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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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國1由 分享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國合同法中不安抗辯制度的適用問題,并結合國內外學者專家的觀點和我國合同法的實踐,客觀評價了我國合同法中的不抗辯制度。
[關鍵詞]《合同法》 不安抗辯權 評價
根據我國《合同法》,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將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之虞時,在對方沒有對待履行或提供擔保之前,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一、不安抗辯的適用條件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雖然《合同法》第68條沒有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作為抗辯權適用的條件之一,但從不安抗辯權的內容看它必須適用雙務合同,且可適用于各類雙務合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這兩項債務具有對價關系為前提。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異時履行。即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履行,不在同一時間,一個在先,一個在后,這種異時履行是適用不安抗辯權的先決條件,而且必須由雙方錄事人事先特別約定。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guī)定外,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
3.行使期間為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義務完畢之前。不安抗辯權是履行方對后履行一方的履行抗辯,如果自己一方已經履行完畢,對方不履行的,先履行方行使的應是違約責任的追訴權;如果對方已經履行完畢,則合同關系消滅,也就不存在履行抗辯權的問題了。
4.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一般來講,它包含三個基本要素:首先,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其次,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fā)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再次,先履行方對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的惡化事實負嚴格的舉證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力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力包含這兩層意思,一方面,若當事人沒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則不能構成合同法規(guī)定的不安抗辯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按《合同法》69條規(guī)定,如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則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關鍵詞]《合同法》 不安抗辯權 評價
根據我國《合同法》,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將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之虞時,在對方沒有對待履行或提供擔保之前,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一、不安抗辯的適用條件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雖然《合同法》第68條沒有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作為抗辯權適用的條件之一,但從不安抗辯權的內容看它必須適用雙務合同,且可適用于各類雙務合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這兩項債務具有對價關系為前提。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異時履行。即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履行,不在同一時間,一個在先,一個在后,這種異時履行是適用不安抗辯權的先決條件,而且必須由雙方錄事人事先特別約定。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guī)定外,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
3.行使期間為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義務完畢之前。不安抗辯權是履行方對后履行一方的履行抗辯,如果自己一方已經履行完畢,對方不履行的,先履行方行使的應是違約責任的追訴權;如果對方已經履行完畢,則合同關系消滅,也就不存在履行抗辯權的問題了。
4.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一般來講,它包含三個基本要素:首先,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其次,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fā)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再次,先履行方對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的惡化事實負嚴格的舉證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力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力包含這兩層意思,一方面,若當事人沒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則不能構成合同法規(guī)定的不安抗辯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按《合同法》69條規(guī)定,如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則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