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論文獲獎范文(2)
民法論文獲獎范文
民法論文獲獎范文篇2
淺談身份權精神損害賠償范圍
[論文摘要]身份權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當權利主體的身份利益遭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并由此遭受到精神上損害的,可以請求獲得保護和救濟的權利。它可以有效地保護權利主體的身份利益,彌補權利主體的精神損失。因此,我國應該具體明確身份權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允許當事人在自己的身份利益遭到侵害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論文關鍵詞]身份利益 身份權精神損害賠償范圍 配偶權 親權 親屬權
精神損害賠償是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非物質性損害,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chǎn)形式的賠償?shù)确椒?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當身份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這符合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價值理念。身份權的客體是身份利益,當身份權受到侵害,受害人的身份利益受到損害并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一、身份利益含義探析
身份權是指自然人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權利。身份權的客體即身份利益對確定身份權精神損害的范圍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幫助指明究竟哪些身份權利在遭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可能會遭受精神上的損害,才有提起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身份權的客體是相應的身份利益。因此理解什么是身份利益,應將其放在相應的社會關系當中去理解。不能拋開其所處的背景而單單從字面去理解它的內涵,即應該將身份利益放在婚姻家庭關系當中去認識和理解它。
婚姻家庭作為一種基本生活方式,之所以在人類歷經(jīng)數(shù)千年仍然保存下來,是因為它帶給人們一定的福利。家庭福利是人們利用這種方式生活的動機和所追求的目標。婚姻或者家庭,作為一種共同體,其成員共同分享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相互幫助和支持。無論對于國家或者社會,還是對于個人,婚姻都是一種利益,而且是重大利益。一方面,婚姻作為一種利益必然有成本投入?;橐龅某杀臼嵌喾矫娴?包括時間、金錢、機會、管理、情感等。婚姻當事人對婚姻的投入不僅意味著為婚姻的付出,而且意味著自己將從中收益。換言之,通常情況下,這種投入是有明確目的的,那就是為了獲得一定的利益。這種利益可以分為現(xiàn)實利益、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三大類。現(xiàn)實利益是婚姻當事人在締結婚姻時或者婚姻締結以后已經(jīng)獲得的利益。例如感情的滿足、性滿足等。信賴利益是指基于對對方信守愛情誓言而將婚姻視為長久存在,將本人的利益和對方的利益合二為一,并相信他或者她可以從對方的成功或者婚姻成功中獲得的直接利益。期待利益是指只要婚姻長久的存在,婚姻當事人就能夠期待其付出或者締結婚姻時希望的未來利益或者可以獲得實現(xiàn)的利益。例如,有人陪伴的生活,生活環(huán)境的改變,社會評價的認同等。
綜上,身份利益就是在婚姻家庭關系發(fā)展之中孕育出來的各種權利利益的總稱。它是婚姻當事人以及其親屬在彼此之間的親屬法關系中已經(jīng)獲得的或者即將獲得或者期待獲得的各種利益。它既包括實物上的,也包含精神上的??偟膩碚f,代表身份利益的核心權益有以下幾種:性生活利益,扶養(yǎng)(撫養(yǎng))利益,生育子女的利益,相互照顧利益,獲得精神照顧或心理上的支持等。
二、我國身份權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
身份權精神損害的求償范圍應決定于身份權的客體,即身份利益。一般來說,身份權的客體包括配偶權、親權和親屬權等。但是,是不是所有侵害配偶權、親權和親屬權的侵權行為都會引起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只有那些對身份利益的核心權利的侵害才有可能造成無過錯權利主體的精神利益的損害。
(一)配偶權
何謂配偶權?學說有不同的解釋。有的認為,配偶權是一項民事權利,夫妻之間因互為配偶而享有配偶權,其核心是性權利;有的認為,配偶權是夫對妻以及妻對夫的身份權;有的認為,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有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筆者贊同配偶權是夫妻之間享有的具有配偶利益的一種身份權。
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具體規(guī)定配偶權的概念,有關配偶權內容的法條散見于《婚姻法》當中。配偶權具體包含以下幾種權利:(1)夫妻姓氏權;(2)同居義務;(3)忠實義務;(4)職業(yè)、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5)日常事務代理權;(6)相互撫養(yǎng)、扶助和救助權;(7)生育權和計劃生育的義務。
以上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配偶權的內容基本上可以認為是包含于身份利益之中的。例如:夫妻的同居義務,忠實義務,相互撫養(yǎng)、扶助和救助權等。同時,也應該看到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并沒有將身份利益的內容表達完全。例如,夫妻雙方的性權利。這里的夫妻雙方的性權利是絕對權的性質,即對世性,針對的是不確定的第三人。這就涉及到當?shù)谌碎g接侵害到侵害到配偶一方的身體導致受害配偶的性功能障礙時,配偶雙方可以自己的身份利益遭到損害為由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對配偶權身份利益的損害還有對忠實義務的侵害,即第三人與配偶一方通奸,而使配偶另一方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在現(xiàn)實生活當中妨害夫妻忠實義務,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兩種侵害行為:一種是重婚行為侵害配偶權,另一種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權。這兩種侵害行為對配偶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是顯而易見的。在民間,如果妻子與他人通奸,丈夫通常被稱作“王八”、“鱉頭”、“綠帽子”等,從這面就足以證明侵害夫妻一方的忠實義務(也就是配偶權)會給另一方帶來嚴重的精神壓力和精神痛苦,從而造成無過錯方精神利益的減損。
此外,對配偶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配偶的,不僅侵害了配偶的身體權和健康權,也侵害了配偶權,因實施該行為使偶一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的,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法院應該支持。因為婚姻關系不僅使配偶雙方相互承諾在感情上、性生活上滿足對方,而且承諾在經(jīng)濟上相互扶持、生活中相互幫助,甚至意味著使配偶對方的家庭從中獲益。因此,當配偶一方被虐待、被遺棄時,會遭受巨大的心理壓力和精神損害。
(二)親權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chǎn)方面的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通常認為親權的內容:(1)居所指定權;(2)懲戒權;(3)子女交還請求權;(4)法定代理權和同意權;(5)撫養(yǎng)義務;(6)賠償義務;(7)財產(chǎn)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等。我國《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對子女的姓氏有同等決定權。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guī)定,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監(jiān)護職責,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財產(chǎn)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chǎn)。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jiān)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jiān)護人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在對未成年子女人身的侵害行為中,僅在個別情況下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非法使被監(jiān)護人脫離監(jiān)護,導致親子關系遭受嚴重損害,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般情形下,第三人拐賣、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誘騙未成年子女脫離親權人,殺害未成年子女的,都是嚴重侵害親權的行為,都會給親權權利主體造成嚴重的精神痛苦并使他們遭受精神上的折磨,并外在地表現(xiàn)為哀傷、懊惱、悔恨、憤怒,嚴重的并可能引發(fā)自然人身體器官功能的減損。因此,十分有必要請求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從而撫慰精神上的創(chuàng)傷,使受害一方獲得心理上的慰藉。
總的來說,我國法律關于侵犯親權的范圍過窄。對親權的保護力度不夠。親權的身份利益主要體現(xiàn)在父母對子女的人身照顧上。體現(xiàn)的是父母和子女之間的一種親情,一種身份利益。對親權人的精神利益的損害不僅僅局限于使未成年子女脫離父母的監(jiān)護,對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傷害,甚至是殺害,都會侵害父母對子女的身份利益,使其精神遭受嚴重的傷害。正如美國法律規(guī)定的那樣,這都屬于是對父母子女關系的一種干擾,只是程度有所不同。同時,對這種身份利益的理解也不能過泛。例如,美國法將離間未成年子女的感情,導致未成年子女的離家或拒絕回家等也列為對家庭父母子女關系的干擾。這種程度的保護在我國現(xiàn)階段是難以實現(xiàn)的。
(三)親屬權
親屬權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親子以外的其他近親屬之間的基本身份權,表明這些親屬之間互為親屬的身份利益為其專屬享有和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親屬權是獨立的身份權,此外,享有親屬權的主體并不是所有具有傳統(tǒng)意義上的親屬,這里特指的是享有身份利益的近親屬,近親屬之外的其他親屬則沒有法律意義上的身份利益。在近親屬中,配偶的身份利益由配偶權調整;未成年子女與父母的身份利益,由親權調整;除此以外的近親屬,包括父母與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身份利益,由親屬權調整。
親屬權和其他身份權一樣,是以義務為中心的權利,體現(xiàn)的是對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對人身的支配。親屬權由若干個權利構成,包括:尊敬權、扶養(yǎng)權等。例如:《婚姻法》第21條規(guī)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yǎng)費的權利。第28條規(guī)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jīng)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yǎng)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jīng)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yǎng)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yǎng)的義務。第29條規(guī)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jīng)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yǎng)的義務。由兄、姐撫養(yǎng)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撫養(yǎng)的義務。
相互扶養(yǎng)的近親屬之間的身份利益更多地體現(xiàn)為基于扶養(yǎng)關系而產(chǎn)生的感情上的一種聯(lián)系。因此,侵權行為人斷絕扶養(yǎng)來源,侵害親屬權精神利益的,可以使權利人遭受精神上的打擊,造成精神痛苦和感情的創(chuàng)傷。侵權行為人對親屬的人身的傷害也會造成權利主體身份利益的損害,使其精神利益遭到損失。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非法使被監(jiān)護人脫離監(jiān)護,導致近親屬的親屬權受到嚴重損害,構成侵權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也就是說,侵權行為人用拐賣、綁架等行為使得近親屬之間相互脫離,造成權利人精神損害的,也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