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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海軍條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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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倫敦海軍條約》不僅涉及到了輔助艦艇的噸位、艦齡等相關規(guī)定,也對主力艦的休止時期作了相關的規(guī)定。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了倫敦海軍條約全文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倫敦海軍條約全文

  第一部分

  第一條

  簽約國中的三個主要海軍強國(美、英、日--譯者)同意在1931年到1936年之間,不行使其根據(jù)1922年2月6日《華盛頓海軍條約》第二章第三部分,為替換舊艦而建造新主力艦的權利。

  此條文與根據(jù)上述條約第二章第三部分第一節(jié)的(c)段中,關于因事故喪失或毀壞的主力艦的替換工作無關。

  法國和意大利可以根據(jù)上述條約的有關條文,按照其1927年和1929年的造艦計劃,繼續(xù)建造替換主力艦。

  第二條

  1, 美國、英國和日本應將以下規(guī)定之主力艦予以廢棄或退役處理: 美國: 佛羅里達號 猶他號

  阿肯色號或懷俄明號 英國: 本鮑號 鐵公爵號 馬爾巴羅號 印度皇帝號 虎號 日本: 比叡號

  (a)、除 (b)小段中規(guī)定之主力艦外,上文中所提及之主力艦,除非按照華盛頓條約第二章第二條 II(c)小段規(guī)定之方法改裝為專門的靶艦外 ,應按以下規(guī)定之方式銷毀:

  美國應解體的主力艦中的一艘,英國應解體的主力艦中的兩艘,其根據(jù)華盛頓條約第二章第二條III(b)小段進行解除作戰(zhàn)武裝處理的工作,應在本條約開始生效后12個月內(nèi)完成。其解體工作應在本條約生效后24個月內(nèi)完成。美國應解體的第二艘主力艦 ,以及英國應解體的第三艘和第四艘主力艦,其相應工作應分別在本條約生效后18個月和30個月內(nèi)完成。 (b)、在本條中規(guī)定予以廢棄的主力艦中,以下主力艦可以改造為訓練用途 美國:

  阿肯色號或懷俄明號 英國: 鐵公爵號 日本: 比叡號

  上述軍艦的武備拆除工作應該根據(jù)華盛頓條約第二部分相關規(guī)定為標準進行。拆除武備的工作,美國 和聯(lián)合王國在本條約生效十二個月內(nèi)開始,日本在十八個月內(nèi)開始進行。并在 開始工作后不超過六個月的時間內(nèi)完成。

  不作為訓練用途的軍艦,拆除武備的工作在本條約生效后十八個月內(nèi)開始,并在三十個月內(nèi)完成徹底解體的工作。

  2,依照華盛頓條約,對主力艦處理的工作是強制性的。包括法國或意大利為替換舊戰(zhàn)列艦而將要建造的軍艦,以及現(xiàn)存的所有華盛頓條約第二章第三部分第二條提及到的戰(zhàn)列艦。本條約前款未規(guī)定提前予以廢棄的戰(zhàn)列艦,在本條約有效期間內(nèi)可以繼續(xù)保存。

  3,對舊戰(zhàn)列艦進行噸位限制內(nèi)替換工作的權利,不因新艦建造的延遲而失效。在此情況下,被替換的舊軍艦可以一直保留到后續(xù)艦完工,不受華盛頓條約第二章第三部分第二條規(guī)定的解體限期的限制。

  第三條

  1,華盛頓條約第二章第四部分中關于 航空母艦 的定義由以下標準取代:

  "航空母艦"指所有搭載飛機作為武器、飛機可由其上起飛和著陸的、用于戰(zhàn)斗用途的水面艦船,不論其排水量如何。

  2,在并非改建或改裝為航空母艦用途的主力艦、巡洋艦或驅(qū)逐艦上安裝飛機起飛平臺和著陸甲板的工作,不會使此類軍艦被認定或劃分為航空母艦.

  3,以1930年4月1日為準,所有現(xiàn)存的主力艦不得安裝飛機著陸甲板。

  第四條

  1,美、英、日三國不得建造或獲得排水量等于或小于 10,000 噸 (10,160 公噸)、所裝備的艦炮口徑超過6.1 英寸 (155 mm)的航空母艦。

  2,從本條約正式生效之時起,美、英、日三國不得在其管轄的領土范圍之內(nèi)建造排水量等于或小于 10,000 噸 (10,160 公噸)、艦炮口徑超過6.1 英寸 (155 mm)的航空母艦。

  第五條

  任何航空母艦不得設計、裝載威力超過華盛頓條約第九、第十條,或本條約第四條規(guī)定水平的武備。

  華盛頓條約第九、第十條所提及的任何有關6 英寸 (152 mm)口徑艦炮的條文,其口徑數(shù)值由 6.1 英寸 (155 mm)替代。

  第二部分

  第六條

  1,華盛頓條約第二章第四部分中關于確定標準排水量的規(guī)定,適用于各簽約國的所有水面作戰(zhàn)艦艇 。

  2,潛艇的標準排水量是指其位于水面狀態(tài)時的排水量 ( 不包括非水密隔艙中的海水重量) 。包括所裝備的魚雷、引擎和出海所需物資,武器和彈藥,設備,人員給養(yǎng),零件,以及為出海所必須的其他儲備,但是不包括燃油、潤滑油、淡水和壓艙水。

  3,所有的海軍艦船,都要根據(jù)其排水量噸位水平來進行分類和級別劃分。本條約中所提及的"噸",除特殊標明為"公噸"之處外,均為折合2240磅的英噸(1,016公斤)。

  第七條

  1,各簽約國不得獲得或建造標準排水量超過2,000 噸 (2,032 公噸)或者裝備口徑超過5.1 英寸 (130 mm)的艦炮的潛艇。

  2, 各簽約國保留、新建或獲得的潛艇中,可以有三艘最大排水量不超過2,800 噸 (2,845 公噸)的潛艇;這些潛艇搭載的艦炮口徑不得超過 6.1 英寸 (155 mm)。在此限額之內(nèi),法國可保留一艘已下水的、排水量2,880 噸 (2,926 公噸),艦炮口徑 8 英寸 (203 mm)的大型潛艇。

  3, 各簽約國在1930年4月1日之前擁有的、排水量不超過2,000 噸 (2,032 公噸) ,但是艦炮口徑超過 5.1 英寸 (130 mm)的潛艇,可以予以保留。

  4,從本條約正式生效之時起,美、英、日三國不得在其管轄的領土范圍之內(nèi)建造排水量超過2,000 噸 (2,032 公噸)或艦炮口徑超過 5.1 英寸 (130 mm)的潛艇。本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情況除外。

  第八條

  各簽約國所擁有的下述種類的艦船,其數(shù)量不受限制: (a)排水量在600 噸 (610 公噸)及以下的水面戰(zhàn)斗艦艇;

  (b)超過 600 噸 (610 公噸),但是沒有超過2,000 噸 (2,032 公噸)的作戰(zhàn)艦艇,只要不屬于下面所規(guī)定的狀況的:

  (1)裝備口徑超過6.1 英寸 (155 mm)艦炮的; (2) 裝備四門以上口徑超過 3 英寸 (76 mm) 艦炮的; (3)設計或改裝用以發(fā)射魚雷 的; (4)航速超過20節(jié)的

  (c) 不是專門用于作戰(zhàn)用途,而是用于艦隊補給、軍隊和武備運輸、以及其他類似用途的艦船,只要不屬于下面所規(guī)定的狀況的: (1)裝備口徑超過6.1 英寸 (155 mm)艦炮的; (2) 裝備四門以上口徑超過 3 英寸 (76 mm) 艦炮的; (3)設計或改裝用以發(fā)射魚雷 的; (4)航速超過20節(jié)的; (5)有裝甲保護;

  (6)設計或改裝用以布放水雷 的; (7)被改裝用于飛機降落的;

  (8)在中線上布置超過一部飛機彈射器的,或在舷側(cè)各有一部飛機彈射器的; (9)如果已經(jīng)安裝接收飛機降落的設施,設計或改裝用來在海上接收超過三架飛機的

  第九條

  本條約第二部分中附則一,關于艦船替換規(guī)則的規(guī)定,適用于排水量不超過 10,000 噸 (10,160 公噸) 的水面艦船,但是航空母艦除外。其替換規(guī)則依華盛頓條約規(guī)定為準。

  第十條

  本條約生效后,各簽約國建造的作戰(zhàn)艦船,除主力艦、 航空母艦以及第八條規(guī)定的艦船之外,在下水后一個月之內(nèi)以及完工后一個月之內(nèi),其建造國應當通知其他簽約國如下內(nèi)容: (a) 鋪放龍骨的日期以及下列詳情: 該艦的分類;

  以 噸和公噸標示的標準排水量;

  尺寸規(guī)格,即:水線長、水線或水線下最寬處的寬度; 標準排水量時的航速; 最大艦炮的口徑

  (b) 該艦竣工的日期,以及上述各項詳情新建主力艦和航空母艦的情況告知規(guī)則,依華盛頓條約相關規(guī)定而行。

  第十一條

  各國的作戰(zhàn)艦艇,以及本條約第三條所定義的航空母艦,其除役和報廢工作,需依據(jù)本條約第二部分附則二進行。 第十二條

  1,本條約第二部分附則三所列出之特種艦艇,可以予以保留,其噸位不被計算在限制噸位內(nèi)。其名單可以由各簽約國協(xié)商修改。

  2, 其他建造用來從事上文所述特種新艦只,其噸位將被計算到限制噸位中。第八條規(guī)定的艦船除外。

  3, 日本可以在1936年12月31日前用兩艘新布雷艦替換現(xiàn)有的布雷艦阿蘇號和常磐號。每艘的排水量不得超過 5,000 噸 (5,080 公噸),航速不得超過20節(jié),其他細節(jié)需不違反第八條(b)小節(jié)的規(guī)定。新建的艦船可被視做特種艦船,其噸位不被計算在限制噸位內(nèi)。在替換的艦船建造完畢后,阿蘇號和常磐號需依據(jù)本條約第二部分附則二為標準而報廢。 4,依照本條約本條約第二部分附則二的第一或第二款,淺間、八云、出云、巖手和春日號應當在球磨級頭三艘艦的替換工作完成后開始報廢工作。球磨級的這三艘巡洋艦應當按照本條約第二部分附則二的第二款(b)2項之規(guī)定,改裝為訓練用艦船。其噸位則不被計算在條約限制噸位之內(nèi)。 第十三條

  在1930年4月1日前現(xiàn)存的各種艦艇,在錨泊狀態(tài)下用做訓練或居住等用途的,需繼續(xù)保持不能航海的狀況。

  倫敦海軍條約簡介

  倫敦海軍條約是1930年4月22日,由華盛頓海軍條約的締約國——英國、美國、日本、意大利、法國召開倫敦海軍軍備會議簽訂的《限制和削減海軍軍備條約》(即倫敦海軍條約)。條約的有效期到1936年12月31日為止。

  倫敦海軍條約對締約三國的主力艦數(shù)量進一步裁減,繼續(xù)凍結(jié)各締約國主力艦的建造至1936年,并且約定了艦齡超過20年的主力艦可進行改裝與性能提升的條文。條約規(guī)定了巡洋艦的分級與數(shù)量的限制,標準排水量超過1850噸、不大于1萬噸的巡洋艦分類又分為兩級:主炮口徑超過6.1英寸的巡洋艦(a型)和主炮口徑不超過6.1英寸的巡洋艦(b型)。 (a型)巡洋艦總噸位美國不得超過18萬噸;英國不得超過14.6萬噸;日本不得超過10.8萬噸。 (b型)巡洋艦總噸位美國不得超過14.3萬噸;英國不得超過19.2萬噸;日本不得超過10萬噸。 條約對驅(qū)逐艦、潛艇的噸位總和、排水量與主炮口徑也做出了限制。不過,與會的法國及意大利卻拒絕在裁軍問題上妥協(xié),最后退出會議。

  條約也寫明潛艇需要遵守和水面船一樣的國際規(guī)則。商船如果沒有拒絕停航或者反擊,只有在把水手和乘客引入安全處才能擊沉。

倫敦海軍條約全文

《倫敦海軍條約》不僅涉及到了輔助艦艇的噸位、艦齡等相關規(guī)定,也對主力艦的休止時期作了相關的規(guī)定。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了倫敦海軍條約全文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倫敦海軍條約全文 第一部分 第一條 簽約國中的三個主要海軍強國(美、英、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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