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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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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_法律

學好法律知識,不僅可為自身遇到法律問題時提供支持,也能幫助別人解決類似的問題。這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方便大家學習了解,希望對您有幫助!

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

知識產權現實狀況

正義和效益的本質是和諧,因而知識產權法的各項制度和規(guī)范中也包含著和諧的理念。在知識產權的權利生成環(huán)節(jié),商標法把具備“顯著性”并“不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的標識作為注冊商標的條件,同時還明確規(guī)定“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識,不能注冊并禁止使用;專利法首先確立了“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授予專利權”的原則,并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必須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同時還把科學發(fā)現、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作為授予專利權的除外情況。這些規(guī)定不僅確保了商標權和專利權的授權質量,也保證了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間的和諧。在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問題上,專利法明確界定了共同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委托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與非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權利歸屬,著作權法也對共同創(chuàng)作作品、委托創(chuàng)作作品、職務作品與非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作了專門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暗含著個人利益之間的和諧共處。在知識產權權利行使環(huán)節(jié),知識產權專有權決定著知識產權的行使必然與市場自由競爭、信息資源共享、公共健康權等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矛盾和利益沖突,對此,知識產權法在保護知識產權專有權的同時,對這種專有權的行使和范圍作出了一定的限制,這就是知識產權的公共秩序限制、時間限制、地域限制、權能限制和行使范圍限制。盡管這些限制在知識產權的不同制度中的表現和程度不盡相同,但它們的功能和目標卻是相同的,即在知識產權行使與市場自由競爭、信息資源共享、公共健康等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之間達成了和諧。在知識產權保護環(huán)節(jié),知識產權法不僅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保護措施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還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了具體的列舉和界定,從權利和責任的角度使權利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得以協(xié)調。

但是,知識產權法并沒有將和諧作為其價值目標,更沒有作為其終極價值目標,其對和諧的追求也僅僅局限在正義和效益價值目標的范圍內,也就是說,和諧作為知識產權法的價值目標在中國是缺位的。例如,著作權法的立法目標是“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yè)的發(fā)展與繁榮”;專利法的立法目標是“保護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有利于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chuàng)新”;商標法的立法目標是“ 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這三部法律對正義和效益價值目標都作了明確的表述,但卻無一將和諧作為價值目標或終極價值目標。在當今知識產權領域的矛盾和沖突日益加劇的情況下,中國知識產權法和諧價值的缺位,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迫切需要。

知識產權現實價值

一般來說,法的價值的實現是法的價值評價和價值選擇的過程和結果,也是法的價值沖突被解決的過程和結果。因此,和諧作為知識產權法的終極價值,它的實現依賴于其內涵的各個價值沖突的解決。

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確立于中國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在世界各發(fā)達國家科學技術迅猛發(fā)展、知識產權制度較為成熟、并在全球范圍內不斷擴展的背景下,作為一項嶄新的制度,難免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突出表現為知識產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矛盾和沖突。在知識產權的權利生成和歸屬環(huán)節(jié),各種商標搶注行為愈演愈烈,甚至出現專門以搶注商標然后再高價出售為職業(yè)的群體,商標惡意異議也很猖獗,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的歸屬糾紛亦頻繁發(fā)生。在知識產權的權利行使環(huán)節(jié),知識產權濫用和知識產權壟斷問題日益嚴重,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成為焦點。在知識產權保護環(huán)節(jié),侵權糾紛日益增多。在知識產權法的實施環(huán)節(jié),“中國仍然缺乏一個宏觀層面上的知識產權戰(zhàn)略,同時,對于已經形成共識的知識產權政策,由于機構疊床架屋、職能劃分不清等原因,也難以實施?!盵22]執(zhí)法水平、司法水平和守法意識都有待提高,如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商標法規(guī)定了跨類保護的特殊措施,但在實施過程中卻存在著全類保護的傾向,甚至有絕對化保護的傾向。[23]有學者認為,這些矛盾和沖突的存在既有法律規(guī)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知識產權自身無形性特征決定的權利邊界模糊的原因,還有中國知識產權意識不強的原因等等,[24]但筆者認為,這些矛盾和沖突的深層次的原因在于知識產權各項法律制度間的價值分工與合作厘定不清,知識產權法的價值不能成功地由靜態(tài)轉換成動態(tài)所致。

知識產權法的價值沖突發(fā)生在知識產權法的價值實現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既有正義與效益的沖突,也有各相關利益主體價值觀念的沖突,如同一主體基于不同因素的考慮或不同主體各自切身利益對同一法律價值產生不同的認識和價值期求。在知識產權法的形成制定階段,它集中反映在對知識產權法的價值認識不同的立法者的不同的立法主張,這種主張有兩個方面的內容:某一法律應否制定及某一具體法律規(guī)范如何進行規(guī)定。例如,面對中國名勝古跡名稱和旅游景點名稱被大量搶注為商標的情況,是由商標法規(guī)范,或是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范,抑或留給道德規(guī)范? 如果由商標法規(guī)范,則有允許注冊和不予注冊并禁止作商標使用兩種選擇,選擇前者,則選擇了效益價值,但如何規(guī)范名勝古跡名稱和旅游景點名稱的商標使用行為,則關系到商標法的和諧價值實現問題;選擇后者,則能有效地避免搶注行為,維護了和諧局面,但實質上不僅有違正義價值,也與效益價值不一致,因為這樣規(guī)范也同時剝奪了名勝古跡和旅游景點經營者利用注冊商標對名勝古跡和旅游景點進行維護和產業(yè)開發(fā)的權利,這種和諧也不是我們所倡導的知識產權法的和諧價值。如果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范,則針對性不強,而留給道德規(guī)范,則是維持現狀。在知識產權法的實施過程中,價值沖突大概表現為執(zhí)法者和司法者對相同案件選擇不同的處理方式以及守法者對同一法律的不同理解兩種情況。前者如前述的“上島咖啡”案的一審與二審的不同判決,后者如人們對商標顯著性之要求的不同理解、對著作人身權性質的不同理解等等。

可見,解決知識產權法的價值沖突,保證知識產權法的和諧價值的實現,就必須把和諧價值的理念貫穿于知識產權法的制定和實施的全過程中。因此,中國目前應采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

首先,在立法上把和諧確立為知識產權法的終極價值。為此,必須加強對法的和諧價值的理論研究。理論是觀念的升華,也是制度的基礎。古往今來,盡管“和諧”思想源遠流長,但將“和諧”上升為法的價值,并形成法律制度,在中國 社會 主義法治建設的過程中,還是一個嶄新的重大課題。只有在理論上進行深入的研究,才能為和諧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堅實的基礎。

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意義

關于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含義,基本偏重于執(zhí)法方面,一般概括為"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雙軌制"。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將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或稱知識產權保護僅僅栓釋為執(zhí)法、查處或審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種概念上的定位會給實踐帶來很大的盲目性。在國際、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環(huán)境特別是某些發(fā)達國家經濟制裁的壓力下,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動用多種機關進行打假冒、盜版的行動,我們取得了不可否認的成績,但在相當多的地區(qū)和領域侵權活動有增無減,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觀念上不能對知識產權保護有一個立體、全面、宏觀、深入的理解,對全社會特別是對產業(yè)界以至對知識產權執(zhí)法機關,以全面、立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教育、培養(yǎng)、引導上十分薄弱:"公眾"意識不強,視侵權為"合法";某些企業(yè)不重視自己的知識產權,還受利益驅動樂于侵害他人權利;在執(zhí)法機構上出現部門分立、各成體系、地方保護、存有摩擦的嚴重現象。在此種環(huán)境下,知識產權焉能獲得全面、完滿的保護?因而,從知識產權的特點出發(fā),建立正確、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識產權,國家通過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確認,并且通過知識產權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現實的法律保障。知識產權對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賴程度較其他有形財產的民事權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識產權的保護決不僅僅是行政執(zhí)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含含義起碼包含五個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沒有知識產權立法,就沒有知識財產的法權形態(tài),就沒有其創(chuàng)造者和其他權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財物(產)還可以通過儲藏、占有等手段進行保護,但知識財產的特性決定如果其脫離、失去國家法律的保障,其創(chuàng)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會一無所有、喪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識財產的物質載體,但其知識財產并未因此獲得保護。假冒、盜版、未經許可使用等將會成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為,權利人的知識財產被徹底剝奪。有學者將知識產權稱為"訴訟上的權利",意指知識產權通常要通過訴訟等執(zhí)法活動才能得以實現和保護。而實現訴訟上的權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對其進行保護。一個科學、先進、完備的知識產權立法,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基礎,是知識產權執(zhí)法的前提和準繩。因此,建立和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立法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首要任務。

其次,是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對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是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特色的"雙軌制"的體現。從發(fā)達國家來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主要通過司法途徑保護。他們的行政執(zhí)法職能主要指海關的邊境措施,以及貿易委員會對他國和地區(qū)的盜版、假冒嚴重的,在雙邊貿易中的經濟制裁等。一般沒有類似我國各個行政機關對侵權行為的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情況。不論今后我國行政執(zhí)法的趨向如何,對我國當前嚴重的盜版、假冒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利用行政處罰手段,對知識產權給予保護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從幾年的情況看,在某些知識產權領域如商標,行政執(zhí)法占據重要的地位

再次,是司法保護,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中心和關鍵的一環(huán),是最重要的知識產權法律實施活動。我國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我國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是在人民法院深入進行司法改革,強調嚴肅、公正和公平執(zhí)法,為我國改革開放、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開展的。也是在我國面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按照世界貿易組織Trips協(xié)議規(guī)定不斷提高執(zhí)法水平的情況下開展的。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是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即由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或國家公訴人向法院對侵權人提起刑事、民事訴訟,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責任,以及通過不服知識產權行政機關處罰的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進行對行政執(zhí)法的司法審查,以支持正確的行政處罰或糾正錯誤的處罰,使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得到切實的保護。

第四,是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集體管理組織是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者或其他權利人自身權利予以保護的社會組織。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形成的歷史中,較弱小的知識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往往強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廣播電視公司等相抗衡,為保護權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國法律一般賦予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應有的法律地位,我國的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就是類似的組織。最高人民法院曾經發(fā)函承認其與成員間的信托法律關系,該組織可以其名義作為原告為其成員進行訴訟。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協(xié)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事情,可以自行處理涉及維護他們自身權益的事務以及發(fā)揮服務于社會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轉作品等權利使用費、授權許可和轉讓、進行侵權交涉等許多事務。

第五,是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知識產權人與其他利害關系人對知識產權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對侵權、盜版往往有切膚之痛。他們本身的知識產權及其法律意識有無或高低,對知識產權保護意義重大。發(fā)達國家的公司、企業(yè)等都十分重視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設有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事務的部門,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如何在開展業(yè)務中避免對他人侵權等的具體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護自己的權利。我國的企業(yè)相對來說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種知識產權保護和發(fā)展自己的知識財產,對屢屢發(fā)生權益被侵犯、域名被強注、誤將公知技術當"專有技術"受讓當"冤大頭"等,有的將發(fā)明專利的專利號等僅起到包裝裝潢作用等。知識產權人的自我救濟范圍很廣,在主張權利階段,就包括向侵權人提出警告、交涉,各類請求權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個方面的保護互相滲透、互相配合,形成社會綜合治理的立體防線,才能有效的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才能及時制止、制裁侵權行為,才能為人類智慧之火,添加知識產權保護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創(chuàng)新的戰(zhàn)略任務得以實現。此外,最為基礎、最為重要、最為迫切、難度也最大的,是樹立和提高全社會、全民族的知識產權意識,有了此種意識才能實現知識產權的全面保護,實現社會的真正文明。

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

歷史起源

知識財產起源已不可考,一種說法是起源于歐洲威尼斯,中世紀的威尼斯商業(yè)允許買賣技術與紡織的圖樣,可以登記買賣,并且于取得專利權之后獨家販售。

其后推廣藝術作品也可以買賣,視為代表作者人格權之一的權利。藝術品因為作者而有不同的價值,例如法國收藏藝術作品時特別強調藝術家身份,以強調藝術品的價值。

中國十三世紀前期,南宋已有比較成熟的著作權和版權保護法規(guī),那就是兩浙轉運司于嘉熙二年(1238)為祝穆《方輿勝覽》所發(fā)布的《榜文》,以及淳佑八年(1248)行在國子監(jiān)發(fā)給段昌武開雕《叢桂毛詩集解》的《執(zhí)照》。

主要分類

工業(yè)所有權,它包括發(fā)明(專利)、商標、工業(yè)品外觀設計以及原產地地理標志等。專利保護期一般20年,工業(yè)設計保護至少10年,而商標則可無限期保護。

著作權,它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諸如小說、詩歌和戲劇、電影、音樂作品;藝術作品諸如繪圖、繪畫、攝影和雕塑以及建筑設計。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藝術家對其表演的權利、錄音制品制作者對其錄音制品的權利以及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和電視節(jié)目的權利。著作權持續(xù)到作者逝世后至少50年。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商業(yè)秘密。企業(yè)可以認定任何信息為“商業(yè)秘密”,禁止能夠接觸這些機密的人把秘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過合約的形式來達到這種目的。只要接觸到這些秘密的人在獲取這些機密前簽署合約或同意保密,他們就必須守約。商業(yè)秘密的好處是沒有時限,而且任何東西都可被認定為商業(yè)秘密。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就屬商業(yè)秘密,100多年來外界都無法獲知可口可樂的全部成分。

發(fā)展戰(zhàn)略

美國

1979年,美國政府提出“要采取獨自的政策提高國家的競爭力,振奮企業(yè)精神”,并第一次把知識產權戰(zhàn)略提升到國家戰(zhàn)略的層面。從此,知識產權戰(zhàn)略成為美國企業(yè)與政府的統(tǒng)一戰(zhàn)略。美國在知識產權的法律上進行了一系列的修訂和擴充。1980年通過《迪拜法案》,1986年又通過《聯邦技術轉移法》以及1998年的《技術轉讓商業(yè)化法》。1999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美國發(fā)明家保護法令》,2000年10月眾參兩院又通過了《技術轉移商業(yè)化法案》,進一步簡化歸屬聯邦政府的科技成果運用程序。此外在國際貿易中,一方面通過其綜合貿易法案的“特殊301條款”對競爭對手予以打壓,另一方面又積極推動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的達成,從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國的新的國際貿易規(guī)則。與此同時,美國同時非常注重知識產權戰(zhàn)略研究。如美國CHI研究公司的“專利記分牌”系統(tǒng),運用文獻計量分析方法,對科學論文和專利指標進行研究,現在已經被許多國家使用。

中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規(guī)定,知識產權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知識產權出資需要經過評估,評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注冊證,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

2、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要求填寫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符合合同,協(xié)議,章程,由企業(yè)簽名或驗收簽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并在清單上簽名。

3、無形資產應辦理過戶手續(xù)(知識產權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xù);非專利技術簽定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xù))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填寫出資財產移交表,由擬設立企業(yè)及其出資者簽署,并承諾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xù);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合同,協(xié)議,章程中有規(guī)定的,應與合同,協(xié)議,章程相符:“接收方簽章”欄,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范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滿足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和出資各方對評估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5、一般無形資產出資最高可達企業(yè)注冊資本的70%。

6、以專利權出資的,如專利權人為全民所有制單位,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文;以商標權出資,提供商標主管部門批文;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提供國家或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查認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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