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南海爭端問題的國際法分析論文
南海是位于西太平洋的一個邊緣海,是我國領土的重要組成部分。下面是學習啦小編帶來的關于南海爭端的國際法論文的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南海爭端的國際法論文篇1:《淺析南海爭端的國際法因素及相關對策》
摘 要:本文在有限篇幅內嘗試分析了南海爭端中的國家領土法、國際海洋法因素,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南海爭端;國際法;對策
南海問題的主要內容為島嶼歸屬和海洋劃界爭端,在法律上直接涉及國家領土法(及國家繼承法)和國際海洋法兩大國際法分支。它不僅指有關國家提出的領土主權與管轄權要求發(fā)生內容重疊與沖突,更牽涉到多方對豐富資源的控制管理和地區(qū)大國的海洋戰(zhàn)略布局。近年來南海問題日趨復雜化,國際法的價值在其中日益凸顯。
一、國家領土法因素
(一)基本概念
現代國際法認為,國家領土是一個立體概念,指完全隸屬于國家主權之下的地球空間部分,由領陸、領水、領空和相應的底土構成。近現代國際法里領土取得的方式包括先占、時效、添附、割讓、民族自決、公民公決等。
(二)中國立場
中國基于現代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指出中國最早發(fā)現、命名南沙群島,最早并持續(xù)對南沙群島行使主權管轄。歷史上,東漢時期即有對南海諸島的初步記載。元代則對南海諸島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地理定位和描繪,且《元史》記載了元朝海軍巡轄南沙群島的內容,表明"遲至元代""南沙群島已歸我國管轄"。 明代海南衛(wèi)巡轄了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島。清代《大清一統天下全圖》等均將南沙群島標入了中國疆域之內。1932年和1935年,中國官方專門審定了南海的上百個島嶼名稱。法國曾于1933年侵占了南沙群島的太平、中業(yè)等九個島嶼,遭到當地中國漁民的激烈反抗。二戰(zhàn)期間,日本侵占南海地區(qū),并將之劃歸日治下的臺灣管轄,中國對此堅決不予承認。
(三)國際法律文件
二戰(zhàn)期間及戰(zhàn)后相繼出現了一系列涉及南海主權問題的國家領土法律文件。
1、國際文件
1943年《開羅宣言》規(guī)定日本須將臺灣等領土歸還中國,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日本投降后,中國政府據此于1946年派艦接收西沙和南沙群島,并將其劃歸廣東省管轄。
2、國際條約
1951年9月簽訂的《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二條規(guī)定:"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因當時美國與紅色中國為敵,所以故意不寫明將西沙群島及南沙群島歸還給中國。中國在《關于美英對日和約及舊金山會議的聲明》中嚴正指出:包括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在內的南海諸島"向為中國領土",且"日本投降后已為當時中國政府全部接收。"蘇聯支持中國的相關主張。日本政府于1952年正式表示"放棄對臺灣、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3、相關文件
1952年4月28日,中國臺灣地區(qū)與日本單獨簽訂雙邊和約《日蔣和約》,其第二條稱:"茲承認依照公歷1951年9月8日在美利堅合眾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yè)已放棄對于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根據這一條款,即可認為日本把這些島嶼歸還締約對方即中國。
4、中國聲明
中方認為,日本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雙邊和約,都未提到放棄西沙、南沙群島問題,說明日本政府認為西沙、南沙群島屬中國,所以才向當時它承認的中國政府(中華民國)聲明放棄過去侵占過的領土的權利。中國政府在1956年、1958年、1959年一再發(fā)表聲明,重申中國對西沙群島、 南沙群島享有合法主權。1974年及其之后,中國政府一再發(fā)表聲明,強調中國對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享有合法主權。
(四)國家繼承
隨著20世紀亞洲民族解放運動的勝利與環(huán)南中國海地區(qū)民族國家的構建,政權的更迭和領土的變遷造成了國家(nation)狀態(tài)的劇變,越南、菲律賓等前附屬國、殖民地都面臨國家權利的繼承問題。在南海爭端中,國家繼承與國家領土歸屬成為緊密相聯的兩個法律概念。
二、國際海洋法因素
(一)基本概念
海洋法是傳統國際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確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調整各國在海洋利用各個領域中的關系的原則、規(guī)則和規(guī)章、制度的總體。海洋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
(二)發(fā)展歷程
20世紀以后,海洋法律原則和規(guī)則日益完善,發(fā)展成為國際法中一個獨立的分支。1958年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日內瓦會議)把傳統規(guī)則加以編纂和發(fā)展,制定成為四個公約:《領海與毗連區(qū)公約》、《公海公約》、《捕魚與養(yǎng)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大陸架公約》,這四個公約仍是現行有效的條約。
(三)主要法典
第三次海洋法會議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歷史上第一個全面的海洋法法典,于1994年11月生效,確立了領海、專屬經濟區(qū)、大陸架等制度。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qū)內有勘探、開發(fā)、養(yǎng)護和管理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和建造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及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huán)境的保護和保全的管轄權力,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qū)內有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
(四)法律影響
冷戰(zhàn)結束前后,海洋法的急劇變化增加了南海問題的復雜性。隨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生效,特別是專屬經濟區(qū)制度的實施,國家管轄海域明顯擴大,進一步激化了南海地區(qū)的主權紛爭。此前從未參與南海爭端的文萊等即以海洋法公約賦予的權利為由對南海提出主權權利要求。
三、相應對策
面對日益復雜的南海問題,中國必須明確國家定位和戰(zhàn)略發(fā)展目標,設定合理的海洋權益預期,通過法律、外交、經濟等手段,基于合適的制度平臺與相關國家進行協商,最大限度地維護中國的國家利益。具體包括:
(一)法律手段
首先,應收集歷史和考古資料,從歷史角度提出中國開發(fā)、利用和管理南海的翔實證據,強化中國對南海享有歷史主權的既存事實。其次,通過國內立法的形式,確保和提供中國南海權益的各類現實法理依據。第三,加強南海環(huán)境資源調查工作,加強海洋監(jiān)察、巡視和執(zhí)法力度。第四,加強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研究,建設法律對話機制,抓住特定時機,如越菲海岸執(zhí)法力量襲殺中國漁民事件,對有關方面施加法律壓力,爭取法律調查、司法審判、現場執(zhí)法主動權。
(二)外交手段
建立解決南海爭端的對話機制,積極"勸說"各國"凍結現狀",即變相地一道放棄在南海地區(qū)的爭奪。經過幾十年的摩擦沖撞,南海各方都已認識到,在當前的國際格局和地區(qū)架構的限制下,武力并非有效解決南海爭端的真正途徑。中國與東盟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為解決南海問題確立了和平的法理框架和行動原則,給進一步化解南海困局創(chuàng)造了條件。
(三)經濟手段
首先,抓住建設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qū)的歷史契機,和東盟各國進一步互通有無,從而高程度地融入"南海"經濟圈,提高我國在這一地區(qū)的黏著性。通過削減關稅等方式向東盟的數百種農產品敞開大門,在東南亞地區(qū)營造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減輕相關國家的敵意和仇視。其次,通過雙邊談判,中國可與東盟各國逐一在南海地區(qū)的油氣開采、漁業(yè)開發(fā)、海洋環(huán)保等領域建立合作機制,對東盟成員國進行隱形分割和區(qū)別對待。
(四)強制手段
南海問題是海洋政治的典型案例。大力發(fā)展遠洋海軍和遠程空軍威懾力量,增加中國在南海問題談判中的籌碼,是我們有效管理南海危機的必要前提,若不如此,中國將無法獲得足夠的南海管理能力,并將在硬實力和軟實力上長期處于戰(zhàn)略被動地位。
當然,在當前國際格局和地區(qū)架構的限制下,武力并非有效解決南海爭端的可行途徑。為最大限度地確保中國海洋權益,必須建設基于法律的南海爭端管理機制,使用和平手段限制和控制事態(tài)發(fā)展,在變化中尋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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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爭端的國際法論文篇2:《南海爭端的國際法研判及韜略籌劃》
摘要:菲律賓通過立法宣示其對南沙群島擁有主權,侵犯了中國對南沙群島所固有的領土主權。中菲南沙群島主權爭端的國際環(huán)境和地理條件的復雜性,體現了它的代表意義,也決定了中國應采取靈活審慎的外交戰(zhàn)略,同時也不能放棄或忽視法律途徑。根據國際法中的先占原則,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領土主權是無可置疑的,而菲律賓借以主張領土主權的“國家安全原則”,在法理上缺乏正當性,也無法得到國際司法實踐的支持。中菲爭端的法律分析,有利于在戰(zhàn)術上確定可行的外交策略和正當的法律訴求。同時,只有理解外交和法律途徑及其國際背景和法律制度之間的互動關系,才能和平解決中國與菲律賓乃至南海鄰國之間的海洋爭端。
關鍵詞:南海爭端;南沙群島;領土主權;國家安全原則
一、引言
多年來,各國侵犯我國海洋權益的行為屢見不鮮,因為其表現形式(如搶占島嶼和海域更名)與非法目的基本一致,所以個案分析具有普遍性的指導意義。就地理位置而言,中菲海洋爭端更具有代表性。2009年,“菲律賓群島領?;€法”將中沙群島的黃巖島和南沙群島的部分島嶼納入菲律賓管轄范圍內,這嚴重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而近來菲律賓官方擬將南海更名為“西菲律賓?!钡男袨橐彩怪蟹颇虾幎巳遮吘o張。2011年6月9日,越南在南沙群島萬安灘海域進行非法油氣勘探并驅趕中國漁船也嚴重侵犯了中國的主權和海洋權益,四日后(即6月13日),越南在南海進行軍事演習,南海爭端逐步升級。菲律賓之所以恣意妄為,其根本動因在于搶奪海洋資源,而菲美共同防御條約則為其行動提供了威懾性的軍事保障。但是,中國的領土完整不可侵犯,主權問題不可談判,所以中菲南沙主權爭端不可回避,而爭端的有效解決也并非易事。
為了和平而持久地解決中菲南沙群島主權爭端,必須首先分析其國際環(huán)境和社會背景,為國際爭端的戰(zhàn)略制定提供理論依據,并進而決定具體的外交談判策略。南沙群島領土歸屬的法律分析和“國家安全原則”的正當性探討,可以為中國的外交談判提供理論支持,也有利于在法律解決途徑中提出合理的法律訴求。同時,爭端的國際背景和雙方主張的實證分析,也充分說明中菲爭端在南海沖突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意義,該爭端的有效解決必將為其他南海爭端的解決提供了可供仿效的對策,也必將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在海洋法領域的實踐樹立典范。
二、中菲南沙群島主權爭端的背景分析
現代海洋勘探技術的迅猛發(fā)展,使各國意識到海洋資源和海洋戰(zhàn)略的重要性??梢哉f,21世紀是海洋油氣的世紀,海洋將成為各國爭奪自然資源的主戰(zhàn)場。在這種背景下,“藍色圈地運動”風起云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guī)定,所有締約國必須在2009年5月13日之前向聯合國劃界委員會提交外大陸架劃界案。而以菲律賓為首的南海鄰國紛紛通過不同方式對中國的部分島嶼提出主權要求,從而為其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包括外大陸架)劃界提供所謂的法律依據。在亞洲,南沙油氣占整個南海油氣資源的一半以上,有“第二個海灣”之稱。因此,菲律賓制定“群島基線法”,對中國南海中9300萬公頃的海域提出了領土主張。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既為發(fā)展中國家維護海洋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使海洋爭端出現了新的表現形態(tài)。各國開展“藍色圈地運動”的主要目的在于爭奪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qū)的海洋資源。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主權權利及其劃界,取決于所依附的領土主權,沒有領陸(包括具有劃界效力的島嶼),就不可能主張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qū)。21世紀的世界地圖和各國的海洋劃界實踐已說明,領陸不可能再成為主張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的法律依據。在這種情況下,“藍色圈地運動”的合法依據,就是擁有海洋劃界效果的島嶼。這些島嶼的領土主權能派生出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qū)。所以,在“藍色圈地運動”的背景下,各國的海洋爭端主要體現在或起源于島嶼主權爭端。在這些爭端當中,島嶼主權爭端最為復雜。國際上,國家主權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而在國內,領土是國家權力行使的范圍及其居民生活的物質基礎,而且領土主權爭端往往為國內政治和極端民主主義所利用。2002年5月7日,菲律賓參議員羅伯特·賈沃斯基(Robea S.Jaworski)提出一項決議案,要求參議院專屬委員會借提交外大陸架劃界案之機,進一步鞏固菲律賓對黃巖島、卡拉延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其他部分島礁所提出的權利主張,中菲南海諸島主權爭端在某種程度上是菲律賓國會幕后推動的結果。所以,中菲南沙群島主權爭端是整個南海最為復雜的海洋爭端。
從地理劃界來看,在南海北部大陸坡不同深度的臺階上分布著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和中沙群島,在南部大陸坡上分布著南沙群島和南沙海槽。南沙群島為海底高原之上的環(huán)礁結構,這些珊瑚礁深淺不一,形成星羅棋布的島嶼、沙洲、暗沙和暗礁等。除了中國和越南以外,南海鄰國都是群島國家,它們視海洋權益為立國之根本,而不論這些權益要求是否合法。在南海海域,中國要與菲律賓、越南、印尼、馬來西亞以及文萊進行海洋劃界。這些海洋劃界取決于南沙群島主權歸屬的最終解決,劃界目的在于確定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的外部界限,從而獲得鄰近海域的自然資源。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qū)或大陸架。也就是說,不能根據它來主張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具有完全效力的島嶼,則可主張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在南沙群島中,盡管有些島礁不具有海洋劃界效力,但是如果被確定為領海基線的基點,它便與合法領土一起產生海洋劃界效力,從而間接地擁有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同時,島嶼領土的取得或領海基線的擴張,都可以使南海鄰國通過外大陸架劃界案的申請來進行“藍色圈地運動”。所以,中菲南海諸島主權爭端的產生、特性及其解決途徑,在南海爭端中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代表性。
三、南海諸島主權歸屬的國際法研判 中菲南沙群島主權爭端的焦點在于:中國認為南沙群島是中國固有的領土,其合法性根源于國際法上的先占原則;而菲律賓則先后以“先占”行為和“國家安全原則”為由對南沙群島主張領土主權。所以,南沙群島主權歸屬的實證分析包括:中菲兩國的先占行為和菲律賓提出的“國家安全原則”。中國對南沙群島享有的領土主權,取決于傳統領土取得方式的有效性,在現實中又與國家主權密切相聯系。如果中國的先占行為早于菲律賓的“先占”行為,且符合有效治理的條件,那么菲律賓就無法依據先占原則要求南沙群島的領土主權。國家領土的傳統取得方式有先占、時效、添附、征服以及割讓,新方式有民族自決和全民公決,而現代國際法所確認的合法方式并不包括“國家安全原則”。南海諸島主權歸屬的國際法分析主要以先占原則為基礎。先占原則有兩個構成要件:對象為“無主地”;行為是有效占領。所謂“無主地”就是無國之地。而“有效占領”是指占領者有效行使主權,它在國際司法實踐中通常發(fā)展為“保持占有原則”和“有效治理原則”(effectivites)。
根據國際法上的先占原則,南沙群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固有的領土。南沙群島是中國人最先發(fā)現和命名的“無主地”,漢朝時,中國已發(fā)現南沙群島到印度洋的航線。中國人最先開發(fā)和經營南沙群島是在明清時期,中國人在南沙海域捕魚并在一些島上居住。這些都是符合先占原則要求的先占事實。中國最早對南沙群島宣示領土主權是在唐宋時期,南沙群島劃歸瓊州府管轄。元朝和明朝時,海軍一直巡邏于南沙海域,并將其列為海軍防守范圍。這些歷史事實說明,中國的先占行為也符合“東格陵蘭法律地位案”所確立的有效治理要件。因此,“傳統海疆線”之內的島嶼都應是中國的領土。中國“傳統海疆線”之內的大部分島嶼在解放前由國民黨駐軍,且上面都立有主權碑。國民黨撤軍后,只留下太平島,其他許多島嶼被菲律賓、越南等國家非法占領。新中國成立后,根據相關的國際法規(guī)則,這些島嶼的主權毫無疑問應歸屬中國。盡管菲律賓先前通過1898年美西《巴黎和約》來確立其“條約界限”,從而擴大領海界限,但是根據該條約及其后續(xù)的國際條約,南沙群島完全在菲律賓領土范圍之外。20世紀70年代以前,菲律賓的諸多領土法令也承認了這一點。而被菲律賓宣稱擁有主權的黃巖島,位于中沙群島,向來就在中國的主權管轄范圍之內。菲律賓在1997年之前亦從未對黃巖島提出過任何領土要求。1978年菲律賓地圖與資源信息權威的地圖也沒有把黃巖島標為菲律賓的領土。根據1935年菲律賓憲法,黃巖島位于東經117°44′-117°48′,明顯不在“條約界限”(東經118°-127°)范圍內,根本不屬于菲律賓領土的一部分。因此,中國對南沙群島和黃巖島的領土主權是無可置疑的。
在南沙群島主權爭端中,特定條件下的特定島嶼的無居民狀態(tài),并不意味著它就是菲律賓托馬斯·克洛瑪于1956年所“發(fā)現和占領”的“無主地”。根據先占原則,克洛瑪所謂的“發(fā)現和占領”行為無法有效地為“自由地”取得主權,事實上它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而“按照國際法,一塊領土如果是無主地,則可以被占領,但是說南沙群島是無主地則完全不對,早在菲律賓占據南沙群島某些島礁之前,中國大陸、臺灣地區(qū)和越南就已為群島的主權爭論不休。臺灣自1956年就已在其最大的島上駐軍。這意味著菲律賓所說的無主地違背了原先人們廣泛接受的原則,無主地的意思是,領土或無人居住,或不被其他國家有效地占領。所謂有效占領,如同一般可接受的那樣,不一定要占領整個領土,只要對其中心實行有效的控制就行。”至于所謂的中國的占領“因放棄而失效”,毫無法律依據,也違背了歷史事實。按照國際法的規(guī)定,一塊領土只有真正被放棄的時候,其他國家才可以用占領的方法取得該領土。只要該國還有重新占有的能力,并且正在作重新占有的努力,該領土就不算放棄。二戰(zhàn)后,當時的民國政府接收了南沙群島,隨后派軍駐守其核心島嶼太平島。雖然在1950年臺灣方面對駐守有過短暫的放松,但到1956年又恢復了駐軍,一直至今。這種情況不能視為“放棄”。盡管菲律賓曾在戰(zhàn)爭之際非法占領了南沙群島中靠近菲律賓的幾個島礁,但中國政府對這種侵犯其領土主權的行為多次提出抗議,并反復強調南沙群島是中國固有領土,而毫無放棄的主觀意愿。
任何國際法規(guī)則,包括有效占領標準,都具有其存在的歷史和社會基礎。1928年的“帕爾馬斯島仲裁案”確定了有效治理原則的一般構成應受時際法原則的支配。時際法原則由該案法官休伯首先提出:一項法律事實必須根據與其同時存在的法律,而不是根據有關該事實的爭端發(fā)生或解決時的法律來予以判決。國家的行動能力、領土的地理條件以及海陸交通狀況,都有可能影響有效控制的外在的客觀表現。特定條件下的客觀不能,并不意味著領土主權的放棄,除非他方公開地進行占領,而知情的領土歸屬國從未抗議過。一國發(fā)生內戰(zhàn),其有效占領的客觀行為會發(fā)生改變,但它無法為他國的占領提供合法性?!俺浞值摹焙汀俺掷m(xù)的”控制,會成為全球化背景下有效治理的判斷標準,但是對于歷史上經濟欠發(fā)達或軍事行動能力有限的中國來說,對南沙群島中的主體島嶼進行控制,就足以展示其有效治理。對于菲律賓的非法主張,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國際法博士申建明教授反駁說:“由于整個南沙群島至少在宋代以來就一直是中國的領土,其大多數島礁都無人居住,故中國沒有必要為建立或維持主權而去實際‘占領’它們,沒有必要在此地區(qū)進行長期駐軍。國際法沒有要求一個國家,在氣候或地理條件不適合移居或其他活動的領土上保持長期的居住人口,更不必說駐軍來維持其主權。因此,沒有建立移民地不等于放棄這些地區(qū)。在印尼擁有的13667個島礁上,有人居住的僅有931個,其他的則只是本質上的‘占領’而已,但是不能說,印尼對其他島礁就沒有取得主權,或者說,如果它有主權,已因沒有‘占領’而喪失。同理,中國也不會僅僅因未長期居留而放棄對西沙和南沙群島的主權?!闭缗翣栺R斯島案所表明的,國家權力不一定要在事實上,每一刻對每一寸領土都行使。國際司法實踐的若干案例也體現了這種相對性。例如,1986年“布基納法索與馬里邊界爭端案”和1994年“利比亞與乍得領土爭端案”指出了這么一個規(guī)則:當已經具有合法所有者的地區(qū)被其他主體所有效控制時,應當優(yōu)先考慮的是權利的合法所有者,而非實際控制者。因此,他國搶占并事實控制中國南沙群島的行為,并不能依有效治理獲得其領土主權。 當克洛瑪和菲律賓政府意識到其先占原則的非法性之后,他們于1974年12月4日簽署了“轉讓證書和棄權聲明書”,把“自由地”的全部領土要求讓給菲律賓政府。這樣,菲律賓政府就完成了對所謂“卡拉延群島”的占領。隨后,菲律賓政府提出“國家安全原則”代替先占原則,成為了菲律賓主張南沙群島主權的法理基礎。
四、菲律賓“國家安全原則”的法理辯駁
菲律賓政府最近主張對南沙群島擁有主權的法理基礎是“國家安全原則”?!皣野踩瓌t”是基于保障國家利益而派生出來的概念,而所謂國家利益,就是國家物質和精神利益的總和。隨著冷戰(zhàn)的結束和經濟全球化的發(fā)展,該原則由意識形態(tài)階段逐漸發(fā)展到經濟利益階段,其目的是爭奪南海的自然資源。由國際法上領土取得方式及其合法性分析可知,“國家安全原則”只能保護菲律賓的領土安全,而不能為其合法取得南沙群島的領土主權?!皣野踩瓌t”不但為國際法所遺棄,而且在法理上也缺乏正當性?!皣野踩瓌t”的正當性,取決于它與國家主權、國際法及其社會基礎的相互關系。由其內涵可知,“國家安全原則”具有很大的抽象性和主觀性,它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政治概念,其國際實踐必須得到相關法律制度及其具體情勢的支持。
根據社會契約論,國家及其法律的產生旨在避免人與人之間原始的“自然狀態(tài)”。在這種狀態(tài)下,所有人擁有絕對的權利,包括為了生存本能而剝奪他人生命和財產的權利,其結果是任何人都無法保障其生命和財產安全。當國家成為國際關系的基本主體后,這種“自然狀態(tài)”就演變?yōu)閲H社會的無政府狀態(tài),對外戰(zhàn)爭也就成為早期國家的天賦權利。在這種社會背景下,國家便擁有絕對的主權。然而,國家之間的戰(zhàn)爭史及其所造成的災難,要求人類建立新的法律秩序。因此,國家主權不應當是絕對的。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關系中派生了“國家安全原則”,菲律賓的“國家安全原則”的正當性來自于國家主權原則,國家主權原則的發(fā)展必然引起“國家安全原則”的發(fā)展變化,絕對的國家主權已為國際法和國家實踐所拋棄。為了獲得國家利益,運用絕對的主觀的“國家安全原則”去侵犯他國領土主權,無疑會缺乏其合法性和正當性。
領土既是國家發(fā)展及其居民生活的物質基礎,也是各國政府行使管轄權的首要依據,屬地管轄權優(yōu)越于其他管轄權。領土完整是國家的內在客觀構成要素,而“國家安全原則”只是派生于領土安全需要的主觀性原則。菲律賓所提出的“國家安全原則”,無法挑戰(zhàn)中國對南沙群島所擁有的領土主權。國際法和國內法都規(guī)定了法律主體之間的相鄰關系??臻g距離不能為一國出于安全考慮而獲取他國領土提供法理支持。在“國家安全原則”的推動下,菲律賓政府于1974年2月5日向中國臺灣當局發(fā)出所謂的外交“照會”,聲稱:“事實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時,這些島嶼曾被日本皇軍利用作為侵略菲律賓的跳板?;死碛桑坡少e有獲取該地區(qū)作為保護安全所必要的每一種權利?!比绻勒者@種邏輯推理,在近代中國的半殖民化過程中,英法曾從中南半島沿著河流入侵我國廣西和云南,自冷戰(zhàn)以來,美國及其盟國所建立的海上封鎖線就包圍了我國南疆海域,如果依據菲律賓的“國家安全原則”,中南半島以及環(huán)繞中國南疆的系列島嶼都應成為中國的領土。
在國際法院審理的眾多海洋爭端案中,只有少數國家提出以“國家安全原則”來主張其領土主權,就其案情和地理狀況而言,希臘與土耳其之間的愛琴海島嶼爭端最為典型。土耳其以“國家安全原則”要求根據“平分原則”將遠離希臘大陸而靠近土耳其海岸的島嶼割讓給土耳其。而希臘則認為,如果按照土耳其的“國家安全原則”來主張領土,必將導致以下結果:一是擁有島嶼的國家必須與不擁有島嶼的國家平分領土;二是擁有遼闊海域的國家必須與擁有較少或完全沒有海域的國家平分海域;三是擁有鄰近別國領土的島嶼的國家必須將這些島嶼割讓給領土鄰近國;四是人口較少的國家必須割讓一部分領土給人口較多的國家。1976年8月25日,聯合國安理會作出決議,要求雙方考慮適當的司法手段(特別是國際法院)來解決爭端。在國際法院所進行的調解中,土耳其基于“國家安全原則”提出的領土主張,實際上根本沒有被列入法律議程,土耳其也事實上放棄了其主張,最后的爭端僅限于爭議島嶼在劃分大陸架上的效力問題。也就是說,國際法院首先肯定了這些島嶼的領土主權歸屬希臘之后,才介入調解程序。在愛琴海島嶼主權爭端案中,如果說安理會的決議強調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那么國際法院的調解則說明,“國家安全原則”無法為沿海國主張其他國家的島嶼主權提供正當的法理基礎。
中菲南沙群島主權爭端的存在,具有深刻的歷史根源和現實基礎,它在某種程度上是國際政治在南海海域的體現。菲律賓所提出的“國家安全原則”的含義變化,也根源于大國政治的變遷和經濟全球化趨勢。在上個世紀,冷戰(zhàn)格局使美國組織其盟國(包括菲律賓和中國臺灣當局)形成了對中國的軍事包圍圈。在這種背景下,菲律賓的“國家安全原則”帶有深厚的意識形態(tài)。菲律賓前總統季里諾在1950年5月17日的招待會上公開宣稱:“如果國民黨軍隊真的占領著南沙群島,則菲律賓就無須要求占領該地。如果在敵人手里,即威脅我們國家的安全?!痹诶鋺?zhàn)結束之后,中美關系有了明顯改善,日益激烈的“藍色圈地運動”使菲律賓的“國家安全原則”具有經濟意義,中國臺灣當局和菲律賓之間的海洋爭端也逐漸露出水面。在經濟全球化的潮流下,“國家安全原則”的政治意識形態(tài)逐漸削弱,相應地,搶奪海洋資源成為了“國家安全原則”新內涵。中美關系的主流是合作,但也有其利益斗爭和意識形態(tài)對立的一面。在冷戰(zhàn)思維和新保守主義的推動下,中美在太平洋海域仍然存在沖突,撞機事件和中美船艦對峙,就說明了中美海洋摩擦將長期化。“國家安全原則”的前提,是他國對菲律賓的國家安全構成威脅,以中美南海對立為基礎,部分亞洲國家所鼓吹的“中國威脅論”,無疑成為了“國家安全原則”的幕后推動因素。在全球范圍內,亞太地區(qū)是國際組織化和區(qū)域一體化程度最低的區(qū)域,“中國威脅論”使中國與南海鄰國之間的雙邊關系缺乏持久的良性互動,而美國和日本因素也使中國和平共處的外交政策難以發(fā)揮主導性作用。 五、南沙群島主權爭端的韜略籌劃
南沙群島主權歸屬和“國家安全原則”的實證分析,有助于探討中菲海洋爭端解決的具體策略。海洋爭端背景的復雜性,也決定了其對策的長期性和多樣性。對于中國而言,應以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與和平共處的外交政策為基礎,既要確立切實可行的具體爭端解決戰(zhàn)術,又要制定長期的應對戰(zhàn)略。以國際法中有關領土取得的實體法與國際爭端解決程序法為基礎,南海爭端的對策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如何從先占規(guī)則中證明其領土主張,二是如何有利地通過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和國際司法機制來維護其領土主權。
為了支持其先占行為并排斥菲律賓的“先占”行為,中國應大力收集相關的歷史性證據,將中國最早占領南沙群島的事實公布于世,菲律賓的歷史及其宗主國西班牙和美國之間的條約,也是排除其領土主張的重要因素,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證明菲律賓立法中南沙群島條款的非法性。中國對南沙群島先占的合法性,也取決于特定歷史條件下的有效治理,為此中國必須展示有關南沙群島管轄和開發(fā)行為以及歷代疆土范圍的歷史文件。在南沙群島主權爭端中,部分當事國片面地認為,中國存在主觀上的放棄意愿和客觀上的疏于治理,因此中國應根據有效治理的判斷標準來鞏固其治理行為。有效治理的判斷依據主要是國家的立法行為和行政行為。在立法方面,全國性立法可能會激化中菲之間的國家對立,而部門(如農業(yè)部)或地方(海南省)立法則同樣可在實踐上為其海洋執(zhí)法提供法律依據。有效治理在本質上體現為行政行為,中國應采取措施來提高其治理行為的有效性。根據國際法院的最新的司法實踐可知,這些措施一般包括:主權宣示行為,頒布海洋法令、捕魚等海洋活動的行政許可,海上執(zhí)法,海洋事故處理、公共設施與軍事設施的建設等。在未來的南海戰(zhàn)略中,中國應通過上述行為行使其對南沙群島固有的管轄權,否則,就會像利吉丹島和西巴丹案中的印尼與新馬白礁案中的馬來西亞那樣處于不利地位而失去相關島嶼的領土主權。在顯示其有效治理時,私人活動不足以構成有效治理,官方和民間應互相配合,政府應制定正式的規(guī)章或者授權予私人進行捕魚及海洋資源開發(fā)等活動。例如,國際法院在審理利吉丹島和西巴丹案時指出,印尼所依據的活動并未構成“以主權名義”的行為以及反映以該種名義行事的意圖和意愿,這也是印尼喪失相關島嶼領土主權的原因之一。同時,在白礁島、中巖礁和南礁的主權歸屬案中,國際法院指出領土主權可能在某些情況下由于以下原因轉移給其他國家,即擁有領土主權的國家未能回應其他國家的主權歸屬行為,或未能回應其他國家行使領土主權的具體表現。如果行使主權的表現形式與當事國不形成對抗,可能需要做出回應。不回應就相當于默許。因此,中國應當對菲律賓行使領土主權行為作出積極的回應,從而阻卻其對南沙群島行使領土主權的有效性,否則會像馬來西亞那樣失去相關島嶼的領土主權。另外,中國可根據國際法上的國家管轄權、自保權和反恐機制來進行護航或打擊海盜。為了給日后的“共同開發(fā)”或島嶼主權歸屬及其劃界效力提供證據,中國應加強對南海海域的調查和勘探,以從地理的角度論證其權利要求的合法性,這些勘探信息也有利于加快南海資源的開發(fā)。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盡管海洋爭端在國際法院所審理的案件中占了較大的比例,但是南沙群島主權爭端的解決方法,必須反映亞洲國家爭端解決的傳統及其實踐。西方國家所崇尚的法律途徑在南海爭端中未必有效,而缺乏合法性支持的外交訴求也必然顯得蒼白無力。所以,外交手段和法律途徑的結合,將有利于南沙群島爭端的解決。雖然法律途徑不太符合中國以及亞洲國家的爭端解決實踐,但是,外交談判與協商也離不開法律規(guī)則和司法實踐的合法性支持?!堵摵蠂Q蠓üs》確立了爭端當事國協商的首要地位,而海洋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公平原則,主要是通過國際司法實踐(特別是國際法院)來發(fā)揮作用。通過對大量島嶼爭端案例的實證分析,中國可以確認那些可以有效支持其權利主張的歷史事實和海洋信息的類別。就外交途徑而言,中國應堅持和平共處的外交政策,加強中美、中日以及中國與東盟關系,加強中國與相關南海爭端當事國之間的政治互信和良性互動。美國和菲律賓等南海國家之間的軍事防御同盟,為其搶奪南沙群島提供了安全保證,菲律賓的侵略南海政策嚴重依賴美國的政治立場,中美關系的進一步加強將有利于中菲南海爭端的解決。中日關系的改善,不但能減少西方對亞洲事務的干預,而且還能削弱“中國威脅論”的影響。中國發(fā)展與東盟的政治和貿易關系,可以打消其對中國加強軍事實力的顧慮,并提升中國的影響力和作用。而針對近期東南亞各國“合縱”謀吞南海的行為,中國在外交上應反對通過東盟、“南沙集團”或任何國際化和同盟化手段來解決南沙群島主權爭端,各個擊破的外交策略對中國更為有利。
內部原因往往是促進外部矛盾解決的重要條件,因此,良好的國內環(huán)境也有利于爭端的解決。在經濟全球化時代,一個國家的國際地位及其利用國際機制解決爭端的能力,取決于它的綜合實力。國家經濟實力的增強,將有利于充分實現國家所固有的自保權,而自保權也包括和平時期的國防建設。對爭端島嶼的有效軍事占領行為,會使中國在爭端解決中處于有利地位。根據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于侵略的定義的決議》,他國在中國島嶼上的軍事存在已構成侵略行為,它侵犯了中國的領土完整,中國將對此保留自衛(wèi)還擊的權利。為了加強對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的控制,中國應加強海軍建設,從而對他國侵犯我國領土完整的行為產生威懾作用。南沙群島主權爭端涉及海洋法、海洋地理和歷史等多門學科,在爭端解決過程中,外交部門應與高校積極開展合作,從而為其外交談判與協商提供證據資料和合法性支持。在國際法領域,海洋法專業(yè)教育及其青年學者的培養(yǎng)是其薄弱環(huán)節(jié),重點院校應大力加強海洋法的教學和研究,從而為維護我國海洋權益提供理論基礎。例如,菲律賓國立大學國際法研究所便在菲律賓大陸架案的研究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菲律賓參議員專屬委員會也要求政府各機關和學術機構共同努力來鞏固菲律賓對黃巖島和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主權要求。高校應培養(yǎng)既了解國際法基礎理論、海洋法律制度、海洋地理,又具備外語和談判技能的復合型應用人才,這樣便可以提高國際爭端解決中的外交協商能力和法律抗辯能力。在國家海洋戰(zhàn)略的統一指導下,教育部和國家海洋局應進行橫向合作,通過設立各種科研項目來激勵高校就南海問題進行跨學科的綜合性研究,從而為南沙群島主權爭端的和平解決以及國家海洋戰(zhàn)略在南海的實施構建切實可行的方案。
六、結語
南沙群島主權爭端可以通過外交或司法途徑來和平解決,而對兩種途徑的選擇本身就是一種策略。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對策,就必須正確認識外交途徑和司法途徑以及宏觀戰(zhàn)略和微觀戰(zhàn)術之間的辯證關系。盡管中國會盡量通過政治協商來解決中菲南海爭端,但是必須避免一個傳統性誤區(qū):選擇外交途徑就意味著放棄或忽視法律途徑。國際法和國際政治互為表里,兩者在領土主權爭端中更是密不可分。國際法規(guī)則淵源于普遍性的外交談判與協商,而具體的外交行為及其目標又必須在國際法規(guī)則中尋求合法性。整合外交途徑和法律途徑的對策將最為有效。就爭端解決戰(zhàn)略和戰(zhàn)術之間的相互關系而言,戰(zhàn)略更傾向于政治性的外交政策,戰(zhàn)術更傾向于專業(yè)性的法律規(guī)則及其所決定外交談判策略。南海問題具有復雜的國際背景,主權爭端的解決也具有長期性,這是中國制定南海爭端解決戰(zhàn)略的現實基礎。爭端解決方法的選擇一定要立足于國際環(huán)境與本國的綜合實力和國際地位。在多邊關系中處于優(yōu)勢地位時,中國應利用大國政治來避免外界力量干預,盡量通過雙邊條約來和平解決南沙群島的主權爭端。如果國際社會需要中國承擔其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責任,或者是已消除“中國威脅論”,中國應積極發(fā)展海軍力量,加強海上執(zhí)法隊伍的建設,從而有效地維護中國的海洋權益。當國際形勢較為緊張時,中國應大力加強相關海洋爭端的實證研究,從而確立其領土主權的合法性。在解決路徑上,應遵從由易到難的順序,在主權問題不可談判的條件下堅持“擱置爭議,共同開發(fā)”的基本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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