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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世紀西歐封建主義的政治結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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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建主義"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tài),就是人的意識決定社會。這種意識形態(tài)賴以存在的社會形態(tài)便是封建社會。封建的概念是:天下(江山)不為公,分封給一個個諸侯貴族,或如希臘部落自成割據。封建社會的中央集權是通過戰(zhàn)爭或部落城邦的聯盟而形成一個按中央契約、地方納貢、收稅、派捐來運轉的體系。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論中世紀西歐封建主義的政治結構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論中世紀西歐封建主義的政治結構全文如下:

  【內容提要】西歐封建主義的政治結構隨著中世紀中期封建主領地的世襲化進程而確立起來。其主要特征是封建權利對公共權利的最大限度的排斥,領主和附庸間的私人契約取代了國家的公共法律,公共權利淪為私下義務。由于領主—附庸間縱向階梯型網絡的破毀,西歐封建國家的領土界限極為模糊,各國君主不僅對內無法實行統(tǒng)一的管理,對外也不能以主權者的身份進行平等的交往。因此,在封建主義政治結構之下,中世紀西歐便不存在任何完整意義上的“國際關系”。

  【關 鍵 詞】中世紀/西歐/封建主義/政治結構

  作為人類社會發(fā)展史上一個重要的現象,封建主義制度在世界許多地區(qū)發(fā)揮過巨大的作用。在西歐,封建主義政治結構確立于中世紀中期,成為此后____世界的一個主要標志,且其殘余痕跡一直持續(xù)到近代時期。西歐封建主義成熟和持久的特性是中外學者們都非常關注的一個論題,但在同時,“封建主義”又是歷史學中少有的幾個極其模糊、極有爭議的概念之一。著名史家J.W.湯普遜曾對封建主義作過如下寬泛的定義:“封建主義同時具有多種含義,它既是一種政府形式,也是一種社會結構,又是一種經濟狀態(tài),還是一種政治社會哲學?!盵1](p.688)本文不想對寬泛的西歐封建主義做全面的考察,而將集中探究一下作為“政府形式”的封建主義,分析封建主義之下中世紀西歐基督____的政治組織形態(tài)及相關問題,從而認識在近代國際體系出現之前歐洲的政治秩序。

  一 封建主義政治機制的起源

  西歐封建主義的形成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論題。許多學者將封建主義的萌芽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晚期的社會結構和日耳曼蠻族原有的軍事組織。[2](p.218);[3](pp.163-183)其中,法蘭克人的扈從制度(或稱親兵制度)對封建主義形成的影響尤為巨大。一個領域內的統(tǒng)治者為確保其政權的穩(wěn)固,往往“通過依靠他的可以信賴的軍人組成的扈從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為統(tǒng)治客體的下層民眾之間架起橋梁”,為此他“從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區(qū)中賜給他們土地作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時常把他們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塊授予他們的扈從成員”。這種土地的分封,乃是蠻族統(tǒng)治者試圖把個人關系的框架納入正在運行的統(tǒng)治結構的過程,其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作為個人聯盟的國家”。[4](pp.24-29)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封建社會最初是一種“軍事性的社會”。[5](p.249)而隨著公元6-8世紀法蘭克人統(tǒng)治的擴展,這種政治運作機制也逐漸擴及了整個西歐。

  但在公元9世紀中葉以前,西歐所存在的還只能算作是一種“準封建”(quasi-feudalism)狀態(tài),只有在查理曼帝國崩潰以后,西歐的封建主義才步入其成熟時期。[6](p.353)所謂“準封建”狀態(tài)與成熟的封建主義之間最根本的區(qū)別在于封建領地是否世襲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蘭克王國中,統(tǒng)治者給予其封臣領地只是作為該封臣個人對其效忠的一種報酬,封臣對領地的擁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終身,當封臣去世后其領地將由統(tǒng)治者收回。[7](p.160)通過這種方式,法蘭克國王們避免了政治統(tǒng)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紀法蘭克王國興盛時期,商務貿易和貨幣仍然通行,統(tǒng)治者還能用貨幣來酬常其臣屬,[8](p.82)故封地并非是獲取效忠的惟一手段。事實上,查理曼很注意國家權威的完整性,他對分封領地非常謹慎,除了恰巧駐在邊境上或蠻族所居地區(qū)的伯爵以外,查理曼“從不授給任何伯爵一個以上的郡”,他的理由是:“憑那份進款或那份地產……我就可以使某個臣屬效忠,而他也會像隨便哪個主教或伯爵一樣好,或者還要好些。”[9](p.50)這種政策的實際效果是使貴族的領地保持在較小的規(guī)模并與____會的教區(qū)體系犬牙交錯,從而排除了貴族領地獨行其是的危險性。

  然而,查理曼死后,卡洛林帝國便陷于內戰(zhàn)不已,并遭受來自馬扎爾人、維金人和阿拉伯人外來入侵的混亂局面,查理大帝約束大貴族割據傾向的努力付諸東流了。查理曼子孫之間的骨肉相殘致使帝國權威急劇衰落。查理曼的幾個孫子為擊敗競爭對手,爭相拉攏一些有權有勢的大貴族,而在戰(zhàn)亂頻繁、貿易中斷的情形下,貨幣失去了它原有的價值,土地成為君主收買臣屬的主要手段。于是,他們拋棄查理曼那套限制貴族領地規(guī)模的策略,開始允許同一個人擁有不止一個郡的領地。當一些貴族因領地膨脹而實力大增時,國王們自然而然地又向他們作新的讓步,給予他們對其領地的世襲權利。西法蘭克王國的禿頭查理開此風氣之先,877年他頒布詔令,承認由兒子繼承父親領地的做法。在北意大利,由于查理曼長孫羅退爾的軟弱,貴族領主的獨立更加徹底。

  當奧托一世及其后人征服該地時,羅退爾被迫承認北意大利諸侯世襲制的既成事實。在東法蘭克王國境內,領地世襲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時期,以1037年著名的《米蘭敕令》為標志,神圣羅馬帝國內的貴族領地也世襲化了。《米蘭敕令》確立的原則是:任何領主(無論主教、修道院院長、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領主)都不得被剝奪其領地,除非是按我們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級領主集體裁決他犯了罪;附庸在認為受領主或同級領主不公正對待而可能失去領地時,可以向帝國最高法庭上訴;領主的領地應由兒子或孫子繼承,如無子嗣則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異母的兄弟繼承。[10](pp.383-384)

  領地世襲化的意義是領主把所屬領地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王權或政府權力連帶地產—起分散給了權貴,再無王權能予回收。大世襲領主在自己的世襲領地上可以獨行其是,全權管理領地內的各類事務,排斥王權對領地內部事務的干預。他們可以進一步分封聽命于己的附庸,并設置法庭來解決附庸之間的糾紛。[11](pp.45-50)亨利·哈蘭姆總結了封建主義鼎盛時期法蘭西的封建主擁有的特權:(1)鑄造貨幣;(2)發(fā)動私人戰(zhàn)爭;(3)除向領主提供財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稅;(4)擺脫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領地內行使司法權威?!斑@些特權是如此地廣泛,與一切主權原則如此地相對,會令我們從嚴格的意義上把法蘭西看作是一個諸多國家的聯合體。”[7](p.205)

  這種中央政府權威被排擠出地方政治領域的事態(tài),與歐洲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聯系在一起。與9-11世紀西歐普遍的領地世襲化進程同時進行的一個事態(tài)是,伴隨著內戰(zhàn)和私戰(zhàn)的綿延及外族的不斷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權的有效保護,他們被迫依附于當地的強大領主以求在混亂時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領主的方式是將自己的土地奉獻給某個領主,再在封建條件下取回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認自己是某個領主的臣屬,從而承認從來就不存在的所謂地產的“授予”;作為領主的附庸,自由民獲得了領主的庇護,但同時必須向領主履行提供勞役等義務,他們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剝奪,淪為了農奴。這個進程在遭維金人入侵最嚴重的西法蘭克王國地區(qū)發(fā)展最早,逐漸也擴散到意大利和德意志。由于有了大批農奴的依附,封建領主就掌握了更堅實的經濟基礎,因此封建主義從最初的軍事性機制擴展為組織經濟生產的紐帶。[12](p.38)由封建主義組織的經濟是一種封閉型的自然經濟,西歐各地普遍修筑起來的城堡(注:城堡的興起在西法蘭克地區(qū)發(fā)生較早,在德意志則較晚,大約到11世紀后期才出現,見J.W.湯普遜:《封建時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頁。)則是這種經濟形態(tài)的象征。隨著封建主義的成熟,西歐的城堡結構也逐步改進,在西法蘭克地區(qū),10世紀時的木結構堡壘建筑讓位于11世紀以后的石塊建筑。城堡強調了這樣的事態(tài),“即領主的權威是基于擁有土地基礎上的地方性現實”;它是力量的象征,雖然有時是用作鎮(zhèn)壓的武器,但也被當作保護周圍村莊的手段。“領主和附庸、仆役和農民在城堡內高大的廳堂中一同按序進餐,這反映出這些人組成了一個由雙向性義務約束的、存在于國家之內的社團。”[13](pp.42-43)

  二 封建權利對公共權威的排斥

  城堡是西歐封建社會的基層核心,但在最高王權與最底層的農奴之間,不止是有一層領主,而是有好幾個層次,每個領主都可將自己的領地劃成數塊封給自己的屬下,從而形成了一種金字塔形的階梯網絡。一個大領主相對于國王或皇帝來說是附庸(vassal),國王和皇帝是他的領主(lord),但相對于這個大領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貴族來說他就是領主,由他分封的人則是他的附庸;依次類推,直至最低一等的普通騎士。各級領主與附庸相互按契約承擔責任和義務。在歐洲大陸,通常情況下附庸只對他的直接領主負責,形成了所謂“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則。但英格蘭的情形有所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全體大小封建主宣誓盡忠王室,各級領主便與英王發(fā)生了直接的主臣關系。[14]這是英國封建主義的特點。

  事實上,歐洲各地區(qū)領主與附庸間具體的責任和義務及運作方式各有所差,并無統(tǒng)一的規(guī)則;神圣羅馬帝國的封建制度與英格蘭的封建制度大相徑庭,法國與西班牙的情形相去甚遠,德意志與意大利的做法也不盡然。這正是西歐封建主義之“非系統(tǒng)性”的一個方面,恰如著名史家威爾斯強調的那樣:“處在其鼎盛時期的封建主義什么都是,就是沒有系統(tǒng)性。它是粗略組織起來的混亂狀態(tài)?!盵15](p.638)

  不過西歐的封建制度畢竟還有一些普遍性的規(guī)范??偟膩碚f,封建領主與附庸之間的關系是一種雙向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他們必須相互承擔一系列的責任和義務。領主除給予附庸封地作為其武器、衣食等費用的資源外,還有保護附庸不受任何傷害的責任,而附庸則必須宣誓效忠于領主并向領主履行諸種義務,大致包括應領主之召隨領主征戰(zhàn)、協(xié)助領主處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務、遇領主有特殊事情(如領主被俘需贖金贖身、領主之兒女婚嫁等)時捐獻款項等。[10](pp.367-368)附庸必須遵守封建契約中規(guī)定的各種應盡義務,否則就是犯“大罪”(Felony),有可能失去采邑;而如果他能履行義務,其采邑即可父子相傳,領主不得無故籍沒。

  同樣,如果領主不能盡到保護附庸的責任,或對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對領主效忠的誓言。12世紀后期開始有一些法學家闡述封建主從關系,這些受羅馬法影響的采邑法法學家們非常注重“領主對領地的權利”(dominium directum)和“附庸的權利”(dominium utile)之間的區(qū)別,[2](p.220)他們對兩者的權利給予了同等的重視,認為“封建依附關系是一種對雙方都有約束而不只是約束附庸的契約”。[16](pp.98-99)阿拉貢王國貴族向國王效忠的傳統(tǒng)誓言是最好的佐證:“與您一樣優(yōu)秀的我們,向并不比我們更優(yōu)秀的您起誓,承認您為我們的國王和最高領主,只要您遵從我們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無效。”[17](p.54)

  世襲化的封建領主們珍視他們的權利,堅持這些權利對他們來說就是一項維護榮譽的神圣事業(yè);與這項事業(yè)相比,對上級領主的忠誠——在最高層次上即是對王權(也即國家權力)的服從——似乎只能處于次要的地位。1022年布盧瓦公爵厄德致其領主法國國王羅伯特的一封信清楚地表明了封建主的心態(tài)。布盧瓦公爵在得知國王將通過一次法庭審判來剝奪他的采邑時,拒絕出席受審而代以致信國王以示抗議。他在信中稱:“……任何人都會認為我配得上繼承[財產]。至于我從你那里領得的采邑,很明顯它不是你以國王身份而擁有的,而是我感謝你的恩寵通過從我的祖先那里繼承而得到的……真的,我為什么不能去捍衛(wèi)我的自尊?我要求上帝證明我自己的靈魂,我寧可死得光榮而不愿生活沒有自尊?!盵4](pp.36-37)

  基于這種信念,中世紀領主與領主之間、領主與附庸之間發(fā)生爭執(zhí)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一些爭執(zhí)能通過同級領主的集體裁決或上級領主法庭的仲裁得到解決,但還有一些爭執(zhí)靠裁決無法解決,便只能訴諸武力,由此引發(fā)的貴族之間的私戰(zhàn)十分普遍。13世紀中葉法國國王再三頒布禁止王室直屬領地內附庸間相互私斗的詔令可證明這類私斗的普遍性。另一個證明貴族私戰(zhàn)普遍性的佐證是____會約束私戰(zhàn)的努力:9世紀末法蘭西地區(qū)幾次宗教會議(989、990、994年)規(guī)定了一種稱作“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的慣例,號召封建主和封建武士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劫掠教會財產和老弱病殘人等。此慣例在11世紀中葉時在歐洲其他地方得到推廣,名目變成了“上帝的休戰(zhàn)(Truce of God)”,封建武士被要求去支持教會,每周從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間停止一切爭戰(zhàn)。[10](pp.412-417)但從相反方面去理解的話,“上帝的休戰(zhàn)”意味著封建武士還能在一周的其他三天中用武力來解決相互間的爭端。

  封建主們與國王及皇帝之間的爭執(zhí),也應包括在私斗范疇內,因為在封建主們看來,君主并非最高權力擁有者,在某種意義上他們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權利的維護者、《保衛(wèi)權利反對暴君》一書的作者宣稱:“上帝授予國王到其王國,與附庸被其領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幾乎完全相同。我們必須得出結論:國王是上帝的附庸,他們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剝奪他們從領主那里得到的權益……既然上帝占據著最高領主的位置而國王是附庸,誰敢否認我們必須服從上帝這個領主而非身為附庸的國王呢?”[16](p.99)那么由誰來行使這種對君主的剝奪?自然是那些自認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們往往以上帝之名義集體反抗君主。如在13世紀初反抗國王約翰的英國貴族武裝的首領便自稱是“上帝和神圣教會之軍的統(tǒng)帥”,[18](p.67)這場爭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告終,英國貴族成功地限制了國王的權力,也保護了自己的許多權利。

  在德意志地區(qū),封建諸侯對抗其領主神圣羅馬帝國皇帝的意向更加堅決。德意志的封建割據勢力源于日耳曼部落軍事首領制,查理曼曾對古老的諸日耳曼公爵權勢進行大力抑制,但始終未能將其徹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后,東法蘭克王國境內諸侯割據局面逐漸又恢復起來。從奧托一世起,神圣羅馬帝國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內部,他們始終只能是幾個大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國王和神圣羅馬帝國皇帝的王冠相繼在薩克森家族(919-1024)、法蘭克尼亞家族(1024-1125)、薩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間輪換傳遞。日耳曼人幾大公國的首領可以承認國王和皇帝的職位,也時時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們決不愿承認他們從國王處獲得他們的公國,或者說從國王處得到他們的領地,他們聲稱他們的領地是“太陽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陽的領地,以此來強調他們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時機來臨,德意志諸侯總是毫不猶豫地反抗皇帝權威,堅持自己獨立的權利。

  封建主義政治機制便是這樣建立在各級領主與附庸個人之間很不穩(wěn)固的行為規(guī)范基礎之上。這套規(guī)范,本質上是屬于私法范疇內的東西,它們不能與現代國家的那種公共法律混為一談,現代意義上的公法在中世紀的歐洲幾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學者稱“在封建國家里,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對此威爾斯作了這樣的補充:“更確切地說是公法淪喪并消失了,而私法則來填補了這個真空;公共責任變成了私下的義務?!盵15](p.640)

  三 封建主義體系的無序狀態(tài)

  當階梯型的領主—附庸網絡完善之時,封建武士逐級向上負責的忠誠意識能保證處在金字塔頂端的領主(如查理曼或維金人的諸首領)自如地將整個統(tǒng)治區(qū)域團結在一個整體中,“把軍人與來自不同種族和語言集團的農奴聯系在一起”。[4](p.28)因此,封建主義并非生來就是無政府狀態(tài)的。但隨著領地的世襲化,領主—附庸關系越來越多向化,原先那套階梯型的網絡逐漸破損了。自查理曼帝國崩潰后起,一個封建主逐漸可以從好幾個領主那里獲得封地,從而同時成為幾個領主的附庸。1133年格洛斯特伯爵的一番陳述是這種多向化領主—附庸關系的很好見證:“我是我的女主人、有福的瑪麗的男爵之一,我繼承了作為她的旗手的權利,我擁有來自埃夫勒的10個騎士的封地。我對法國國王恩惠欠下了一個騎士的服役義務。對于諾曼底勛爵的恩惠,我欠下了兩個騎士在邊境地區(qū)40天的服役義務。此外,我從貝葉主教那里得到了有8個騎士的羅哲·蘇哈特封地、有7個騎士的馬爾菲利亞特封地,我該承擔對法蘭西國王一個半騎士的服役義務以及在諾曼底邊境地區(qū)3個騎士服役40天的義務。而在公爵召集軍隊時,我由于通過主教擁有封地而欠他所有的騎士義務?!盵4](pp.31-32)格洛斯特伯爵所臣屬的幾個領主也不是平等的,他們相互之間也構成了領主—附庸關系,如諾曼底公爵本人就是法蘭西國王的附庸。

  這種錯綜復雜的臣屬關系使封建主往往很難確定自己的最終臣屬,當他的領主相互發(fā)生爭戰(zhàn)時更是如此,要求附庸絕對忠于自己領主的原則便時時成為一句空話。十字軍東征期間出現的耶路撒冷王國是西歐社會的延伸,也是其縮影,12世紀后期該王國制定的憲章有關封建關系的條文本身就含有矛盾之處。該憲章規(guī)定:“附庸應擔負責任,不侵犯、也不強制別人侵犯領主的人身……不得在意見上進行反對自己的領主,也不得舉起武器反抗領主,除非和其他自己的領主一道進行?!盵20](p.107)換言之,附庸不能反對自己的領主,但卻能與自己的某個或某些領主一道反對自己的另外一個或一些領主。

  在這樣一種無序的、無明確原則的狀態(tài)中,封建主們只能按實際的處境和政治需要來艱難地決定自己的具體立場。約翰·圖爾(John Toul),一個同時臣屬于四個領主(阿齊斯勛爵、庫奇勛爵、香檳伯爵和岡伯雷伯爵)的附庸這樣來表達自己的處境和立場:“如果岡伯雷伯爵因他自己個人憤慨與香檳伯爵(或女伯爵)交戰(zhàn)的話,我將親赴岡伯雷伯爵處援助而派我手下的騎士馳援香檳伯爵夫婦——如果他們召喚我的話。但如果岡伯雷伯爵是為了他的朋友而不是為了他自己個人的憤慨向香檳伯爵夫婦開戰(zhàn)的話,我將親自前往香檳伯爵夫婦處服務,而派我的一個騎士赴岡伯雷伯爵處履行我因從他那里接受采邑所欠的差役。但我自己將不侵入岡伯雷伯爵的領地與他作戰(zhàn)?!盵10](pp.364-365)如果岡伯雷伯爵與香檳伯爵這兩個領主間真發(fā)生戰(zhàn)爭,可以想像,約翰·圖爾竟要在戰(zhàn)場上與他自己的一個附庸兵刃相見。這是多么一幅具有諷刺意味的畫面!但這卻是歐洲封建主義的現實。

  由于領主—附庸間階梯型網絡的破毀,封建國家的界限也是雜亂無章,一個君主所統(tǒng)治的東西,不是對某個確定的地域的統(tǒng)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權利”之延伸。在所謂的封建“權利”中,由聯姻所致的王朝繼承具有特殊的意義。在中世紀乃至近代早期的歐洲,王朝繼承在國際政治中發(fā)揮著相當大的作用,通過王朝世襲體系安排的個人繼承是國家生存的自然伙伴,王室成員之間的聯姻可以導致國家像財產一樣合并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們將大量的時間花在嫁妝事宜上,嫁妝事宜乃是有關遺產繼承或潛在遺產繼承的一種國際交易”。[21](p.94)這種情形,在法國加佩王朝(987-1328)時期得到了很好的體現。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其子路易七世(1137-1180)與阿基坦(Aquitaine)家族的女繼承人愛麗娜結婚,有望使普圖瓦(Poitou)、桑頓日(Saintonge)和圭亞那(Guienne)等大片領地并入王室直屬領,使法國王室領的規(guī)模擴大整整一倍。但1152年愛麗娜與路易七世的離婚卻一下子使這個成果消失殆盡,而隨后愛麗娜與安茹伯爵亨利(英國國王亨利二世)的再婚更使法王的這個附庸的領地擴大到可怕的規(guī)模。[22](p.107)

  基于時時變化的聯姻繼承體系和不確定的私人契約關系,封建國家(如果姑且把這些君主的領地稱作“國家”的話)的疆域顯得極其模糊。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統(tǒng)治著英格蘭,同時又是諾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圖棱伯爵和曼恩伯爵,他的權限“從北冰洋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脈”,英格蘭只是他的行省之一。但是,他作為諾曼底等領地的領主,又應是法國國王的附庸,因此他得去巴黎拜見法王以示忠誠。[23](pp.184,187)而此時的法國國王名義上是亨利二世的領主,對亨利二世的英格蘭王國并無統(tǒng)治權,就連對諾曼底等地,他實際上也無法行使有效管轄。

  法國國王腓力普二世在決意控制諾曼底之前,先得在1202年以領主身份剝奪英王約翰在法國的采邑,隨后再派兵攻占諾曼底公國。[24](p.7)而當1213年羅馬教皇英諾森三世廢黜約翰并邀腓力普二世出任英國國王時,法國國王甚至可能把英格蘭歸入他的個人統(tǒng)治。[25](p.32)確定法國國王的統(tǒng)治區(qū)域是一件為難之事,雖然法蘭西王國理應含括大致相當于原西法蘭克王國的疆域,但當時人卻往往只把巴黎周圍的那一小塊王室直屬領地視為法國。遲至13世紀末,當法國國王的權力已大大擴展之時,法國南部一些地方如土倫等地的官員還習慣于說“派信使到法蘭西去”,他的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p.388)同樣,神圣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名義上是德意志、北意大利眾多諸侯的領主,但他對這些地區(qū)的統(tǒng)治卻極為軟弱??伤鳛槲魑骼飮酰瑓s能在這個____國度的外圍地區(qū)行使著極其嚴酷的統(tǒng)治,剝奪了貴族、教士和城市的諸多權利。此外,他又在1229年加冕為耶路撒冷國王,使自己的權力伸展到地中海東岸地區(qū)。[27](p.466)

  這些缺乏穩(wěn)定疆域范圍的西歐封建國家的君主不僅對內無法實行統(tǒng)一的管理,對外也不能以主權者的身份進行平等的交往。一個典型的事例是,1329年英國國王愛德華三世訪問法國,在亞眠受到法國國王腓力普五世的熱情接待,但愛德華三世對是否應向法國國王表示臣服(按慣例是采用交握雙手置于領主兩手之間的儀式)遲疑不決,他的謀士建議他等回英國查閱有關古代契約后再決定對待法國國王的禮儀。在查閱了舊有契約后,愛德華三世致書腓力普五世稱:“吾等已查悉[英王對待法王的]禮儀若何,故謹致此函告知,吾等在亞眠尊奉法國國王之禮儀應是臣屬朝見領主之禮。[10](p.366)此事件表明,英法兩國的關系主要取決于兩國君主的祖先之間訂立的契約規(guī)范,而不是由國家間的平等法規(guī)來決定。

  九年之后,愛德華三世為對抗腓力普五世,積極地追求同神圣羅馬帝國結盟,他與德意志皇帝結盟的方式是向皇帝巴伐利亞的路易斯效忠,自愿作皇帝的附庸,皇帝則封愛德華三世為皇帝在德意志西部的代理,隨后愛德華便召集西德意志諸侯,要求他們出兵為他進攻法國國王。[28](p.22)可見,中世紀西歐國家之間的聯盟也是建立在個人契約的基礎上的,國與國之間關系的性質完全等同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只不過在層次上有所差別而已。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卡爾頓·海斯聲稱在中世紀歐洲沒有“國際關系”。[29](p.3)

  四 結語

  西歐封建主義起源于日耳曼部落的軍事組織,隨法蘭克王國的興盛擴展到了西歐大部分地區(qū),并在查理曼帝國崩潰后通過封建領地的世襲化成熟起來。西歐封建主義結構依靠領主與附庸個人之間不穩(wěn)定的契約規(guī)范來組織歐洲社會;由于封建主領地的世襲化,最初的階梯型臣屬網絡逐漸被損毀,各級封建主所堅持的私人權利往往凌駕于公共權力之上,這使中世紀的西歐呈現出一種混亂不堪的無序狀態(tài);在這種凌亂的政治結構中,封建“國家”缺乏確定的地域界線,也不具備近代民族國家賴以存在的中央集權機制和主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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