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計算機網絡犯罪論文(2)
論計算機網絡犯罪論文
論計算機網絡犯罪論文篇二
《網絡犯罪與計算機犯罪概念之辨析》
[摘 要]網絡犯罪是現代社會中突出的犯罪類型之一,它由計算機犯罪這一概念發(fā)展、演變而來,但又與之存在一定的區(qū)別。對于網絡犯罪和計算機犯罪這兩個概念在具體含義上有何異同,分別應該在刑法學和犯罪學這兩個學術研究領域中的哪一個進行使用,我國學術界對此一直存在爭議。為了厘清上述問題,有必要對這兩個概念進行比較研究,進一步明確彼此之間的關系,以確定各自的具體含義及使用范圍,這樣既可以避免引起混淆和爭議,又對促進網絡犯罪的立法大有益處。結合科學技術和我國立法的發(fā)展趨勢看,網絡犯罪取代計算機犯罪成為刑法中的專門類罪名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關鍵詞]網絡犯罪;計算機犯罪;犯罪學;刑法學
2001年11月23日,歐盟各國在匈牙利布達佩斯簽署了《網絡犯罪公約》,自此“網絡犯罪”這個新生的法律術語得以在官方的文件上正式使用。但是,由此卻在學界產生了關于“計算機犯罪”與“網絡犯罪”兩個概念的界定之爭,究竟是繼續(xù)使用“計算機犯罪”來表征與計算機及信息網絡有關的犯罪,還是對“計算機犯罪”和“網絡犯罪”這兩個概念進行明確區(qū)別,使之各自在特定的領域和場合使用?本文擬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一、計算機犯罪概念簡介
一般而言,對于計算機犯罪這個法律術語的界定沒有很大的爭議,計算機犯罪是隨著電子計算機的發(fā)明和普及以及現代信息技術的高速發(fā)展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犯罪。“無論是國內刑法理論界還是國外刑法理論界,關于計算機犯罪的定義界定,總體說來,在發(fā)展歷程上都經歷了廣義說階段、狹義說階段以及折衷說三個階段。”①所謂廣義說,是指將所有與計算機有關聯的犯罪都統(tǒng)稱為計算機犯罪;狹義說則認為計算機犯罪僅僅包括以計算機為犯罪對象的犯罪,這一定義的范圍明顯小于廣義說,顯得過于狹窄;拆衷說則認為在計算機犯罪的定義中,“計算機本身在犯罪中以兩種方式出現,即作為犯罪工具或者作為犯罪對象出現”,②只要滿足這兩個條件之一的犯罪行為都是計算機犯罪,這種定義的范圍寬于狹義說,但比廣義說狹窄,應該是對計算機犯罪比較準確的定義,本文也贊同這種觀點。
還有學者將計算機犯罪區(qū)分為刑法學意義上的定義和犯罪學意義上的定義,認為我國刑法及修正案中有關計算機犯罪的相關條文即是刑法學意義上對計算機犯罪進行定義的基準,而一些在我國刑法典及修正案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確實存在且具有現實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則從犯罪學的角度對其進行定義和研究。對計算機犯罪作這樣的劃分,應該說具有其合理性和現實意義。
二、網絡犯罪概念簡介
從計算機犯罪和網絡犯罪這兩個概念產生的時間上看,計算機犯罪在先,網絡犯罪在后。但是,網絡犯罪和計算機犯罪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早在上世紀年代40年代的二戰(zhàn)期間,在美國誕生了人類歷史上第一臺計算機,之后計算機技術便開始了日新月異的發(fā)展,大到國家的政治、經濟、科技等宏觀方面的正常運行,小到每位居民的日常生活,都被計算機技術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和改變,人們在現實工作和生活中對計算機的依賴程度也越來越高。著名的“摩爾定律”稱:每隔18個月,計算機的整體性能就要翻一番,隨著半導體制造工藝和材料的改進,這一定律也將在不遠的將來失效,計算機更新換代的速度越來越快,再加上通信技術的發(fā)展,帶寬達到3G的寬帶網絡在我國也已經普及,由此帶給人們更方便快捷、功能更強大的網絡服務??梢哉f,計算機技術與通信技術的發(fā)展是相輔相承的,彼此相互結合的程序也比較高,一臺計算機如果不聯網就基本發(fā)揮不了其強大的功能。正因為如此,學者們對網絡犯罪這個概念,并沒有完全脫離計算機犯罪的概念來對其進行研究,而是將其作為計算機犯罪的一種表現形式或者其發(fā)展的高級階段來看待,最初也主要是從犯罪學的角度對其進行定義。
比如,有學者認為,網絡犯罪就是計算機犯罪的另一種稱謂,就是在互聯網上運用計算機技術實施的犯罪行為,本質上仍然是計算機犯罪,這種觀點可以稱為等同說。有學者認為,網絡犯罪不能等同于計算機犯罪,也不能被計算機犯罪所涵蓋,其中較有代表性的定義為:“網絡犯罪是指以網絡為犯罪工具和犯罪對象,實施危害網絡信息系統(tǒng)安全的犯罪行為”。③以及“網絡犯罪是指行為人利用網絡專門知識,以計算機為工具對存在于網絡空間里的信息進行侵犯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④由此定義可以看出,這種觀點認為網絡犯罪是以網絡通信技術和計算機為犯罪工具,以網絡自身安全和網絡空間的信息作為犯罪對象的一種犯罪形式,這種觀點可以稱為獨立說。還有觀點認為,網絡犯罪由計算機犯罪演變而來,網絡犯罪包括計算機犯罪。另外還有學者認為,網絡犯罪是指網絡虛擬空間里的犯罪,這種觀點強調網絡犯罪的發(fā)生地在虛擬空間這一特點。
《網絡犯罪公約》簽署之后,該公約綜合之前各界對網絡犯罪的研究成果,對網絡犯罪進行了重新界定:“網絡犯罪是指危害計算機系統(tǒng)、網絡和計算機數據的機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對這些系統(tǒng)、網絡和數據進行濫用的行為”。⑤這種定義采用列舉和概括的方式,基本涵蓋了上述國內學者各種觀點的要素和特征,應該為現階段對網絡犯罪定義的準確表述。
三、對上述兩個概念的比較和分析
(一)計算機犯罪與網絡犯罪實質上具有相同的含義
通過上述比較可以看出,網絡犯罪可以稱作是計算機犯罪發(fā)展到網絡時代的唯一表現形式。下面對各種計算機犯罪的具體類刑與網絡犯罪的聯系進行分析:第一,我國《刑法》第285條、286條分別規(guī)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由罪名就可以看出,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實際上就是局域網、萬維網等各種網絡,根據《網絡犯罪公約》對網絡犯罪的定義,這就是典型的“危害計算機系統(tǒng)、網絡和計算機數據的機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行為,因此這種類型的計算機犯罪就是網絡犯罪;第二,對于利用計算機為工具進行詐騙、盜竊、竊密、傳播各類不良信息等犯罪而言,除了犯罪嫌疑人在不聯網的情況下只竊取單機中保存的數據這種極其個別的情況以外,其他的犯罪都是以計算機為操作終端并且必須通過網絡才能進行的,很難說這些犯罪類型只是利用計算機而沒有利用網絡為工具,從實質上講這些犯罪都屬于《網絡犯罪公約》中所描述的“對這些系統(tǒng)、網絡和數據進行濫用的行為”之一,因此,這幾類計算機犯罪也可以被稱為網絡犯罪。有執(zhí)比較激進學術觀點的學者甚至認為網絡犯罪包含了計算機犯罪:“網絡犯罪和計算機犯罪的關系是:網絡犯罪是由計算機犯罪演變而來,網絡犯罪包括計算機犯罪,但犯罪網絡化是這類犯罪的主要特征。”⑥從實際情況看,計算機和網絡的緊密結合程度使二者在現代通信技術層面呈現出缺一不可的態(tài)勢,我們很難想象沒有計算機為操作終端的網絡犯罪,類似“只使用或針對計算機而不借助網絡實施犯罪”這樣的行為既可以用罪數形態(tài)等刑法基本理論進行分析和解決,也符合刑法典中已有罪名的犯罪構成,因此根本沒有研究的價值和意義。只不過在現階段,計算機犯罪這一概念及其含義為理論和實務界廣為接受,網絡犯罪的概念則更多在犯罪學的范疇使用,在這種情況下,用網絡犯罪來替代計算機犯罪容易引起爭議,不易為人所接受。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基本得出結論:無論是從犯罪學的角度,還是從刑法學的角度,計算機犯罪與網絡犯罪這兩個概念都表征與計算機網絡相關的一類犯罪,具有相同的含義,二者可以互換使用。只是在現階段,在我國刑法學中沒有明確界定和使用網絡犯罪這個概念的情況下,研究刑法學的具體范疇時仍然使用計算機犯罪這個概念為妥,以免產生爭議。
(二)網絡犯罪應作為獨立的類罪名在刑法中體現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fā)展,針對單獨的計算機或利用單機進行犯罪已經微乎其微,且社會危害性一般不大。取而代之的是利用網絡(包括局域網、廣域網、萬維網等)或針對網絡本身及其中的信息進行的犯罪,這樣的犯罪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網絡犯罪日益成為計算機犯罪的主要形式,甚至只能表現為網絡犯罪,如傳播計算機病毒、傳播淫穢物品等行為”,⑦在這種情況下,仍然不承認網絡犯罪在刑法學上的獨立地位,是不切合實際情況的。網絡犯罪既具有一般犯罪的基本特征,也有其自身的特點,如虛擬性、專業(yè)性、極強的隱蔽性等,雖然現階段我國刑法典中并沒有相關章節(jié)或條文對網絡犯罪進行規(guī)定,但隨著網絡的進一步普及,電子商務、微博客等新生事物已經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不論是利用網絡為工具的犯罪還是直接針對網絡的犯罪都層出不窮,因此,從未來的發(fā)展趨勢看,網絡犯罪成為刑法中的專門類罪名是必然的。
[注釋]
①趙秉志,于志剛著《計算機犯罪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頁.
?、谮w秉志,于志剛著《計算機犯罪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頁.
③孫春雨等編著,韓玉勝審定:《計算機與網絡犯罪專題整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頁.
?、芾铍p其主編:《網絡犯罪防控對策》,群眾出版社,2001年版,第2頁.
?、葳w秉志,于志剛著《計算機犯罪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頁.
?、奁び轮骸毒W絡犯罪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頁.
?、哂谥緞傊骶帲骸毒W絡犯罪定性爭議與學理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頁.
[作者簡介]胡坤(1979—),男,湖北浠水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2009級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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