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權憲法思想的幾點思考論文
五權憲法思想的幾點思考論文
五權憲法是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先生對于憲法的創(chuàng)見,是孫的重要思想,曾列入中國國民黨黨綱。孫對五權憲法早在十九世紀就有醞釀,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見于文字。五權憲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權、治權分立,政權歸屬國民大會,而治權乃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監(jiān)察權、考試權,各自獨立運作并互相合作。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五權憲法思想的幾點思考相關論文。僅供大家閱讀參考!
五權憲法思想的幾點思考全文如下:
五權憲法思想是孫中山先生的獨創(chuàng)和發(fā)明,是一種迥然有異于西方三權分立制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資產(chǎn)階級革命民主主義憲法學說,是孫中山先生對資產(chǎn)階級共和國方案的設想。五權憲法思想是繼“三民主義”之后孫中山先生的又一革命精髓,是中國近代法制的最高峰,是近代中國人提出的第一個完整的憲法理論。“ 要集合中外的精華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國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加入中國的考試權和監(jiān)察權,連成一個很好的完璧,造成一個五權分立的政府,像這樣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國家有了這樣的純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國家。”
一、五權憲法思想的題中之義及內在聯(lián)系
孫中山在1922年的《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中說:三權分立,為立憲政體之精義。蓋機關分立,相峙而行,不致流于專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聯(lián)屬,不致孤立,無傷于統(tǒng)一,二也。凡立憲政體莫不由之。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權之外,更令監(jiān)察、考試二權亦得獨立,合為五權。這五權分別有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監(jiān)察院、考試院行使,也稱五院制。孫中山先生的五權憲法思想不是一個孤立的關于五權分立的體系而是和“萬能政府”、“權能分開”形成一個嚴密的整體。其中“權能分開”是五權分立的基礎,而“萬能政府”是孫中山五權憲法思想的最終目的。孫中山認為,五院的組織法是:”憲法制定以后,有各縣人民投票選舉總統(tǒng)以組織行政院,選舉代議士以組織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長,由總統(tǒng)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對總統(tǒng)、立法院負責,而五院皆對國民大會負責。各院人員失職由監(jiān)察院向國民大會彈劾之,而監(jiān)察院人員失職,則國民大會自行彈劾而罷黜之。國民大會職權,專司憲法之修改,及制裁公仆之失職。國民大會及五院職員,與夫全國大小官吏,其資格皆由考試院定之。此五權憲法也。孫中山還認為,“五權”統(tǒng)稱“治權”,由政府掌握;“治權”之上駕有“政權”。
“政權”是指駕馭政府的力量,它是屬于人民的。因此,孫中山把“政權”簡稱為“權”,把‘治權’簡稱為“能”人民手中掌握的“政權”包括選舉權、罷免權(這是人民管理官吏的權利)、創(chuàng)制權、復決權(這是人民管理法律的權)。人民和政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也就是說孫中山先生認為憲政的實現(xiàn)必須包括保障人民的權利,并且這一權利是凌駕于政府“治權”之上,和政府的“治權”必須在這五權既分工有合作下完成,但是更側重于合作,這與西方的“三權分立”思想出發(fā)點是不同的,西方的“三權分立”思想的的邏輯前提是權力的分衡與制約,重在權力的制約,在制約下實現(xiàn)分衡。
“權能分開”是五權憲法思想的基礎和前提。孫中山先生的五權憲法思想的精髓就在于權力之間在合作中實現(xiàn)分衡。因此,“政權”與“治權”的分開正是闡述這一精髓的基礎。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其一,它們的思想來源相同。孫中山早在大學時期就開始接觸和接受西學。法國大革命的歷史,尤其是盧梭的《民約論》等西方名著,對孫中山的思想有著深刻的影響。這種影響發(fā)展到后來,包括五權憲法思想和“權能分治”說在內的整個孫中山民權主義思想體系都頗受盧梭政治學說的影響。
而“萬能政府”的提出則是五權憲法思想的最終目的和歸宿。孫中山指出: 國家的責任,是設立政府,為人民謀幸福。他也清楚地說明,要建設一個政治最修明、人民最安樂之國家必須要有一個廉潔而富有效率的萬能政府 。孫中山之所以主張建設一個萬能政府,是基于對19世紀以來西方國家之政府能力學說的反思,以及受當時社會主義思潮的影響所致。他在《民權主義五講》中提出了兩個例子,一是俾斯麥執(zhí)政時的德國政府,另一個是堯舜禹湯文武諸帝的政府。由這兩個例子可以推知,他所謂的有能的政府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政府必須有強大的能力,能夠有足夠大的權力去辦大事;其二,政府必須由具有才能和政治道德的人們組成。
二、五權憲法思想不可行性的幾點分析
(一)當時的客觀社會現(xiàn)實未能為五權憲法思想的實施提供土壤
1840年鴉片戰(zhàn)爭爆發(fā)后,中國越來越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國的各個階級奮起反抗,為實現(xiàn)兩大歷史任務即民族獨立、國家富強而不懈努力。農民階級進行了天平天國和義和團運動,地主階級也進行了洋務運動和清末新政,而資產(chǎn)階級維新派也進行了戊戌變法運動,但是這些運動都沒有改變中國半殖民的的社會性質。而資產(chǎn)階級革命派也進行了表演,領導了辛亥革命,取得了一定的勝利,但是由于民族資產(chǎn)階級本身的階級局限性,它也無法實現(xiàn)改變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歷史任務。
中國仍然是半殖民半封建社會,封建勢力仍然很強大,專制主義占壓倒優(yōu)勢,還有帝國主義列強為了各自的在華利益還在拼命的扶持反動腐朽的軍閥割據(jù)政權。這些就使得當時的民主力量弱于封建專制勢力。因此,當時的中國根本就沒有五權憲法思想生長的土壤,雖然當時已經(jīng)建立資產(chǎn)階級共和國,但是中國資產(chǎn)階級本身所固有的階級的和歷史的局限性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在根本上摧毀封建專制主義統(tǒng)治賴以生存的政治基礎。
(二)當時民眾之教化即當時民眾的政治參與狀況未能達到其理想狀態(tài)
資產(chǎn)階級共和國的建立,結束了兩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專制主義,使民主和共和深入人心。雖然在這期間出現(xiàn)了袁世凱和張勛的復辟,但是最終還是倒在人民的歷史大潮之中。當時民眾的思想中仍然是封建專制主義思想占據(jù)主導地位并且是根深蒂固。孫中山先生將曾經(jīng)將權和能關系比作阿斗和諸葛亮的關系,所謂“四萬萬人既是皇帝又是阿斗”,有權而無能。而諸葛亮式的“先知先覺者”,卻是有能而無權。也就是說,廣大的人民雖然有管理國家的權力,但沒有管理國家的能力。因此,雖然政府賦予人民四種權力即選舉權、罷免權、創(chuàng)制權、復決權,但是人民的政治參與狀況以及人民對民主真諦的理解還沒有達到既有權又有能的地步。當時民眾的政治開化還沒有達到孫中山先生五權憲法思想所期望的高度。這也是現(xiàn)在中國制定政策的一個重要依據(jù)和因素。 (三)權力的流動特性也是五權思想的合作流于空想
權力的流動性理論認為權力并不是平等的,權力與權力之間的地位是不同的,權力總是具有趨向性,并且流向于最高統(tǒng)治者經(jīng)常使用的那一方。五權憲法思想和“三權分立”思想邏輯起點以及前提不同,五權憲法思想以權力的積極性方面出發(fā),強調的是權力之間的合作,而“三權分立”思想以權力的消極性方面出發(fā),強調的是權力之間的限制即限權的角度出發(fā),但是現(xiàn)代民主人士認為權力之間的制約關系與合作關系是相輔相成的,權力只有在制約中才能合作,在合作中又相互制約。因此,五權憲法思想只強調合作勢必會形成權力的偏移,偏向行政權,其他權力就會弱化,最終就可能形成政府行政能力的獨大,從而形成各種政治問題和社會問題,例如政治腐敗等。
三、結語
孫中山先生的五權憲法思想旨在探索更加民主、完善的政府,在西方“三權分立”民主憲政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古代優(yōu)秀的政治經(jīng)驗而創(chuàng)立的,究其深層我們可以看出,孫中山的五權憲法思想和三民主義中的民權主義的精髓即直接民權、人民主權是一致的,這與兩千年的封建君主專制主義相反,表明孫中山的思想是中學為體,西學為用,提煉中國古代限制君權的政治經(jīng)驗,加之西方資產(chǎn)階級的三權分立思想,希望建立更加民主、更加完善的政府,但是五權憲法思想畢竟是資產(chǎn)階級提出的,它無法擺脫其歷史局限性,同時當時中國的客觀現(xiàn)實基礎和民眾的政治參與狀況根本就不可能提供其生長的土壤,因此,孫中山先生的五權憲法思想很多流于空想,帶有明顯的主觀性、空想性、幻想性的色彩。
這主要表現(xiàn)在:首先,孫中山先生根據(jù)“個人的天賦才力”不同,把人分為“先知先覺、后知后覺、不知不覺”三類,而廣大人民群眾屬于“不知不覺”者,所以,人民群眾不可能直接管理國家事務,只能“把國家大事,托付給有本領的人”,即崇尚專家治國。低估人民群眾的智慧和力量,與“權能分治”、“五權分立”的民主精神相矛盾,這也是其失敗的原因之一。
其次,直接民權、人民主權、“全民政治”只存在于主觀想象階段,在四萬萬人口的中國是不可能實現(xiàn)的,以及五院之間權力劃分界限不清楚,在實施中會出現(xiàn)混亂。這種思想雖然滲透真誠的民主主義精神,但是帶有明顯的主觀性、空想性、幻想性的色彩??傊?,由于中國資產(chǎn)階級自身的歷史與社會局限性,在當時中國是不可能出現(xiàn)五權憲法思想的土壤,更不可能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