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競爭性談判公告
公開競爭性談判能使供求雙方能夠進行更為靈活的談判。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公開競爭性談判的相關內容,供你閱讀參考。
公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的區(qū)別01
競爭性談判這個概念是從《政府采購法》里出來的,用政府采購法來解釋,區(qū)別就是適用范圍和招標流程上有區(qū)別,內容很多在這里只能簡單講講: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三十八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的基本程序02
談判文件中至少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標準等事項。談判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公告。公告至談判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一般不得少于5天,采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項目一般不得少于10天。
談判文件至少應當包含《政府采購法》第38條第2款要求的內容,但通常應當包含:
(1)談判邀請函;
(2)談判供應商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
(3)報價要求、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及談判保證金的交納方式;
(4)談判供應商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證明;
(5)談判項目的技術規(guī)格、要求和數量,包括附件、圖紙等;
(6)合同主要條款和簽訂方式;
(7)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時間;
(8)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廢標條款;
(9)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談判時間及地點;
(10)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招投標類采購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天。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適用條件中有一條是“招標所用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因此,競爭性談判采購從發(fā)布談判文件到供應商響應的時間可以比招投標采購短,但也應當有一個合理的時間段,如果間隔時間太短,不利于參加談判的供應商理解、分析談判文件及做出應答,5~10天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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