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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法上引渡制度的新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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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的今天,犯罪的國際性也凸現(xiàn)了出來。解決這一問題單靠一國獨立追訴和懲處存在很多困難,必須通過國際間的司法協(xié)助。引渡就是一種傳統(tǒng)有效的司法協(xié)助方式。在新世紀的今天,隨著經濟、政治、文化的不斷發(fā)展,引渡制度在某些傳統(tǒng)原則上尋求了突破。引渡也不再以條約為前提,互惠原則將更多地被接受。國際刑事法院地成立無疑是國際法上的大事記,它將成為引渡制度中的最新元素。筆者將從以上幾個方面談談引渡制度的新發(fā)展。
  【關鍵詞】引渡;相同原則;政治犯不引渡
  
   引渡,指一方應另一方的請求,將當時在其管轄范圍內而被請求方指控犯有某種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給該請求方以便起訴或執(zhí)行刑罰的活動。1它實質上是國家管轄權的一種例外。由于沒有任何一部凌駕于所有國家之上的國際法,所以引渡會必然導致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銜接或沖突。倘若這種沖突發(fā)生在兩個主權國家之間,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動也變成了外交拉鋸戰(zhàn)。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障礙阻撓著引渡活動的進行,有許多的罪犯因此逃脫了法律的制裁。為了能更好地打擊犯罪,國際社會不斷地做出努力,在交流與實踐中,引渡制度呈現(xiàn)出了新的發(fā)展趨勢。
  相同原則2的突破
   所為引渡的相同原則,又稱“雙重犯罪原則”或“罪名同一原則”,是指依照國際法的實踐,構成引渡理由的必須是引渡雙方的法律都認為是犯罪的行為。由于兩大法系各個國家在犯罪論體系上存在差異,故“雙重犯罪”中“犯罪”的意義有所不同。3但是,罪行法定原則一般都是各國內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所以相同原則在此向國內法進行了很好的過渡,可以說相同原則是罪行法定原則向國內法的延伸。由于引渡最終將要解決的是國家的管轄權問題,所以相同原則也是對各國主權的尊重。
   但是,由于各地區(qū)國家歷史、文化的差異,各國內刑事立法也不徑相同,“雙重犯罪”和“雙重可罰”的標準不是那么容易就能達到的。如此這般,犯罪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機而逍遙法外。這與引渡懲罰犯罪的初衷相違背。為了消除減少這一障礙,各國立法和公約中也都嘗試對相同原則的突破。1990年聯(lián)合國第68次全體會議通過的《聯(lián)合國引渡示范條約》第三條規(guī)定“在確定某一犯罪行為是否構成違反締約國雙方法律的犯罪行為時,不應計較締約國法律是否將構成犯罪的行為或不行為列入同一犯罪類別或者是否對該罪行采取同一用語。”此處即將相同原則做了廣義解釋,從實質上來考察犯罪的成立與否與可罰與否。這種規(guī)定也反映了學術界主張的“實質類似”(substabtially similar)的觀點。
   在復雜犯罪中如何堅持相同原則,確實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F(xiàn)代社會中許多跨國犯罪分子所犯之罪不止一項,而有些犯罪可能是可引渡之罪,而有些則不是。倘若按照可引渡之罪引渡犯罪人,請求國可否按照其內國法將非引渡之罪起訴呢?這是否與引渡之中的特定原則相沖突呢?《聯(lián)合國引渡示范條約》:如果引渡請求涉及若干項犯罪行為,并且每項罪行按照締約國雙方法律均應予以懲處,只是其中某些罪行不符合可引渡之罪的其他條件時,只要被請求引渡的犯罪人犯有一項可引渡之罪,被請求國就可給予引渡。
  
   二、關于政治犯罪4(political offense)不引渡
  
   這個問題真的可以用“像霧像雨又像風”來形容。世界上又接近200個國家和地區(qū),國際社會紛繁復雜,意識形態(tài)、宗教、種族……各種元素交織在一起使得不同的引渡主體對政治犯罪的內涵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分歧。而且隨著時代的變遷,政治犯罪的含義可能會隨之大變。因此,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則也是在實踐中最難得到貫徹的一項原則。近年來,各國立法和國際條約都嘗試從限制條款來對其界定具體化,以逐步完善這一原則。
  
   (一)恐怖主義犯罪不適用
   盡管國際上還沒有對恐怖主義的權威定義,但否定恐怖主義犯罪是政治犯罪已經是被普遍接受的觀點?!稓W洲制止恐怖主義公約》明確規(guī)定,為在締約國引渡之目的,危害外交代表等6項罪行不得視為政治罪行或與政治有關的罪行或因政治原因導致的罪行?!堵?lián)合國打擊國際恐怖主義措施》中也規(guī)定“政治犯例外情況不應妨礙按現(xiàn)有國際公約對恐怖主義暴力罪行實行引渡。”
  
   (二)腐敗犯罪不視為政治犯罪
   腐敗一直都是讓各國政府頭疼的問題。許多貪官在東窗事發(fā)之后攜巨額贓款逃至外國,以此逃避內國法律的制裁。這其中的大多數(shù)人都會選擇在外國申請政治避難,從而利用“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則” 而逍遙法外。《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的頒布有力地擊碎了這些人的“美夢”。該公約第44條第4款“在以本公約作為引渡依據(jù)時,如果締約國本國法律允許,根據(jù)本公約確立的任何犯罪均不應該視為政治犯罪”。這里所言犯罪,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犯罪,而是引渡雙方內國法上的犯罪,以此能排除政治犯罪不引渡的適用,無疑是一重大突破。
  近來,有一種新的觀點,就是在雙方協(xié)議引渡腐敗犯罪分子時,應將贓款的一部分分與被請求國,以此作為引渡的前提條件。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引渡是一項耗費大量人力財力物力的活動,涉及多方當事人,被請求國在審查批準引渡的過程中也花費許多。倘若能在追繳的贓款中分一部分被被請求國,無疑增加了引渡成功的可能性。這一點猶如民事案件中律師按標的額提成一樣。此觀點尚未成熟,也沒有被大多數(shù)人接受。但筆者認為這里的某些思維是值得肯定的,只是還待進一步論證,在實踐中逐步完善。
  
  三、引渡不再以條約為前提
  
   引渡是國家間的一種司法協(xié)助活動,一般來說都應以條約為前提,有的將此稱為“條約前置原則”。5該原則的長處是,請求引渡雙方的權利義務非常明確,并且還具有保障被請求引渡人人權的特點。但是,倘若兩主體沒有簽訂有關引渡的條約或參加相關公約,則給引渡帶來很大不便,也不能有效打擊犯罪。
   為了掃除這一障礙,互惠原則6應運而生。所謂互惠原則,是指在雙方沒有簽訂引渡條約的情況下,請求國提出互惠聲明即保證今后在該國發(fā)現(xiàn)被要求國所要追捕的犯有同樣罪行的逃犯,它也向被要求國引渡之,引渡即可進行。普通法系國家原來主張引渡一定要訂有引渡條約,民法法系則不堅持,只要雙方承認以互惠未條件即可。英國屬普通法系國家,但現(xiàn)在也改變了態(tài)度。我國也承認互惠聲明。我國引渡法第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進行引渡合作”?!堵?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16條第4款規(guī)定:以訂有條約為引渡條件的締約國如接到未與之訂有引渡條約的另一締約國的印度請求,可將本公約視為對本條所適用的任何犯罪予以引渡的法律依據(jù)。該條規(guī)定其實具有示范性,給所有未簽訂雙邊條約的國家一個依據(jù),彌補了“無雙邊條約就無引渡可能”的漏洞。
  注釋:
  [1]張智輝:《引渡問題研究》,載《刑法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8頁。
  [2]【日】森下忠:《國際刑法入門》,阮齊林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頁。
  [3]【日】森下忠:《國際刑法入門》,阮齊林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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