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價值免費論文
法的價值是法學研究中的重要內容,對法律實踐起著指導作用。作為規(guī)范國家干預市場的法律,經濟法的價值取向關系到經濟法任務的完成和市場的正常運行,必須予以準確選擇。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經濟法的價值免費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經濟法的價值免費論文篇1
論經濟法的正義價值
【摘要】本文從法的正義價值入手,論述了在經濟法這一特殊部門法中,正義價值仍是其追求的目標和落腳點。
【關鍵詞】經濟法 正義 價值
一、正義是法的核心價值
在法哲學思想史上,正義理論歷經了一個發(fā)展脈絡清晰、觀點多元化的發(fā)展歷程。正義與自由、平等等法律的其他價值有密切關聯,是法價值系統(tǒng)內部的樞紐和統(tǒng)領,而法是正義的基石奠基。正義一開始就和法律結下了不解之緣,沒有那個國家的法律公然宣稱不是為了正義的實現。我們經常說法律也有良惡之分,表明的就是用正義價值來評判法律。正義還是各種法價值之間沖突、矛盾的“平衡者”和“仲裁者”,因為無論是自由、平等還是安全、效益,這些基本的法價值都與正義緊密相關,正義不僅能維護和保障自由,還可以對自由加以正當限制;正義與平等關系密切,自亞里士多德以來,以平等為核心的正義觀層次比窮,在人類思想史上形成了一道亮麗的風景;而且法律的正義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的安全價值是否得到充分實現。所以正義不僅是一項普通的法律價值,而且它還充當著法的價值統(tǒng)領這一至關重要的角色。所以,經濟法作為一種部門法,當然具備法的一般規(guī)律,從法理上分析,正義也同樣是經濟法的價值基礎。
二、經濟法產生于對正義價值的追求
價值在經濟學中主要表現為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價值”一詞首先是一個經濟學概念,然后被應用于政治學、哲學、法學等社會科學之中。在西方,“價值”是經濟學中的一個基本范疇。而所謂價值,是指作為主體的人對作為客體的需要的關系中,客體以自身功能和屬性給主體帶來的效應。也就是說價值是從客體與主體的關系上來界定的,價值是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重要性。正義價值的實現需要程序法的維持。而經濟法作為國家調節(jié)社會經濟之法,無論是在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其產生和發(fā)展的原因都是生產社會化和國家調節(jié)管理經濟職能的出現和發(fā)達,產生的目的都是為了規(guī)范和保障國家調節(jié)管理經濟的這種職能。經濟法是調整國家調控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其調整對象雖然和民法、刑法等法律不同,例如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
也就是說經濟法的本身就是為了追求一種正義、平等的價值。早期社會,國家對社會經濟的管理按其方式主要是民事、行政和刑事的管理,為調節(jié)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的經濟調節(jié)性管理則很少實行,它尚未成為一種經常運行的獨立的管理方式,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市場經濟需要與之相適應的調節(jié)機制,尤其是到了19 世紀末20 世紀初,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先后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生產社會化與個人壟斷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社會經濟矛盾激化,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引發(fā)了許多如貧富差距嚴重、經濟危機頻繁發(fā)生等嚴重的社會經濟問題。從而導致了整個社會經濟秩序混亂、經濟安全無從保障,市場機制的缺陷完全暴露了出來,現有的法律解決以上問題幾乎成為了不可能,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介入經濟生活,干預經濟發(fā)展成為必然的選擇。
所以,許多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采取國家宏觀調控等手段干預經濟,經濟法就是以市場經濟發(fā)展為基礎,以國家的干預而最終形成。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民法和行政法對市場正義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某些特殊時期,如戰(zhàn)爭時期,經濟危機發(fā)生時,行政法起主導作用。在平常時期 ,兩法的作用東西方各具特色。在西方國家 ,經濟法產生之前,規(guī)制市場領域的法主要是民商法 ,而中國等社會主義國家則是行政法起主導作用。而在壟斷時期,我們可以看出在民商法根本無力解決一些社會新出現的經濟問題時,經濟法產生了,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國民經濟有序和持續(xù)發(fā)展,規(guī)范市場秩序,它調節(jié)了個人私利與社會公益之間的矛盾與紛爭,是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趨于公正、平等,所以說經濟法的產生是出于對正義的追求。
三、經濟法的價值在于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統(tǒng)一
法的形式正義是指無論是依據程序法還是實體法,法律平等的適用于任何人,同等情況同等處理。所以法的形式正義能很好地維護法律的權威,能夠保證實行現有制度下的正義,,但這種正義并不能實現完全的正義,僅僅只是一個形式。而法的實質正義指的是法被視為一種工具和手段,當使用這種手段無法得到想要的目的時,可以改變手段,從而實現真正的正義,但實質正義又容易導致人治。所以法的價值在于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統(tǒng)一,也就是說不僅要達到形式上的正義而且還要實現實質正義。經濟法和民法、行政法一樣,其價值都是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統(tǒng)一,只不過民法和行政法的主體部分在形式主義,而經濟法的主體在實質正義。
經濟法從對市場只需進行調節(jié)的角度出發(fā)禁止壟斷、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等破壞競爭秩序的行為,以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并且對市場交易主體一方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給以特殊的保護,根據主體的不同情況進行區(qū)別對待,以維護交易的公平和社會的穩(wěn)定。另一方面,經濟法從國家宏觀經濟角度,通過金融、稅收、等經濟手段引導市場主體作出促進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選擇,規(guī)定企業(yè)、金融機構等權利義務,促進社會經濟收益的公平和社會分配的公正。
經濟法主要調整的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社會政治、經濟結構日益復雜,國家通過宏觀調控等手段積極地參與到經濟生活的管理、調控和運作之中,且現價段人們之間的能力、財富等方面存在著極大差別,貧富差距還很嚴重,如果法律嚴格遵守形式正義的需求對所有人平等對待,也就必然導致、甚至加劇競爭結果的實質不平等。所以經濟法在追求和實現實質正義的過程中,應該強調針對不同情況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調整,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要求根據特定時期的特定條件來確定經濟法的任務,注重結果的平等,從而實現最大多數人的幸福、利益和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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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價值免費論文篇2
淺談經濟法的價值
摘要:因為價值一直都是法學研究的主要內容。無論是何種法學派別,或是不同的部門法研究,都不可能回避價值問題。有因經濟法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研究經濟法的價值又不能離開對法的價值的宏觀把握和認識,也不能忽視經濟法在整體法律體系中的獨特性。
關鍵詞:經濟法價值 社會本位
一、從經濟法的產生和發(fā)展研究經濟法的價值
因為價值一直都是法學研究的主要內容。無論是何種法學派別,或是不同的部門法研究,都不可能回避價值問題。美國法學家龐德說:“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是在古代或是在近代里,對價值標準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有因經濟法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研究經濟法的價值又不能離開對法的價值的宏觀把握和認識,也不能忽視經濟法在整體法律體系中的獨特性。
從經濟法的產生和發(fā)展看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產生是在資本主義的形成和鞏固時期,商業(yè)資產階級認識到為了自己的利益要想促進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fā)展,要想在和封建地主階級的斗爭中獲勝必須也只能依靠國家權力的力量。因此,重商主義者利用法律強制力來規(guī)制本國經濟和排擠外國的同業(yè)競爭者或利益沖突者,鞏固資產階級政權。從而形成了初步的經濟法。當時的經濟法體現的是封建王權與商業(yè)資本相結合的原始國家干預主義。但是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fā)展,隨著生產力的進一步提高,則使那時的經濟法成為商業(yè)資本主義向產業(yè)資本主義發(fā)展的障礙。正是重商主義者所主張的過多的國家干預已成為資本主義進一步發(fā)展的障礙,一股要求經濟自由的思潮應運而生,使得經濟法在這一時期沒有得到好的發(fā)展,反而促進了體現個人自由,尊重個人意志自治的民商法和體現國家意志的行政法得以蓬勃發(fā)展。
二、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
首先利益總是滿足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fā)展需要的,不能滿足社會成員生存、發(fā)展需要者,不能成其為利益。所謂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指那些廣泛地被分享的利益。筆者贊同的是王樹寶教授的,應將自由公平競爭秩序和宏觀經濟管理秩序共同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其特征是:1.以經濟基本權為權利外形。2.社會公共利益的核心是公平、公正。所謂經濟法上的公平與公正,是指經濟法確保進入市場的商事主體(即市場經營主體,反不正當競爭法稱其為“經營者”,包括企業(yè)、企業(yè)集團和個體經營戶等)經濟機會均等和經濟平等。那么為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終極價值,首先是利益與法的經濟分析決定了經濟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終極價值。其次,經濟法產生的歷史表明經濟法是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產生的。最后,經濟法追求社會公共利益有其深刻的法哲學基礎。
社會本位法則追求的是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關注社會均衡發(fā)展,從而增進社會整體效率為價值追求。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由它的產生和歷史任務決定的。經濟法是以調解國家、個人之間沖突的身份進入到經濟生活領域的。目的是協(xié)調不同的利益主體關系,恢復市場效率,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同時對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的研究,是把握經濟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務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是經濟法價值研究中不可缺少的環(huán)節(jié),它與市場的關系更是影響了經濟法價值的確認與實現。社會本位的經濟法的基本內容主要有干預經濟的活動、規(guī)范干預行為、法律價值評價等有著不同的具有社會意義的要求。
三、經濟法的價值確認
對經濟法的價值的確認,是明確經濟法在一國法律體系中的獨立地位。不同的法律因其存在的固有屬性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價值。對經濟法的價值確認,也是完善經濟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同時為經濟法律體系的未來發(fā)展確定了方向。在確定數量繁多的單行法律的法律部門的歸屬時,以一致的法律價值為宗旨和目的的法律規(guī)范被劃入同一范疇,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同時,在某一個法律體系內進行規(guī)范的制定和修改時,也必須以其價值作為出發(fā)點和歸宿。另外,現在社會經濟發(fā)展迅猛,不斷出現新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現象需要新的法律來規(guī)范。通過對某一法律體系的價值的預先確認,能夠對未來法律方向加以預測,使法律既具有前瞻性又不失靈活性。確認經濟法的價值,還能為有關立法和司法實踐提供精神準則和行為目標。目前經濟法尚不完備,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在完善的過程中,無論是對單行法條文的補充和修改,還是訂立新法填充法律體系的空白,都需要確定一致的法律價值指引。另一方面,法律的不完備也為司法實踐帶來了一定的難度,有些法律事實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的的規(guī)范,這時司法實踐部門應當考慮法律的價值取向,結合法律的原則、宗旨等來進行判斷,作出符合法律價值取向,能夠實現法律宗旨的司法裁判。
在確認經濟法的價值時,首先應遵從一系列的原則,其次符合更為一般的法的價值的含義。針對經濟法這一部門法而言其價值確立似乎應考慮以下四方面因素:第一,經濟法的價值必須反映和體現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質,不同的社會關系具有不同的價值,社會關系之不同決定了相應的經濟法價值之殊異;第二,經濟法價值由于體現了經濟法的根本性任務或追求,因而應當更為抽象和一般;第三,它必須是適用于經濟法治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和所有領域,并貫穿國家干預經濟的全過程的;第四,它應當是這樣一個層次上的目標,即低于國家整體的法律宗旨,而高于經濟法各個子系統(tǒng)的具體目標。再從法的一般價值看,法的價值在三個層次上使用。分別為目的性價值、評價標準和形式價值。經濟法的價值自應遵從此要求。可以分為經濟法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具體價值體現兩層次,與目的性價值相對者為經濟法的終極理想和追求,是為實現社會公共利益,這也是經濟法價值獨特之根本所在;而作為具體形式和評價標準的價值是具體的價值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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