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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際法畢業(y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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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際法畢業(yè)論文

  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國際法畢業(yè)論文,供大家參考。

  關于國際法畢業(yè)論文篇一

  《 國際法教學效果的方法提升 》

  一、國際法課程概述

  1、內容龐雜,包含多個部門法國際交往內容的多樣化決定的國際法內容的多樣化,具體可以劃分為多個部門法,如國際海洋法、國際航空法、國際環(huán)境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組織法等。各個法律部門的聯(lián)系小,都有獨特的制度和規(guī)則,具體表現(xiàn)為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的不同。例如,在國際海洋法中,有《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等調整海洋領域的相關活動;在國際組織領域,有《聯(lián)合國憲章》等國際公約。這就導致了國際法內容的龐雜。同時,與國內法相比,國際法有些領域的相關制度并不健全,沒有權威的法律規(guī)范作為學習和研究的基礎,僅僅是存在一些草案和小范圍的條約,這無疑增加了學習的難度。例如,在國際環(huán)境法領域,多數(shù)國家簽署的國際條約很少,存在的制度也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2、理論性強,知識點抽象。國際法理論性非常強,在一定程度上,國際法是國際領域法律的法理學。學好國際法的相關知識,如國際法的主體、淵源、條約等諸多概念,是以后學習國際私法和國際經(jīng)濟法的基礎。國際法調整的國際關系與國家的實踐密不可分,而教師和學生接觸國際實踐的機會很少,甚至沒有,即使可以通過案例稍加彌補,但是效果卻不是很好。對于學生來說,國際法的理論太空洞、太抽象,漸漸的便失去了學習興趣。

  另外,國際法中存在很多技術性規(guī)則,如海洋法中的大陸架劃分、領海基線,外層空間法中的遙感衛(wèi)星軌道等,其所包含的內容原理與學生的現(xiàn)實生活有差距。3、具有一定的政治性敏感性。國際法與國際政治密切聯(lián)系,國家基于一定的政治目發(fā)展對外關系,簽訂相關的國際文件,形成國際法律規(guī)范。與其他國內法不同,國際法具有很大的政治敏感性。“縱觀國際法的發(fā)展歷史,無不體現(xiàn)各國自己的政治目的和傾向”②。雖然隨著國際合作的深入,全球化趨勢越來越迅猛,但不可忽視的是國際法仍然具有一定的政治屬性,是為國家政治服務的。所以,在學習國際法的過程中,適當?shù)募尤雵H政治、國際新聞,引導學生去關心國際關系、國際政治,對國際法的學習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國際法教學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對國際法重視不夠。一直以來,我國法學教育實踐中都偏重于國內法的教學,偏重于培養(yǎng)國內法人才,而對國際法的重視不夠,使國際法雖披著專業(yè)必修課的外衣,卻少有其應有的待遇。國際法課程一般在法學本科階段的第三年開設,學分和課時都不多,另外,“國際法相關課程,如國際關系學、國際貿易規(guī)則等都沒有單獨作為課程開設,這導致學生在理解國際法相關知識上存在不足”③。國際法教育的不重視,會導致國際法領域人才的缺乏,比如知悉并能正確運用WTO法和歐盟法的人很少,這便導致解決國際事務和國際糾紛的能力的不足,而隨著我國經(jīng)濟的發(fā)展,經(jīng)濟糾紛勢必越來越多,這無疑會中國的國家利益與長足發(fā)展。

  2、教學方法陳舊并單一。傳統(tǒng)的法學教育中多采取“填鴨式”的教學方法,即單純的老師課堂教授的方法,而學生則是被動的接受,缺乏批判性的思辨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yǎng)。這種教學方法廣受批評,因為其導致了“教”與“學”的分離,“教學”本應是教師的“教”與學生的“學”的雙向互動,雖然教師的“教”是任何教學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為其傳輸基礎的知識,構建了知識框架,但是,沒有學生的“學”,沒有能動的將知識應用到具體的分析、解決國際法實踐中,則不能達到活學活用,學以致用。當然,不可否認,有些院校在國際法教學嘗試案例教學、互動式教學和診所式教學,但效果并不是很好。例如,案例教學中案例陳舊的現(xiàn)象很多,僅僅分析經(jīng)典案例是不夠的,還需跟上時代步伐,選取緊跟時事、貼近學生生活的案例,引起學生的興趣;互動式教學中存在討論不積極、教師主導等問題,沒有達到預期效果;“診所式教學時借鑒國外的教學模式,但是,由于國際法案例和事務有限,學生和教師接觸的機會都很少”④,這種方法運用在中國的國際法教學中不是很合適。

  三、提高國際法教學效果的方法

  1、多媒體課件教學法

  多媒體課件教學法是運用電腦或投影儀等多媒體設備,把傳統(tǒng)的板書內容搬到課件上,加入圖片、聲音、表格、動畫、視頻等,使教學變得更加生動、形象。與傳統(tǒng)的教學方法相比,多媒體課件教學更加直觀,內容形式豐富,效率高,可復制,越來越受到師生的歡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了多媒體課件,教師也要精心備課,不能完全按著課件講授,忽視了與學生的交流。相反,教師要更加精心的備課,不能完全照搬書本制作課件,要豐富課件內容,依據(jù)不同內容加入圖表、圖片、動畫、聲音、視頻等。例如,在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承認問題”時,播放1945年毛主席在開國大典上的講話加以佐證;在學習領?;€和海洋各個海域的劃分時,加入領?;€和各海域劃分的圖片;在學習“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時,列出表格比較分析各方法的利弊;在學習“國際法發(fā)展和原則”時,可通過《周恩來外交風云》介紹新中國的建交過程、國際法在中國的發(fā)展以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2、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是法學專業(yè)課程中比較常用的方法,與單純的講授式教學相比,其有著不可比擬的優(yōu)勢。國際法的相關知識離學生的現(xiàn)實生活較遠,通過分析案例,有助于學生更好的分析理解知識,有助于活躍課堂氣氛,也有助于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思維和理論聯(lián)系實際的能力。但是,案例教學法必須選取適當?shù)陌咐⑦\用正確的方式,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在案例的選取方面,要結合課程內容,選擇典型的國際法成案,并密切關注國際法院的案例審判,隨時更新案例集。國際法中的典型成案,已經(jīng)經(jīng)過推敲,有針對性和代表性,比例,在學習“政府繼承”時,選取湖廣鐵路案和光華寮案,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繼承問題。但是,典型成案有其時代性特征,不能適應發(fā)展的國際法,需要不斷更新,“可以結合國際法院審判和國際時事,分析新近的案例,豐富案例集”⑤。例如,在學習“引渡和庇護”時,結合斯諾登案和劉強案,引發(fā)學生的學習興趣。在方法運用上,案例的介紹盡量采取簡練的語言,根據(jù)不同的類型采取不同的方法,比如,介紹原則、規(guī)則由來的案例,可以以教師為主導,如“交易號”案,而分析型案例則以學生為主導,老師加以適當?shù)囊龑?,如卓長仁劫機案等。在案例分析過程中,老師不要做過多提示,以免禁錮學生的思維,留給學生足夠的時間去思考,培養(yǎng)學生的概括、分析能力,解決問題的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3、討論式教學法

  討論式教學,或稱互動式教學,強調教師與學生,特別是學生之間的討論和互動。討論式教學一般是在老師的組織指導下,老師提出待討論的案例或問題,在學生之間討論,各抒己見,以完善對國際法的理解。國際法中有很多法律規(guī)定并不完善,在適用時難免產(chǎn)生爭議,這些爭議都有討論的空間。需要注意的是,討論式教學要想達到預期的效果,必須注意討論內容的選取和討論方式的選擇。在內容的選取上,可以選擇有爭議的理論問題、案例和國際熱點問題。在問題的確定上應以教師確定為主,學生確定為輔。在學生剛接觸國際法時,由教師確定討論內容,隨著課程的開展,教師推薦給學生學習網(wǎng)站和書目,可以由學生推薦討論內容,這更能引發(fā)學生的討論熱情。

  如,在學習“國際海洋法”時,可以選取北海大陸架案和中日釣魚島問題加以討論,分析中日關于大陸架劃分的原則,中日釣魚島爭端的歷史和合理的解決方式等;在學習“國際法主體”時,可以提出“個人是否是國際法主體”這一爭議問題讓學生討論;在學習“自衛(wèi)權”時,可結合美國的先發(fā)制人的戰(zhàn)略方針,還可以結合利比亞內戰(zhàn)來分析北約、安理會和自衛(wèi)權之間的關系。在方法選取上,討論式教學可以由教師主導或由學生主導,可以課上討論,也可以開設專門的討論課。由于課堂時間的限制,課上討論一般由教師主導,而課堂外的討論課,最好由學生主導,以培養(yǎng)學生的集體意識、組織能力和思辨能力,在這種情況下,教師要做好輔助引導,防止學生跑題。

  在組織形式上,討論式教學可以通過討論式和對抗式的方式開展。開設專門討論課的情況下,無論選取哪種討論方式,老師都應該在討論課的前3周或是更早的時間,告知學生討論的內容,給予學生充足的準備時間。討論式是將一個討論組的學生分成幾個小組,每個小組負責一個問題或幾個問題,每個小組輪流由代表發(fā)展,其他小組進行補充、提問、質疑;對抗式是將一個討論組分成兩個小組,針對有爭議問題,各持一方觀點,組織材料展開討論。

  4、國際新聞引入教學

  國際法主要調整的是國際關系,學好國際法離不開國際關系的關注,而國際新聞是了解國際關系的主要途徑之一,所以,學習國際法要對國際新聞密切關注。由于國際法是法學學生接觸的第一個國際領域的法律,很多同學對一些重要國際關系、國際歷史知之甚少,對國際關系感興趣就更少了,因此,有必要將國際新聞引入教學,培養(yǎng)學生對國際法的興趣,開拓學生的視野。國際新聞引入教學的方式很多,筆者主要采取以學生為主的“說新聞”和以教師為主的授課時引入新聞兩種方式。以學生為主的“說新聞”,可以以班級為單位,依據(jù)教學周數(shù)將學生分成若干個小組,每次上課之前由一組學生介紹最近一周或更久的重要國際新聞,并可對部分新聞加以分析和評價,形式可以利用視頻、課件等方式。這種方式通過學生自己搜集新聞材料,進行編輯,并組織語言介紹給其他同學,達到了互利共贏。當然,在“說新聞”之初,可能存在選擇新聞不適當,方式不妥當,時間把握不好等情況,需要老師加以引導。同時,教師在講課時要隨時聯(lián)系實際,引入新聞。例如,在學習“領土爭端”時,引入中日釣魚島爭端、黃巖島領土爭端等;在學習“戰(zhàn)爭與武裝沖突法”時,引入敘利亞內戰(zhàn)、埃及局勢問題;在學習“國際組織”時,加以介紹APEC、上海合作組織、歐盟、東盟,以及“10+1”、“10+3”框架等,引發(fā)學生的學習興趣,拓寬學生視野。

  關于國際法畢業(yè)論文篇二

  《 多元秩序的國際法論文 》

  一、多元政治秩序維度下國際法治的當下困境

  在多元政治秩序的維度下,實現(xiàn)國際法治的基礎性前提是調整國際關系的有法可依、規(guī)范國際交往的有法必依以及解決國際爭端的機制健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以后,國際立法迅速發(fā)展,主權國家建立了龐大的條約體系,國際組織也創(chuàng)制了大量“軟法”指導國家行為,其內容廣泛涉及到國際關系的各個方面。國際組織、特別是政府間國際組織既是資源和信息的收集與傳播者,又是國際法和國家行為指南的制定與執(zhí)行平臺,它們在國際關系中發(fā)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時,為了有效地執(zhí)行國際法,國際和區(qū)域層面都建立了常設或臨時的爭端解決機構,包括國際和區(qū)域法院、法庭、仲裁庭等司法機構。由是,實現(xiàn)國際法治所需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領域的基礎設施得以初步形成。

  然而,現(xiàn)實政治是構建國際關系首要考慮的因素,亦是國際法的支柱。盡管目前國際關系的重心正從強調國家權利和國家間關系轉向對國際社會共同利益和人權保護的關切,但在可預見的將來,民族國家將長期存在,國家主權原則仍是國際關系和國際法的基石,國家同意是國際法治實現(xiàn)的重要前提。強勢國家為了維護其重大利益或維持當權者統(tǒng)治,可能置經(jīng)其同意的國際法于不顧,亦有個別國家或非國家行為體(例如跨國恐怖主義集團)有選擇或完全游離于日益相互依存的國際體系和國際規(guī)則之外。國際社會秩序的多元化特征、主權國家迥異的政治立場和意愿、現(xiàn)有國際規(guī)則產(chǎn)生和執(zhí)行機制的缺陷,也都決定了法治在國際層面很難像在國內層面那樣經(jīng)過而得以實現(xiàn)。概括來看,國際法治面臨著以下四方面困境:

  (一)在多元政治框架下,國家政治意愿的差別化程度制約著國際法的訂立

  國際法旨在調整主權平等國家之間的關系,有約束力的國際法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亦包括國際習慣法和一般法律原則。在形式上,主權國家無論實力強弱均有權參加條約的制定。多邊條約的約文談判和議定一般在國際會議上進行,由各國指派代表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表決權為一國一票,各國通過全體一致、多數(shù)同意或協(xié)商一致的方式達成協(xié)議。但實際上,權力和政治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國際法的制定,超級大國甚至可以主導規(guī)則的宏觀方向和微觀細節(jié),影響規(guī)則的實際施行效果。可見,主權國家的政治意愿對國際法的訂立和效力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二)不平等法律適用削弱了國際法的實施效果

  法律的普遍、平等適用是法治的內在要求。國際法對國家的不平等適用主要體現(xiàn)在:首先,一些國家公然違反國際法的情況下,但仍通過擴張和歪曲法律來進行辯護。例如,美國以“預防性自衛(wèi)”為借口對伊拉克使用武力,違反了自衛(wèi)權應在遭到武裝攻擊的前提下行使、且應符合必要性和相稱性原則的要求,而面對這種行為,現(xiàn)有國際法律機制失效。其次,國際法適用程序的不透明也削弱了國際法的效果。例如,WTO爭端裁決是在不公開審理之下作出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的裁定只在各方同意的情況下公布,而聯(lián)合國人權保護機制中的1503程序也是保密的。

  再者,國際公約數(shù)量龐大、調整范圍廣闊,從觸及國家安全及核心利益的戰(zhàn)爭與和平、軍控等高級政治,到涉及經(jīng)濟、社會、文化等領域的低級政治,似乎已經(jīng)實現(xiàn)了國際關系的“有法可依”,然而,國際條約經(jīng)常使用模棱兩可、含義不清的術語,不同領域的國際規(guī)則前后重疊、彼此不一致甚至相互沖突,從而造成了國際法的不成體系,這一狀況損害了國際法適用的平等性和確定性,降低了國際法的權威。

  (三)聯(lián)合國內設機構不平衡的職能設置以及日益膨脹的自由裁量權有違民主和法治原則

  國際法治要求所有國際組織及其內設機構普遍、平等地遵守國際法。然而,作為全球主要議事、協(xié)調機構的聯(lián)合國大會和安全理事會有違法治原則的實踐受到了國際社會的猛烈抨擊。聯(lián)合國大會由聯(lián)合國所有會員國組成,形式上近似于國內法體系中的立法機關,其本應作為國際社會的最高權力機關,但基于國際社會的無政府狀態(tài)和多元國際政治秩序的現(xiàn)實,《聯(lián)合國憲章》僅賦予大會就《憲章》范圍內的問題和事項、或關于《憲章》所規(guī)定任何機關的職權等問題進行討論并向會員國或安理會提出建議的權力,聯(lián)合國大會不具備立法權或決策權。

  與此形成巨大反差的是聯(lián)合國安理會,其依據(jù)《聯(lián)合國憲章》擁有針對國際和平與安全問題的廣泛職權,甚至可以采取封鎖、禁運、制裁和軍事行動。然而,在實踐中,安理會廣泛行使立法、司法和執(zhí)法權力,違反了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法治原則。安理會最受詬病的行動包括:通過了禁止資助恐怖主義的第1373號決議和禁止擴散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的1540號決議,這些決議為成員國設定了無明確期限的義務,具有立法的性質;通過了第1267號決議設立了制裁恐怖主義嫌疑分子的機制,事實上也行使了執(zhí)法的職能;通過了第808、827和955號決議,設立了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事實上行使了司法機關的職能。安理會過于集中的權力和不受制約的自由裁量權,顯然有違民主與法治的原則。

  (四)薄弱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無法確保國際法治的實現(xiàn)

  一般來說,在多元政治秩序中,國際法院、法庭和仲裁庭的管轄權以國家同意為前提。以國際法院為例,目前,聯(lián)合國193個會員國中只有69個國家接受該法院管轄,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中只有英國承認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對此,國際法院院長羅莎琳•希金法官指出:“國際法院沒有強制管轄權,不符合公認的法治模型。”法治原則要求司法機關獨立、公正、無偏私,但顧及各國政治、文化以及法律體系的差異,國際審判庭允許當事國推舉一位來自其本國的法官審理案件,這一獨有特征使得國際法庭審判的公正性備受質疑。此外,盡管一些重要的國際法規(guī)則(例如禁止種族滅絕)被視為國際強行法,但一些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卻逃脫了國際法庭的追究,導致國際法庭權威性的下降。綜上所述,形式國際法治要求通過國際立法調整國際關系、國際法普遍和平等地適用以及建立有效的爭端解決司法機制等要素看似相對容易實現(xiàn),但實際上,由于國際社會的無政府狀態(tài)、多元政治秩序的存在,以及國家主權和國家同意作為國際法與國際關系基石難以撼動的地位等因素,形式國際法治面臨諸多困境。而實質法治更因牽涉文化、價值觀的差異而很難在國家間達成共識。

  二、國際法治及其框架構建

  國際法在調整以主權原則為基礎的多元國際政治秩序方面發(fā)揮了一定作用,但也面臨著困境。國際法治應由各國在對國際法核心原則和人類共同利益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從國際立法、法律執(zhí)行和爭端解決三個方面,通過有效的實體規(guī)則和程序制度構建來實現(xiàn)。

  (一)適度運用國家同意原則,充分發(fā)揮規(guī)則制定

  的民主化參與機制,構建以國際硬法為核心、以國際軟法為外圍的國際法規(guī)則體系在國際立法方面,以國家同意為前提的國際條約制定方式是一把雙刃劍:國家同意原則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和維護主權平等,但也使國際規(guī)則制定停滯不前,挫傷了通過發(fā)展國際法來解決全球問題的努力,阻礙了不同國家之間進行有效合作的進程。然而,在全球化進程中,國際組織和超國家組織的興起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國家主權,一些國際規(guī)則的制定不再完全取決于國家意志。例如,強行法規(guī)則無須國家同意而對一切國家都有拘束力。而國際軟法的效力發(fā)揮則至少有三種途徑:由國家立法機關根據(jù)國際軟法制定相應國內法,或由參與國際軟法制定的國內政府部門在其管理活動中自動適用軟法,或由私人部門自行采納軟法指導其商事或專業(yè)活動。為了發(fā)展國際法,應充分利用政府間國際組織、跨政府網(wǎng)絡和非政府組織等國際規(guī)則創(chuàng)制平臺,讓主權國家、國際組織和私人主體充分參與規(guī)則的討論,實現(xiàn)國際法制定的民主化,構建以國際硬法為核心、以國際軟法為外圍的系統(tǒng)的國際法規(guī)則體系。在多元政治秩序的維度下,在主權國家仍是國際立法核心主體的現(xiàn)實中,國際立法應區(qū)分實體規(guī)則與程序規(guī)則。實體規(guī)則可以通過不同政治體制與文化背景下的國家及其人民的充分溝通和交流,從其觀念當中發(fā)現(xiàn)重疊共識并上升為國際法,以便有效推動實體國際法規(guī)則的制定;而在程序性國際規(guī)則的制定方面,充分考慮各國的不同國情和履行國際義務的能力,提供多種可行性方案以便達成協(xié)議。

  (二)構建普遍而平等的國際法治適用實踐執(zhí)行標準及方式

  在國際法的執(zhí)行方面,普遍而平等地適用國際法是國際法治的主要目標。以人權公約為例,主要人權公約均設立了締約國報告、國家間指控與和解以及個人申訴三種公約執(zhí)行方式。國家間指控與和解制度不利于國家間友好關系的維護,個人申訴制度被視為過度干預國家管轄權而為許多國家所保留,締約國履約報告卻通過讓國家提供其執(zhí)行國際規(guī)則的進展和存在問題的信息、并對之給予指導和建議的溫和與富有建設性意義的方式而為多數(shù)締約國所遵守,這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公約的執(zhí)行和公約目的的實現(xiàn)。以此為經(jīng)驗,其他國際條約的效力亦可通過締約國履約報告、派遣觀察員監(jiān)督和協(xié)助履約等方式,充分利用締約國和公約實施機制之間的互動來實現(xiàn),即由被動執(zhí)行轉為主動實施國際條約。而國際軟法則作為非正式的輔助機制,通過國際規(guī)則制定者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輔之以外部力量的施壓、勸說和引導等方式實現(xiàn)其效力。

  (三)協(xié)同國家間的文化差異,構建形式多樣的國際司法機構和國際爭端調解機制

  司法獨立是法治的核心要素之一。在國內法上,獨立、公正的司法機關定紛止爭的功能極少受到質疑,但國際審判庭的管轄權卻往往不被主權國家所接受,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各國由于司法制度和文化、價值觀的差異而對國際司法機構存有疑慮。與國際司法機構運作不力相比,區(qū)域司法機構取得了長足進展,特別是在文化同質性較強的歐洲和美洲,歐洲聯(lián)盟法院、歐洲人權法院、中美洲人權委員會和人權法院等機構的有效運行,均有助于國際規(guī)則在區(qū)域爭議解決方面的統(tǒng)一適用。此外,法律方法(仲裁和司法裁決)并非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唯一途徑,以國際法為依據(jù)的政治方法(談判、協(xié)商、調查、斡旋、調解、和解等方法)的運用也是以國際法為基礎調整和恢復國際秩序的重要表現(xiàn)。同時,國家間力量的制約與平衡、對國際形象的關切,甚至傳統(tǒng)的強制性爭端解決方法(報復、封鎖、制裁等)的威懾,也有助于國家履行國際法義務。

  三、余論

  國際法治要求世界各國、各國際組織及其內設機構遵守國際法。然而,“國際社會”本身是一個具有“無政府狀態(tài)”特質的寬泛概念。世界上沒有一個機構能夠凌駕于主權國家之上,現(xiàn)行國際規(guī)則和程序對一個國家的約束力主要取決于該國的“國家同意”。所以,一般來說,超越主權國家意愿而對該主權國家應當從事和避免從事的行為作出規(guī)范以及對主權國家間的爭議擅自裁決的行為,都將被視為是干涉國家內政、違反國際法治基本原則的行為。

  遵守國際法的動因最初被歸為國家的利己主義思想———國家按照希望被對待的方式去對待別人,以及承認有些危險(例如海盜)只能由更多國家而非一個國家處理時才能有效解決。但隨著全球化進程的深入,一個國家難以有效處理的事項越來越多:國際通信、郵政的投遞,跨境環(huán)境污染治理,瘟疫及疾病預防,恐怖主義、跨國犯罪的有效懲治等,都越來越需要建立有效的國際機制來應對。

  于是,國際法治框架的國際構建便有了更加充足而正當?shù)睦碛?。建立有效的國際規(guī)范及其機制已成為國家聯(lián)動的必然選擇,國家的部分主權也正悄然讓渡于某些國際組織。傳統(tǒng)國際法理論認為,主權國家是國際法的主體,作為國際法律人格者承擔國際法上的權利與義務或權力。當前,國際法出現(xiàn)了“主權定向”向“人權定向”的轉向。有人認為,國際法的目的并非保護主權國家,而是保護個人權利,國家不是終極價值的承受者,而是個人權利和自由的保護與實現(xiàn)的工具,國家應作為個人權利和福利的信托人。為此,蓬勃發(fā)展的國際人權法為國家設定了人權保護的義務,對推動國際法治的建構起到了積極作用。從國際法治實踐的維度看,目前世界上尚未建立一整套一般性的、有效運作的、系統(tǒng)的國際法治體系,

  從現(xiàn)實層面看,當下國際法治建設僅在個別領域(特別是低級政治領域)有著向國際統(tǒng)一法治發(fā)展的趨勢。由此可以說,真正的國際法治遠未達成,它仍是國際法學界孜孜以求、不斷追尋的夢。就中國法治建設而言,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是完善國內法律制度的重要目標。在構建國內法層面,我們要在堅持國家主權平等和不干涉內政等原則指導下,充分借鑒世界各國國內法治模式及其建設經(jīng)驗,選擇適合中國國情的法治模式,努力保障國家民族法律自決權;在構建國際法層面上,我們應積極參與國際社會的法治討論與建設,并將中國文化元素融入國際法治的構建進程之中,促成中國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的互攝與互融,讓中國元素在國際社會上發(fā)出聲音,產(chǎn)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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