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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方面相關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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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經濟法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fā)展的。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國際經濟法方面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國際經濟法方面論文篇1

  試探國際經濟與國際經濟法

  摘要:國際經濟法是對國際經濟活動的內在規(guī)律及通行規(guī)則的一種反映或描述。國際經濟的歷史發(fā)展以及7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領域發(fā)生的四件大事表明,國際經濟有著自己的運動規(guī)律和特點,其重要性也日益增強,已成為一個獨立的經濟范疇。相應地,國際經濟法也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 法律部門

  "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時間不長,因此,對于這一概念存在不同的看法,是一件自然的事。國際經濟與國際經濟法有著天然的緊密聯系,國際經濟法實際上就是對國際經濟活動的內在規(guī)律及通行規(guī)則的一種反映或描述。因此,本文擬從國際經濟這一角度對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及法律部門問題談一點看法。

  一

  國際經濟是最古老的一種經濟活動方式和經濟關系,甚至可以說最初的商品經濟就是"國際"經濟。馬克思在論述商品經濟的起源時曾指出:"商品交換是在共同體的盡頭,在它們與別的共同體或其成員接觸的地方開始的。"[1]這里所說的"共同體"就類似于我們今天的"國家"。在原始社會里,共同體內部的成員之間不存在商品交換,但在不同的共同體及其成員之間則存在交換,而且正是這種交換帶來了現代意義的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的產生。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隨著原始氏族社會的解體與消亡,商品經濟不僅在國際間發(fā)展,而且在各國國內發(fā)展,并且后者發(fā)展的速度和規(guī)模逐漸地超過前者。在漫長的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整個社會經濟形態(tài)基本上是封閉性的奴隸經濟和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市場局限于國內,個體生產者以自己的有限剩余與他人交換,這種交換很難形成規(guī)模并跨出國界,此階段的國際經濟基本上是以滿足奴隸主和封建王朝的奢侈宮廷生活及戰(zhàn)爭需要而進行的國家間的貿易。而且此時的國際貿易是與海盜掠奪和殖民擴張緊密聯系的,所謂的國際貿易僅僅是"海盜國家"向外掠奪和擴張的一種手段,談不上任何的規(guī)則和秩序。[2]

  1640~1688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標志著世界開始進入資本主義階段。在資本主義社會,生產力有了極大的發(fā)展,伴隨各國國內經濟的發(fā)展,國際經濟也有了長足的發(fā)展,從簡單的國際貿易向國際航運、國際金融等領域擴張。但此時的國際經濟仍帶有濃厚的恃強凌弱、暴力掠奪的殖民色彩,是資本主義原始積累的重要手段。此時出現的一些國際經濟規(guī)則帶有同樣明顯的強權和不平等性質。

  世界進入20世紀,資本主義經過300多年的發(fā)展開始從自由資本主義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代。一方面是社會大生產的迅猛發(fā)展,另一方面是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的日益加深。隨著社會矛盾的集中爆發(fā)--兩次世界大戰(zhàn)的發(fā)生和結束,整個世界格局出現了前所未有的變化--殖民體制開始走向崩潰,弱小民族和國家紛紛獨立,并開始團結起來為自己的民族和國家利益而斗爭,開始追求公平、公正的國際經濟交往。由于經濟和科技的發(fā)展,通訊手段和交通工具的飛速進步,國際經濟的廣度和深度都有了極大的變化,開始真正成為各國經濟發(fā)展的一種形式或領域,國際經濟活動從貿易向投資、勞務提供、技術轉讓及其他各種形式的金融交易擴展。

  在20世紀的今天,已沒有一個國家可以宣稱它能夠不依賴任何其他國家而獨自發(fā)展。由于上述政治與經濟形勢的變化及發(fā)展,國際經濟規(guī)則也出現了相應的變化,一方面是大量的不平等條約及規(guī)則被廢止,另一方面是大量新的條約和規(guī)則產生。應該說這一時期(主要是二戰(zhàn)以后)產生的國際經濟規(guī)則雖然仍帶有某種不平等的因素,但與殖民時代相比已有了質的區(qū)別,開始成為國際經濟運動規(guī)律的一種客觀反映。

  二

  世界進入70年代以后,在國際經濟領域發(fā)生了四件大事,至今令人們記憶猶新。

  第一件大事是美元浮動和金本位制的最終崩潰。1971年8月15日,美國總統尼克松在一次引人注目的電視講演中,宣布了一項新經濟政策,震動了美國和整個世界。在國內方面,他宣布凍結工資與大部分物價,再加上一些稅收變動,其目的是想在一夜之間控制通貨膨脹而不增加失業(yè)人數;在國際方面,他宣布以其他國家的貨幣和黃金折算的美元值必須改變,從而最終結束了延續(xù)了數個世紀的金本位制。這一變動,帶來的實際結果是美元與其他貨幣的匯率漸漸向其他貨幣幣值升高而美元幣值降低的方向移動。這一變動立即對各國的經濟產生了影響--美國企業(yè)發(fā)現在國外銷售他們的產品更容易了,因為外國人感到,他們拿得出較多的美元,從而買得起較多的、以美元標價的商品。

  一向對美國銷售大量商品的外國企業(yè),卻感到有一種新的壓力,他們發(fā)現其在美國銷售商品所得的美元只能換到較少的本國貨幣去支付本國工人的工資和股東的股息,他們不得不提高產品在美國的售價,因此一些生意被美國的競爭對手搶走了。匯率波動對國際投資及金融交易的影響就更大了,匯率波動使得投資者面臨極大的匯率變動風險。匯率波動成了各國政府、金融界和企業(yè)界所關心的重大問題之一。這一問題在國內經濟中是不存在的。

  第二件大事是日本產品的大量出口和貿易保護主義。日本在70年代成為世界上最有競爭力的出口大國,日本產品無孔不入地銷往世界的每個角落,從船舶、汽車、電器到紡織品等等,到處可見"日本制造"的字樣。美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專門拍攝了一部名為《日本制造》的電視記錄片,該片的主題是要說明越來越多的美國人將會由于外國的競爭而失去他們的工作。而在實際上由于外國產品的大量進口而引起某些制造業(yè)部門的失業(yè)率上升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汽車工業(yè)最為典型。

  因此,從70年代開始,貿易保護主義又開始抬頭,許多國家政府為了保護本國的工業(yè)紛紛采取各種壁壘來限制外國產品的進口。這種保護,在一國的內部則是非法和絕對不可取的,任何一國政府都不會允許國內一個地區(qū)限制或禁止另一地區(qū)產品輸入現象的存在,因為這樣可能會保護一個地區(qū)的就業(yè)機會但卻增加了另一個地區(qū)的失業(yè)率,而且會帶來效率低下、資源浪費等等諸多弊端。

  第三件大事是石油輸出國組織的行動和勝利。1973年末發(fā)生的一系列事件使世界石油經濟爆發(fā)了一場革命。從1971年開始,石油輸出國組織就提出要奪回石油銷售的定價權。1973年10月阿以之間爆發(fā)"贖罪日戰(zhàn)爭",這場戰(zhàn)爭促使阿拉伯石油輸出國下定最后的決心。10月16日在科威特舉行的一次歷史性會議上,六個主要的阿拉伯石油輸出國決定,從此以后石油價格將由每一國家自己制定而無需同西方大石油公司磋商。這個決定作出后,在短短的幾個月時間內,石油輸出國組織的13個成員國使原油的價格上漲了三倍,從每桶2.59美元漲到11.65美元。[4]消費石油的工業(yè)國陷入了30年代以來最嚴重的蕭條困境。依賴石油進口的日本和巴西,其多年高速增長的"經濟奇跡"也因此而中斷。

  這一世界經濟發(fā)展史上最為成功的人為漲價,使得石油輸出國組織獲得的利益超過歷史上其他任何壟斷組織或卡特爾所得到過的利益。由于石油輸出國是主權國家,任何一個石油消費國的法律都無法管轄它們,因此,盡管它們所實行的人為漲價帶有明顯的壟斷和"非公平競爭"的性質,而石油消費國的消費者則無法借助政府的反托拉斯行動來限制或制裁它們,就像它們用這個方法來威脅國內的石油利益集團那樣。

  第四件大事是管理跨國公司。1973年,加拿大議會通過一項法律--《外國投資審議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ct.)。1974年,加拿大政府根據法案設立了一個"外國投資審議局"來專門管理完全由外國企業(yè)擁有或主要由外國企業(yè)擁有的加拿大企業(yè)中的外國投資。該局成立不久,即馬上拒絕給予幾個美國公司能在新設的或現有的加拿大企業(yè)中增加其股權的投資要求。由于實行了這一新的管理制度,外國公司在加拿大的投資步伐明顯地減慢了。隨著加拿大人對外國(主要是美國)控制的企業(yè)把利潤匯回本國母公司時,會把加拿大的財富搜刮殆盡,以及這些企業(yè)可能成為顛覆加拿大政府的院外活動力量的擔心日益增強,加拿大政府對外國投資及跨國公司的管理也日益嚴格。1980年,加拿大政府公布了要使得本國企業(yè)在美國控制的石油與煤氣工業(yè)中擁有多數股權的計劃。

  對跨國公司抱懷疑態(tài)度的并不只限于加拿大,日本歷來對美國企業(yè)與其他外國企業(yè)企圖在日本設立子公司設置很多的障礙。幾乎每一個東道國在制定自己的引進或利用外資的政策或法律時都站在本國的利益上,有著很強的國家或民族意識,一旦需要作出利益取舍的決定時,各國政府通常都是毫不猶豫地認為首先犧牲外國人的利益是理所當然和正當的。

  從以上四件大事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這樣的一個事實,即只要各個民族國家是主權國家,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一套政策或法律。而對每個國家來說,這些政策或法律總是為其國內的某一利益群體服務的??梢哉f,各個民族國家永遠是把本國人的利益置于外國人利益之上,甚至可以說,在大多數情況下,各國的政策對外國人的利益是漠不關心的。這也就是為什么各國的貿易保護主義者,很少考慮他們對進口貿易設置的障礙,會對出口國的企業(yè)及工人產生何種不利影響;這也是為什么各國政府在制定限制外國投資的政策或法律時,并不會去考慮這一政策或法律的出臺,會對投資國的企業(yè)及投資者產生何種不利影響。

  三

  在對國際經濟的歷史發(fā)展及若干典型的現實事件作了描述及分析之后,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國際經濟有著自己的運行規(guī)律和特點,當然,這種規(guī)律與特點從可比性的角度來說僅僅是相對于國內經濟而言的。國際經濟活動的主要方式是國家間的貿易、投資、勞務提供、技術許可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資金轉移等等。國內經濟活動也包含這些內容,只不過其活動范圍局限在一國境內的區(qū)際或部門之間。從這一點看,國際經濟與國內經濟有著共同之處,二者之間存在密切聯系,國際經濟不過是國內經濟向境外的延伸。但是,在實際上國際經濟有著完全不同于國內經濟的運行規(guī)律和特點:

  首先,在國際經濟中,作為經濟活動主體,雖然跨國公司及其他經濟組織的作用日益增大,但是國家仍是重要的主體,如政府借貸、政府投資及政府采購等等。在國內經濟,國家一般不直接以經濟活動主體的身分出現。

  第二,國際上沒有一個統一的政治和經濟中心,因而國際經濟也沒有統一計劃、統一預算和統一的宏觀經濟調控手段。而這一切,對于一國的國內經濟來說則是必不可少的,無論是完全市場化的國家,或是半市場化以及計劃經濟的國家,政府對經濟的干預都是存在的。

  第三,一國只有一種法定貨幣,而世界則沒有一種統一國際貨幣。因此,國際經濟面對的是各國不同的貨幣金融制度,國際經濟必須在國內經濟所不會遇到的匯率不斷變動和貨幣兌換的基礎上進行。

  第四,一國除了只有一種法定貨幣外,通常在財政和稅收政策上也是統一的,國內各地區(qū)之間的政策差別很小。但在國際間則不然,各國之間的財政稅收政策有著很大的差別,譬如在資本所得、注冊費用、出口補貼、關稅及進口壁壘等等方面。

  因此,國際經濟要在完全不同于一國經濟的財稅政策背景下展開。而由于這種政策的差異,會直接影響或左右資金和商品的流動,如果沒有這種差別,這類流動就可能完全不存在。

  第五,由于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文化背景和風俗習慣,有著不同的社會政策(如移民政策)或經濟政策(如勞動工資、資本所得、技術轉讓等),因此,生產要素的國際流動比國內流動要困難得多,國際經濟活動所要考慮的因素往往完全不同于國內經濟活動,例如國際投資與國內投資有著完全不同的內容,國際貿易也不同于國內貿易。

  第六,雖然國際社會進行了巨大的努力,力求建立一個統一的世界市場,但這種努力的效果甚微。至今為止,各國的市場基本上仍是獨立的、相互分隔的。這種狀況即使是歐共體國家也不例外,法國的汽車輸往英國,必須進行設計的改變,因為兩國的駕駛位置不同。這些問題對于一國經濟來說是不存在的,而國際經濟則必須面對不同的市場,其運作要按照不同的市場體制進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的結論:國際經濟有著自己的運動規(guī)律和特點,而且伴隨著經濟全球化成為世界發(fā)展的一個主要特征的時代的到來(據統計,1992年全球對外直接投資總額已達20000億美元,世界商品出口及無形貿易額已達40000億美元,跨國公司的子公司創(chuàng)造了55000億美元的銷售額)[5],國際經濟的比重或重要性日益加強,國際經濟已成為一個獨立的經濟范疇。

  論述至此,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已是一點就破了。在現代社會里,任何一種社會關系都必須受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的調整或拘束,國際經濟作為一種社會關系亦不例外,而所謂的國際經濟法就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法規(guī)、慣例、條約及規(guī)章、制度的總體。它既包括國際法意義上的規(guī)范,也包括國內法意義上的規(guī)范。

  至于國際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我認為這關鍵取決于國際經濟是否已形成一個獨立的經濟范疇。因為我們知道,法律部門的劃分不是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而是由法律規(guī)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調整方法所決定的。[6]根據這一法理準則,國際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主要取決于它所調整的國際經濟關系是否是獨立的社會關系,以及是否有自己的獨特的調整方法。從我們前面所作的論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國際經濟已形成一個獨立的經濟范疇,作為一種社會關系有著自己的相對獨立性。當然,國際經濟雖然是一種最古老的經濟活動,但它的發(fā)展與整個世界的經濟發(fā)展和科技進步有著緊密的聯系。在經濟不發(fā)達、科技很落后的時代,它只能是各國國內經濟的補充,處于"微不足道"的地位,不可能成為一種獨立的經濟范疇。

  但在經濟與科技高度發(fā)展的今天,國際經濟已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經濟范疇,國際經濟關系已逐漸成為一種有著自己運動規(guī)律的獨立的社會關系,則是勿庸置疑的事實,盡管它是一種新的、尚在發(fā)展的社會關系。但如果人們以這只是一種"尚待完善"或"尚在發(fā)展"的關系為由,而不論它的獨立性,進而否認與之相聯的法律規(guī)范的獨立性,則是與歷史唯物主義的發(fā)展觀相違背的。因為在任何一個法的體系中,法的部門的劃分都不是固定的、一成不變的。隨著新的社會關系的產生和發(fā)展以及調整這種關系的新的法律的不斷制定,必然會出現新的法的部門。[7]而國際經濟法正是這樣的一個新的法的部門。

  因此,國際經濟要在完全不同于一國經濟的財稅政策背景下展開。而由于這種政策的差異,會直接影響或左右資金和商品的流動,如果沒有這種差別,這類流動就可能完全不存在。

  第五,由于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文化背景和風俗習慣,有著不同的社會政策(如移民政策)或經濟政策(如勞動工資、資本所得、技術轉讓等),因此,生產要素的國際流動比國內流動要困難得多,國際經濟活動所要考慮的因素往往完全不同于國內經濟活動,例如國際投資與國內投資有著完全不同的內容,國際貿易也不同于國內貿易。

  第六,雖然國際社會進行了巨大的努力,力求建立一個統一的世界市場,但這種努力的效果甚微。至今為止,各國的市場基本上仍是獨立的、相互分隔的。這種狀況即使是歐共體國家也不例外,法國的汽車輸往英國,必須進行設計的改變,因為兩國的駕駛位置不同。這些問題對于一國經濟來說是不存在的,而國際經濟則必須面對不同的市場,其運作要按照不同的市場體制進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的結論:國際經濟有著自己的運動規(guī)律和特點,而且伴隨著經濟全球化成為世界發(fā)展的一個主要特征的時代的到來(據統計,1992年全球對外直接投資總額已達20000億美元,世界商品出口及無形貿易額已達40000億美元,跨國公司的子公司創(chuàng)造了55000億美元的銷售額)[5],國際經濟的比重或重要性日益加強,國際經濟已成為一個獨立的經濟范疇。

  論述至此,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已是一點就破了。在現代社會里,任何一種社會關系都必須受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的調整或拘束,國際經濟作為一種社會關系亦不例外,而所謂的國際經濟法就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法規(guī)、慣例、條約及規(guī)章、制度的總體。它既包括國際法意義上的規(guī)范,也包括國內法意義上的規(guī)范。

  至于國際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我認為這關鍵取決于國際經濟是否已形成一個獨立的經濟范疇。因為我們知道,法律部門的劃分不是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而是由法律規(guī)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調整方法所決定的。[6]根據這一法理準則,國際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主要取決于它所調整的國際經濟關系是否是獨立的社會關系,以及是否有自己的獨特的調整方法。從我們前面所作的論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國際經濟已形成一個獨立的經濟范疇,作為一種社會關系有著自己的相對獨立性。

  當然,國際經濟雖然是一種最古老的經濟活動,但它的發(fā)展與整個世界的經濟發(fā)展和科技進步有著緊密的聯系。在經濟不發(fā)達、科技很落后的時代,它只能是各國國內經濟的補充,處于"微不足道"的地位,不可能成為一種獨立的經濟范疇。但在經濟與科技高度發(fā)展的今天,國際經濟已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經濟范疇,國際經濟關系已逐漸成為一種有著自己運動規(guī)律的獨立的社會關系,則是勿庸置疑的事實,盡管它是一種新的、尚在發(fā)展的社會關系。但如果人們以這只是一種"尚待完善"或"尚在發(fā)展"的關系為由,而不論它的獨立性,進而否認與之相聯的法律規(guī)范的獨立性,則是與歷史唯物主義的發(fā)展觀相違背的。因為在任何一個法的體系中,法的部門的劃分都不是固定的、一成不變的。隨著新的社會關系的產生和發(fā)展以及調整這種關系的新的法律的不斷制定,必然會出現新的法的部門。[7]而國際經濟法正是這樣的一個新的法的部門。

  注釋:

  [1]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6頁。

  [2][3]樊亢、宋則行等:《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簡史》,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46、52頁。

  [4]這13個國家是: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委內瑞拉、卡塔爾、印度尼西亞、利比亞、阿布扎比、阿爾及利亞、尼日利亞、厄瓜多爾、加蓬。

  [5]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跨國公司研究中心:《跨國公司與中國》,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頁。

  [6][7]參見《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84~85、85頁。

  國際經濟法方面論文篇2

  淺探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變革

  [摘要]經濟全球化已經成為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其對各個領域所產生的影響都是前所未有的,然而在法律領域,國際經濟法是受其影響最為深刻的一個法律部門。文章從經濟全球化對國際經濟法的影響入手,分析經濟全球化的含義,以及國際經濟法對其所作的回應,以說明在新的世界背景下國際經濟法的變革動力和方向等問題。

  [關鍵詞]經濟全球化;國際經濟法;變革

  一、經濟全球化的含義

  “經濟全球化”這個詞,最早是由西方學者西奧多・萊維特提出來的,然而,對經濟全球化的含義,卻眾說紛紜,到目前還沒有確切的定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1997年5月發(fā)表的一份報告中指出:“經濟全球化是指跨國商品與服務貿易及資本流動規(guī)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術的廣泛迅速傳播使世界各國經濟的相互依賴性增強。”而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OECD)認為:“經濟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種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經濟、市場、技術與通訊形式都越來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減少。”

  由此可見,經濟全球化不是靜態(tài)的,而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原來局限于各個不同國家疆域內的諸多經濟活動、制度正在沖破國界的局限而成為全球性的。經濟全球化是自由市場、民族國家和信息科技前所未有的有機結合,體現了歷史發(fā)展的必然性。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系不斷加強,相互的依賴程度日益提高,這就要求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經濟法必然受到其一定的影響,發(fā)生相應的變化。

  二、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推動國際經濟法變革的幾大動力

  (一)國家

  國家是國際經濟法的制定者,在當今它仍是國際經濟關系中最重要的主體。經濟全球化要求盡量擴大市場規(guī)律的作用范圍,盡量減少政府對國際商業(yè)交往的限制,這就使國家主權行使的范圍發(fā)生了一些新的變化。

  首先,某些在傳統上一貫被認為屬于各國國內法管轄的事項進入了統一的國際經濟法規(guī)則調整的范圍。例如GATI和WTO的一個主要職能就是通過談判來降低關稅并約束關稅,這無疑就是一種國家經濟主權的讓渡。其次,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擴大,將越來越多的各國國內政策納入其視野。WTO協定從貨物貿易拓展到服務貿易、投資措施就是國際經濟條約調整各國國內政策的表現。最后,經濟全球化導致單個國家無法單獨對某些經濟活動進行有效的管理,必須通過國際合作、借助于國際性組織協調管理,這樣政府間國際組織特別是WTO的作用日益凸顯起來。

  誠然,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國家的確在向市場讓步,適當放松了其對國際商業(yè)交往的管制。但是,國家對經濟全球化也不能采取完全放任的態(tài)度,如果缺乏國家對市場進行有效調節(jié)和控制,資本的擴張不一定能帶來綜合的社會發(fā)展,相反地,會使財富的集中程度進一步提高,這是不利于全世界經濟平衡發(fā)展的。因此,國家在推動經濟全球化的同時,也要積極探求建立某種有效的調節(jié)機制,以減少經濟全球化對國際社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同時,還應當意識到,由于各國經濟發(fā)展水平的程度不同,不同國家具有不同的影響力,其在國際組織的發(fā)言權也不同。一般說來,國民經濟最強大的國家總是要求最迅速、最廣泛、最強烈地推進貿易、資本、人員、服務流動的自由化。如果經濟落后的國家不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過程,則會處于被進一步邊緣化的境地。

  (二)商人

  在目前的國際經濟交往中,商人中影響力最大的無疑是跨國公司。經濟的全球化實質是市場經濟的全球化,那么商人就是經濟全球化的主要推動力量。為了追求最大的商業(yè)利潤,商人會沖破各種限制,將價值規(guī)律推向全國,進而也推動了國際經濟法向有利于經濟全球化的方向發(fā)展。一方面,商人可以編撰統一的商事規(guī)范并使其得到普遍運用和政府的承認;另一方面,商人還可以借助國家的力量,推動國家創(chuàng)設他們所需要的法律規(guī)則。為了保障他們利益的最大化,他們會利用自身強大的經濟實力來影響國家賦予其更加優(yōu)惠的投資條件,進一步放松對商品、資金和人員流動的限制,并對本國商人的海外利益給予更為嚴格的保護,要求本國政府對來自國外的競爭加以限制。

  (三)非政府組織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fā)展,非政府組織也得到迅速發(fā)展。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全球性的問題,需要在國際層面上協商和解決。這些全球性問題影響到國際社會的公共利益及不同群體的利益。于是,代表著國際社會中不同群體利益的非政府組織,為了使這些全球化問題的解決能反映其利益和愿望,就在國際社會上作為“壓力集團”來發(fā)揮其影響,特別是在國際人權、勞工權利、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

  三、國際經濟法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新發(fā)展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經濟基礎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作為上層建筑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尤其是與世界經濟息息相關的國際經濟法,必須作出相應的回應,有新的發(fā)展。

  (一)國際經濟規(guī)則統一的進程不斷加快

  經濟全球化首先意味著跨國經濟交易的增多。為了降低交易風險,保障預期利益,就需要為跨國交易設立規(guī)則,特別是推動世界范圍內規(guī)則的統一。國際經濟規(guī)則的統一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 首先,作為國際經濟法重要主體的商人(尤其是跨國公司)通過自己的機構創(chuàng)設或統一了大量的商法慣例。國際商會近幾十年來,主持修訂了各種商事慣例,它們將商人們實踐中所形成的習慣做法確定化,成為統一的商事慣例,來便利商人們所從事的跨國交易。

  其次,各國國內商事立法的趨同,一些國家制定出與多數國家相一致的商事法律規(guī)范,也推動著國際經濟規(guī)則的統一。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發(fā)展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各國在普遍選擇實行了對外經濟開放的發(fā)展戰(zhàn)略的同時,對內也先后進行了市場化的改革,以市場經濟作為國內經濟運作的基礎。這種全球經濟市場化的發(fā)展趨勢,促使作為國際經濟法淵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各國國內經濟法律制度,尤其是有關涉外經濟法制之間的差異性進一步減弱,而趨同性增強。

  最后,國際經濟規(guī)則的統一在很大程度上還借助于調整跨國交易關系的國際統一規(guī)則的迅速發(fā)展。最初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只涉及國際貨物貿易的政府管理問題,而且主要是規(guī)定關稅問題。但在隨后的幾十年時間里,總協定條約體系所涉及的領域不斷擴大,至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世界貿易組織條約體系已從國際貨物貿易擴展到國際服務貿易、國際投資、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在貿易管理措施方面,已具體到反傾銷、反補貼、政府采購、海關估價等各個領域。同時,WTO已經開始新的“千年回合”談判,新一輪的多邊談判可能涉及環(huán)境保護、勞工標準和競爭政策等議題,從而可能導致上述領域內新的國際統一規(guī)范的形成。

  (二)國家對國際商事交往管理的弱化

  規(guī)范國家對國際商事交往管理的法律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仡欉@部分法律規(guī)范在過去幾十年所發(fā)生的變化,可以看出,國家對國際商事交往的管理呈弱化趨勢。這種趨勢,主要表現在國家對商人的跨國交易的限制在不斷放松。其原因主要是:(1)商人們在利益的驅動下,要求市場規(guī)律突破國家疆界的限制(事實上是各國的管理措施的限制)而在全球范圍內發(fā)揮作用;(2)各國政府認為擴大的對外經濟交往從總體上是有益于本國的發(fā)展的。

  (三)新舊兩種國際經濟秩序的矛盾更加激烈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社會財富在大量增加,但財富的集中程度也大為加速。據統計,1960年全世界20%的最富有國家,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是占人口同樣比例的最貧窮國家的30倍,而30年后,這一差距已擴大到60倍。由此可見,未來經濟全球化的穩(wěn)定和持續(xù)發(fā)展,需要首先解決廣大發(fā)展中國家目前面臨的巨額債務負擔、貿易條件惡化和外部援助匱乏等緊迫問題,改革現存的造成南北經濟發(fā)展失衡的舊的國際經濟體制,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廣大發(fā)展中國家經濟的興盛,是世界經濟持續(xù)增長的希望所在。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經濟法的發(fā)展必然伴隨著新舊兩種國際經濟秩序的尖銳矛盾和激烈斗爭,只有最終打破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起國際經濟新秩序,才能使經濟全球化在一個平衡穩(wěn)定的環(huán)境下發(fā)展o

  (四)電子商務對國際經濟法的挑戰(zhàn)

  電子商務就是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訊方式直接進行交易,從洽談、簽約、交貨到付款均在全球電信網絡上進行。新的交易方式必然會帶來新的法律問題,由電子商務所產生的合同的成立與履行、電子貨幣與網上支付以及稅收征管、知識產權保護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各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和有關的國際條約均缺乏相應的調整手段和規(guī)范措施。因此這種新型的經濟活動,在改變傳統的生產、銷售和經營管理模式的同時,也對現行的適應于傳統商業(yè)交易活動方式的國際經濟法律制度構成了嚴重的挑戰(zhàn)和沖擊。

  四、經濟全球化與中國的國際經濟法的變革

  經濟全球化對中國而言,是挑戰(zhàn)也是機遇。一方面,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尚未健全,這樣的狀況遠不能適應經濟全球化給我國帶來的沖擊。又由于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下,國際經濟法統一規(guī)則的大量出現,調整力度和范圍的增強與擴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國家主權,這更影響了作為發(fā)展中國家的中國。

  另一方面,正是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挑戰(zhàn),為國際經濟法學科振興和新的發(fā)展提供了巨大的動力和空間,同時也有利于我國吸收外國資本,向發(fā)達國家學習先進的科學技術、管理經驗和制度安排。因此,為了保證我國在全球化中謀求更大的利益,我國的法律必須作出積極的回應。

  首先,我國法律應進一步實行貿易自由化和放松管制,并且應該是全面的,包括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尤其是在服務貿易方面,更要加大力度。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面,也要按照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來繼續(xù)完善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以適應協議的要求。

  此外,在爭端解決機制方面要加強仲裁和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增強法律和政策的透明度,完善法律的執(zhí)行機制。其次,開放并不意味著沒有防范。我國應抓緊制定反傾銷法,制定有關的環(huán)境和技術標準,以對相關的產業(yè)實行一定的保護。要通過世貿組織的規(guī)則所允許的反傾銷機制、環(huán)境標準和技術標準、防范金融危機機制以及對發(fā)展中國家的優(yōu)惠待遇等措施,對貿易自由化過程中所可能帶來的危險加以防范。最后,我國還應堅持不能以犧牲人權和破壞環(huán)境為代價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加強保護人力資源和保護環(huán)境的力度,制定相關的法律與國際接軌。

  總結

  建立完備系統的適應經濟全球化法律體系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我國的立法工作要改變被動滯后的狀態(tài),以適應經濟全球化對人們的政治、文化生活,傳統觀念的改變和對我國經濟、法律的發(fā)展帶來的新的機遇和挑戰(zhàn)。同時,我國還要與廣大的發(fā)展中國家積極合作,參與規(guī)則的制定,使得國際爭端的解決更加公正合理,符合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利益,建立起真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維護廣大第三世界國家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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