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憲政建設研究論文
憲法(constitution)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guī)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憲法與憲政建設研究相關論文。僅供大家閱讀參考!
憲法與憲政建設研究全文如下:
毛澤東同志在《新民主主義憲政》中指出:“什么是憲政?憲政就是民主政治。世界上歷來的憲政,不論是英國、美國、法國或者蘇聯,都市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后,頒布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憲法是對民主事實的確認,也是民主政治的依據。沒有人們追求民主、權利、自由的憲政運動,以確認民主、權利為主要內容的憲法就難以產生。憲法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權利和加強權力約束,成為人民反對壓迫、追求自由、民主、權利的法律依據;同時,憲法也為憲政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這推動了19、20世紀世界憲政運動的發(fā)展和高漲。
憲政的發(fā)展和建設過程即是對民主、權利追求的過程;憲法是對憲政運動結果即民主、權利進行確認和保障的載體。憲政運動推動著憲法的發(fā)展和完善,憲法也指導著憲政建設的發(fā)展。
一、憲法與憲政
(一)何謂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最高位階。耶林內克認為“憲法是規(guī)定最高國家機關及其履行職能的程序,規(guī)定最高國家機關的相互關系和職權以及個人對國家政權的原則地位的各種原則的總和。”林紀東認為:“憲法者,規(guī)定國家之基本組織,人民之權利義務,及基本國策之根本法也。”從憲法的內容來說,馬金鐸認為憲法“規(guī)定高級行政官吏的權利及人民的主要權利”。從功能的角度出發(fā),特里索里尼認為:“憲法有雙重功能,即授予權力并限制權力。”我國學者傾向于從階級性的角度出發(fā)來定義憲法,認為:“憲法是規(guī)定國家根本制度和人民的基本權利義務,集中體現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或集團的根本利益的根本大法。”
(二)何謂憲政
憲法實施的過程就是憲政建設的過程。憲政也叫民主政治,立憲政治,立憲政體,“是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規(guī)則和制度。”憲政是專制政體的對立物,強調的是限制公權力,保障私權利,體現的是“公民權利本位”思想。
有學者認為憲政是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定和鉗制政治權力的公共規(guī)則和制度;有學者認為憲政是一種制度安排和較好的政治條件;有學者指出憲政主要有兩點:一是要有一部良好的憲法;二是此憲法得到實施。憲政強調“要有一部良好的憲法”是因為憲法是保護公民權利、限制政府權力的根本法,如果不能明確界定私權利和公權力的界限,勢必會造成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侵害,這將是民主的災難。1908年的《欽定憲法大綱》是中國第一部憲法性文件,強調的是君上大權,旨在維護衰亡的清政府;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標榜“自由平等”,實質上卻是在維護國民黨一黨專制和蔣介石的獨裁統(tǒng)治。這樣的憲法不僅不能保障公民權利,反而對公民權利諸多限制甚至剝奪。所以,制定良好的憲法是憲政建設的前提。良好的憲法必須得到實施和遵守,否則只能是一紙空文。1919年的《魏瑪憲法》被認為是德國第一部實現了民主的憲法,但卻被希特勒廢止而未能進一步實施和發(fā)揮作用。因此,一部良好的憲法還必須得以實施,才能為憲政建設和憲政運動提供憲法基礎和依據。
傳統(tǒng)憲政理論認為憲法主要是限制政府權力的。但隨著權利意識的覺醒,對公民權利保障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美國學者埃爾金指出:“憲政政體必須不止是限制權力的政體,它還必須有效地利用這些權力,制定政策,提供公民的福利。”權力是用來為公民權利服務的,其作用和價值就是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和不斷發(fā)展。張友漁教授指出:“所謂憲政就是拿憲法規(guī)定國家體制,政權組織以及政府和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這些規(guī)定之下,享受應享受的權利,負擔應負擔的義務,無論誰都不許違反和超越這些規(guī)定而自由行動的這樣一種政治形態(tài)。”
(三)憲法與憲政的關系
有了憲法并不必然建成憲政國家,憲法與憲政并非一一對應。追求自由、民主、平等的憲政運動推動了憲法的產生,憲法在對民主權利確認的同時,還存在局限性,它不能預見到所有將來可能發(fā)生的事實,因此需要在憲政建設中不斷發(fā)展和完善;而且憲法的前瞻性規(guī)定必須經憲政運動予以實踐和證明。因此說,憲政運動推動了憲法的產生,憲法產生后又為憲政運動指明了方向,指導著憲政建設。在憲法的指導下――無論是消極的指導還是積極的指導――憲政建設不斷的發(fā)展,并最終建設成憲政國家。
張友漁教授在論述憲政問題時指出:“狹義的說,它是爭取民主政治的運動;廣義的說,它不僅是爭取,而且是鞏固和發(fā)展民主政治的運動。在獲得了民主政治以后,要鞏固它,使它進到更廣范圍、更高階段的民主政治。”有了憲法,就有了明確的憲政建設目標。如何保證憲法的實施,如何實現憲政目標,是憲政建設所要解決的問題。
二、憲政之維
各國基于歷史傳統(tǒng)、社會習慣、基本國情的差異,憲政建設的內涵會有所不同。但民主、法治、人權卻是憲政的基本內涵,是憲政建設共同遵循的要求。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憲政國家的過程中,我們也應當立足于自身實際,堅持民主、法治、人權之維,構建中國特色的憲政秩序。
(一)民主是憲政建設的基礎
民主是指人民的權利或人民的統(tǒng)治,是與專制相對立的一種國家制度。民主要求執(zhí)政者在治理國家的時候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杜絕個人極權和專權。憲政建設要求對公權力進行限制,民主是對權力限制的基礎。在民主制度下,人民可以參與到政治決策和國家管理中,以便于維護自身權益?,F代憲法精神要求政治事務中最基本的民主權利屬于人民,這決定著人的尊嚴和價值的自然屬性能否受到國家權力的尊重。“社會與國家尊重個人的實際方式是給予個人高度的自治權,使他們能夠參與社會管理。”
為了便于公民參與到政治決策和國家管理中,產生了代議制民主。我國的代議制民主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依據《選舉法》的規(guī)定,人民選舉出各級人大代表,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管理社會和國家的權利,實現自己當家作主的權利。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便于人民行使民主權利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公民有機會參與到地方或者國家的管理和治理決策的制定中,行使自己當家作主的權利。而且,這種民主是廣泛的民主,不受職業(yè)、性別、黨派、民族、財產等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行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遠較西方代議制民主優(yōu)越的地方在于它是真正平等的民主,在選舉過程中,在投票表決時,一人一票,每票效果相等,是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是隨著社會發(fā)展和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有必要與時俱進,進行改革和完善,以便于公民更好的行使自己手中的權利。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要加強黨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領導,要加強制度建設,加強思想建設等。我們認為,人大代表來自于人民并為人民服務,作為人民權利的受托者,是應和選民緊密聯系并反映選民訴求的?;诖?,代表應當充分了解選民的利益訴求并真正把訴求放在心上,在人大開會期間進行充分的表達,以解決公民熱切關注的問題。因此,我們可以設想:首先,有必要建立起人大代表的競選制度,把代表的選擇權交給選民;其次,有必要實現人大代表的專職化,避免代表因忙于自身工作而無暇進行民情調研;再次,必須加強對代表的監(jiān)督、管理和責任追究,消除拿“代表證”當“特權證”的代表。
因此,在建設社會主義憲政國家的過程中,須堅持黨的領導下,按照憲法的要求加強民主制度建設,深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改革,強化人大的選舉和管理工作的力度,確保人民民主真正實現,進一步鞏固憲政建設的民主基礎。
(二)法治是憲政建設的方法
1999年憲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國”寫進了憲法。法治優(yōu)于人治,在法治國中,法律才是國王,所有的公民、黨派、團體、組織都必須在法律規(guī)范下行為。亞里士多德指出:“法治應當優(yōu)于一人之治。……即使有時國政仍須依仗某些人的智慮,這總得限制這些人只能在應用法律上運用其智慮,讓這種高級權利成為法律監(jiān)護官的權利。”“在這樣的一人為治的城邦中,一切政務還得以整部法律為依歸。”實行法治并不是要否認人的作用,而是強調所有的人的行為必須遵循法律的要求。法律是最高的社會規(guī)則,無論是領導者還是普通人,無論是立法者還是執(zhí)法者,都必須接受法律的規(guī)制和約束,不得有任何逾越法律的特權。因此,憲政建設要運用法律的方法實現法的統(tǒng)治和法的治理。憲政建設要依據憲法對權利和權力進行合理分配,治理國家、管理社會,維護憲政秩序。
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憲法至上是實現法治國的關鍵。憲法規(guī)定了憲政國家的原則、制度、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依法治國的過程,就是要運用法治的方法建設憲政國家的過程。
法治原則要求憲法和法律在憲政秩序中居于至上的地位,即憲法和法律的權威高于個人的權威。中國古代社會強調的是“為政在人”的人治,法律不過是統(tǒng)治的工具。這種封建流毒直到今天還不同程度的存在并阻礙著中國的憲政建設進程。法治原則確認并要求保證憲法的權威,但在公民的認知中尤其是執(zhí)法者的意識里,權力的權威是遠遠大于憲法、法律的權威。這種錯誤的認知是人治思想的流毒,是必須予以徹底剔除的。
(三)人權保障是憲政建設的目標
憲法有兩個核心問題:私權利與公權力?,F行憲法明確了公民在政治、經濟、精神、文化等方面的權利,這構成了我國人權理論的法理基礎。相應的,憲政建設也有兩個核心問題:公民權利保障和國家權力控制。強調對人權的確認和保護是現代憲政的發(fā)展趨勢和目標,人權保障是憲政建設的最終目標。
人權是指一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是一個人為滿足其生存和發(fā)展的需要而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的總稱。由于西方常以“人權問題”指責我國在公民權利保障方面存在問題,使得很多人誤以為“人權問題”是政治問題而諱莫如深。2004年憲法修正案明確“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為我們探討人權保障問題提供了憲法依據。人權是基于人的自然屬性而產生的抽象的自然權利,本質上屬于應有權利、道德權利;只有和人相結合時才具有實際意義,只有與社會和國家發(fā)展結合才具有階級性。人權和公民權利并無本質差別,是的由憲法確認并由憲法和法律來保障。
憲政建設應當著重權利保障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憲政國家中,權利保障體系是完備而具體的。作為保障公民權利和控制國家權力的法律,憲法的使命在于給予公民權利保護屏障,防止公民權利遭受來自于國家權力的侵害。國家權力來自于公民權利的讓與,公民讓與私權利的目的在于設置公權力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保障每個公民都能夠真正的享有自己的權利且權利不受侵犯。為了讓這種讓與和保障能夠得到確認和遵守,人們制定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因此,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是憲法的首要任務和使命。依據憲法進行的憲政建設,也必然應以保障公民權利即保障人權作為自己的最終目標。
進行憲政建設,實現人權保障,應當有完善的制度和法律體系,運用法律的手段保障人權實屬必要。從立法上來講,應當建立起以憲法為核心,以人權保障法律為主體,與《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銜接的人權保障法律體系,確保人權保障有法可依。目前,從立法上看,《憲法》明確了公民權利,《民法通則》、《刑法》等實體法從不同側面對人權進行法律確認和保障,并初步建立起中國特色的人權保障法律體系,為權利保障奠定法律基礎;從司法上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都注重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如犯罪嫌疑人有辯護的權利等,這是人權保障的司法實踐體現;從執(zhí)法上看,執(zhí)法者應當在法律的范圍里行為,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如果違法行政并因此使公民權利遭受侵害,必須給予公民以補償和救濟;即使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造成公民權益損害,也必須以合理的補償為前提。
三、憲政建設的模式選擇
中國憲政建設的歷史不長,以新中國成立為起點也不過是60多年。60多年的經驗告訴我們:在憲政建設進程中,迫切需要解決的是憲法權威的確立和憲法尊嚴的維護。 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但由于傳統(tǒng)和法治環(huán)境的影響,憲法缺乏必要的實施保障機制。憲法作為最高階位的法律,本應具有最優(yōu)先的適用性,但司法實踐中卻不引用憲法作為案件審理、裁決的依據――盡管有個案進行特別的適用,但也只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的特例,并不具有普遍的意義。憲法難以走進司法,也同樣難以成為行政執(zhí)法依據。行政執(zhí)法者執(zhí)法過程中首先依據的是部門法律、法規(guī),其次是政策或者長官意志,其結果就是違法執(zhí)法,就是對公民權利的侵害。
憲法權威能否得到確立決定著憲政建設的水平和進程;憲政建設水平又推動著憲法的完善和發(fā)展。憲法為憲政國家建設的規(guī)劃了藍圖,憲政建設的目標就是依據藍圖建設社會主義憲政國家。必須要明確,我國的憲政建設不能脫離政治文明、文化傳統(tǒng)和社會環(huán)境,我們應當立足于國情,確立憲政建設模式,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憲政體制建設。
(一)憲政建設必然要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毛澤東同志指出:“領導中國民主主義革命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革命這樣兩個偉大的革命到達徹底的完成,除了中國共產黨之外,是沒有任何一個別的政黨能夠擔負的。”這是建立在中國近現代歷史發(fā)展和革命斗爭實踐基礎上的科學總結,是對中國政治、文化傳統(tǒng)和社會環(huán)境的科學認識的基礎上的清晰判斷。
憲政國家建設是全方位的建設,黨的領導也是全方位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能夠保證我國憲政建設的社會主義性質。黨的事業(yè)和憲政建設事業(yè)是一體的,憲政建設的目標同時也是黨的事業(yè)的目標。黨的事業(yè)最新概括為追求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憲政是民族復興的根本要求,是中國夢實現的根本保證。中國夢強調要實現國家富強、民族復興、人民幸福、社會和諧的目標;社會主義憲政國家建設所要追求的目標是公民權利的實現與保障。黨的事業(yè)和社會憲政事業(yè)是統(tǒng)一的整體。要建設社會主義憲政國家,就必須始終堅持黨的領導。
(二)憲政建設應當首先維護憲法尊嚴,確立并維護憲法權威
憲政強調依據憲法和法律對公民權利保障,對國家權力約束。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在法律體系居于最高位階,具有最高的強制力和權威性。但在憲法運行中,我們并未建立起完善的憲法實施和監(jiān)督機制,最直接的消極影響就是憲法的權威性受到沖擊,其尊嚴受到侵犯。
同志指出:“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只有通過憲法實施才能得以實現。憲法實施的過程也就是憲政建設的過程;憲政建設就是逐步實現憲法所確立的目標的過程。憲法的尊嚴與權威只有在實施中才能得到實現。如果憲法的權威能夠得到確認和維護,那么權力就會被關進制度的籠子并在憲法、法律的軌道上正常運轉,公民權利就會得到來自權力的尊重和維護,憲政國家的建設目標也就基本實現了。
(三)憲政建設要求司法公正
司法是公民權利的最后一道保護屏障,如果沒有公正的司法,公民權利就難以保證受到公平的對待,那么憲政建設所追求的目標也就難以實現。
在社會主義憲政建設過程中,司法權力的行使應當公開、公平、獨立,這是保證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司法公開,把司法權力的行使過程置于公民權利的監(jiān)督之下,最大程度的防止司法權力濫用;司法獨立,保證司法權力的行使能夠排除一切非法的干擾,確保權力的行使在法律的原則之下。公正的司法給公民權利建立起堅強的保護屏障,最終實現憲政建設目標。
四、結束語
憲法制定后,憲政建設不再是盲目無序的。但是,憲政國家建設也不是朝夕之事,需要立法、司法體制的完善,需要公民憲法、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需要法治環(huán)境的不斷改善。在憲政建設進程中,憲法的權威地位和憲法的尊嚴必須給予確切的保障,唯如此,在憲法指導下進行的憲政建設,全面確立民主、法治、人權建設的重點,不斷推進民主法治國家建設,不斷推進人權保障,早日建立起“人人共享出彩機會”的憲政國家,早日實現“中國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