四,有的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均來自共同財產,且經營均系由一方或雙方在婚后付出勞動維持,以注冊份額視為股份歸屬約定顯然不公平;第五、現(xiàn)實中多數(shù)公司股份是登記在男方名下,如注冊在誰名下即視為約定歸誰,顯然侵害了作為弱者的婦女的權益,這種所謂的“約定”顯然違背了女方的真實意愿,按約定處理必然會激化矛盾,不利于糾紛解決。因此,工商股權股份登記,只能認定為成立公司時夫妻對以誰的名義登記的約定,這種登記約定不具有本條規(guī)定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本質特征,除非夫妻另有書面明確約定該注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協(xié)議離婚過程中,雙方為離婚而簽的各種財產分配協(xié)議,能否視為約定? 這種現(xiàn)象在審判實踐中很常見,對此協(xié)議應區(qū)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協(xié)議離婚過程中以各種書面形式簽訂的協(xié)議,如果能舉證證明是以協(xié)議離婚作為成立條件的,則應認定為附條件約定,當協(xié)議離婚這個附條件未成就時,約定不生效,一旦協(xié)議離婚條件成就則應認定約定有效,反之,如果約定未附任何條件,只明確某項財產歸誰所有,則應認定為不附任何條件的有效約定。對于雙方通過登記機關協(xié)議離婚,領取離婚證后,一方又反悔,提起財產訴訟的,除非一方有證據(jù)證明約定是在欺詐、脅迫、規(guī)避法規(guī)等違法情形下簽訂,否則應認定為有效約定,不應支持試圖用財產騙取離婚,之后再推翻約定拿回財產的做法。
(3)對夫妻財產約定中“約定不明”的理解,這個問題在現(xiàn)實中比較復雜。根據(jù)該條文的立法精神,約定不明應包括約定的具體財產項目不明,具體財產指向不明,約定部分財產歸個人或歸共同所有的,哪部分財產及其財產權益歸屬不明等等,都可以導致處理約定時視為約定不明。如某夫妻在結婚時約定房屋屬一方所有,卻不寫明房屋坐落房權證號,如果約定為所有人一方不能證明該約定內容沒有歧義,則應該認定為未約定具體財產指向,認定為約定不明。即夫妻財產約定無論是財產權益歸屬不明,還是財產具體指向不明,都應該認定為約定不明。
(4)約定的夫妻一方債務,第三人對夫妻約定不知情,而約定對外沒有效力時,夫妻離婚,第三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問題,這主要涉及程序法的問題,即離婚案是否有第三人?有人主張離婚案應允許第三人參加訴訟,有人則認為,離婚是夫妻雙方的私事、涉及有許多隱私,允許第三人界入,并不利于糾紛解決。本文主張第三人行使自己的債權應另案訴訟為妥,當債權人得知離婚訴訟,可另行起訴。因為該債務的承擔,可能是離婚的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承擔,最好是中止離婚案審理,待債務案件審結后再審理,如債務案判定由夫妻共同還債,或者非債務人一方償還,則受損一方可在離婚訴訟中行使請求賠償權,法院可合并處理,如果債權人在債務人夫妻離婚生效后才得知,則可以已離婚的雙方為共同被告繼續(xù)追償。
在夫妻財產制度中,法定財產制度,夫妻特有財產制度,夫妻約定財產制 度,從形式上構成了比較完整和合理的夫妻財產制度,他們相輔相存,又互為補充。在審判實踐中認定夫妻財產,首先要考慮的就是夫妻對財產是否有約定,有合法約定的就應依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才考慮按照法定夫妻財產處理,在法定財產中,首先又應該確認夫妻特有財產,再確定夫妻共有財產,即在審判實踐中,應該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依法定,而法定中又要先考慮特定。
我國新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財產制度內容十分豐富,需要探討的問題也很多,例如夫妻財產制度內容的問題,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制度與公司法、合同法、繼承法等法律規(guī)定之間的沖突問題等等,對民事審判和社會實踐生活,都是相當重要的問題。時代發(fā)展,特別是我國加入wto,與國際接軌,勢必給夫妻財產制度也帶來許多新課題,這就需要在實踐中,遇到問題不斷探索、總結、提高,為建立我國婚姻法合理完善的夫妻財產制度做出應有的貢獻。
男方婚前買的房產離婚后歸誰所有?
父母在兒子結婚前給他買了一套房子,當時寫的是父母的名字,在兒子婚后兩年多后轉到了其的名下,但當時沒有進行公證?,F(xiàn)在兒子與其妻子感情不和,準備離婚,這房子應該歸誰所有? 據(jù)的律師介紹,在沒有公證的前提下,如果房產證上面的“共有人”一欄里沒有填寫任何內容,這套房子就是兒子結婚后贈與他們夫妻的,屬于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如果“共有人”一欄里填的是“無”,那么這套房子就屬于該父母的的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