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險的論文樣本(2)
有關保險的論文樣本篇2
論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行使條件之完善
作為市場經濟和保險業(yè)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同時也是整個保險行業(yè)的重要構成部分,責任保險具有巨大的發(fā)展?jié)摿ΑX熑伪kU以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的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保障第三人的利益責任是責任保險的重要目的,而保險人是否積極履行保險合同的義務則成為了能否實現(xiàn)這一目的的關鍵。雖然我國已在保險法中規(guī)定了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但對于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這一突破了合同相對性的制度的研究尚顯不足,在實踐中出現(xiàn)了一些問題。因此,從法學角度研究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條件,具有一定的現(xiàn)實意義。
一、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及其行使條件
1.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責任保險的第三人享有的請求保險人直接給付保險金的權利。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對合同相對性的突破,合同具有相對性是合同法歷史最悠久的規(guī)則之一。然而,合同相對性隨著合同法理論的逐漸發(fā)展發(fā)生了重要的演變,更深層地反映了合同法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這種演變體現(xiàn)的最為明顯的就是保險合同。這一規(guī)則的突破為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在法學理論上創(chuàng)造了可能,成為了它的基石。
英國明文規(guī)定了第三人對保險人享有的權利,突破了一直以來相對性規(guī)則對責任保險合同下第三人受到的權利限制。英國道路交通法第149條規(guī)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責任保險合同后,被保險人對受害人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如處于保險單承保的責任范圍之內,受害人有權在取得對被保險人的賠償判決后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而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也肯定了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作用,作出了類似的規(guī)定。
另一方面,保險人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與第三人的對抗與和解,這也為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做好了實務操作中的實際準備。在訂立合同時,保險人為了便于影響和抗辯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往往會做出保留保險人參加該爭議解決過程的權利的特殊約定。保險人通過這一特殊合意享有了被保險人在該程序中的角色和作用,可以代替被保險人進入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shù)南嚓P程序。在美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相關法律中均可見到類似規(guī)范。
2.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條件
在責任保險下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后,第三人索賠時由于對時間、程序等因素的考量,往往會選擇行使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直接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從而快捷、切實的獲得損害上的彌補。倘若放任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在實務中被毫無限制的實現(xiàn),盡管這樣可以最高程度地維護第三人利益,但是一定會導致保險人應訴責任的增加,相應地弱化了被保險人的應訴責任,不利于增進被保險人對自己所負責任的認識,減弱了對侵權人的懲戒作用。因此對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是十分有必要的。結合我國國情和國外立法實踐,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條件應當有以下三項。
(1)被保險人破產或怠于行使保險金賠償請求權。
一般情形下,責任保險事故確定之后,第三人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取得賠償:(1)先由被保險人向第三人履行責任,再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責任。(2)被保險人先要求保險人履行責任,然后被保險人再向第三人履行責任或者保險人可以決定直接將保險金支付于第三人。被保險人大多會出于自身的考慮而采取先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方方法而不是先補償受害的第三人。因此,被保險人是否積極地履行責任、行使權利成為了第三人是否可以快捷實際地獲得保險金的重要因素。只有當被保險人破產或怠于行使時,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才有存在的必要。
(2)賠償責任經依法確認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實質上是根據(jù)權利轉移說由被保險人的保險金賠付請求權轉移而來的,由此可見,被保險人的保險金賠付請求權實際上成為了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形成前提。保險金賠付請求權出現(xiàn)的原因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賠付,但是保險賠付則是因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的出現(xiàn)而存在。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人承擔的責任是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
(3)該賠償責任須在責任保險合同的承保責任范圍之內。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由被保險人的保險金賠付請求權轉移來的,因此應當同保險金賠付請求權一樣受到責任保險合同承保范圍的限制。如果賠償責任超出了保險單約定的范圍,不屬于責任保險承保的范圍,被保險人無權向保險人提出給付請求,第三人也無從繼受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的保險金賠付請求權。
二、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行使條件之探討
1.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行使條件的規(guī)定較為模糊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并非義務性規(guī)范,而屬于授權性規(guī)范,其賦予保險人可以在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情況下選擇賠付對象的權利,即保險人既可以向被保險人賠付,也可以選擇向第三人賠付。因此,在進行賠付之前,保險人應該確認該第三人是否已經得到投保人的補償,或確認投保人是否已經向第三人彌補了損失,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現(xiàn)行保險法對直接請求權行使條件的規(guī)定過于簡單,容易造成實務中的認定困難。該條款規(guī)定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條件為被保險人怠于請求。怠于請求在字面上比較容易理解,但是在實踐中具體表現(xiàn)為什么樣的行為卻非常模糊。目前實踐中認定被保險人是否“怠于請求”的常用做法是以交警部門開出的證明或者通過法院的判決來進行。然而這樣做并非絕對合理,事實上這只是司法實踐的不得已而為之。如果對“怠于請求”進行限制性的解釋,只是指被保險人對于其保險權利不作為,那么被保險人無法請求的情況就不能被納入該范圍從而滿足行使條件,保險人便可以因此逃避本應承擔的責任,而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因為缺少條件將無法行使。顯而易見,這樣做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如果對“怠于請求”作擴大性的解釋,比如在被保險人僅僅延遲一天行使權利(現(xiàn)行法律尚未規(guī)定相關請求時限)的情況下,即認定被保險人怠于請求,是否不夠公允,這也值得商榷。另外,即便以“怠于請求”作為任意責任保險之第三人行使直接請求權的條件,也過于簡單,難以達到科學設置直接請求權實現(xiàn)其保護作用之目的。
2.未區(qū)分不同類型的責任保險而區(qū)別對待
根據(jù)保險單的訂立有無法律上的強制性,保險能夠被分為任意性保險與強制性保險。同理,責任保險也能夠依此被分為任意責任保險和強制責任保險。其中,任意責任保險指被保險人依其自由意志而決定是否投保的險種。強制責任保險,則是指被保險人依法必須向保險人投保而訂立合同的險種。雖然同屬于一個險別,但是強制責險與任意責險在定位與功能上有很大區(qū)別:任意責險的目的在于集中和分散危險,由社會共同體分擔損失,更加側重于保護投保人的利益;而強制責任保險不僅僅有前者功能,更重要的是它在特定領域內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使第三人遭受的損害能夠及時獲得補償,更加側重于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然而,保險法的現(xiàn)行規(guī)定并未區(qū)別強制責險與任意責險的差異,忽視了二者功能和定位的差別,以及它們對第三人的權益的保護程度的差異,對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有著統(tǒng)一的規(guī)范。這種一刀切的做法不僅導致現(xiàn)行法律制度協(xié)調性不佳,難以配套,在實務操作中使當事人無所適從,同時也沒有真正的實現(xiàn)強制責險的功能,難以維護特定領域遭受損害的第三人的權益。
盡管《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保險合同的相對性,但第三人能夠向保險人索賠的數(shù)額仍受保險金的限制,換而言之,第三人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付依然要受保險單的限制。由此可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仍然受到保險合同相對性的約束,而不是反之。故有學者提出:強制責險中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應當與被保險人同時存在,且不須附加條件。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xiàn)不同類型的責任保險在不同領域內的不同作用,貫徹它們的功能定位,使保險制度趨于優(yōu)化,社會保障體系更加完善和合理。
三、《保險法》第65條第2、3款之修改建議
我國現(xiàn)行責任保險法律制度體系已經對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加以規(guī)定,然而其規(guī)定仍然存在諸多問題,致使責任保險中保險人在承擔賠付責任時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義務出現(xiàn)了沖突?!侗kU法》(2009)第65條確定了第三人在一定情況下享有直接請求權,但對于該請求權行使條件的規(guī)定模糊不清且過于單一,缺乏一定的科學性,造成實務中認定困難、難以落實的窘境。同時,根據(jù)責任保險是否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不同類型責任保險的功能定位也有所差異。處于不同功能背景下的責任保險,其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設置需有所區(qū)別?!侗kU法》第65條第2、3款對保險人的賠付責任和責任保險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進行了規(guī)定,然而現(xiàn)行保險法中的這種統(tǒng)一規(guī)定并不合理,這一規(guī)定尚有不足之處,在實踐中引起了一定沖突。因此有必要對責任保險的相關規(guī)定不斷加以完善。故筆者擬提出以下建議:
1.明確界定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條件
在支付保險金之前,保險人應當確認第三人是否已得到被保險人的賠償,或確認被保險人是否已向第三人支付賠償金,即保險人應對第三人的利益盡合理的注意義務。保險人作為在保險法律關系中處于優(yōu)勢地位的一方,在享受權利和優(yōu)勢地位的同時也應當承擔起更多的責任,從而體現(xiàn)實質上的公平。如果被保險人已經向第三人進行賠償,那么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如果責任保險下被保險人沒有向第三人全額支付保險金,保險人應當拒絕履行賠付責任。如果第三人還沒有獲得損害補償,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進行賠付,此時第三人可以行使其權利要求保險人進行賠付。
現(xiàn)行保險法將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條件限定在責任保險下投保人具有“怠于請求”的情形時。但是《保險法》僅僅是籠統(tǒng)的規(guī)定了怠于請求這一條件,相關的司法解釋也并沒有對被保險人“怠于請求”作出具體規(guī)定,無法形成配套完備的法律體系,導致實務中的當事各方對該請求權的行使條件認定不清,難以判斷某種情形是否可以行使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易陷入困境。因此筆者認為應當由保險人積極的履行賠付責任,提前確認第三人是否已得到被保險人的賠償,或確認被保險人是否已向第三人賠付賠償金,從而確定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抑或第三人履行支付保險金。這樣可以促進保險人積極履行其責任,實現(xiàn)其保護第三人利益的功能。
2.區(qū)分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類型
保險法第65條的規(guī)范功能應當在于區(qū)分不同類型的責任保險而分別賦予第三人不同類型的保險金賠付請求權。而現(xiàn)行保險法中的規(guī)定只是一般性地賦予了責任保險下的第三人以直接請求權,并未在規(guī)則里體現(xiàn)出強制責任保險與任意責任保險中的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差異。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類型化的基礎在于區(qū)分不同類型的責任保險而給予第三人不同程度的保護。針對強制責任保險和任意責任保險,分別規(guī)定在行使條件上有所差異的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與其第三人利益屬性的強弱相匹配。在強制責任保險里,第三人可根據(jù)特別法的條文取得保險金賠付請求權,而在任意責任保險中,第三人只有在被保險人應負的責任確定并且該責任處于保險人接受投保的責任范圍之內,同時被保險人怠于請求時才能取得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我國保險法對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行使條件的規(guī)范仍有很多不足,尚存很大的進步空間,未來修改保險法時應當考慮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類型化,完善任意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行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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