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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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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本科專業(yè)開設技術類課程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推薦的保密管理論文,供大家參考。

保密管理論文范文一:保密管理概論論文

摘 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關鍵和保障,是一個國家__的思想和核心價值的體現(xiàn)。同時,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體系又是兩個密不可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法律體系指導管理制度的建設,完善的管理制度則是踐行法律體系的保證。

放眼世界各國,美國的__發(fā)展的時間長,制度建設和體系建設最為完善、最有特點。美國沒有專門的保密法,但擁有相對完備的保密法律體系。美國也沒有專門獨立的保密行政管理機構,卻擁有比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國雖然有專門的《保密法》,但卻很難說有相對完備的保密法律體系。

深究美國__的思想,平衡公開與保密之關系是縱貫美國保密思想發(fā)展史的主線。美國聯(lián)邦保密制度的發(fā)展總趨勢是放松對政府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獲取政府信息。同時,這也是各國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相比中國,雖然新《保密法》較舊《保密法》有不少的改進,但其基本的價值取向卻保持不變:一如既往地強調保密是原則,保密優(yōu)先于公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并學習美國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對完善我國保密管理工作有著重要意義。

關鍵詞:管理制度;法律體系;思想價值;保密法

第一章 緒論

關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規(guī)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guī)定,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二者的規(guī)定不盡相同,由于前者晚于后者頒布,依新法優(yōu)先于舊法原則,前者具有優(yōu)先適用的效力。

這里存在的問題在于,將判決宣告之日作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就一定合理嗎?利害關系人何時提出申請則完全取決于其主觀意愿,如果將法院判決之日作為死亡之日的話,這一日期顯然過于主觀而缺乏確定性。并且死亡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直接關系到了繼承人的確定、遺產的范圍等諸多重要問題。如果,按照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的話,必然會引起一定的質疑和反對,實行起來有失公允。在沒有完全保護利害人利益的現(xiàn)實情況下,這有違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

在關于宣告死亡申請人順序上,我國的《民法通則》當中沒有對其做出相關規(guī)定,而是在最高院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中規(guī)定了宣告死亡申請人順序。其內容是:“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但是,我國的這種規(guī)定很明顯是不適合的,在某些案件中,在很多的法律實踐中,這些規(guī)定凸顯出很多問題,帶來了很多爭論。

第二章 各方觀點討論

(一) 關于死亡日期規(guī)定的討論

在宣告死亡時,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到遺產繼承、保險金賠付、生存者的人身關系等重大事項:如遺產的具體范圍,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的具體范圍,繼承開始的時間,轉繼承、代位繼承發(fā)生的可能牲等,具有極為重要的法律意義。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各國規(guī)定有所不同:對一般情形的失蹤,失蹤人死亡的時間有的被規(guī)定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蹤期間屆滿之時(如日本、臺灣地

區(qū)),有的被規(guī)定為得知失蹤人最后一次音訊之時(如瑞士);對于在戰(zhàn)爭或意外事故中失蹤的人,其死亡時間有的規(guī)定為戰(zhàn)爭停止、船舶沉沒或危難消失之時(如日本),有的被規(guī)定為失蹤人于戰(zhàn)爭或意外事故中失蹤之時(如瑞士、意大利),還有的規(guī)定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蹤期間屆滿之時(如臺灣地區(qū))。

余能斌和馬俊駒在《現(xiàn)代民法學》一書中提到: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對稱,生理死亡是自然現(xiàn)實,宣告死亡是法律現(xiàn)實,它是一種推定,即從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的事實,推定出他已死亡的事實。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關于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并沒有給出一個確定的答案,呈現(xiàn)出“仁者見仁,智者見者”的局面,每種觀點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及立法價值。但是,無論是從法理角度推斷出的死亡時間,還是各國立法給出的不一樣的規(guī)定,都不能完美地適應于每一個案件。

(二) 關于利害人順序問題的討論

在我國的法學理論界,針對利害人順序問題,主要有三中學說。第一種是“有順序說”,即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時,有順序之分,并分為多個順序。前一順序不申請的,后一順序不得申請。同一順序互不影響。在我國的立法中,就采用了這種觀點。

第二種觀點是“無順序說”,即所有利害關系人都有申請宣告死亡的權利,每個厲害關系人都不會受到其它關系人申請與否或反對申請或申請的影響。

第三種觀點是“配偶優(yōu)先順序說”,也就是有限制的無順序說,即:配偶有

一票否決權,其他申請人申請權利平等,在配偶不允許的情況下,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得申請失蹤人宣告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一書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特別是其近親屬的利益,與誰提出申請無他利害關系人提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將遭到損害,這顯然違背了民法設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還有一種爭論,就是針對債權人在宣告死亡中的申請順序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與其他利害關系人一樣,可以作為申請人。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允許債權人作為申請人,雖然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債券效力的范疇,對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可以通過宣告失蹤制度加以解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應限定在下落不明的近親屬范圍內。

第三章 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死亡時間應從何時算起?

1、案件簡介:

湖南婁底發(fā)生一起案件:甲男與乙女成婚三個月后某天,乙女不慎落入江中,甲男聽到呼救即跳入水中去救,不幸雙雙罹難。甲男尸體被找到,乙女尸體未找到。事故發(fā)生兩年后,乙女父母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甲乙生前分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份以甲男為被保險人,保險金額10萬元,指定受益人為乙女;另一份以乙女為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8萬元,指定受益人為甲男。另外,甲乙

婚后新購房屋一套,價值6萬元。雙方無子女。雙方父母因保險金和房屋繼承糾紛訴至法院。

甲男的親屬主張:乙女先于甲男落水,且女性體力較男性弱,故乙女應先于甲男死亡。在第一份保單中,受益人乙女先于甲男死亡,按保險法第63條規(guī)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受領保險金,故該10萬元保險金歸甲男的父母繼承;第二份保單中,受益人甲男后于被保險人死亡,即在乙女死亡時,甲男能成為受益人。在甲男死后其所受益之8萬元保險金應作為其遺產由其父母繼承;甲乙共有的房屋先析產,甲、乙各得3萬份額,因乙死亡在前,故乙女的3萬份額由作為丈夫的甲和乙的父母平均分割,每人1萬。甲的3萬份額,因乙女先于甲男死亡,乙不享有繼承權,故應由甲的父母繼承。那么對于該房屋甲的父母共獲得4萬份額,乙的父母只能獲得2萬份額。綜合以上,甲的父母能獲得兩份保單全部18萬的保險賠付,并可分割作為遺產的房屋中的4萬份額;乙的父母只能獲得房屋中的2萬份額。

乙女的親屬主張:雖然乙女先落水,但其死亡日期應是法院作出死亡宣告的日期,該日期在發(fā)生事故的2年后,故甲男死亡在前,乙女死亡在后。根據法律,可得出完全相反的分配結果:乙的父母能獲得兩份保單全部18萬的保險賠付,并可分割作為遺產的房屋中的4萬份額;甲的父母只能獲得房屋中的2萬份額。

還有人主張:鑒于本案的特殊牲,可以認定甲乙同時死亡,依據繼承法規(guī)定互不發(fā)生繼承關系;依保險法規(guī)定應推定受益人先死,則保險金歸于被保險人遺產由雙方繼承人各自繼承,則第一份保單的10萬元保險金應作為甲的遺產由甲之父母繼承;第二份保單的8萬元保險金應作為乙的遺產由乙之父母繼承。房屋由雙方父母各繼承3萬份額。

2、案件分析

按照現(xiàn)行法律中的各項規(guī)定,第二種做法無疑是最正確的。最終法院也給出了和第二中做法相同的判決,但是合法的判決并不意味著一定合理。很顯然,這樣的判決違背了事實上的公平正義,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

此案中最關鍵的一點就是宣告死亡中的死亡日期應該如何確定。不一樣的確定方式造成了完全相反的兩種后果,因此,這就對利害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響。如果采取《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規(guī)定確定死亡時間,確實有一刀切的武斷的嫌疑。

如果按照第三種說法處理,對于案件中的兩方利害人來說,是再公平不過了,但那只是一種設想,并不是現(xiàn)實情況。在第一種說法中,甲方父母由乙女先落水,

且女性的體力弱于男性,因此得出乙女先死于甲男,這種說法缺乏合理性,且屬于推斷。即使之后的基于乙女先死這個論斷的論述完全合理,也并不能代表這種說法就有說服力。、

同樣,第二種說法中,它的一切證據和理論都是符合現(xiàn)行法律的,因此取得了法院最后的認同。但同樣,對于甲男和乙女的死亡時間,也是推斷出來的,并沒有十分確鑿的證據,證明乙女后死于甲男,所以即使第二種說法合法,也并不能使得甲男的利害關系人信服。

可以說,前兩種說法都不合理,只是第二種說法合法,得到了法律的認同。因此,如果為了遵循民法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則,第三種說法無疑是最好的。

(二)利害人的順序究竟是否合理?

1、案件簡介

2001年10月12日,李建蘋的丈夫潘永光失蹤,留下了100多萬的遺產,2008年其父親為了能分得財產,多次要求對其兒子進行死亡宣告,但由于申請順序問題,其父親在兒媳不同意的情況下無法申請,最終導致兒媳、孫女和失蹤人的父親關系破裂,成了徹底的陌路人。

2、案件分析

這個案件的焦點問題在于,宣告死亡申請人設置順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在失蹤7年之后,其父親申請對其進行死亡宣告是十分合理的,因為從常理上推斷,失蹤7年、杳無音信的潘永光應該已經死亡,此時進行死亡宣告,便可以結束以潘永光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且可以解決由財產分割帶來的矛盾。但是,在現(xiàn)實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進行死亡宣告的話,其他人便無權進行死亡宣告,配偶便可以獨自侵吞失蹤人財產,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這個案件中的李建蘋一樣,堅持不同意潘永光的父親進行死亡宣告,這樣推斷,并不排除她想獨自占有100多萬的財產。因此,在利害人利益的分配上就出現(xiàn)了嚴重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現(xiàn)象。因此,沒有達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章 各方觀點綜述

(一)死亡時間依據事實,盡量遵循公平原則

在一般的情況下,學界公認都以判決書中確定的時間為其死亡時間。因為,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決是具有強烈的法律宣示性的,更具有權威和準確。但這樣的看法,恰恰忽略了失蹤法定期間的作用。失蹤人死亡的可能性隨著失蹤時間的延長而逐步強化加大,所以,以法定失蹤期間來確定死亡時間的方式更加合理。

如果自然人在危險事故中失蹤,但根據當時的情形已經可以確定其死亡的,或者是經過有關部門尋找后確定其不再生存的情況下,不管是否發(fā)現(xiàn)其尸體,都會認定其死亡,不需要經過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當然也不必確定死亡時間。但利害人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肯定要等待法律上已經死亡的證明,是不會接受這樣的事實的。所以,法律上的確認不僅僅是一個程序上的認定,更是對于利害人心理上的安慰。

所以,確定死亡時間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遵循客觀事實的情況下,還要堅持公平的民法原則,不能出現(xiàn)損害利害人利益的情況。綜上,我認為,在有證據表明失蹤人死亡時間的,我們以其真實的死亡時間為準。若否,則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時間應該以判決書中所確定的死亡時間為準,判決的依據應該為法定期間屆滿之日。

這樣可以基本保障不同情況下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適用的平等性,減少在審理過程中產生的審理差異。

(二)“配偶優(yōu)先無順序”應當借鑒

我國學界較為流行的三種說法中,第三種說法較為符合我國的現(xiàn)狀,即“配偶優(yōu)先無順序”,也就是“有限制的無順序”。因為它既避免了前一順序不申請的情況下后一順序不得申請的尷尬情況,又兼顧了公平原則和特殊情況。

“無順序”的說法本來就是一種公平的做法,再加上“配偶優(yōu)先”的限制,使得這種說法更加合理和適合于法律實踐。

第一,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來決定的問題,保護了當事人的婚姻權利,減少了對配偶的情感傷害,這也體現(xiàn)了人身權大于財產權的法律原則。

第二,這種觀點對于宣告死亡制度的影響也是微乎其微的,因為并不是所有宣告死亡案件中都會涉及到配偶這一利害人。

第三,如果出現(xiàn)想案例中一樣的配偶,后一順序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進行舉證,請求法院剝奪其優(yōu)先申請權,以維護自己的利益和權利。

綜上,“配偶優(yōu)先無順序”的觀點最適合我國的社會情況和國情,應當被采納。

參考文獻

[1]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余能斌、馬俊駒主編:《現(xiàn)代民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3]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

保密管理論文范文二:學位論文保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守國家秘密,保護知識產權、技術秘密等不宜公開內容,規(guī)范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研究生學位論文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保密管理的學位論文指研究生涉密學位論文和內部學位論文。研究生涉密學位論文是指論文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學位論文。研究生內部學位論文是指論文內容不涉及國家秘密,但涉及知識產權、技術秘密或敏感信息等,在一定時間內不宜公開的學位論文。

第三條 涉密學位論文和內部學位論文的撰寫和保密管理實行導師負責制。導師應盡量對涉密學位論文作脫密處理。對于無法作脫密處理的論文,導師應認真做好涉密學位論文從開題、撰寫、印制到評閱、答辯、歸檔等全過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 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密級劃分為公開、內部、秘密和機密四級。

公開:大多數(shù)學位論文應按照學術研究公開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原則予以公開。

內部:研究成果不列入國家保密范圍而又準備申請專利或技術轉讓以及涉及技術秘密,在一段時間內不宜公開的學位論文。

秘密、機密:研究背景源于已確定密級的科研項目的學位論文,屬于涉密學位論文。

第二章 涉密學位論文定密審查

第五條 涉密學位論文必須申請論文定密,并嚴格實行“先

審批,后撰寫”的原則。

第六條 涉密論文的定密申請應在論文開題前提出,申請人填寫《河南理工大學涉密學位論文定密審批表》(附件1),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開題報告和開展課題研究工作。

第七條 涉密學位論文定密審查程序

(一)涉密論文申請人應在導師指導下,認真填寫《河南理工大學涉密學位論文定密審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所在單位研究生學位論文密級審定人進行初審。

(二)各單位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領導是研究生涉密學位論文的密級審定人,負責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密級初審工作。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學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及變更規(guī)定》等有關文件審定研究生學位論文密級。

(三)涉密學位論文的密級申請報送科技處審核和學校定密工作小組審批。

(四)涉密學位論文保密期限根據密級確定,秘密級論文保密期不超過10年,機密級論文保密期不超過20年。

第八條 涉密學位論文的作者須簽訂《河南理工大學涉密學位論文保密協(xié)議書》(附件2),并承諾對有關涉密內容負保密責任。因工作關系接觸涉密學位論文的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復制、傳播論文的部分或全部內容。

第三章 涉密學位論文的管理

第九條 涉密學位論文必須在涉密計算機上撰寫和修改,

第十四條 涉密學位論文是重要的學術著作,也是科學研究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按保密規(guī)定妥善保管。學位申請人在離校前,應將涉密學位論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電子版(光盤)連同《河南理工大學涉密論文定密審批表》和《河南理工大學涉密學位論文保密協(xié)議書》由學位申請人直接送交校學位辦,并按保密要求統(tǒng)一管理。涉密論文保密期滿后退回所在學院,由所在學院送交相關單位存檔。

第十五條 校學位辦應做好涉密學位論文的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期限內,應將涉密學位論文的印刷本及其電子版專柜存放,未經學校保密委員會批準,任何人不得借閱。

第十六條 涉密學位論文及其相關信息禁止上網檢測和傳輸,保密期內不列入抽查評估的范疇。

第十七條 涉密學位論文的保密期滿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學位論文按照不涉密學位論文的收藏、管理與服務方法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涉密學位論文的研究生,畢業(yè)前填報學位授予信息時,相關信息應根據保密要求,作相應技術處理,避免泄密。如填寫學位論文題目和關鍵詞等信息時,可填“保密論文”,不填具體題名和關鍵詞。

第四章 內部學位論文的審定與管理

第十九條 根據科研項目的特殊性或研究內容保密的需要,少數(shù)學位論文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按研究生內部學位論文申請保密。研究生內部學位論文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內部學位論

文保密期限原則上為2至5年。論文完成后,在論文封皮和扉頁右上角處明確標注保秘審批確定的論文密級和保密期限,如“密級:內部3年”字樣。

第二十條 內部學位論文應在論文開題時申請保密,論文作者需在導師指導下填寫《河南理工大學內部學位論文保密審批表》(附件3),報本單位__負責人和研究生處審批備案。

第二十一條 經審批需保密的內部學位論文在開題、評審(含預審)、答辯(含預答辯)過程中,導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具體的保密要求,報所在學院__負責人審定后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經審批需保密的內部學位論文必須事先在導師的指導下進行去密處理后,方可進行學術不端檢測。去密處理不當導致泄密的,其責任由作者和指導教師承擔。

第二十三條 通過論文答辯后的內部學位論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電子版(光盤)連同《河南理工大學內部學位論文保密審批表》由學位申請人直接送交校學位辦,并按保密要求統(tǒng)一管理。保密期滿后退回所在學院,由所在學院送交相關單位存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完成相關審查審批而擅自撰寫涉密論文或內部論文,導致的后果由本人自負。相關單位、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導師、研究生未按照

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涉密論文進行審查審批和保密管理,導致泄密或存在嚴重泄密隱患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經審批保密學位論文的學位申請人,畢業(yè)離校時,論文作者憑校學位辦開出的學位論文保密管理證明(附件4)辦理有關離校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學院要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保密學位論文質量控制措施和規(guī)章制度,確保保密學位論文質量。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學校保密辦和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學校原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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