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論文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保護智力創(chuàng)造成果的現代重要制度,從其產生至今,不過才幾百年的歷史。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知識產權法律論文,供大家參考。
知識產權法律論文范文一:淺析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平臺的創(chuàng)新探索
論文關鍵詞:法律診所教育 知識產權 創(chuàng)新 法律服務平臺 公益
論文摘要:法律診所教育是20世紀60年代美國興起的一種法學教育新模式,已成為世界法學教育改革的趨勢。其最大特點是借鑒醫(yī)學院學生的臨床實習手段,通過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踐過程來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法律實踐技能。知識產權法律診所既是知識產權法律實踐訓練平臺,也是知識產權公益事業(yè)的法律服務平臺。有必要通過創(chuàng)新運行模式及服務功能,實行產、學、官、研合作,搭建開放的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新型法律服務平臺。
法律診所教育,對于大多數中國法律工作者而言是一個新鮮名詞,對于普通公民來說更是聞所未聞。所謂法律診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法學院普遍興起的一種新型課程,又稱“臨床法學教育”。顧名思義,其特點在于仿效醫(y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yǎng)醫(yī)生的形式。通過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實際的法律應用過程,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對法律的深人理解,縮小學院知識教育與職業(yè)技能的距離。另外,此項教育還非常注重培養(yǎng)學生熱愛社會公益活動,培養(yǎng)和提高學生的職業(yè)道德水準。
一、法律診所教育的價值及在我國的發(fā)展現狀
法律診所教育無疑是一種創(chuàng)新,對我國法學教育的改革是一種促進。它將實體法以及法學理論、實踐、技巧、信念、態(tài)度和價值聯系起來,引導學生從律師的角度去思考問題。在法律診所課內,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親身無償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學生通過為社會弱者提供法律幫助,能獲得職業(yè)成就感,同時有助于培養(yǎng)學生的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這也是目前我國大力倡導的素質教育的目標。
法律診所教育作為一種實踐教育,它的特殊性不僅在于其與傳統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于它從根本上改變了法學教育的模式。從單純的理論去指導實踐的演繹式模式到通過實踐獲得更加全面的知識和技能的歸納式模式,讓學生學會從實際的個案著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能培養(yǎng)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通過法律診所教學使法律院校的學生開始從一個全新的視角認識法律、了解社會、體味人生。
目前,拉丁美洲、西歐、東歐、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南亞的尼泊爾、印度等許多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院校已經廣泛而成功地應用了這種教育方式。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法律診所教育已經成為東歐、南非等國家和地區(qū)法治建設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順應世界法學改革潮流,我國部分高校教師經過充分的探索、研究與論證后,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下,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學院、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于 2000年9月相繼開設了診所法律課程,嘗試運用比較模式進行教學。2001年起,又有中山大學、西北政法學院、四川大學、云南大學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2002年7月28日,經中國法學會批準,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yè)委員會”到2010年6月1日已發(fā)展了130位單位委員。經過10年的推廣,法律診所教育已在中國高校扎根、發(fā)展并完善,日常運作管理有條不紊,法律服務活動對社會產生了積極影響。與此同時,參加法律診所活動的學生在分析法律問題、提高法律實踐能力、認識社會、增強社會責任感和職業(yè)道德觀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各具特色的專門性法律診所正在逐步形成,如勞動者權益保護診所、消費者權益保護診所、環(huán)境法律診所、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公益法診所、社區(qū)法律診所等。
二、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創(chuàng)立及意義
引人法律診所教育是高校在新形勢下改進法律人才培養(yǎng)模式,強化法律實踐教育的重要舉措。
(一)知識產權法律診所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創(chuàng)設于2005年9月,是目前為止全國高校唯一以“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命名的法律診所。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由一支具有較強實力的教師隊伍組成,均具有高級職稱、律師資格證書,具有教學和律師執(zhí)業(yè)經驗,并經過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專業(yè)委員會的專門培訓,能夠規(guī)范、專業(yè)地指導學生完成課堂學習和基地實踐任務。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教學分為課堂講授和基地實踐兩大部分。課堂講授的主要內容包括法律診所教育簡介,律師職業(yè)道德,知識產權法實務,系統技巧訓練,接待當事人,參與咨詢與調查,代理仲裁、訴訟和非訴案件的專業(yè)技能等。基地實踐的主要內容包括在教學基地值班;為當事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法律文書初稿;在指導老師參與下修改法律文書;與對方當事人或律師談判;接待來訪;閱讀、整理案卷;配合執(zhí)業(yè)律師開展業(yè)務、參與辦案全過程等。
(二)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性質及意義
法律診所教育通過學校和社會兩個場所的實踐和共同作用,增加學生接觸社會的機會,促使學生將在課堂上所學到的法律知識在活生生的具體案件中加以運用,也能通過和當事人接觸得到社會經驗等多方面的積累。概言之,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對學生是法律課程的實踐訓練平臺,對社會是知識產權事業(yè)的公益法律服務平臺。
1.實質上是法律課程的實踐訓練平臺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優(yōu)勢在于該法律課程是在律師事務所真實環(huán)境中進行的,并由老師負責指導。這一實踐訓練平臺還具有強調職業(yè)道德、注重實踐操作和人際關系協調、要求學生有較強的靈活性和應變能力等特點,有助于克服傳統法學教育過于理論化、學生動手能力較弱的缺陷,讓學生保持和社會實際、法律實務接觸的機會,從而使學生在深入理論探討的同時,學習如何像法律從業(yè)者一樣工作和思考,培養(yǎng)全面的法律素養(yǎng)、優(yōu)良的職業(yè)道德及社會責任感。這一教學模式深受學生的歡迎。 2.客觀上是知識產權公益事業(yè)的法律服務平臺
法律診所教育要求學生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辦案,既是服務社會公益事業(yè)的法律資源的有益補充,將對我國的教育傳統、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帶來沖擊和變革,也為我們培養(yǎng)高素質、綜合能力的法律通才提供了可操作的平臺。如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活動經費來自中國政法大學及其民商經濟法學院和社會公益性組織(如美國福特基金)、律師事務所的支持,其對外開展的任何法律服務活動均不收取報酬。目前,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服務項目主要有診所法律教育研究與培訓,疑難案件會診,接受知識產權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訴法律服務或者擔任訴訟代理人,接受商標、專利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原告和申請人的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或者訴訟代理,普法宣傳,法制狀況調研,對社會熱點問題進行法律分析以及其他公益法律服務。
3.為法律援助開辟了一條重要途徑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具有創(chuàng)新意義,突破了學界認為“法律援助是窮人的專利,擁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都是富人,無需法律援助”的普遍觀點。學生通過模擬場景和實踐操作,以律師助理身份辦案,既能學習律師的各種執(zhí)業(yè)技能,又能為因經濟困難,不能支付知識產權糾紛處理和訴訟費用的知識產權人,以及遇到難以解決的知識產權事項或案件的知識產權人提供法律援助開辟了一條重要途徑。從實際情況看,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學生都能把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學習的機會、社會的責任和神圣的使命。與專職律師相比,學生沒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質上的回報,專心于此;與社會團體相比,學生具有較扎實的理論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經驗的教師的指點。所以說,法律診所教育的設立必定會為中國的法律援助事業(yè)注人新鮮血液,帶來嶄新面貌,對促進我國法律援助事業(yè)的深人開展有著現實的意義。
三、知識產權法律診所模式創(chuàng)新的對策建議
綜合各高校開設法律診所及法律課程的情況,基本上都是依托學校成立法律診所,采用“校內真實當事人診所”的模式,但其內容、目的和運作方法也各有特色。如北京大學的教學目的是讓學生了解中國的律師制度和律師規(guī)則,熟悉律師專業(yè)知識和職業(yè)道德,了解律師辦案程序、訴訟程序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規(guī)程,學習和掌握處理案件的技巧;中國人民大學的教學目的是培養(yǎng)學生法律實務的技能增強學生的辨別能力、合作精神和獨立開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診所的課堂教學,又鼓勵學生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主要通過向社會提供法律援助來培養(yǎng)和鍛煉學生。其它大學開設了以法律援助為特色的法律診所,也都旨在提高學生分析法律問題和法律實踐的能力。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通過與律師事務所合作設立校外實踐基地,指導教師除了進行每周一次的理論講授外,幾乎每天都要到實踐基地對學生進行單獨指導。法律診所的教學過程包括“三步”。即對上述環(huán)節(jié)進行計劃、行動、評估,通過討論、模擬、反饋及單獨指導等方法,從而構成一個實踐環(huán)節(jié)的完整的學習過程,思考貫穿其中。法律診所需采取雙循環(huán)的學習方法,要求學生在不斷提高熟練程度的同時,能跳出原來的思維模式,從全新的角度、有預見性地思考問題。以實現法律診所教育的日標,即“幫助學生培養(yǎng)經驗式學習的能力及憑借經驗進行反思的能力”。
(一)明確性質定位
由于知識產權法既是實體法,又是程序法,而且涉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廣泛的權利范圍,因此,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實踐場所應當是開放的,其服務對象亦應是開放的。為進一步推動《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綱要》的貫徹落實,參照有關專家意見,建議發(fā)揮各方資源優(yōu)勢,將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定位于產、學、研合作促進組織,使其成為開放發(fā)展的公益法律服務平臺,為產、學、研合作組織自身及相關科技創(chuàng)新機構、企業(yè)維權等提供專業(yè)的公益服務。
(二)創(chuàng)新服務功能
對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實行產、學、官、研合作模式,拓展與產、學、官、研各界的合作,推動法律診所承擔知識產權法律研究及知識產權發(fā)展與促進方面的工作,其服務功能包括但不限于:y)接受企業(yè)、政府及相關機構委托的法律實務研究課題,為企業(yè)提供知識產權分析、預警以及保護策略研究、品牌戰(zhàn)略研究;(2)接受企業(yè)、政府及相關機構委托的知識產權促進工作,進行統計、調研、評估、規(guī)范管理及其它相關工作;(3)向企業(yè)、社區(qū)及相關機構提供法律知識普及、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4)開展企業(yè)知識產權發(fā)展戰(zhàn)略研究,以及面向企業(yè)、行業(yè)的知識產權策略實施研究、咨詢;(5)為企業(yè)、社區(qū)及相關機構提供法律咨詢、法律策劃和預警服務;(6)為企業(yè)、社區(qū)及相關機構投資融資、貿易發(fā)展以及海外市場開拓提供法律服務;(7)面向社會提供法律保護調查、相關信息檢索;(8)提供其它服務,如維權援助等公益服務。
(三)突出法律援助
我國的法律援助機構主要由三部分組成:政府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內設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種社會團體。法律援助主要是國家的義務,理應由政府出資建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由于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財政壓力很大,不可能為法律援助機構支出大量費用;另外,我國地廣人多,法律援助機構在現階段還較難能深人基層農村;更關鍵的一點在于,能夠勝任法律援助的專業(yè)人士數量太少。為此,我國應尋求多方位、多渠道、多層次的方法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顯而易見,開展法律診所教育,發(fā)揮法律院校師生的專長,為弱者提供法律服務,不失為一條完善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行之有效的途徑,且與其他法律援助模式相比又有其優(yōu)越性。
2007年1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的《關于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定位為政府公益性公共服務機構,承擔政府知識產權部門的工作職責,不僅為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提供援助服務,同時也為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其它服務?;诖?,知識產權法律診所與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具有契合性,可以承擔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的任務,以突出法律援助服務特點,擴大法律援助隊伍。
當今,知識產權已成為國家發(fā)展的戰(zhàn)略性資源和國際竟爭力的核心要素。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以及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持續(xù)加快,知識產權工作在我國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顯。但是,由于我國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還比較淡薄,市場主體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還比較欠缺,難以適應現階段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維權及預警應急發(fā)展的需要。在這種形勢下,知識產權法律診所通過創(chuàng)新運行模式及服務功能,實行產、學、官、研合作,搭建開放的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新型法律服務平臺,加強知識產權公益服務,推進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大力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知識產權法律論文范文二:關于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論文摘要:網絡知識產權是網絡技術與知識產權結合的衍生品,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比較而言,網絡知識產權更突出的是知識產權的存在、使用環(huán)境為計算機網絡環(huán)境,因此在侵權特征、侵權方式上都有其自身規(guī)律。當前,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事件頻發(fā).侵權案件急增,侵權方式多樣,侵權責任難追究.現行法律對網絡知識產權保護不足,應從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立法、完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提高公民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等方面加強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
論文關鍵詞:網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侵權責任
知識產權這一概念最早是在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在其著作中提出,后由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所發(fā)展。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chuàng)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Ll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含鄰接權)、商標權、專利權。而隨著網絡技術的發(fā)展,網絡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的新的表現形式,豐富了知識產權的內涵。
一、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現狀
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較而言,網絡知識產權更突出的是知識產權的存在、使用環(huán)境為計算機網絡環(huán)境。網絡知識產權是曲于科技的發(fā)展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其具有傳統知識產權的特性,如無形性、專有性等,但是由于其產生的環(huán)境的特殊,又具有自身的特點,例如網絡知識產權的無形性更明顯;網絡知識產權的共享性與專有性之間的矛盾關系更突出;網絡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更淡薄等。
網絡的發(fā)展速度讓人驚嘆,但由此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也是觸目驚心。從全球范圍看,美國商業(yè)軟件聯盟(BSA)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2004年全球個人計算機上使用的軟件中有1/3以上為盜版,盜版軟件給全球軟件產業(yè)帶來的損失比2003年增加了40億美元。另有調查結果顯示,從全球不同地區(qū)的盜版率來看,目前亞太地區(qū)的軟件盜版率為53%,損失總額為75億美元;東歐的盜版率為71%,損失21億美元;而西歐的盜版率為36%,損失96億美元;北美市場的盜版率為23%,損失72億美元;拉美國家的盜版率為63%,損失13億美元;而中東與非洲國家的盜版率為56%,損失10億美元左右。從不同國家的盜版率來看,中國與越南的盜版最為猖獗,高達93%
根據200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顯示,視頻網站侵權、網店侵權等涉及互聯網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高發(fā),僅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以視頻網站經營者為被告的侵犯著作權糾紛一審案件有200多起,可見,對網絡知識產權加強保護顯得尤其必要和緊迫。
二、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
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按照傳統的知識產權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網上侵犯著作權主要方式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guī)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有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網絡著作權內容侵權一般可分為三類:一是對其他網頁內容完全復制;二是雖對其他網頁的內容稍加修改,但仍然嚴重損害被抄襲網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權人通過技術手段偷取其他網站的數據,非法做一個和其他網站一樣的網站,嚴重侵犯其他網站的權益。
(二)網上侵犯商標權主要方式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fā)展,網絡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絡交易中,我們了解網絡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絡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別真假,而對于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產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yè)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標權的典型表現。網購行為的廣泛性,使得網店經營者越來越多,從電器到家具,從服裝到配飾,應有盡有,而一些網店經營者更是公然在網絡中低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三)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方式
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責任
(一)民事責任
要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必須對歸責原則進行分析。歸責原則是確認不同種類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標準與準則,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進行分析,即為了確定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決定著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的原則以及方法,可以說,歸責原則是網絡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而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則是過錯責任,對于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我國200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guī)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的管轄權規(guī)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fā)現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計算機網絡著作權解釋》中還規(guī)定了網絡服務者的一般侵權責任:提供內容服務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足々門用于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依照《著作權法》第47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主要可以采取請求停止侵害和請求賠償損失。而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可以參照《著作權法》、《商標法》與《專利法》中對于侵權賠償額的規(guī)定進行確定。根據《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的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商標權的賠償數額確定的方法為: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依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違法所得均不能確定的,法院依侵權行為情節(jié)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述賠償數額中應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秾@ā分袑τ趯@麢嗲謾嗟馁r償損失數額的確定方式為:依權利人所受損失確定;依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確定;損失或違法所得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刑事責任
我國自2000年起,先后通過了《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明確規(guī)定利用百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并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侵犯軟件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以及對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作了詳細規(guī)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從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實際需要出發(fā),降低了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標準。同時還增加了一個規(guī)定,就是違法所得達到三萬元的,也要定罪,對單位犯罪定罪的數額標準由原來是個人犯罪標準的五倍降低為三倍。例如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權的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通過網絡銷售侵權復制品,根據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則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現實的網絡侵權中常常會涉及到侵權人的行政責任,例如對銷售盜版圖書行為,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條、19條規(guī)定了網絡侵權人的行政責任,例如第19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我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guī)定的不足
互聯網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已引起了眾多發(fā)達國家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關注并都在積極地尋找對策,同時也取得了一些成果。美國早在1995年即提出了全國性信息基礎設施報告,并于1998年10月頒布了《千禧年著作權法案》;歐盟執(zhí)委會于1996年9月頒布了《信息社會著作權及相關權綠皮書(增補)》;1996年12月20日聯合國下設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了由近160個國家的專家制定的主要涉及作者在計算機網絡上權利的(WIPO版權條約》和(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此外,日本、加拿大等國家也都出臺了相關的法律。
為適應數字技術下網絡環(huán)境對知識產權的挑戰(zhàn),我國已先后出臺了若干法律規(guī)范、司法解釋和行政規(guī)章,包括2001年lO月27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修正、國務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l1月22日通過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國務院通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及2009年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等等。
這些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從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方面都在各自的適用領域內均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相對于日新月異的網絡技術發(fā)展而言,我國現有的網絡環(huán)境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仍然存在不足,例如由于侵權行為都是在網絡上進行的,則證據的搜索與保存問題便成為操作中一個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而在傳統情況下,對于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危害后果主要以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等因素來判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侵犯著作權犯罪危害后果的判定主要即是依據數額確定的。根據其第2條第1款的規(guī)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個人非法經營數額是判斷該罪的主要依據。但在網絡環(huán)境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僅僅從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來判斷還遠不足夠。很多情況下,行為人雖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很少甚至沒有,但其社會危害性卻可能極大。此時,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可能體現在侵權規(guī)模上,而判斷侵權的規(guī)模除了要看侵權金額的大小,更要看制售侵權品的數量和范圍??梢?,與非網絡環(huán)境下的侵權行為相比,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因其侵權方式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致使其社會危害性往往更大,但許多嚴重侵權行為在金額上卻達不到標準。
五、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一)加快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如上所述,盡管我國已經有相應的有關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guī),但是此類法律法規(guī)大多足以司法解釋與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出現,很少是由全人大會通過以法律的形式出現,這就說明有關網絡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在法律位階上并不高。此外,由于網絡知識產權包括網絡著作權、網絡商標權以及網絡專利權,現有的法律規(guī)范中并沒有網絡知識產權的概念,因此,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零散見于各個法律規(guī)范中。由于著作權侵權行為無論在何種環(huán)境下都較為常見,目前針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規(guī)定較商標權與專利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規(guī)定更多,需要加強對商標權與專利權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而對于在保護網絡知識產權中的相關問題,例如證據問題,也應在《證據法》中加以規(guī)定或以其他形式規(guī)定。
(二)完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游離于法律監(jiān)督之外,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應當借助技術手段對交易各個階段進行監(jiān)控,在其設計的網絡交易流程中加人知識產權審查程序,采取審核賣家真實身份信息、交納保證金、提高進人門檻、追究售假責任等措施,對于權利人的投訴建立處理反饋機制,做到網上商品交易可查、可控、可問責,及時發(fā)現并制止相關侵權行為。
(三)提高公民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道德意識和技術手段
法律是一種外在約束,要起到根本警示作用還要依靠道德。因此,除了要從形式上完善立法,實踐中打擊侵權行為之外,更要設法提高網絡傳媒從業(yè)人員的道德水準,更要倡導和鼓勵互聯網商家和廣大網民自覺維護網上基本秩序。例如對于提供網絡服務商,在發(fā)現用戶有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的行為時能夠主動采取相應措施,使用互聯網的用戶能自覺自發(fā)自動地維護網絡秩序,抵制、舉報、打擊網絡侵權行為。
在強調法治、德治的同時,還要積極采取技術措施,加強技術監(jiān)督的力度。例如通過數據加密和數字簽名技術,防止網絡信息的失密和篡改等。
此外,由于網絡技術的飛速發(fā)展常常使得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非常普遍,而僅憑傳統的侵權損害救濟制度可能難以實現對權利人利益的充分保障。因此可以考慮在借鑒美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發(fā)展我國的知識產權保險制度,以期達到保險補償的目的。
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相信隨著法律和技術的發(fā)展,“尊重知識產權”的口號將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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