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占有在民法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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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豪1由 分享
占有制度是整個民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占有不是物權,卻被規(guī)定在物權的行列之中,被稱為“類物權”。我國《物權法》將占有規(guī)定在第五章,與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并列,但整個占有制度的法律條文僅有五條,不折不扣成為物權法的“小尾巴”。現代物權法更著重強調“物盡其用”,占有制度必將成為其中的重要一環(huán)。
一、占有概述
?。ㄒ唬┱加械母拍?br/> 關于含有的概念,在學理和各國的立法實踐上仍存在爭議。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認為占有是一種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的事實。如《瑞士民法典》第919條第1款規(guī)定,“占有是對某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凡對某物進行實際支配的,為該物的占有人”。我國大陸和臺灣的學者也多持此種觀點。第二,認為占有是一種對物或權利的持有或享有。如《法國民法典》第2228條規(guī)定,“對于物件或權利的持有或享有,稱為占有;該項物件或權利,由占有人自己保持或行使之,或由他人以占有人的名義保持或行使之。第三,認為占有是一種控制和支配物的權利。如《日本民法典》第180條規(guī)定:“占有權,因為為自己的意思,事實上支配物而取得。”第五,認為占有是所有權的一種權能,是主體對物的實際控制。①
我國現在通說認為,占有是指占有人對于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的狀態(tài)。對于占有概念的認識不同,直接導致對占有的性質所持觀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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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學者和各國的立法現狀來看,主要有事實說和權利說之爭。
“事實說”認為占有是一種事實。即占有是占有人占有物的一種狀態(tài),不論占有人是否有合法的占有權源,只要存在人對物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關系即可成立占有。此種觀點源于羅馬法并為多數國家所接受,現今,德國、法國、瑞士在立法中肯定了占有是一種事實。
“權利說”認為占有是一種權利。即認為占有是占有人基于法律賦予的權利而發(fā)生的利益。因為權利的取得必須合法,所以該說實質上要求占有人必須有合法的本權。此種學說最早可以追溯到日耳曼法,因為日耳曼土地上的權利不易確定,必須以占有的狀態(tài)表彰權利,后《日本民法典》繼受了此種觀點并在其物權編中明確將占有規(guī)定為“占有權”。
筆者認為,將占有界定為一種權利是不正確的。首先,認為占有是種權利,將無法與占有權相區(qū)分。其次,將占有界定為一種權利,勢必要求占有人有合法的占有權利,那么在交易的過程中就要證明自己有合法的權源,“權利是惡魔的證明”。在經濟交往中,若最基礎的占有都需要證明,那經濟交易將無法進行。
在我國通說認為占有是種事實狀態(tài)的基礎上,將占有的性質界定為一種法律事實,作為一種法益對其加以保護。這無疑更加適宜于我國現今的民法體系。
?。ㄈ┱加械臍v史沿革
早在羅馬法時期,對占有就有一定的研究。羅馬法理論認為, 占有包含兩個要件: 一是對物的控制;二是將物據為已有的意圖。前者為占有的物質要件, 羅馬人稱為“體素”;后者為占有的精神要件, 被稱為“心素”。即占有人必須要有主觀的所有意圖,后被稱為占有主觀說。
日耳曼法在繼受羅馬法對占有的規(guī)定之上,學者耶林提出了:雖然物為某人實際掌握僅僅是一種客觀事實,本身不產生法律效力或后果,但一旦這一事實是 由某人的一定意愿所造成,就成為占有,而這個所謂的“一定意愿”只須以持有某物為足,不必是據為己有。后經學者的發(fā)展,形成了純客觀說,即占有只是人對物的實際掌握,不以任何意思為要件。②《德國民法典》直接采納了占有客觀說,確立了新的占有法律概念。其第854條第1款規(guī)定“物的占有,因取得對該物的事實上的支配力而取得。”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成為占有制度中最重要的分類形式之一。
一、占有概述
?。ㄒ唬┱加械母拍?br/> 關于含有的概念,在學理和各國的立法實踐上仍存在爭議。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認為占有是一種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的事實。如《瑞士民法典》第919條第1款規(guī)定,“占有是對某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凡對某物進行實際支配的,為該物的占有人”。我國大陸和臺灣的學者也多持此種觀點。第二,認為占有是一種對物或權利的持有或享有。如《法國民法典》第2228條規(guī)定,“對于物件或權利的持有或享有,稱為占有;該項物件或權利,由占有人自己保持或行使之,或由他人以占有人的名義保持或行使之。第三,認為占有是一種控制和支配物的權利。如《日本民法典》第180條規(guī)定:“占有權,因為為自己的意思,事實上支配物而取得。”第五,認為占有是所有權的一種權能,是主體對物的實際控制。①
我國現在通說認為,占有是指占有人對于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的狀態(tài)。對于占有概念的認識不同,直接導致對占有的性質所持觀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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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學者和各國的立法現狀來看,主要有事實說和權利說之爭。
“事實說”認為占有是一種事實。即占有是占有人占有物的一種狀態(tài),不論占有人是否有合法的占有權源,只要存在人對物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關系即可成立占有。此種觀點源于羅馬法并為多數國家所接受,現今,德國、法國、瑞士在立法中肯定了占有是一種事實。
“權利說”認為占有是一種權利。即認為占有是占有人基于法律賦予的權利而發(fā)生的利益。因為權利的取得必須合法,所以該說實質上要求占有人必須有合法的本權。此種學說最早可以追溯到日耳曼法,因為日耳曼土地上的權利不易確定,必須以占有的狀態(tài)表彰權利,后《日本民法典》繼受了此種觀點并在其物權編中明確將占有規(guī)定為“占有權”。
筆者認為,將占有界定為一種權利是不正確的。首先,認為占有是種權利,將無法與占有權相區(qū)分。其次,將占有界定為一種權利,勢必要求占有人有合法的占有權利,那么在交易的過程中就要證明自己有合法的權源,“權利是惡魔的證明”。在經濟交往中,若最基礎的占有都需要證明,那經濟交易將無法進行。
在我國通說認為占有是種事實狀態(tài)的基礎上,將占有的性質界定為一種法律事實,作為一種法益對其加以保護。這無疑更加適宜于我國現今的民法體系。
?。ㄈ┱加械臍v史沿革
早在羅馬法時期,對占有就有一定的研究。羅馬法理論認為, 占有包含兩個要件: 一是對物的控制;二是將物據為已有的意圖。前者為占有的物質要件, 羅馬人稱為“體素”;后者為占有的精神要件, 被稱為“心素”。即占有人必須要有主觀的所有意圖,后被稱為占有主觀說。
日耳曼法在繼受羅馬法對占有的規(guī)定之上,學者耶林提出了:雖然物為某人實際掌握僅僅是一種客觀事實,本身不產生法律效力或后果,但一旦這一事實是 由某人的一定意愿所造成,就成為占有,而這個所謂的“一定意愿”只須以持有某物為足,不必是據為己有。后經學者的發(fā)展,形成了純客觀說,即占有只是人對物的實際掌握,不以任何意思為要件。②《德國民法典》直接采納了占有客觀說,確立了新的占有法律概念。其第854條第1款規(guī)定“物的占有,因取得對該物的事實上的支配力而取得。”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成為占有制度中最重要的分類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