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官的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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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官的詭辯
從前有一個縣官要買金錠,店家遵命送來兩只金錠??h官問:“這兩只金錠要多少錢?”店家答:“太爺要買,小人只按半價出售。”縣官收下一只,還給店家一只。過了許多日子,他不還帳,店家便說:“請?zhí)珷斮p給小人金錠價款。”縣官裝作不解的樣子說:“不是早已給了你嗎?”店家說:“小人從沒有拿到啊!”縣官拍案大怒道:“大膽刁民,本官要你兩只金錠,你說只收半價,我已把一只還給了你,就折合那一半的價錢,本官何曾虧了你!”
店家聽罷,苦不堪言。
這位縣太爺為了勒索錢財,絞盡腦汁想辦法訛人。他的話乍聽起來似乎有理。我們假定原先每只金錠1000 元,店家說只按半價出售,即每只降為500 元。現(xiàn)在縣官不是把兩只金錠都留下,而是只留下一只,把另一只仍按1000 元計算退還給店家,其中500 元是減了半價之后的金錠的價錢,余下的500 元作為自己留下的那只金錠的價款付給了店家。這里的奧秘就在于,首先,退還的那只金錠不應(yīng)仍按1000 元計算;其次,這只金錠原先并沒有付錢(如果原先已經(jīng)付了1000 元,減了半價之后也就無須退還了),因而它仍然是店家的而不屬于縣官,怎么能用它折合留下的那只金錠的價錢呢?把原來屬于別人的東西當成自己的東西來頂帳,這就是縣官玩弄的強詞奪理的詭辯。從概念的角度看,就是故意混淆概念,即把“還給了你一只金錠”等同于“還給了你一只金錠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