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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范圍的界定及其立法模式選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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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財產的可遺產性分析
在明確遺產范圍的限定條件之后,我們就可運用這些限定性條件來分析某項財產是否可以作為遺產。從客體的角度來說,這就是財產的可遺產性;從主體即繼承人的角度來說,這就是財產的可繼承性。在我國現行繼承法實施的過程中,新出現的一些財產形式能否作為遺產來繼承,這也是在修改繼承法時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問題
我國現行《物權法》第128條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但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是否包括繼承,《物權法》并未予以明確。筆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是典型的財產權的一種表現,應是可以繼承的財產權利,這是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性質決定的。但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強烈的身份屬性,在繼承時應符合身份特征。如果繼承人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則只能通過流轉的形式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所具有的經濟價值。
宅基地使用權作為《物權法》所明確規(guī)定的一種用益物權,[8]應該也是可以繼承的,只是應對其加以一定的限制,即繼承人如果非屬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則不能自由使用,而只能通過轉讓繼承宅基地使用權所具有的經濟價值。
(二)股權以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繼承問題
我國《公司法》第76條規(guī)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至此,股權繼承制度在我國公司法上得以正式確立。但是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資合兩合性,資本的聯合和股東間的信任是公司成立的基礎,因此,股權的繼承應兼顧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而不是當然的股東資格繼承。
著作權、發(fā)明權、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等,這些權利本身包括人身權內容和財產權內容。人身權利不僅由自然人生前享有、不得轉讓、贈與等,而且在自然人死后也不得由其繼承人繼承。但是自然人基于著書立說、發(fā)明、發(fā)現、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等所獲得的財產權利,除允許本人生前享有外,還應當允許在其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三)虛擬財產之數字遺產的繼承問題
作為信息社會下一種全新的文化傳承遺產,數字遺產在我國當今的社會中顯得相當陌生和新鮮。假如將每個人的數字遺產匯總起來的話,那么互聯網所承載的文字、圖片、影音就形成了一種人類文化傳承的共同遺產,即形成更廣義的數字遺產概念,通俗地講就是互聯網上的數字文化遺產。不同種類的數字遺產具有不同的財產性??v觀當前網絡運營商提供的數字產品服務協議,不管是免費還是付費的網絡服務賬號,若使用者在一定時間內未使用或服務期屆滿,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是不會被注銷的,但可能會被網絡運營商收回其網絡服務賬號,而電子郵箱則只要3 -6個月未經登陸就會被凍結繼而被注銷。如果是游戲賬號,因為涉及數字財產的問題,情況會更加復雜一些。
從性質上講,數字遺產大多是虛擬的,沒有太多的現實財產屬性。第一,數字財產是基于互聯網存在的,不同于現實生活中的實物財產,其民事行為也是在互聯網這個虛擬的空間來完成的,很難得到記錄交易過程的信息,這是立法工作中一道不可逾越的溝壑。第二,數字遺產的民事主體具有不確定性。第三,QQ,MSN,E-mail、微博、游戲賬號等數字遺產大多具有很強的人身專屬性,如果其所有人離開了人世,這些數字遺產的價值大多會隨之消亡,其財產價值無法得到反映。
數字遺產往往涉及個人隱私,用戶在網絡運營商的網站進行注冊的時候,后者都會顯示一個服務協議供其閱讀,只有在同意了對方的服務協議后才可以繼續(xù)注冊。也就是說網絡運營商負有保護用戶個人在注冊時填寫的信息和隱私的義務。另外,數字遺產中不排除有死者不愿意讓別人知道的隱私。如果數字遺產被繼承,也就意味著連同其中的所有聯系人的名單被一同繼承,這樣就違反了公民的通訊自由、通訊秘密以及隱私受法律保護的規(guī)定。因此,數字遺產的繼承應考慮到這些特點。
(四)遺體和死亡賠償金的繼承問題
隨著醫(yī)學技術的發(fā)展,遺體及其器官已經被廣泛運用于醫(yī)學研究和器官移植等醫(yī)療活動中,這不僅能治病救人,而且能促進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并帶來巨大的利用效益。但是由于遺體不具備財產性,因此不屬于遺產范圍。
由于某筆財產能否作為遺產關鍵取決于是否屬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產,死亡賠償金雖然在死者被傷害致死的那一瞬間就產生了,但它畢竟是死者死后發(fā)生的財產,故也不應屬于遺產。
五、結語
基于以上分析,關于遺產范圍的立法規(guī)定,可以得出以下四個方面的結論:(1)關于遺產概念的界定,可以對現行《繼承法》第3條規(guī)定進行修正,不設置“合法性”限定;(2)在遺產范圍中,應明確規(guī)定遺產包括消極財產即債務;(3)在立法模式上,綜合采取概括式、列舉式和排除式方式進行規(guī)定;(4)在對遺產范圍具體問題的研究中,有些具有身份性的財產也是可以繼承的,但應將其轉換為沒有身份要求的財產。比如,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繼承人,可以將該權利進行處分后繼承其經濟價值;虛擬財產可在去除其身份性后予以繼承等。
注釋:
[1] 參見[意]彼德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425頁。
[2] 參見張靜:《淺談遺產范圍認定中的幾個問題》,《太原城市職業(yè)技術學院學報》2008年第7期。
[3] 參見陳葦主編:《外國繼承法比較與中國民法典繼承編制定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257頁。
[4] [意]桑德羅•斯奇巴尼選編:《婚姻•家庭和遺產繼承》,費安玲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頁。
[5] 同前注[2],張靜文。
[6] 同前注[3],陳葦主編書,第249頁。
[7] 同前注[6]。
[8] 宅基地使用權被規(guī)定在《物權法》第三編“用益物權”的第十三章之中,共有四個條文,即第152條、第153條、第154條和第155條,這一編排充分說明了宅基地使用權的用益物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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