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違約金與賠償金的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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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旭1由 分享
論文摘要 作為合同違約救濟的兩種重要形式,違約金和賠償金聯系密切,并因此具備了比較的基礎。在商事活動中,違約金和賠償金問題常常是當事人爭論的焦點;特別是在涉外經濟活動中,由于可能適用非中國法律,違約金和賠償金問題也變得更加復雜。研究我國以及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規(guī)定和態(tài)度,在合同實踐上具有積極的意義。本文就違約金與賠償金進行比較研究。
論文關鍵詞 違約金 賠償金 比較研究
違約金,指由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fā)生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賠償金,損害賠償的形式之一,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照法律和合同應承擔的賠償損失的責任。違約金主要用于違約救濟,賠償金除用于違約責任領域外,還適用于侵權責任領域。
一、我國法律對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12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沿襲了《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該法第114條指出,“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這一規(guī)定將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并行規(guī)定,互為替代,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根據該法第107條及其后一系列條文的規(guī)定,違約責任采取無過錯責任的歸則原則。
二、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性質
關于賠償金的性質,如前所述,《合同法》對損害賠償的補償性進行了明確。該法第113條又規(guī)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律上的損害賠償按性質可以大體分為兩類,即補償性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法定的損害賠償)。
關于違約金的性質,《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由此可見,《合同法》確立了違約金的補償性;但《合同法》并非不承認懲罰性違約金,因為如果違約金數額僅是一般高于實際損失,并不必然導致調整或無效,而超過的部分顯然不再是補償性的。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律上的違約金包括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
三、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主要區(qū)別
首先,二者的性質不同。違約金可以是補償性的,也可以是懲罰性的。違約金責任的主要目的是對違約當事人實行制裁,這不僅有助于當事人正確履行合同,而且有助于防止違約行為的發(fā)生,維護交易的正常秩序。而賠償金一般而言僅具備補償性,不具備懲罰性。按照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予以補償。雖然某些違約行為有可能產生懲罰性損害賠償,但這只是損害賠償的例外,并非一般原則。
其次,二者的確定依據不同。違約金是由雙方當事人在締約時商定的,其數額也是預先確定的。而賠償金雖然也可用具體金額或計算方法來表示,但其最終確定數額是在違約發(fā)生后依據實際損失計算出來的。
再次,二者的適用條件不同。追索違約金,一要在合同中事先約定,二要有違約行為。追索賠償金,同樣也要有違約行為,但對賠償金的適用并不一定要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其適用還必須以實際損害為前提。
論文關鍵詞 違約金 賠償金 比較研究
違約金,指由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fā)生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賠償金,損害賠償的形式之一,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照法律和合同應承擔的賠償損失的責任。違約金主要用于違約救濟,賠償金除用于違約責任領域外,還適用于侵權責任領域。
一、我國法律對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12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沿襲了《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該法第114條指出,“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這一規(guī)定將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并行規(guī)定,互為替代,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根據該法第107條及其后一系列條文的規(guī)定,違約責任采取無過錯責任的歸則原則。
二、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性質
關于賠償金的性質,如前所述,《合同法》對損害賠償的補償性進行了明確。該法第113條又規(guī)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律上的損害賠償按性質可以大體分為兩類,即補償性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法定的損害賠償)。
關于違約金的性質,《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由此可見,《合同法》確立了違約金的補償性;但《合同法》并非不承認懲罰性違約金,因為如果違約金數額僅是一般高于實際損失,并不必然導致調整或無效,而超過的部分顯然不再是補償性的。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律上的違約金包括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
三、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主要區(qū)別
首先,二者的性質不同。違約金可以是補償性的,也可以是懲罰性的。違約金責任的主要目的是對違約當事人實行制裁,這不僅有助于當事人正確履行合同,而且有助于防止違約行為的發(fā)生,維護交易的正常秩序。而賠償金一般而言僅具備補償性,不具備懲罰性。按照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予以補償。雖然某些違約行為有可能產生懲罰性損害賠償,但這只是損害賠償的例外,并非一般原則。
其次,二者的確定依據不同。違約金是由雙方當事人在締約時商定的,其數額也是預先確定的。而賠償金雖然也可用具體金額或計算方法來表示,但其最終確定數額是在違約發(fā)生后依據實際損失計算出來的。
再次,二者的適用條件不同。追索違約金,一要在合同中事先約定,二要有違約行為。追索賠償金,同樣也要有違約行為,但對賠償金的適用并不一定要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其適用還必須以實際損害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