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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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格1由 分享
社會不斷發(fā)展,市民社會的含義也不斷的演變,從“政治共同體”到“特殊的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再到“制訂和傳播意識形態(tài)的各種私人或民間的機構的總稱”,至今沒有形成一個統(tǒng)一的定論。但是市民社會以私人利益為目標,以交換為紐帶,以意志上的自由為追求,強調平等獨立,注重對個人權益的保障和私法自治的特點,是一個永恒不變的主題,也是民法得以產生的根基。在市民社會全球化的浪潮下,深入分析市民社會與國家、民法的關系,有利于了解民法的性質、定位,有利于指導我國的法治建設。這是時代的要求,也是一個不可回避的熱點話題。
一、市民社會與國家的良性互動
市民社會與國家的關系從重合到分離,一直在不斷變化。馬克思提出的“市民社會制約和決定國家”的觀點,揭示了市民社會與國家的真實關系,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出發(fā)點,但究竟如何處理好兩者的關系還未有定論。筆者認為,在兩者的關系上,應當建立市民社會與國家的良性互動,要建立這種關系必須把握住這樣一個標準,即堅守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相互獨立、相互制衡的原則。相互獨立是指市民社會與國家都相互獨立存在,市民社會劃定了“國家不得隨意進入的空間”,有其獨立的活動范圍,國家公權力不能隨意介入;國家也獨立與市民社會,不受特殊利益集團的干擾,以便于其功能的履行。相互制約是指市民社會與國家相互約束、相互影響:市民社會成員可以通過正當途徑參與政治事務,把個人的或者集團的特殊利益上升為普遍的公共利益;而政治國家要維護普遍的公共利益,維護其政治統(tǒng)治,控制市民社會中的利益沖突和斗爭,就必須適當干預市民社會的內部事務,解決市民社會自身不能解決的缺陷,促進兩者的協(xié)調和平衡,這樣才能達到國家與市民社會的良性互動。
二、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
長期以來,由于受集中性計劃經濟管理體制和封建等級特權觀念的影響,我國民法學理論一直否認市民社會的概念,使市民社會的觀念缺乏,民事權利缺位,影響了市民社會的建立,阻礙了與國家的良性互動的形成。要使二者的良性互動成為可能,必須發(fā)展和完善市民社會。市民社會建立的重要條件就是對諸如人格權、財產權、身份權等市民權利的確認和保護,而這一任務主要是由民法來承擔的。民法是政治國家的產物,為了達到國家與市民社會的良性互動,市民社會的基本法只能是民法而不能是其他的法。
1.從詞源上來看。“民法”一詞源于羅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市民法乃市民社會之法。日本學者津田真道將荷蘭語“Burgerlyk regt”譯為“民法”。在明治初,學者箕田麟詳翻譯法國民法典(Code Civil)時采用“民法”一詞。德國民法典叫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羅馬法“Jus civil”,法國“Code Civil”直譯都是“市民法”,荷蘭語“Burgerlyk”與德語“Bürgerlich”都是“市民的”的意思,相關法律都可譯為“市民法”。 “民法”在清末時傳入我國,由于新中國的民法理論不承認社會主義存在商品經濟,更不承認市場經濟,不承認市民社會,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民法公法化,因此不講民法是“市民法”,也不使用“市民”一詞,但現代的民法理論界均承認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即市民法的主張,認為市民法是調整市民社會的最主要的法。
2.從性質上來看。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早在羅馬法中就有了體現。公法就是關于政治權力的結構、行使、效力等的法;私法就是關于市民權利的取得、行使、效力、保護等的法。雖然目前有所謂的“法律社會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傾向,也只意味著公、私法之間相互滲透與交叉,彼此之間的界限不像以前那樣清晰了,而決不意味著相互取代。公法是政治國家的法律,私法則是市民社會的法律。市民社會的全部內容就是有關私權和私人利益的內容,私法是關于私權利與私人利益的法,市民社會只有用私法來調整才能促進其全面發(fā)展,保證其各項特點的充分張揚。民法是私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身份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只涉及純私人間的關系,注重的是權利的平等保護,關注的是個人權益的安全。民法是私法的半壁江山,產生于市民社會,服務于市民社會,沒有了市民社會就失去了民法賴以存在的根基。沒有了民法,市民社會的發(fā)展就失去了保障,就有回歸“政治共同體”的可能。
3.從調整對象上看。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身份關系,這里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它們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市民社會中,自然人是最小和最基本的單位,自然人是其他一切機構的主體和利益的基礎,私人利益是市民社會最關心的事。市民社會為民法的產生提供了人文基礎,以市民社會為出發(fā)點,能夠涵蓋民法的調整對象,并使之有別于公法。固然市民社會的具體構成形式紛繁復雜,其利益主體與需求層次也多種多樣,但它仍是按照物質資源配置市場化,市民人格獨立,財產自主分配,以及相互之間平等、尊重、意思自治等原則運轉的。今天意義上的市民已不再單指在城市中居住的人,而是指市場環(huán)境下的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自治團體。而以市場規(guī)律為指針,保障市民對其利益追求的法域就是民法。
4.從原則上看。個人自由和對這種自由的享受構成了市民社會的基礎。在市民社會,自由是市民使用和處理自己財產,獲得私人利益的條件,也是市民社會的本質所在,它通過對私有財產的占有和自由支配及契約制度體現出來。民法正是保障自由的主要法律,其最首要的、最核心的原則是意思自治原則。民法貫徹意思自治,規(guī)定民事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預;民事行為的內容和形式由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優(yōu)于任意性規(guī)范和法律推定條款等等。這些為市民提供了一個自由、公平競爭的舞臺和規(guī)則。民法提倡私法自治,契約自由、誠實信用,能夠充分保障其賦予市民的各項民事權利的實現 5.從人權保障上看。市民社會注重個人權利的充分享有和安全,注重個人價值的實現。民法以權利為本位,以市民社會人的價值的實現為直接目的的。在民事法律規(guī)范中,絕大多數都是授權性的規(guī)范,賦予了所有市民最廣泛的民事權利,同時對權利進行平等的保護。與之相反的公法,則側重于關注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強調私人對社會的服從與犧牲,大部分都為禁止性規(guī)范。民法有別于公法,它是以權利為中心建立自己的體系。市民社會的人的價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私權的確立為民法的主要功能,而私權的保護則是公法的重要任務。民法對人的價值實現有著更直接、更普遍的作用。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人(市民)這一主體為出發(fā)點,并且都以人為歸依,沒有民法關于私權種類的規(guī)定,也就不存在權利保障的依據。民法賦予人(市民)的各項權利,既有財產權,也包括人身權,既涉及物質利益,又有精神權利。民法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各有其功能,前者為人的價值實現的物質性手段提供法律保障,后者為人的精神性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沒有了民法,人的權利就沒有了存在的依據,市民社會人的價值就難以實現,進而人權就沒有了保障。
三、確立民法是市民社會基本法的意義
第一,把民法定位在市民社會的基本法上,才能夠從根本上區(qū)分公法和私法,防止公權力對私權的介入,提高民法的地位,重視民法的建設。市民社會是人的生存之本,人的所有生活都離不開市民社會。市民社會是法產生的基礎,但市民社會不能制定和推行法,必須借助于國家;一個國家要存在發(fā)展,必須以市民社會的存在和發(fā)展作為前提。而市民社會的充分發(fā)展和完善離不開民法的調節(jié)作用,所以國家要繁榮,就必須重視民法的作用,提高民法的地位,劃清民法的調整范圍,提高民法水平,建立一個健全的民法體系。
第二,只有把民法定位于市民社會的基本法,才能建設真正的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的核心是健全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充分發(fā)展和完善市民社會,這是實現經濟民主進而實現政治民主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法治國家就是要在全國范圍內推崇民主、平等。要實現法治國家,就必須處理好公權力和私權利這兩個左右法治實現的因素的關系,公權力和私權利達到平衡時才是法治的社會。若私權利過分膨脹則為無政府社會,狀態(tài)混亂;若公權力過大致使私權利沒有了存在的領域時則為專制的社會,是一個警察國家。就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公權力制度建設非常完善,而私權利卻很薄弱,需要進一步加強。給予私權利強有力的保障的最好辦法就是通過民法把私權利明確劃分出來,劃定私權利應有的空間,抑制公權力的膨脹,防止其隨意介入。只有這種制約達到平衡時才能達到法治。
第三,只有把民法定位為市民社會的基本法,才能保證意思自治的貫徹實行。民法是以市民社會的意思自治為其主要實現手段的。意思自治就是個人依其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民法肯定了當事人自主決定地創(chuàng)造其相互間的私法關系,其確立了所有權自由的制度、婚姻自由的制度、遺囑自由的制度、契約自由的制度等制度,就是要保障市民之間通過合法、自由的交往獲取自身利益,這些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中的具體體現。民法是私法,私法自治以市民的自主參與、自己責任為內容,以市民在民事活動中講求誠實信用為內在條件,以國家非依正當程序不得干預為外部條件。這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民事權利實現的主要方式,同時還是民法作為私法區(qū)別于公法的重要方面。
第四,把民法定位于市民社會的法,有助于提高社會大眾的權利意識和平等意識,有助于充分實現人的價值。私法以尊重、保護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思、安全保障為出發(fā)點,民事法律賦予了所有市民以最廣泛的權利,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權利為核心而構成,民法的建設對于中國人民改變其惡德具有重大影響,更有助于人民擺脫中國等級特權的陳腐觀念,提高他們的權利意識和平等意識。同時,民法是以市民社會人的價值的實現為直接目的的,其規(guī)定各項權利為人的價值的實現提供了法律保障。確立了民法的市民社會基本法地位,就可以引起人們的普遍重視,必然會加大對民法的建設力度,改變民事法律制度中財產權立法滯后,人身權制度不完善的立法現狀,進而建立一個健全的民法體系,保障人的價值的實現,為我國人權保障事業(yè)發(fā)揮基礎性作用。
四、結語
綜上所述,市民社會注重的是自由、平等、安全、以及價值目標,強調的是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實現,關注的是個人之間的關系問題,私法正是維護市民社會的種種特征的法律。民法是私法的首要部分,沒有民法,私法就失去了支撐,其發(fā)展就沒有保障,私人權利就會被國家權力所吞噬,市民社會就沒有了發(fā)展的可能。所以,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是市民社會的私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確立了民法基本法的地位,意義重大。
一、市民社會與國家的良性互動
市民社會與國家的關系從重合到分離,一直在不斷變化。馬克思提出的“市民社會制約和決定國家”的觀點,揭示了市民社會與國家的真實關系,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出發(fā)點,但究竟如何處理好兩者的關系還未有定論。筆者認為,在兩者的關系上,應當建立市民社會與國家的良性互動,要建立這種關系必須把握住這樣一個標準,即堅守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相互獨立、相互制衡的原則。相互獨立是指市民社會與國家都相互獨立存在,市民社會劃定了“國家不得隨意進入的空間”,有其獨立的活動范圍,國家公權力不能隨意介入;國家也獨立與市民社會,不受特殊利益集團的干擾,以便于其功能的履行。相互制約是指市民社會與國家相互約束、相互影響:市民社會成員可以通過正當途徑參與政治事務,把個人的或者集團的特殊利益上升為普遍的公共利益;而政治國家要維護普遍的公共利益,維護其政治統(tǒng)治,控制市民社會中的利益沖突和斗爭,就必須適當干預市民社會的內部事務,解決市民社會自身不能解決的缺陷,促進兩者的協(xié)調和平衡,這樣才能達到國家與市民社會的良性互動。
二、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
長期以來,由于受集中性計劃經濟管理體制和封建等級特權觀念的影響,我國民法學理論一直否認市民社會的概念,使市民社會的觀念缺乏,民事權利缺位,影響了市民社會的建立,阻礙了與國家的良性互動的形成。要使二者的良性互動成為可能,必須發(fā)展和完善市民社會。市民社會建立的重要條件就是對諸如人格權、財產權、身份權等市民權利的確認和保護,而這一任務主要是由民法來承擔的。民法是政治國家的產物,為了達到國家與市民社會的良性互動,市民社會的基本法只能是民法而不能是其他的法。
1.從詞源上來看。“民法”一詞源于羅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市民法乃市民社會之法。日本學者津田真道將荷蘭語“Burgerlyk regt”譯為“民法”。在明治初,學者箕田麟詳翻譯法國民法典(Code Civil)時采用“民法”一詞。德國民法典叫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羅馬法“Jus civil”,法國“Code Civil”直譯都是“市民法”,荷蘭語“Burgerlyk”與德語“Bürgerlich”都是“市民的”的意思,相關法律都可譯為“市民法”。 “民法”在清末時傳入我國,由于新中國的民法理論不承認社會主義存在商品經濟,更不承認市場經濟,不承認市民社會,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民法公法化,因此不講民法是“市民法”,也不使用“市民”一詞,但現代的民法理論界均承認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即市民法的主張,認為市民法是調整市民社會的最主要的法。
2.從性質上來看。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早在羅馬法中就有了體現。公法就是關于政治權力的結構、行使、效力等的法;私法就是關于市民權利的取得、行使、效力、保護等的法。雖然目前有所謂的“法律社會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傾向,也只意味著公、私法之間相互滲透與交叉,彼此之間的界限不像以前那樣清晰了,而決不意味著相互取代。公法是政治國家的法律,私法則是市民社會的法律。市民社會的全部內容就是有關私權和私人利益的內容,私法是關于私權利與私人利益的法,市民社會只有用私法來調整才能促進其全面發(fā)展,保證其各項特點的充分張揚。民法是私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身份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只涉及純私人間的關系,注重的是權利的平等保護,關注的是個人權益的安全。民法是私法的半壁江山,產生于市民社會,服務于市民社會,沒有了市民社會就失去了民法賴以存在的根基。沒有了民法,市民社會的發(fā)展就失去了保障,就有回歸“政治共同體”的可能。
3.從調整對象上看。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身份關系,這里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它們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市民社會中,自然人是最小和最基本的單位,自然人是其他一切機構的主體和利益的基礎,私人利益是市民社會最關心的事。市民社會為民法的產生提供了人文基礎,以市民社會為出發(fā)點,能夠涵蓋民法的調整對象,并使之有別于公法。固然市民社會的具體構成形式紛繁復雜,其利益主體與需求層次也多種多樣,但它仍是按照物質資源配置市場化,市民人格獨立,財產自主分配,以及相互之間平等、尊重、意思自治等原則運轉的。今天意義上的市民已不再單指在城市中居住的人,而是指市場環(huán)境下的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自治團體。而以市場規(guī)律為指針,保障市民對其利益追求的法域就是民法。
4.從原則上看。個人自由和對這種自由的享受構成了市民社會的基礎。在市民社會,自由是市民使用和處理自己財產,獲得私人利益的條件,也是市民社會的本質所在,它通過對私有財產的占有和自由支配及契約制度體現出來。民法正是保障自由的主要法律,其最首要的、最核心的原則是意思自治原則。民法貫徹意思自治,規(guī)定民事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預;民事行為的內容和形式由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優(yōu)于任意性規(guī)范和法律推定條款等等。這些為市民提供了一個自由、公平競爭的舞臺和規(guī)則。民法提倡私法自治,契約自由、誠實信用,能夠充分保障其賦予市民的各項民事權利的實現 5.從人權保障上看。市民社會注重個人權利的充分享有和安全,注重個人價值的實現。民法以權利為本位,以市民社會人的價值的實現為直接目的的。在民事法律規(guī)范中,絕大多數都是授權性的規(guī)范,賦予了所有市民最廣泛的民事權利,同時對權利進行平等的保護。與之相反的公法,則側重于關注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強調私人對社會的服從與犧牲,大部分都為禁止性規(guī)范。民法有別于公法,它是以權利為中心建立自己的體系。市民社會的人的價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私權的確立為民法的主要功能,而私權的保護則是公法的重要任務。民法對人的價值實現有著更直接、更普遍的作用。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人(市民)這一主體為出發(fā)點,并且都以人為歸依,沒有民法關于私權種類的規(guī)定,也就不存在權利保障的依據。民法賦予人(市民)的各項權利,既有財產權,也包括人身權,既涉及物質利益,又有精神權利。民法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各有其功能,前者為人的價值實現的物質性手段提供法律保障,后者為人的精神性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沒有了民法,人的權利就沒有了存在的依據,市民社會人的價值就難以實現,進而人權就沒有了保障。
三、確立民法是市民社會基本法的意義
第一,把民法定位在市民社會的基本法上,才能夠從根本上區(qū)分公法和私法,防止公權力對私權的介入,提高民法的地位,重視民法的建設。市民社會是人的生存之本,人的所有生活都離不開市民社會。市民社會是法產生的基礎,但市民社會不能制定和推行法,必須借助于國家;一個國家要存在發(fā)展,必須以市民社會的存在和發(fā)展作為前提。而市民社會的充分發(fā)展和完善離不開民法的調節(jié)作用,所以國家要繁榮,就必須重視民法的作用,提高民法的地位,劃清民法的調整范圍,提高民法水平,建立一個健全的民法體系。
第二,只有把民法定位于市民社會的基本法,才能建設真正的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的核心是健全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充分發(fā)展和完善市民社會,這是實現經濟民主進而實現政治民主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法治國家就是要在全國范圍內推崇民主、平等。要實現法治國家,就必須處理好公權力和私權利這兩個左右法治實現的因素的關系,公權力和私權利達到平衡時才是法治的社會。若私權利過分膨脹則為無政府社會,狀態(tài)混亂;若公權力過大致使私權利沒有了存在的領域時則為專制的社會,是一個警察國家。就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公權力制度建設非常完善,而私權利卻很薄弱,需要進一步加強。給予私權利強有力的保障的最好辦法就是通過民法把私權利明確劃分出來,劃定私權利應有的空間,抑制公權力的膨脹,防止其隨意介入。只有這種制約達到平衡時才能達到法治。
第三,只有把民法定位為市民社會的基本法,才能保證意思自治的貫徹實行。民法是以市民社會的意思自治為其主要實現手段的。意思自治就是個人依其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民法肯定了當事人自主決定地創(chuàng)造其相互間的私法關系,其確立了所有權自由的制度、婚姻自由的制度、遺囑自由的制度、契約自由的制度等制度,就是要保障市民之間通過合法、自由的交往獲取自身利益,這些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中的具體體現。民法是私法,私法自治以市民的自主參與、自己責任為內容,以市民在民事活動中講求誠實信用為內在條件,以國家非依正當程序不得干預為外部條件。這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民事權利實現的主要方式,同時還是民法作為私法區(qū)別于公法的重要方面。
第四,把民法定位于市民社會的法,有助于提高社會大眾的權利意識和平等意識,有助于充分實現人的價值。私法以尊重、保護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思、安全保障為出發(fā)點,民事法律賦予了所有市民以最廣泛的權利,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權利為核心而構成,民法的建設對于中國人民改變其惡德具有重大影響,更有助于人民擺脫中國等級特權的陳腐觀念,提高他們的權利意識和平等意識。同時,民法是以市民社會人的價值的實現為直接目的的,其規(guī)定各項權利為人的價值的實現提供了法律保障。確立了民法的市民社會基本法地位,就可以引起人們的普遍重視,必然會加大對民法的建設力度,改變民事法律制度中財產權立法滯后,人身權制度不完善的立法現狀,進而建立一個健全的民法體系,保障人的價值的實現,為我國人權保障事業(yè)發(fā)揮基礎性作用。
四、結語
綜上所述,市民社會注重的是自由、平等、安全、以及價值目標,強調的是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實現,關注的是個人之間的關系問題,私法正是維護市民社會的種種特征的法律。民法是私法的首要部分,沒有民法,私法就失去了支撐,其發(fā)展就沒有保障,私人權利就會被國家權力所吞噬,市民社會就沒有了發(fā)展的可能。所以,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是市民社會的私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確立了民法基本法的地位,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