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銀行的方案和實施
土地銀行的方案和實施
1692年1月休·張伯倫(Hugh Chamberlain)博士向下議院提交了創(chuàng)建土地銀行的建議,與此同時,威廉·帕特森(William Paterson)提交了創(chuàng)建英格蘭銀行的方案,土地銀行和英格蘭銀行作為兩大競爭性方案,引發(fā)了當時人的廣泛討論。雖然下議院一個委員會在報告中認為張伯倫“博士的建議切實可行”,休·張伯倫也在1693年請求下議院重新考慮他的建議,但他的方案并沒有獲得多少支持,而英格蘭銀行方案在朝廷重臣查爾斯·蒙塔古(Charles Montague)的支持下于1694年獲得議會授權(quán),批準成立。
隨后,在1695年,除了張伯倫重啟他的土地銀行方案外,約翰·阿斯吉爾(John Asgill)和尼古拉斯·巴本(Nicholas Barbon)以及約翰·布里斯科(John Briscoe)又提出了兩套土地銀行建設(shè)方案,至此有3套土地銀行方案在一年內(nèi)啟動。1696年2月,后兩套方案的創(chuàng)始人同意合作,兩套方案合并后的新公司在4月獲得議會批準為法人“英國土地銀行董事和公司”(the Governor and Company of the National Land Bank of England),其構(gòu)想開始付諸實踐,但最終在認購股份時流產(chǎn)。這些土地銀行方案的實踐都沒有獲得成功。
那么這幾套方案的具體內(nèi)容是什么?是否切實可行呢?我們做一個簡單介紹和分析。
休·張伯倫早在1665年就打算創(chuàng)建一家倫巴底銀行(Lumbard Bank),構(gòu)想以范圍廣泛的一系列物品作抵押來貸款,類似于現(xiàn)代典當鋪。他的土地銀行靈感可以追溯到1682年他與倫敦當局達成的一份協(xié)議。1689 年他在一份手稿中提出了土地銀行的設(shè)想,一年后手稿出版?;羲狗茽柕掳研荨埐畟惖耐恋劂y行思想總結(jié)為一個三段論:“貿(mào)易的最佳基礎(chǔ)是信用,信用的最佳基礎(chǔ)是土地,因此貿(mào)易的最佳基礎(chǔ)是土地信用?!倍遥@樣的信用和貨幣一樣好,因為它擁有后者所有的優(yōu)點——某些方面更優(yōu)——那就是內(nèi)在價值(因為它代表著土地),方便、耐用、輕便,一種票面就是顯示其價值的證書。這樣,由于貨幣明顯非常匱乏,信用的增加則有大量的潛力,土地銀行明顯是針對這一全國性問題的解決方案。休·張伯倫在英格蘭和蘇格蘭多次向議會提出他的主張,并不斷完善他的方案。從1695年提出的方案來看,他為加入土地銀行的人提供了三種選擇:第一種,地產(chǎn)擁有者可以把土地抵押給土地信貸處(the office of land credit)150年,每年會收到150鎊租金,還可分配到8 000鎊銀行券,每年僅向信貸處支付0.25%利息,本金在100年里以每年1%的利息償還;第二種,他可以借同樣的數(shù)目,每年支付1.25%的利息,不用歸還本金;第三種,他可以完全出售他的土地80年,收取土地銀行券作為款項。這個方案的奧秘在于通過土地信貸處印制的銀行券來支付,其成本包括印制費用、維持信貸處的日常費用,僅小額利息就可以實現(xiàn)可觀的利潤。休·張伯倫的方案版本眾多,同一個版本也多次修改。史家威廉·羅伯特·斯科特認為休·張伯倫的銀行設(shè)計方案有一個致命缺陷,那就是沒有考慮銀行券必然會貶值的問題。這樣的話,發(fā)行它的機構(gòu)也必須接收它,虛構(gòu)出來的利潤就會消失,連休·張伯倫也直言不諱地承認全盤生意就是一項賭博。
約翰·阿斯吉爾和尼古拉斯·巴本的方案是一種土地抵押銀行的原型,它的章程規(guī)定提供抵押地產(chǎn)實際貨幣價值3/4的貸款,其運作機制由三本賬(a treble series of books)構(gòu)成,一本包含市場價值(審計價值“the value of the auditor”),另一本包含總數(shù)3/4 的價值(登記價值“the value of the register”),第三本包含剩余1/4的價值(贖回權(quán)“the equity of redemption”),出借的數(shù)額不能超過登記價值,以賬票(“the bill of charge”)的形式付給借款人,面額分為1 000 鎊、500 鎊、100 鎊、50 鎊,利息季付3.5%,半年付4%。為了讓這些賬票能夠流通,進行公開認購,認購額度是到1695年8月30日須達到10萬鎊。在10月19日當天或之前交付認購款的20%,建立賬票保險基金(fund for insurance of “the bill of charge”),基金由已收資本金里留出的1萬鎊,和收取的貸款利息的0.5% 構(gòu)成。
約翰·布里斯科的方案不同之處在于,它被稱為“全國土地銀行”(the National Land Bank),直接購買地產(chǎn),農(nóng)業(yè)土地購買20年,地租購買22年,房屋財產(chǎn)購買17年,貸款數(shù)也是總價的3/4,給貸款人支付鈔票,利息是每日2便士或者每年3鎊10便士。除了土地擔保運作,還以現(xiàn)金的形式認購100萬鎊,在1695年9月29 日交付10%,根據(jù)方案,1 500 鎊現(xiàn)金等于2 000 鎊土地金,從一開始認購時就打折,認購者會收到3% 的利息,認購名單從6 月11 日開放。
約翰·布里斯科的銀行方案和約翰·阿斯吉爾與尼古拉斯·巴本的方案在市場上認購情況并不理想。由于現(xiàn)金認購的困難和政府財政的急迫需求,這兩大方案在提交下院后合并,新公司在1696年4月獲得議會批準為法人“英國土地銀行董事和公司”,合并法案向投資者保證每年7% 的收益,貸款給政府2 564 000 鎊,其中一半必須在8月1日之前認購。但僅有3名認購者現(xiàn)身,認購總數(shù)2 100鎊。再加上國王的5 000 鎊,認購總數(shù)只有7 100 鎊,認購最終失敗。張伯倫的土地信貸處雖然仍茍延殘喘了一段時間,但最后也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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