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的法律保護制度
完善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的法律保護制度
我國證券市場成立之初,主要是為了解決國有企業(yè)改制脫困的問題。在解決這一問題的過程中政府關注的主要是如何保證國有經(jīng)濟的控股地位。因此,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一直不是政府關注的重點。隨著我國證券市場日益擴大,普通百姓參與證券投資的比率也越來越大,證券市場的起伏與百姓的生活日益相關,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逐漸引起了大家的重視。最新的“法與金融學”以及“法與財務學”研究成果表明:對投資者保護越差的國家,金融市場就越不發(fā)達,資本市場的抗風險能力就越差;上市公司數(shù)量、公司市場價值越小,上市公司融資權益成本越大,難度越高。
一、中小投資者法律權益的主要內容
中小投資者在證券市場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后即成為公司的股東,因此享有一切法定的股東權力。由于中小股東所持股份比例較低,因此類似公司人事任免和重大經(jīng)營事項的參與權等對公司決策影響不大,在本文中不予討論。公司資本結構與治理結構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影響也不在本文討論范圍之內。
(一)股東知情權
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具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獲取公司相關信息的權利。對中小投資者保護力度大的國家,其要求公司公布的信息的范圍和詳細程度都比較高。
(二)股東對公司事務監(jiān)督權
股東對公司事務監(jiān)督權顧名思意是指股東通過直接或者間接的方式對公司經(jīng)營管理者的經(jīng)營管理活動進行檢查、督導的權利。
(三)股東分紅權
股東分紅權是指股東基于持有股份而有權要求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或者持股份額分取公司部分利潤的權利。事實上很多上市公司更愿意通過贈送公司股票的方式發(fā)放公司紅利。
(四)股東訴權
股東訴權又稱股東的司法救助權,是指股東在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非法損害時,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獲得救助的權利。
二、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權益受損的主要原因
在此必須指出保護中小投資者并不等于保證投資者盈利。購買股票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投資行為,投資就面臨著投資風險。因此,對中小投資者提供的法律保護實際上是提供一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以及當證券市場上出現(xiàn)違規(guī)者時,法律進行事后的矯正補救。
(一)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是指市場上的交易的一方對對方并不充分了解,經(jīng)濟主體獲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非對稱的。信息的不對稱在證券市場上尤為嚴重,我國股市信息供給主要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時,披露虛假不實信息等問題。這種信息不對稱不僅存在于控制上市公司實力雄厚的大股東與散戶之間,也存在于上市公司與證券市場監(jiān)管者之間。投資者常常因為虛假信息而做出逆向選擇,損失慘重。信息披露不充分也導致投資者因為未無從得知公司真實狀況而對投資猶豫不決,進而增大了上市公司融資難度。市場監(jiān)管者由于信息有限也很摸清股市狀況,這對政府宏觀調控以及對股市走向預測造成了困難。
(二)投機氣氛濃厚
股市一直被看做一國實體經(jīng)濟的晴雨表。中國股市卻基本上喪失了這一作用,20年來,中國股市基本上是背離了中國實體經(jīng)濟,起落完全不受實體經(jīng)濟的約束。中國市場的波動幅度和頻率都超過了資本主義發(fā)達國家。這些現(xiàn)象是中國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的佐證。當然,資本市場是不可能避免投機的存在的,但是如果一個如此巨大的資本市場,會如此輕而易舉地大起大落,這說明我國的證券市場還很不成熟。此外,我國上市公司很少分紅,并且常常以送股的方式分配股利,所以投資者基本不期望能通股分紅收回資本,而是期待股市大漲轉手獲利。這也助長了證券市場的投機氣氛。
(三)相關證券法律可訴性不強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從法理上來說,在三大法律責任中,應以民事責任為優(yōu)先。但是我國法律卻重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強調政府整治證券市場秩序、懲罰犯罪行為,輕民事責任追究。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配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我國有了第一個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規(guī)定。就立法保護而言,我國尚處在構建法律保護制度框架的開始階段,還有一段很長的道路要走。
(四)行政監(jiān)管滯后于市場發(fā)展出現(xiàn)的新情況
我國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中介機構以及大股東利用發(fā)放其優(yōu)勢地位使用各種手段欺詐中小投資者。例如,控股股東控制上市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上市公司對股東連續(xù)多年、少分紅或者是沒有現(xiàn)金流出的股息股利;中介機構為企業(yè)虛假“包裝”,騙取上市資格或財務造假,散布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等等。就筆者個人看來以上事件頻發(fā)與懲罰制度不完善,懲罰力度不夠不無關系,但更重要的是市場變化多段,會計、審計準則滯后,立法跟不上經(jīng)濟發(fā)展的速度。
三、完善保護中小投資者的證券法律制度
(一)完善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及時準確和完整,對減少市場投機,防止市場操縱,保護投資者權益至關重要。我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guī)定不完善主要體現(xiàn)在:要求披露的信息范圍較小;行政監(jiān)管及處罰力度不大,上市公司屢罰不改;會計準則制定落后,作假帳事件層出不窮等等。因此規(guī)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法律規(guī)定必須明確要求:第一,上市公司要保證其披露的信息是真實、完整、及時;第二,增加信息披露的頻率,要求公司在網(wǎng)上披露信息,將其置于公眾輿論的監(jiān)督之下,增加公司作假帳的難度;第三,加大對上市公司違規(guī)披露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于及其惡劣的欺詐行為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二)建立獨立高效的證券司法體系
目前看來,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受損,最大的原因不在于立法不完善,而在于司法維權舉步維艱。2002年我國才解決了證券欺詐案件的立案問題,由此可見一般。在實踐中,投資者調查難、取證難、聽證難……司法求償可謂“難于上青天”。筆者認為可以適當增加證券監(jiān)管部門的立法權。證券監(jiān)管部門也可以支持中小投資者的司法訴訟活動,為投資者提供免費法律咨詢和免費律師。
(三)建立專門的中小投資者保護組織
很多西方發(fā)達國家設有獨立的機構以保障投資者利益。美國根據(jù)《證券投資者保護法》設立了非盈利性的會員制公司——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其會員由全體券商組成,每年上交年費。公司負責清理券商的財產(chǎn)、債權債務,并對責任人進行追訴,由此使所有因券商破產(chǎn)而蒙受損失的投資者從該公司受償。加拿大則組建了投資者保護基金,對因證券經(jīng)營機構破產(chǎn)而承受損失的投資者予以補償。我國證券公司破產(chǎn)、重組、清算的案件不多,影響最大的是南方證券。2004年由于挪用客戶準備金高達80億元以及自營業(yè)務的巨額虧損,中國證監(jiān)會、深圳市政府宣布對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行政接管。2005,在原南方證券重組形成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央銀行為此至少輸入了80億元,代價十分巨大的。從長遠來看,建立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能夠未雨綢繆,降低成本,減少證券公司破產(chǎn)清算對證券市場的沖擊。從我國的情況來看,可以建立類似于消費者保護協(xié)會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也可以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四)提高政府監(jiān)管效率
政監(jiān)會應完善證券市場的監(jiān)督體制,將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作為工作重心,在此基礎上規(guī)范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的行為,增強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從而增強投資者的信心,擴大證券市場的規(guī)模。與此同時,要加強對監(jiān)管部門行為本身的監(jiān)督,防止權力濫用、錢權交易。建立一個高效、公平、有序的證券市場,除了監(jiān)管者要做到有效監(jiān)管“該出手時就出手”,也要做到權力克制,市場有它本身的規(guī)律,市場本身能夠調節(jié),政府就不應當插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