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計算機犯罪立法問題研究論文
所謂計算機犯罪是指行為人運用所掌握的計算機專業(yè)知識,以計算機為工具或以計算機資產為攻擊對象,或不正當使用計算機,給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并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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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fā)展進步,利用計算機系統(tǒng)作為犯罪的工具或目標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己經越來越多,而在此當中,最為突出嚴重的問題就是計算機犯罪。在認識計算機網絡安全問題時,不能僅僅將它視為一個單純的技術問題,它還需要依靠包括刑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法律控制。本文通過研究我國刑法中計算機犯罪構成要件就我國計算機犯罪立法中的缺陷進行了分析,并就計算機犯罪立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計算機犯罪 刑法 完善
【論文正文】
我國計算機犯罪立法問題研究
一、計算機犯罪相關概念解析
(一)計算機犯罪的概念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來說,計算機犯罪(Computer Crime)只是一個籠統(tǒng)的提法,目前尚沒有被各界所公認的統(tǒng)一定義。大致說來,計算機犯罪概念可歸為五種:相關說、濫用說、工具說、工具對象說和信息對象說。結合刑法條文的有關規(guī)定和我國計算機犯罪的實際情況,所謂計算機犯罪是指行為人運用所掌握的計算機專業(yè)知識,以計算機為工具或以計算機資產為攻擊對象,或不正當使用計算機,給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并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計算機資產包括硬件、軟件、計算機系統(tǒng)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及通訊線路。
(二)計算機犯罪的類型
犯罪的分類,指將各種犯罪按一定標準劃分為不同類型。國內外關于計算機犯罪類型的劃分,因依據的標準不同,而體現為眾多不同的觀點。一般而言可將計算機犯罪分為以下五類:
第一,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是指行為人以解除計算機安全系統(tǒng)為手段,未經合法授權或批準非法進入自己無權進入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行為。
第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是指利用各種手段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內部的數據進行破壞,從而導致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三,竊用計算機系統(tǒng)服務罪。是指無權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者擅自使用,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合法用戶在規(guī)定的時間以外以及超越服務權限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行為。由于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具有豐富的功能,因此在現代社會由計算機系統(tǒng)所提供的服務也成為一種商品,使用者只有向計算機系統(tǒng)的所有人支付一定的費用,才能獲得由計算機系統(tǒng)提供的服務。
第四,侵犯計算機財產罪。是指犯罪人通過篡改或破壞計算機系統(tǒng)所處理的數據信息的方式來影響計算機系統(tǒng)的工作,從而實現非法取得和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的行為。當計算機中的數據為電子貨幣時,由于對該數據的改變意味著金錢的轉移,所以,利用計算機實施的盜竊,貪污,挪用、職務侵占等有關犯罪,其行為指向是代表電子貨幣的數據,應該另立單獨的罪名以區(qū)分通過傳統(tǒng)手段實施的犯罪。
第五,計算機竊密罪。是指秘密竊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內部的代表秘密的數據的犯罪。此種秘密可以包括軍事秘密、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其表現形式為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內部的數據。
二、我國刑法中計算機犯罪的構成要件
作為一個犯罪概念,計算機犯罪有著明確的內涵。它是一類特殊的犯罪,和其他犯罪相比具有獨特的一面,因此它不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與其他犯罪有著很大的差異。作為一類犯罪,計算機犯罪雖然包括若干罪名,但是這些犯罪都具有一定的共性,這也是它們與其他犯罪所不同的地方,而這種共性也具體表現在犯罪構成的四個方面。
(一)犯罪主體
計算機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以自然人為主,單位也可以成為計算機犯罪的主體,同時也不排除某些組織甚至政府機關。在技術性社會發(fā)展過程中,計算機系統(tǒng)與計算機技術已經逐漸成為一種日常生活工具和手段,這就直接導致了犯罪主體的社會化,這些犯罪主體的共同特點就是都具有專業(yè)的電腦知識和專業(yè)操作技能。自然人主體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未成年人,從計算機犯罪的主體分布來看,犯罪主體具有多樣性,各種年齡、各種職業(yè)、各種身份的人都可以進行計算機犯罪,既可以是單獨進行犯罪,也可以是共同進行犯罪,甚至是組成犯罪集團進行計算機犯罪,在實踐中極難控制。
不僅僅是自然人進行犯罪,隨著計算機技術大量的應用于商業(yè)和國家事務、社會管理,單位、社會組織甚至某些政府機構也已經將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tǒng)所進行的計算機犯罪及以計算機為工具、通過計算機操作手段實施的各種競合犯罪,作為竊取商業(yè)秘密、打擊競爭對手、破壞他人計算機管理和業(yè)務系統(tǒng),甚至是進行恐怖主義襲擊、竊取軍事情報、國家秘密的重要手段,進而成為一種現代戰(zhàn)爭的新形式,網絡戰(zhàn)爭同計算機犯罪的分界層面已經很模糊,計算機犯罪將成為國際犯罪。在此情況下,計算機犯罪的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單位、社會組織、政府機構,甚至是主權國家。基于同樣的考慮,計算機犯罪的受害人主體也同樣包括上述內容。
(二)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抱的心理態(tài)度,它包括罪過(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過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動機這幾種因素。從犯罪的一般要件來看,任何犯罪都必須存在故意或者過失,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那么其行為就不能構成犯罪。計算機犯罪中的故意表現在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造成對計算機系統(tǒng)內部信息的危害破壞,但是他由于各種動機而希望或是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的發(fā)生。計算機犯罪中的過失則表現為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行為可能會發(fā)生破壞系統(tǒng)數據的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這種后果但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后果而導致系統(tǒng)數據的破壞。
(三)犯罪客體方面
從犯罪客體來說,計算機犯罪的同類客體應當是社會公共秩序,計算機犯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則是復雜客體,這就是說計算機犯罪是對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直接客體進行侵害的行為,這是計算機犯罪在理論上比較復雜的原因之一。
為了保證計算機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保障所有利用計算機系統(tǒng)所進行的社會活動能夠安全的進行,國家對計算機系統(tǒng)的運行必須進行管理,對人們利用計算機系統(tǒng)進行的活動必須加以一定的規(guī)定,這些管理規(guī)定就是公共秩序的一部分。進行計算機犯罪,必然是要違反國家的管理規(guī)定,從而破壞這種管理秩序,這就是計算機犯罪在犯罪客體方面的本質特征。無論計算機犯罪的犯罪人主觀上出于什么目的,只要進行了這種犯罪,就必然要造成對國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管理秩序的破壞,因此我國刑法將這類犯罪放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擾亂公共秩序罪部分。
計算機犯罪同時侵害的直接客體十分廣泛,依據具體侵害行為和侵害結果來劃分,其客體包括金融管理秩序、財產權、國家安全秩序、人身權、社會管理秩序等,侵犯的都是復雜客體?,F代社會是信息社會,它極大地依賴信息的制造、傳播及管理來進行社會活動,因此現代社會中的信息具有獨特的價值,它體現了信息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在當今社會,信息的價值越來越大,并且其價值往往遠遠超過普通的物質。
計算機系統(tǒng)內的數據就是上述的社會信息,體現了所有者的權益和社會的管理秩序以及為法律所保護的各種社會關系。實施計算機犯罪,必然要侵害計算機系統(tǒng)內部的數據,這些數據可能是具有價值的程序和資料,也可能是以數據形式存在的財產,它代表著一定的權益或者社會關系或社會秩序。這種侵害可能是直接地破壞數據,也可能是間接地威脅數據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這就必然要侵害計算機系統(tǒng)所有人或權利人對系統(tǒng)內部數據的所有權和其他權益,也就破壞了國家對社會正常的管理秩序和法律所保護的某社會生活方面的社會關系,這也是計算機犯罪的一個特征,即計算機犯罪以信息作為犯罪對象。
(四)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特指侵犯某種客體的危害行為,以及危害行為實施的各種客觀條件,包括犯罪的工具、手段、損害后果等。這些內容具體反映到計算機犯罪當中,是指利用使用中的計算機,通過非法操作手段,針對計算機系統(tǒng)的信息安全和運行安全所造成的損害。在計算機犯罪中,絕大多數危害行為都是作為,即通過完成一定的行為,從而使得危害后果發(fā)生。
還有一部分是不作為,構成計算機犯罪的不作為是指由于種種原因,行為人擔負有排除計算機系統(tǒng)危險的義務,但行為人拒不履行這種義務的行為。例如由于意外,行為人編制的程序出現錯誤,對計算機系統(tǒng)內部數據造成威脅,但行為人對此放任不管,不采取任何補救和預防措施,導致危害后果的發(fā)生,這種行為就是構成計算機犯罪的不作為。我國刑事法律所規(guī)定的計算機犯罪全都是結果犯,只有侵“入”行為人無權進入的計算機系統(tǒng)或者因對計算機系統(tǒng)進行的危害行為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的才構成計算機犯罪,而“侵而未入”或者雖然危害到計算機系統(tǒng)安全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我國刑法是無法加以制裁的。
三、現行中國計算機犯罪立法缺陷
刑法作為一種規(guī)范性調整手段,其產生具有滯后性。它通??偸窃谀骋晃:ι鐣男袨橐呀洸粸樯鐣黧w意志所容納,并且其他法律已經無法調整時,作為一種帶有痛苦色彩的強制性最后調整手段出現的。這一點對于計算機犯罪也是如此,主要體現在法規(guī)本身的數量、適用范圍和訴訟程序上。我國在1997年刑法通過之前,司法機關對于現實中發(fā)生的許多計算機犯罪根本無法定性,有的不得不無條件將犯罪人加以釋放。現行刑法頒行之后,此種情況有所改觀,但是滯后感仍然是明顯的。
(一)犯罪化的范圍偏窄
刑法第285條規(guī)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僅將犯罪對象限定為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和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顯然太窄,實際上,有些領域如金融、醫(yī)療、交通、航運等,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性也極其重要,非法侵入這些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同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宜將該罪的犯罪對象擴大到包括這些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 又如,刑法第286條只規(guī)定了用技術手段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且破壞的對象僅限于計算機軟件,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來破壞計算機硬件或附件的行為,而后者也可能造成計算機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行或其他更嚴重的后果。還有,竊用計算機服務的行為目前也處于立法空白狀態(tài),我國刑法第265條規(guī)定對竊用通信系統(tǒng)的行為可依照刑法第264條關于盜竊罪的規(guī)定處罰,但該條并沒有包括竊用計算機服務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中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設計不合理
犯罪構成的設計不合理,目前對計算機犯罪的主體僅限定為自然人,但從實踐來看,確實存在各種各樣的由法人實施的計算機犯罪,因此,僅將自然人列為犯罪主體不妥。根據我國刑法第30條的規(guī)定,單位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只有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單位犯罪以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為限。但是,無論在新刑法修訂之前還是在其修改頒布之后,我國刑法理論界均不乏有單位能否成為計算機犯罪的犯罪主體的理論研討,以及單位應當可以成為計算機犯罪主體的立法建議。
從司法實踐中所發(fā)生的案例來看,單位在某些情況下也確實可能實施計算機犯罪,而且類型與形態(tài)都日趨多樣化和復雜化。對于單位所實施的計算機犯罪,在目前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為犯罪的情況下,應當直接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預者以及直接主管人員等以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處理方式畢竟不是久遠之計,因而完善刑事立法,從立法上明確規(guī)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
(三)罪名欠缺
對于司法實踐已經出現的某些違法乃至于足以構成犯罪的計算機嚴重違法行為,由于我國刑法未作出特別規(guī)定,將導致無法可依。此種關于計算機犯罪的法條規(guī)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將導致對此類行為無法懲處,以致于輕縱犯罪人?,F時期司法實踐中所大量發(fā)生的,并且可以預見今后也將大量存在的此類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非法占用他人計算機存儲容量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秘密地在他人所有的計算機存儲介質上非法存儲文件、數據和應用程序等行為,此類行為雖未給計算機所有人造成任何損失,但是卻是對他人所有權的一種侵害。
第二,竊用計算機時間的行為。竊用計算機時間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利用他人的計一算機終端進行無權操作,從而免費使用他人的計算機設備及計算機時間:二是非法取得他人的計算機網絡帳戶和密碼,秘密使用計算機時間而由他人代為支付上網費用。
第三,幫助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利用計算機犯罪者通常都有一種顯示技能的渴望,因而利用計算機傳授犯罪方法尤其是傳授計算機犯罪的犯罪方法在各國都大量存在,我國也不例外。對于上述幾種行為的處理,有的雖然可以通過擴張解釋加以處理,例如對于竊用計算機時間的行為,但是最終解決上述問題,卻應當是通過立法完善而非司法變通。
(四)行為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不足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行為負刑事責任。從己有的計算機犯罪案例來看,進行計算機犯罪的,有相當一部分是少年兒童,絕大多數都未滿十六歲,如何防止未成年人進行的計算機犯罪就成了計算機犯罪中必須要考慮的問題。
計算機犯罪低齡化的趨勢,使得未成年人實施此類危害行為的現象大量增加。行為人低齡化主要有兩種類型:其一,是某些未成年人確實在計算機技術方面存在過人的天賦而實施的計算機犯罪行為;其二,是正常智力的未成年人由于對計算機技術的偏愛,加之網絡黑客腳本程序的容易下載和操作,從而實施的計算機犯罪。
對于此類造成嚴重損失、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沖擊的犯罪,適當下調刑事責任年齡,也許是值得考慮的事情。但就計算機犯罪而言,由于其主體的特殊性,只要能夠進行計算機犯罪,行為人的認知水平就具有相當的水平。因此即使是已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的人,只要能夠進行計算機犯罪就證明他應該對計算機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有一定的預見,他們進行計算機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也相當大。如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該負刑事責任。
(五)刑罰設置不科學
計算機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其中許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為了牟利,因而對其科以罰金等財產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時,由于計算機犯罪分子大多對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戀性,因而對其判處一定的資格刑,如剝奪其長期或短期從事某種與計算機相關的職業(yè)、某類與計算機相關的活動的資格,實乃對癥下藥之舉。正因此,對計算機犯罪分子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時,再輔以罰金刑和資格刑,是當今世界各國計算機犯罪立法的通例。
但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第二百八十六條對計算機犯罪的處罰卻既沒有規(guī)定罰金刑,也沒有規(guī)定資格刑。從司法實踐中發(fā)生的案例來看,計算機犯罪除了本身難以查證外,其犯罪人往往對此種方法具有迷戀性,因而僅僅是事后性的懲罰往往難以阻止其再次犯罪。因此,對于此類犯罪引入新的資格刑,或者說規(guī)定某些與使用計算機有關的保安處分,可能是一種比較好的選擇。這一處理方式在某些國家已有先例。
(六)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不健全
計算機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制定相關法律來確保這些法律的遵守和執(zhí)行也同樣重要。這方面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第一,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7種證據,并不包括電磁記錄,實踐中對于電磁記錄的證據效力尚有分歧,應盡快明確。由于計算機犯罪的證據只存在于數字空間之中,是以儲存在計算機系統(tǒng)的內部的數字形式來表現的。這種證據是不能為人們所直接感知的,必須依照一定的方式將其轉化為文字、圖像、聲音等形式才能體現出證據的價值。而這樣的證據在傳統(tǒng)的證據學中并無很好的研究。因此時至今日,在我國計算機數據作為證據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仍然是一個法律難題;第二,計算機犯罪的跨國特征非常明顯,這必將使此類犯罪的引渡問題空前增多;第三,由于刑法固有的屬性,決定了它必須建立在其他相關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之基礎上,此即所謂的“刑法次要原則”,而目前我國在計算機領域里,相關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還很不完善。[論文網 Www.LunWenData.Com]
(七)刑事管轄不足
利用互聯網絡所實施的計算機犯罪目前已大量出現,并呈大幅度增加之勢;同時,利用網絡所實施的盜竊、詐騙等傳統(tǒng)性犯罪大量出現,且危害更大,更難以查證。對于某些犯罪而言,通過網絡來實施將更為便捷。因此,傳統(tǒng)犯罪的網絡化與跨國化也已經成為一個趨勢。在我國,隨著計算機網絡與國際互聯網絡的進一步聯接,不僅本國針對國外的計算機犯罪將逐漸增多,而且國外的罪犯也將慢慢地將目標轉移到我國的計算機系統(tǒng)來。而中國作為一個新興的計算機網絡國,對于國外犯罪人的吸引力是相當大的。因此如何確定案件管轄,調整原有的刑事案件管轄的框架,具有一定挑戰(zhàn)。因為從傳統(tǒng)刑法理論上講,刑事管轄權體現在時空范圍上,可以分為領陸、領水、領空以及浮動領土四種空間。而網絡環(huán)境,則必將成為處于之四種空間之外的“第五空間”。
四、我國計算機犯罪立法完善建議
(一)對于計算機犯罪形態(tài)法律認定的進一步完善
由于計算機及其信息系統(tǒng)的復雜和特殊性,致使計算機犯罪行為的犯罪形態(tài)認定與傳統(tǒng)犯罪有較大的區(qū)別,在今后的立法實踐中應該對以下三種犯罪形態(tài)結合計算機犯罪的特點予以區(qū)分認定:
第一,犯罪預備的情況。我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創(chuàng)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是故意犯罪過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種停止狀態(tài),是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犯罪停止狀態(tài)。在計算機犯罪中如某人制作好木馬程序準備攻擊某計算機系統(tǒng),在還未實施時被網絡警察發(fā)現并逮捕。
第二,犯罪未遂的情況。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幾起計算機犯罪中如某人攻擊計算機系統(tǒng)時因該系統(tǒng)安全人員早有防備并且防火墻系統(tǒng)比較安全所以未能成功。
第三,犯罪中止的情況。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比缧袨槿艘庾R到病毒傳播的危害而自動放棄則可視為犯罪中止。
(二)完善現行刑法典中的計算機犯罪懲治條款
鑒于計算機犯罪這一嶄新的犯罪方式突破了傳統(tǒng)刑法法益的范圍,使得傳統(tǒng)刑法調整計算機犯罪有所偏失。現行刑法現有的罪名不足以涵蓋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所有計算機犯罪行為。應當以現實生活中存在的計算機犯罪危害行為類型為基礎,以犯罪學和刑法學上計算機犯罪的概念為指導,對我國刑法中計算機犯罪的罪名加以完善。
第一,現行刑法典第285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首先非法侵入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范圍有必要予以擴大,因為現實中非法入侵金融、證券計一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行為大量存在,從而使金融資財面臨極大風險,威脅了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因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的客體理應擴大到上述領域;其次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的法定刑應予提高,以嚴厲打擊犯罪人并消除引渡等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障礙。
第二,刑法第286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中,只規(guī)定了“軟破壞”的方式,對大量的使用“硬破壞”方式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或數據的行為,只能以毀壞財物罪處理。事實上,使用中的計算機所體現的法益已經不僅僅是傳統(tǒng)的財產法益,而更重要的是信息系統(tǒng)或數據的安全,對上述計算機“硬破壞”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信息系統(tǒng)、網絡或數據的破壞,而是不計算機硬件設備所代表的財產利益,因此將之作為毀壞財物罪處理將于行為的危害性不符。建議將此破壞方式增加為計算機信息破壞型犯罪當中。
第三,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制作、傳播破壞性計算機程序罪”并不能涵蓋所有利用計算機制作、傳播違法數據信息的行為,上述行為除了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之外,還有利用計算機制作、傳播恐嚇信息、虛假信息、犯罪方法信息等。這些行為都可以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卻無法為傳統(tǒng)的刑法罪名所包容,因此建議擴大該罪名的調整范圍,將之界定“為制作、傳播破壞性、恐嚇信息、虛假信息、犯罪方法信息等內容違法數據信息,造成嚴重后果”,將罪名修改為“制作、傳播非法計算機數據信息罪”。
(三)完善現行行政法規(guī),配套刑法典的貫徹實施
我國關于防范和懲治計算機違法犯罪的行政法規(guī)較多,由于法規(guī)的不健全,導致現行刑法典中所設置的計算機犯罪條款在某種程度上難以貫徹實施。例如,刑法典第285條和第286條規(guī)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前提,是所實施的行為必須“違反國家規(guī)定”,眾所周知,目前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國家規(guī)定即是幾個行政法規(guī),而關于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的法規(guī),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保護條例》。
但是,該條例的規(guī)定卻是不健全的,也因此而導致刑法實際適用中的尷尬。該《條例》第5條2款規(guī)定:“互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另行制定。”這引起的問題是,既然規(guī)定互聯網的單臺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另行制定,則其管理規(guī)定就不應適用上述《條例》;而不能適用上述《條例》,目前又無其他可以適用的行政法律或者規(guī)范。那么,在沒有可以適用的國家規(guī)定的情況,行為人針對于單臺微型計算機實施上述兩類犯罪行為的,就難以說其犯罪行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既然沒有“違反國家規(guī)定”,也就不能滿足刑法典的要求而構成犯罪,因而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四)確立刑事一體化思路
在理論上,刑事一體化意味著應加強刑法學同其他刑事學科,尤其是犯罪學之間的溝通與對話,把實證分析同規(guī)范分析的方法結合起來,共同探討計算機犯罪的規(guī)律和對策。在立法上,“刑事一體化”要求加強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之間的互動與協(xié)調,在立法過程中通盤考慮,盡力避免二者之間的脫節(jié)。在現在的網絡計算機環(huán)境中,電子證據的地位、收集與提取的途徑、審查判斷的規(guī)則等,都有待刑事訴訟法的界定,刑訴法的完善直接制約著刑法作用的發(fā)揮。簡而言之,通過刑事一體化,可以在刑事偵察、公安審理、移送公訴、開庭審理等程序中,對于計算機犯罪的構成、動機及應受處罰等方面,有效地認證判處。
(五)確立新型刑事管轄制度
首先對于管轄而言,對傳統(tǒng)刑法理論上的“屬地管轄原則”加以拓展,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網上作案的終端設備、服務器設立地在本國傳統(tǒng)的領土、領水等四種空間內。例如在線洗錢者、電子敲詐者的終端所在地、網上色情服務器的終端設備地在本國領域內:
第二,網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統(tǒng)局域網或者侵入的終端設備地在本國傳統(tǒng)的領土、領水等四種空間內。例如電子間諜、網上侵犯商業(yè)秘密者的系統(tǒng)網站或者終端所在地在本國領域內;
第三,行為人獲取、顯示網上作案結果信息的終端所在地在本國傳統(tǒng)的領土、領水等四種空間內。例如網上盜竊、網上詐騙作案結果信息的顯示終端所在地在本國領域內。上述標準可以完全解決網絡環(huán)境中犯罪的刑事管轄問題。
(六)制定專門的反計算機犯罪法
在刑法典上設立懲治計算機犯罪的專門條款是必要的。但是應當在此基礎上制定專門的反計算機犯罪的專門刑事立法。
主要原因有:
第一,涉及計算機犯罪的專業(yè)術語等的解釋,應當在立法上加以專門性的表述。以中國現行刑法典為例,其中所使用的“應用程序”、“破壞性程序”等問題,均難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規(guī)定,但是可以在單行刑事立法上予以明確;
第二,計算機犯罪所導致的一些宏觀問題,例如網絡環(huán)境中的犯罪管轄權、犯罪地的確定等問題,難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規(guī)定,應當由專門的反計算機犯罪法設置;
第三,利用計算機所實施的傳統(tǒng)型犯罪,其定性和量刑的各種特殊情況,應當由單行刑法專門加以規(guī)定,難以在刑法典中得以體現。而中國現行刑法典中第287條只是簡單地規(guī)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
但是,這只是一個定性量刑的總原則,而網絡環(huán)境中傳統(tǒng)犯罪的變異,卻存在于諸多方面,需要立法指導和肯定;第四,計算機犯罪所引發(fā)的問題較為廣泛,涉及諸多現行法律法規(guī)的配套修改問題,在一時難以全面修訂所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由單行刑事立法把所有問題加以表述和解決,是最為簡潔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