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上市公司股票回購制度探析
論文摘要 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fā)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是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內部股權轉讓行為,上世紀90年代被引進我國資本市場。本文首先介紹了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并對該項制度進行利弊評析,然后在介紹分析境外若干個國家或地區(qū)有關股票回購市場準入等相關規(guī)定的基礎上,剖析了我國股票回購的發(fā)展及立法現狀。本文就其現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完善對策,使我國的證券市場運營更加規(guī)范。
論文關鍵詞 利益相關者 股票回購 公司法
一、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
(一)股票回購的概念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fā)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后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用作“庫藏股”保留。股票回購是上市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行為,是調整公司資本結構以及調整市場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種方式,對股東、公司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股票回購立法規(guī)制的必要性
從各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的歷史軌跡來看,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普遍經歷了從法無明文規(guī)定到例外允許,法律規(guī)范也由判例或簡單的概括性規(guī)定到詳細的規(guī)定。在我國,股票回購是一新的發(fā)展事物,因此相關方面的立法規(guī)制還不夠完善,針對我國股票回購的立法現狀所存在的問題,我國需要加大力度對股票回購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國,股票回購是在股權分置改革的背景下,為了解決國有股比例過大和內部人控制等股權結構不合理的問題于20世紀90年代而引入的。2005年5月證監(jiān)會向社會公開征集有關股票回購的辦法,試圖以此來解決股權分置陷入的困境。2005年6月16日,證監(jiān)會頒布了《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給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購提供了相應的行為準則?!豆痉ā穼Υ艘策M行了修訂,為股票回購的順利進行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法制環(huán)境。
股票回購作為一種調整公司股權結構和資本結構的資本運作方式,對我國上市公司有著特殊的意義。完善股票回購的立法規(guī)制,能夠為中國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場所特有的問題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購過程中也存在著各種問題,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購使得公司的注冊資本減少,股份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會產生關聯交易,中小股東利益會受到損害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購的立法規(guī)制成為必需,以此來解決現實中所存在的問題。
二、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的發(fā)展及現行的立法評析
(一)股票回購在我國發(fā)展
在我國經濟發(fā)展的過程中,計劃經濟占據著主導地位,企業(yè)的形式幾乎是國有企業(yè),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這一主體形式,因此也不會存在股票回購這一現象。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制度的實施,我國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和經濟發(fā)展方式不斷得到提升。為了順應經濟發(fā)展的趨勢,我國企業(yè)進行了股份制改革,與此相伴隨的證券市場規(guī)模也不斷擴大。針對證券市場運行過程中所出現的新事物,我國的法律也作了相關的規(guī)定,特別針對股票回購的問題。
我國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購最早始于1992年,即大豫園通過協議回購小豫園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陸家嘴協議回購國有股后增發(fā)B股、1996年廈門國貿回購減資案、1999年云天化與申能股份部分國有股的成功回購——這在當年成為證券市場的一個亮點。之后,由于《公司法》的限定、長期的市場熊市、現金的匱乏,股票回購又開始沒落。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的驅動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的出臺和《公司法》相應內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購又得到了發(fā)展,邯鋼股份成為流通股回購第一家,繼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購的案例,這一資本運作方式在我國越來越良好的政策環(huán)境中得到了發(fā)展。
(二)對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缺陷之檢視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有關股票回購的規(guī)定都只是一般原則性的條款規(guī)定,比較籠統(tǒng)、概括,可操作性不強。相關配套的法規(guī)、實施細則或具體的操作辦法并未出臺,面對當前已經出現的股票回購個案,法規(guī)建設顯得有些滯后。對于股票回購的適用范圍限制得過于嚴格,有悖于國際立法的發(fā)展趨勢,并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發(fā)展空間,對于其中的一些定義也規(guī)定得較為含糊,這樣會助長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產生,使規(guī)定形同虛設。如果不對該制度進行系統(tǒng)的規(guī)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會逐漸顯現,反而可能成為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障礙。因此,為適應我國資本市場的現實需要,掃除股票回購的法律障礙,為公司的迅速發(fā)展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這一目的的順利實現,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購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的若干建議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現代企業(yè)的基本特點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投資者享有所有權,而經營者享有經營權,因此經營者對經營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優(yōu)勢,經營者若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關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購中出現內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個重要的環(huán)節(jié)。
(二)加強對利益相關者的保護
由于資本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使得中小股東對信息的掌握處于劣勢,在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又居于少數,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對稱,中小股東只能被動的接受股票回購方案。因此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來確保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是完善股份回購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體相對公平掌握信息資源;二是異議股東請求權的利益補償措施;三是對股票回購方案的表決權進行重新設計,既要在“一股一權”的原則下達到法定通過數,又要中小股東的多數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并且上市公司的關聯股東應遵守回避制度,由非關聯股東對股票回購事項進行獨立表決。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購股票時最好采用要約方式進行,因為這樣更能突出平等性,不會偏袒于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對于回購的價格,應該根據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價和業(yè)績狀況來進行確定,通過確定合理的價格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