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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體育法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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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體育法學論文

  在我國進入改革開放和現(xiàn)代化建設的新時期以后,隨著我國體育科學與法律科學的發(fā)展,我國誕生并發(fā)展起了一個新興的學科——體育法學。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探討體育法學論文,供大家參考。

  探討體育法學論文篇一

  《 體育法學路向何方 》

  摘要:文章主要采用文獻資料研究法對體育法學的走向進行了研究,文章首先對體育法學的概念進行了解讀,并在此基礎上對體育法學的形成和發(fā)展從體育法的形成和體育法的學術組織與機構這兩個方面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在這些理論探討的基礎上,文章進一步主要從體育法教材的體例與內(nèi)容、體育法的課程建設、體育法人才培養(yǎng)與招生這三個方面對體育學專業(yè)建設提出了見解,為體育法學的研究提供了理論參考。

  關鍵詞:體育法學 中國體育法學 走向發(fā)展趨勢

  中圖分類號:G8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643(2013)07--0001--05

  新中國成立以來,發(fā)展體育運動就被寫入我國《憲法》,成為政府的法定責任。歷屆政府均設體育行政部門主管體育工作,并以舉國體制方式推進體育事業(yè)發(fā)展。1994年,中國足球職業(yè)化改革之路開啟,從此職業(yè)體育和體育產(chǎn)業(yè)開始成為有中國特色的體育發(fā)展方式的組成部分。進入21世紀以后,我國職業(yè)體育和體育市場逐步得到開發(fā)。據(jù)中國體育產(chǎn)業(yè)學會的最新研究報告顯示,體育產(chǎn)業(yè)已占我國GDP的3%,從業(yè)人口超過500萬。伴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和時代的進步,體育市場主體和體育參與主體的權利意識日漸覺醒,傳統(tǒng)的管理型體育體制受到挑戰(zhàn)、體育領域的糾紛和法律問題逐漸凸顯。體育法學研究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和現(xiàn)實需求中得到推動和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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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體育法學

  從事體育法學十余載,經(jīng)常被問及這樣的問題:中國有體育法嗎?國外有嗎?國際上有人研究嗎?有體育法學這門學科嗎?面對這些質疑,我們不得不感嘆體育法學這門新興的學科要想得到廣泛認同仍需要時間,更需要體育法學者和相關人士的共同努力。

  關于體育法的名稱和地位問題,向來就有體育法還是體育與法的爭議。傳統(tǒng)的觀點認為,雖然體育運動受法律調整,也有專門的律師為其工作,但是,體育法只是適用于體育行業(yè)的一些法律而已。持此觀點的代表人物有英國的Woodhouse和Edward Grayson,前者認為“不存在體育法,存在的僅僅是如合同法、行政法、……競爭法、知識產(chǎn)權法、誹謗法和雇傭法等應用于體育中而已……記住不存在體育法。我希望下一代的體育律師如我在過去的25年中一樣堅信這一點,并一定記住不存在體育法。”Grayson則一直主張使用“體育與法”(Sport and the law)這一概念,因為沒有這樣一個學科存在可以在法理上稱為體育法……其不具有法學的基礎。

  與此觀點相對立的學者認為“體育法目前已經(jīng)是一個獨立法律領域”,代表人物有Simon Gardiner和Michael Beloff。Gardiner指出:不可否認,體育法是合同法、稅法、雇傭法、競爭法和刑法與體育相關的法律規(guī)則的一個混合體,但是,如上所述,立法和判例法已經(jīng)形成并將繼續(xù)發(fā)展,作為一個學術研究領域,并且也存在著一定數(shù)量的執(zhí)業(yè)律師,接受存在著一個新的法律領域――體育法――的時機已經(jīng)成熟。

  Michael Beloff認為體育法已經(jīng)成為一個單獨的法律部門:法律在處理有關體育活動、體育組織的問題及糾紛時,已經(jīng)區(qū)別于其它活動和組織,單獨的規(guī)則也已經(jīng)開始規(guī)制體育領域;但體育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基于的不是傳統(tǒng)的法律分類,而是基于以問題為中心,將圍繞該問題產(chǎn)生的法律規(guī)則集合起來就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國際體育科學和教育理事會體育科學指南》在界定“體育法”這一概念時,認為“體育法是決定體育領域中的法律關系結構及產(chǎn)生于體育活動中的問題的一種法律”,可以分為狹義體育法和廣義體育法。狹義體育法包括:關于運動員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guī)定;體育組織的結構與運行及它們的相互關系;教練員的職權、工作、義務和責任;體育中人及合法實體的行為;體育精神及公平競爭。廣義體育法包括:自由參加體育運動和發(fā)展個性的權利;體育運動中的勞務關系;關于體育經(jīng)紀人的法律;對體育領域中的犯罪事件諸如暴力、興奮劑等負面現(xiàn)象的研究;為保護體育領域的公正、和平的程序和司法活動;國際體育競賽中的問題,涉及機構、人員、合法團體和國家及他們之間的關系。無論廣義體育法和狹義體育法都應包括體育糾紛的解決辦法。

  我國體育法學者雖然在用語上統(tǒng)一使用體育法的概念,但是對于體育法的地位問題并沒有達成一致。于善旭教授認為“完全有必要和有可能將這幾方面(教育、科學、文化、體育、衛(wèi)生)組合成一個新的法律部門――教科文法律部門。”目湯衛(wèi)東教授認為“雖然我國體育法的調整對象比較復雜,但根據(jù)我國的實際情況,應當將體育法列入行政法律部門”。董小龍教授認為“綜觀體育法的全部規(guī)范,體育法是一部兼具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征,即兼有公法和私法因素的獨立的部門法”。郭樹理教授則提出了廣義體育法(Lex Sportiva)的概念:即由體育運動的當事人(包括行會)自己創(chuàng)造的用以調整他們彼此之間的體育關系的習慣和慣例的總稱。韓勇博士則一直認為體育法是研究體育中的法律問題,盡管在其早先出版的案例集命名為《體育與法律》,而新近出版的專著則名為《體育法的理論與實踐》。筆者以為國內(nèi)對于體育法學的學科定位有一定的爭議,但是并沒有妨礙體育法學者達成大致的共識,即哪些問題是一個體育法問題?因此一個新的命題和關鍵性概念被提出――體育特殊性。圍繞這一概念相關的一些衍生范疇包括:體育固有法,體育內(nèi)在法,體育豁免法、體育規(guī)則,體育軟法,LEX SPORTIVA,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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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育法學的形成與發(fā)展

  2.1體育法的產(chǎn)生

  1972年,美國波士頓法學院的羅伯特・彼雷教授第一次開設了體育法課程――職業(yè)體育產(chǎn)業(yè)的規(guī)則,自此,體育法學才逐漸得到正式認可。1978年,加拿大的約翰?韋斯特撰寫的第一部“體育法”教科書正式出版。隨后,體育法課程在北美高校廣泛開設。

  1992年,國際體育法協(xié)會在雅典成立,成為推動和促進體育法研究國際交流的重要組織,該協(xié)會每年召開世界體育法大會,第十八屆世界體育法大會于2012年9月在北京召開。2013年10月,第十九屆世界體育法大會將在印尼巴厘島舉行。各屆年會的議題包括:體育法與一般法的區(qū)別,體育權利必須在全世界范圍鞏固,歐洲的體育與法律,體育法的國際適用,體育管理的法律結構,體育活動的法律責任,體育糾紛的解決,體育法與道德,職業(yè)體育的法律方面,運動員權利,兒童的體育權利,體育公正,運動員的人權,體育運動與軟法,世界體育憲章、體育法與奧運法等。目前,國際上最著名的體育法研究機構包括荷蘭亞瑟爾體育法研究中心,美國馬凱特大學國家體育法研究中心。這兩個機構不僅有專門研究人員,還出版刊物、承擔歐盟、國際足聯(lián)等國際組織的專項課題、舉辦各種研討會等。   我國的情況,在立法狀況方面:1929年頒布的《國民體育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體育立法。1941年又公布了《修正國民體育法》,該法至今在我國臺灣地區(qū)仍在實施。新中國成立伊始,體育運動就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頒布實施。近年來又頒布實施了《反興奮劑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全民健身條例》等行政法規(guī)。各地方也相繼出臺了相關實施條例和管理辦法,初步構建了我國體育法律體系。

  在體育法學的學科發(fā)展方面:1984年石剛發(fā)表了我國第一篇體育法學論文《體育法學》。1985年全國體育哲學社會學學術報告會上,首次舉行了體育法學的分組學術研討,對體育立法和體育法學一些根本性問題進行了研討。1987年,石剛、吳禮文等編著《體育法學概論》由體育法學研究會內(nèi)部出版,首次構建了我國體育法學的理論框架和學科體系。1994年,姜仁屏、劉菊昌主編的《體育法學》是我國第一部公開出版的體育法學教材。近年來,張厚福、羅嘉司、湯衛(wèi)東、董小龍、劉舉科、張楊、王建中等編著的體育法學教材相繼出版。

  2.2體育法的學術組織與機構

  國際體育法協(xié)會和亞洲體育法協(xié)會作為國際性的體育學術組織較好的團結了各國體育法學者。隨著北京奧運會的到來,我國體育法研究機構和組織逐漸壯大。目前,在國家層面,2005年成立了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秘書處設在國家體育總局政法司,會長由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肖天擔任,預計2013年9月,在2013年全國體育法學年會上正式宣布更名為“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該研究會還發(fā)起成立了亞洲體育法學研究會。在各地體育法學者的積極支持和推動下,省級體育法學研究機構開始組建,目前已成立北京市法學會體育法學與奧林匹克法律事務研究會、山東省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和遼寧省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等3個,天津市法學會體育法學籌備組已在積極申請成立天津體育法學研究會,江蘇和山西兩省也有學者在醞釀成立省級體育法學學術組織。除了上述官方性質的體育法學學術組織,各高等學校體育法學研究機構也得到蓬勃發(fā)展,目前已成立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山東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復旦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河北師范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湘潭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上海政法學院體育法研究中心、天津體育學院體育法研究中心、西安體育學院體育法研究中心和沈陽體育學院體育法研究中心等10個。首都體育學院體育法研究中心,預計在2013年9月也將掛牌成立。上述研究機構主要分布在環(huán)渤海區(qū)域及省會發(fā)達城市,設立體育法研究機構的高?;緸橹攸c大學或者重點體育專業(yè)學院。

  從目前來看,各體育法學研究機構主要是虛擬性質的學術機構,未能很好的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予以充分支持,筆者以外在必要的經(jīng)費、人員和物力支持下,各體育法學研究機構可以在以下方面,發(fā)揮較好的作用:

  第一,組織申報國家級和省部級相關體育法課題。積極爭取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中國法學會部級項目、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哲學社科項目、體育文化發(fā)展研究項目以及省級體育局科研項目。

  第二,為申請建立國家級體育社科研究基地創(chuàng)造條件、提供支持。目前國家體育總局有體育社會科學研究基地和體育文化研究基地兩種。體育法學研究都能較好的與上述研究內(nèi)容結合。

  第三,開展體育法相關的法律服務。為地方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制定體育政策發(fā)展規(guī)劃、體育法規(guī)起草論證、體育法律立法評估和執(zhí)法檢查總結等。

  第四,開展體育法學術交流活動。籌辦體育法學術研討會、學術座談會,加強與國際、國內(nèi)同行的學術交流和合作研究項目,尤其是要盡量加強與體育組織以及體育管理機構的合作研究。

  第五,組織翻譯、發(fā)表和出版國外體育法律文獻。翻譯出版歐盟體育政策文件、英美體育法案例、國際體育仲裁院和國際足聯(lián)仲裁中心的相關案例。評述最新國際體育法研究進展。

  第六,開設體育法網(wǎng)站。以中心網(wǎng)站為平臺,介紹我國體育法的基本情況,整理體育法文獻目錄,設立體育法網(wǎng)絡互動論壇,爭取成為國內(nèi)知名的體育法學術研究陣地。

  第七,開展體育法學教學和人才培養(yǎng)工作。盡快在全體本科生中開設體育法選修課,爭取擴大在碩士和博士階段培養(yǎng)高層次體育法人才。

  除此以外,必須要提及的是,清華大學、南京師范大學、華南師范大學、武漢大學、浙江工業(yè)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北京體育大學、北京師范大學、中央財經(jīng)大學、上海體育學院、成都體育學院、南京體育學院、濰坊學院、蘭州城市學院和運城學院等高校也有部分體育法學者在積極的投身體育法學研究。隨著我國體育事業(yè)的不斷發(fā)展,中國體育法學的發(fā)展和體育法學研究者的分布將趨扁平化和均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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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育法學專業(yè)建設

  3.1體育法教材的體例與內(nèi)容

  體育法教材是體育法學科發(fā)展與專業(yè)建設的核心內(nèi)容。從國內(nèi)外體育法教材的體例與內(nèi)容來看,差別仍然存在。國外的體育法教材繁多,各種體育法手冊和筆記更是在各高校都有一定的使用量,本文僅舉幾本有代表性的體育法著作為例,做一考察筆記。

  Simon Gardiner主編的《Sports Law》是體育法領域最具影響力的教材之一,至今已出四版,包含下列內(nèi)容:體育管理的歷史和文化視角,體育管理:國內(nèi)、歐洲和國際的視野,對體育管理機構的法律規(guī)制,體育領域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體育領域興奮劑,體育與經(jīng)濟,體育與競爭法,知識產(chǎn)權與體育,體育市場、主辦方和隱性市場行為,體育與雇傭合同,體育與反歧視,刑法與體育參與者的暴力,侵權、補償和體育暴力的替代性糾紛解決,觀眾、參與者和體育場。

  貝洛夫等著的《體育法》是唯一翻譯為中文的國外體育法教材,Michael J.Beloff,Tim Kerr和Marie Demetriou所著的《Sports Law》的內(nèi)容包括:導論――體育法的性質,與體育相關的法律的基本框架,體育競賽的參賽資格,運動員的權利,比賽規(guī)則,比賽轉播、市場營銷與競爭法,體育運動中的紀律處罰程序,體育領域法律糾紛的解決。   Paul C.Weiler等著的《Sports and the Law:cases materials and problems》的內(nèi)容分別為:職業(yè)運動隊官員與體育最大利益,構建體育運動員市場;從合同到反托拉斯法,從反托拉斯法到勞動法,勞動法與職業(yè)體育中的集體談判,運動員經(jīng)紀人,特許、聯(lián)盟和共同體,職業(yè)體育中的壟斷,大學體育,體育中的個人,體育中的人身傷害。

  我國體育法教材內(nèi)容的情況。早期的體育法教材,以石剛、吳禮文等編著《體育法學概論》的體系為藍本,只是略有不同。該書體例為:

  一、體育法的產(chǎn)生與發(fā)展;

  二、體育法的本質與特征;

  三、體育法的任務;

  四、體育法與體育政策、體育道德和體育紀律;

  五、體育立法,六、體育法體系;

  七、體育法體系中的法律部門;

  八、體育法的實施。

  2003年,國家體育總局組織專家編寫的《體育法規(guī)知識讀本》,可謂是對早期的體育法學教材的一種精華版。

  董小龍主編的體育法學教材則有顯著的變化,其21世紀法學規(guī)劃教材《體育法學》第一版分為三編,即總論,體育法律制度,體育糾紛的解決機制。第一部介紹了體育法的基本法理,第二部分介紹了體育管理、社會體育、競技體育、學校體育、體育社團和體育產(chǎn)業(yè)的法律制度,第三部分介紹了體育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2013年新修訂的第二版,人選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體例和內(nèi)容上又新增了第四編:國際體育法律,介紹了中國涉外體育法律制度,國際體育法律制度和國際體育爭端的法律解決。

  張楊的《體育法學概論》的體系:第一章體育法學概述,第二章體育法律體系和淵源,第三章中國體育法制建設,第四章體育法的運行,第五章體育法律與體育行規(guī)、競賽規(guī)則和規(guī)程,第六章競技體育的法律制度,第七章學校體育教育的法律制度,第八章體育社會團體的管理,第九章合同法在體育活動中的應用,第十章體育糾紛及其解決機制。逐漸引入了體育中的法律問題的觀念。韓勇博士的《體育法的理論與實踐》則是目前我國體育法教材中,充分彰顯體育法的問題意識的教材,可以說開創(chuàng)了一個時代。周愛光編著的《體育法學導論》,則首次探討了體育固有法和體育國家法的問題,獨立論證了體育的權利和體育的義務,雖然在內(nèi)容上多有爭議,但是在體例上的創(chuàng)新值得肯定。

  綜上可見,在國外體育法教材中,體育與法律的交叉性問題是不可回避的問題,國外體育法教材的體系是以解決體育領域存在的各部門法中的法律問題為線索的,整體邏輯是以問題為中心的。而國內(nèi)體育法教材,則有自身嚴謹?shù)倪壿?,尤其是按照部門法的邏輯在演繹體育法的學科體系。但是由于體育法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并沒有很好的廓清和分離,這種努力仍存有諸多障礙。最根本的問題仍然是,我國的體育法學發(fā)展缺少體育實踐的充分培養(yǎng),更缺乏職業(yè)體育和體育產(chǎn)業(yè)的滋養(yǎng),使得體育法學研究脫離我國體育市場的需求,這是我國體育法學者必須面對的困境與選擇。

  3.2體育法的課程建設

  國際體育法研究最權威的機構――馬凱特大學法學院國家體育法研究所分別在1998和1999年之間以及2002年至2003年作了兩次有關體育法教學的調查,該調查的目的是了解作為一門學習課程的體育法在美國法學院內(nèi)部的普及程度。該研究所在1998和1999年之間就作為一門專業(yè)學習課程的體育法在全美法學院中的普及程度進行了一次全國范圍的調查,其范圍涉及體育法課程、講授體育法的教授組成、學生組織、體育法學出版物、學生參與有關活動的機會以及其他活動等幾個方面。由于組織者意識到了體育法和娛樂法之間是相互重疊的,2003年的調查涉及到這兩個方面的課程,調查的結果也以這兩個領域為依據(jù),并和1999年的調查結果進行了比較。2002年至2003年之間的調查函件發(fā)到了192所美國法學院,共有80(42%)所法學院就該調查回復了函件,比上次調查復函的116所法學院少了36所。

  在法學院是否開設體育法(含體育法、娛樂法或混合的體育和娛樂法)課程方面,接受調查的80所法學院中有67所開設了該課程,占總數(shù)的84%,而在1999的調查中,116所法學院中有94(81%)所開設了體育法課程。在開設的有關體育法課程的具體名稱以及簡要內(nèi)容方面,在這67所開設體育法課程的法學院中,63(94%)所法學院開設了體育法課程,8(12%)所開設了娛樂法課程,只有6(9%)所法學院開設的是混合的體育和娛樂法。

  目前我國體育法的課程教學主要集中在體育院校以及有關大學的體育院系中。我國許多體育院校和部分高校體育院系都相繼開設了體育法學課程,并編寫了一批教學講義,國內(nèi)政法院校和綜合性大學的法學院系均未開設體育法課程。也有一些高校結合MBA教育開設了體育管理、體育產(chǎn)業(yè)方向相關的法學課程。比如2008年北京大學開設了《體育法研究》課程,課程分兩大部分,一是奧林匹克運動及其法律問題,共分八講,主要介紹奧林匹克運動基本架構、制度與運作及奧運會法律問題、奧運會爭端解決等;二是體育產(chǎn)業(yè)與體育法制,講述體育產(chǎn)業(yè)、體育慈善、體育經(jīng)紀以及體育健身中的相關法律問題。課程由鄧亞萍、張劍、朱蘇力、任海、董進霞、武樹臣、劉巖、徐濟成、沙桐、劉建宏、凌斌、韓勇、金汕、熊曉正、劉馳、沈巋等十六位專家學者主講。

  蘇州大學較早開始了《體育法學》課程,近年來選用董小龍主編的《體育法學》教材。由于課時(36課時)和課程性質(選修)的限制,只能分專題講授,并穿插部分案例和熱點問題講授。由于,體育學院學生主要將進入中小學教學,因此學生關注的重心是學校體育法律制度。這一點,也是各體育院系開設體育法課程中比較苦惱的。還有一種方式是,體育院系在開設《法律基礎與思想品德修養(yǎng)》課程的時候,兼講授部分與體育相關的法律問題。

  從目前我國體育法學課程的開始來看,體育院系學生的需求與體育法教材的編寫體例存在一定的矛盾沖突。這種沖突與我國的課程設置有一定關系。一方面,專業(yè)選修課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往往成為學分少、易過關的“必修課”。另一方面,專業(yè)的體育法學師資力量缺乏,兼職講授體育法課程的體育教師不為少數(shù)。老師都沒有接受過正規(guī)、系統(tǒng)的體育法學理論熏陶,又何談教授學生。因此,改善目前的體育法課程設置問題,仍然是一個體制性的問題,建議從開設專題講座或者專題研討的形式補足課程開設帶來的一些實際問題。

  3.3體育法人才培養(yǎng)與招生

  1999年開始,天津體育學院正式在體育人文社會學專業(yè)中設立體育法學方向招收碩士研究生,后又開辦體育法學本科教育。由于缺乏足夠的市場和社會需求,該校體育法學本科教育不得不在培養(yǎng)一屆學生后放棄。

  關于招收體育法碩士研究生的情況,在全國十余所高校都已實踐多年,北京體育大學、天津體育學院、首都體育學院、沈陽體育學院、西安體育學院、南京體育學院、武漢體育學院等體育專業(yè)院校均在體育人文社會學專業(yè)下設立體育法學研究方向招收碩士研究生,華南師范大學、南京師范大學、陜西師范大學、湖南師范大學、蘇州大學等高校的體育人文社會學專業(yè)招收體育法學方向研究生,中國政法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師范大學、山東大學、湘潭大學等高校在憲法行政法學或者國際法學專業(yè)中招收體育法方向研究生。目前每年畢業(yè)的體育法研究方向的碩士研究生均超過50人。

  2002年,上海體育學院開始招收體育法學博士研究生。值得特別提及的是武漢大學。2009年,武漢大學開始在法學一級博士點下自主設立“體育法學”二級博士點,并向教育部備案,目前已經(jīng)畢業(yè)體育法專業(yè)博士研究生一屆,在讀體育法博士五、六名。

  目前,體育法方向的碩士和博士已經(jīng)成為我國體育法學發(fā)展的生力軍,郭樹理、黃世席、裴洋、韓勇、馬法超等體育法博士已成為中國體育法研究的中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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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語

  隨著現(xiàn)代奧林匹克運動的蓬勃發(fā)展和職業(yè)體育的繁榮興盛,體育在社會、經(jīng)濟、文化、生活中的地位愈顯重要。2001年至2008年是中國體育法學發(fā)展最熱、最活躍的時期,也是最好的時期。2008年北京奧運會后,體育在我國的影響力和重要性得到了進一步提升,人們對體育的關注度增加,體育在政策規(guī)劃和法律制定中的能見度明顯提高。這是,中國體育法的機遇也是挑戰(zhàn)。我們必須清醒的看到:中國體育法學正與中國體育一道面臨發(fā)展方式和發(fā)展重心的轉變。如何迎接體育市場化、國際化、專業(yè)化的挑戰(zhàn),如何回應體育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需求,如何解決體育特殊性與法律的關系,將是未來中國體育法發(fā)展不得不面對的命題。

  探討體育法學論文篇二

  《 體育法學概念的再認識 》

  摘 要:在對國內(nèi)外關于體育法學概念的諸多觀點進行批判性探討的基礎上,將體育法學定義為研究體育法和應用于體育的法及其體育法律現(xiàn)象的一門學問。體育法學概念的外延包括國際體育法、國家體育法、固有體育法和存在于群眾體育、競技體育、學校體育、體育產(chǎn)業(yè)以及體育各相關領域中的法律現(xiàn)象。體育法學的學科性質是體育學與法學的交叉學科,其主要研究方法有法律解釋法、法社會學方法、法哲學方法、比較法學方法和判例分析方法。

  關 鍵 詞:體育法;體育法學概念;國際體育法;國家體育法;固有體育法

  中圖分類號:G80-0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6-7116(2015)02-0001-04

  近年來,作為一門新興學科――體育法學(sports law)的研究受到了國內(nèi)外學者的廣泛關注,“什么是體育法學”成為爭論的熱點之一。體育法學概念是體育法學理論體系中的核心概念,決定著體育法學的學科性質、研究對象、研究內(nèi)容以及研究方法。因此,深入探討體育法學概念,準確地把握其內(nèi)涵和外延對于豐富體育法學學科的理論體系十分必要。

  1 國內(nèi)外關于體育法學概念的幾種觀點

  目前,國際體育法學界在體育法學概念和體育法學能否成為一個獨立學科的問題上主要有3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主張不存在體育法和體育法學學科。Grayson,Edward[1]認為,“不存在法學意義上的體育法。簡單地說,它沒有法律基礎,普通法和平衡法的概念中沒有專門與體育有關的概念。應用于體育中的各種法律與應用于其他任何社會領域的法律沒有什么不同。”這種觀點認為,在法學體系中沒有專門的體育法,法律對待體育與對待其他任何領域一樣,一旦觸及到法律,法律就會行使其功能。從這個意義上講,體育法是使用不準確的概念,它實際上是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各種不同的法律在體育中的應用,是體育與法(sports and law)的結合,而不是獨立的體育法(sports law),因此也就不存在體育法學學科。

  第二種觀點認為體育法已經(jīng)存在,體育法學學科正在形成過程之中。根據(jù)Burlette Carter 的觀點,“體育法學正處在令人鼓舞的挑戰(zhàn)性和變化性的過程之中,這個過程伴隨著不斷增多的法學學派關注體育問題和不斷增加的參與者、組織機構以及社團體育法規(guī)。這些發(fā)展會更好地構建正在出現(xiàn)的這個研究領域。體育法學將會逐漸由‘沒有講義的課程’成為被廣泛認可的獨立的重要法學領域”[2]。這種觀點與完全否定體育法和體育法學學科存在的第一種觀點不同,認為體育法律法規(guī)已經(jīng)存在,體育法學學科正在形成之中。隨著法學對體育的關注、參與研究的學者不斷增多,體育法學將會快速發(fā)展并成為一個重要研究領域。

  第三種觀點認為體育法學已經(jīng)是一個獨立的研究領域。Simone Gardiner[3]認為:“體育法學是一個綜合的各種法律相互關聯(lián)的法學學科,它涉及到諸如合同、稅收、雇傭、競爭和刑事等法律領域,專門的法規(guī)和判決案例已經(jīng)得到發(fā)展并將繼續(xù)。作為一個有很多專門人員參與的學術研究領域,現(xiàn)在正是接納這個新的法學領域即體育法學的時候。”Matthew等[4]認為:“不管用什么術語,‘體育法學’在法學的學術領域中具有一席地位,它挑戰(zhàn)法律問題,涉及多門學科,關聯(lián)諸多社會要素,并引起學者們的極大興趣。”Mark James[5]認為:體育法學“是體育與法的相互作用,它用法、法律原理和法律程序來解決體育的爭端,并在體育的治理、參與和消費方面發(fā)揮作用。”上述觀點表述了構成體育法學的主要內(nèi)容,指出了體育法學學科的綜合性和獨特性,強調體育法學已經(jīng)是一個客觀存在的獨立學科。

  以美國、英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注重法院判決的體育案例和一般法律在體育中的應用,這是造成一些學者否認體育法和體育法學學科存在的原因。然而,以法國、德國、日本和我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十分重視體育法律、法規(guī)的成文法制定,因此對于體育法和體育法學學科的存在不存在質疑。

  濱野吉生[6]認為,體育法學是“對體育法進行專門研究的學術領域,是以體育科學與法學、特別是教育法學為中心,多學科交叉的一門學問。”他主張體育法與憲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這些法律在體育中的應用及解釋構成了體育法學的重要內(nèi)容。但這些法律不能代替體育法,體育法有其獨特的法律體系。

  千葉正士[7]把體育法學定義為“關于體育法即與體育相關法律的學問。”他認為,體育法學不僅是關于日本《體育振興法》等專門體育法的研究,也是對所有與體育有關的法律進行研究的學問。

  姜仁屏、劉菊昌[8]認為:“體育法學是以體育法及其體育實踐為研究對象的一門新興學科。”

  于善旭[9]認為:“體育法學是研究體育法律規(guī)范和體育法律現(xiàn)象以及它們發(fā)展規(guī)律和運行機制的法律科學。”

  董小龍、郭春玲[10]認為:“體育法學是研究體育法及其發(fā)展規(guī)律的法學學科。它屬于法學范疇,與法學的其他學科有密切的聯(lián)系;同時又與體育人文社會學科有著密切聯(lián)系,它屬于法學與體育學的交叉學科,因為它以體育法律關系及其發(fā)展規(guī)律為研究對象。”

  綜上所述,大多數(shù)學者認為體育法和體育法學學科已經(jīng)存在,但究竟如何準確把握體育法學概念的內(nèi)涵和外延,仍然是一個擺在我們面前的理論難題。

  2 體育法學概念的內(nèi)涵

  體育法學的定義是揭示體育法學概念內(nèi)涵的邏輯方法。根據(jù)邏輯學中“種概念=種差+鄰近屬概念”的定義,為了準確把握體育法學概念的本質屬性需要從屬概念和種差兩個方面加以探討。

  首先,從屬概念的角度來看,上述觀點的表述中有“一門學問”、“學術領域”、“新興學科”、“綜合體”、“交叉學科”、“法律科學”、“法學學科”等。我們從中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學問”、“學科”、“科學”這3個概念,并了解其基本含義。簡而言之,學問是指系統(tǒng)的知識;學科是指知識體系的分類,不同的知識體系構成不同的學科;科學是指關于自然、社會和思維發(fā)展規(guī)律的知識體系。從這3個概念的基本含義來看,其相同點是均有知識體系的含義,其不同點有以下兩點:第一,學科含有知識體系分類的含義,尤其當今國內(nèi)外學界對學科內(nèi)涵的理解更為豐富,它不僅僅停留在知識體系分類上,還含有科研隊伍、學術成果、條件保障、運行機制等要素,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學科建設”。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由特定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和知識體系可以形成一門學問,但不一定能夠形成這門學問的學科。換句話說,當一門學問發(fā)展到一定階段,滿足了學科的要求時才能形成學科。正因為如此,至今還有些西方國家的學者認為,體育法學仍是一個新的研究領域,尚不是一門獨立的學科。然而,從目前國內(nèi)外體育法學的發(fā)展實際狀況來看,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等發(fā)達國家已經(jīng)形成了獨立的體育法學學科;俄羅斯、印度、巴西、希臘等發(fā)展中國家的體育法學尚未形成獨立的學科;我國的體育法學經(jīng)過20多年的建設,現(xiàn)在已經(jīng)初步形成了獨立的學科。第二,科學本身就是知識體系,而且是關于自然、社會和思維的知識體系。體育法學屬于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的范疇,較少涉及自然科學。   另外,上述觀點中的“學術領域”、“新興學科”、“綜合體”、“交叉學科”是對學科特性表述,其中體育法學是交叉學科的觀點已經(jīng)被體育法學界普遍認可。然而,將體育法學的屬概念定位于“法律科學”或“法學學科”的觀點有待商榷。第一,體育法學的母學科是法學,將其歸屬到法學學科或法律學科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按照這個道理,那么體育哲學、體育社會學、體育史學、體育管理學、體育心理學、運動解剖學、運動生理學、運動生物力學、運動醫(yī)學等諸多學科都要回歸到其母學科,作為一級學科的體育學就會面臨解體的局面,不利于體育學科的發(fā)展。第二,這種將體育法學歸屬到法學學科本身也有理論缺陷。因為既然已經(jīng)認可體育法學是交叉學科,那么,我們認為它既可以歸屬到法學也可以歸屬到體育學,這并不矛盾。例如,體育社會學既可以歸屬到社會學科,也可以歸屬到體育學科;體育產(chǎn)業(yè)既可以歸屬到經(jīng)濟學科,也可以歸屬到體育學科等。如果我們從定義上一定要明確歸屬到某個學科,不僅理論依據(jù)不夠充分,還會在實踐上不利于體育學科的發(fā)展。鑒于以上分析,從國內(nèi)外體育法學發(fā)展的視角出發(fā),我們認為體育法學的屬概念使用“學問”一詞比較妥當。

  其次,從種差的角度來看,上述觀點中有“體育法”、“體育法律規(guī)范”、“體育實踐”、“體育法律現(xiàn)象”、“發(fā)展規(guī)律”、“運行機制”等。種差反映概念的本質屬性,準確地界定體育法學概念的種差才能準確地把握體育法學的本質屬性。第一,在以上的表述中“體育法”與“體育法律規(guī)范”有相近的含義,因為體育法律就是由反映法律關系的各種社會規(guī)范構成的。“體育實踐”與“體育法律現(xiàn)象”的含義相近,因為體育法律現(xiàn)象一般是指體育實踐中的法律現(xiàn)象。在這兩對近似的表述中我們選取“體育法”和“體育法律現(xiàn)象”。因為體育法比體育法律規(guī)范能更全面地涵蓋體育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研究內(nèi)容;另外,從體育法學的角度來看,體育實踐的外延太寬泛,而體育法律現(xiàn)象比體育實踐更明確,更具有針對性。第二,人們在對一門學問進行定義的時候經(jīng)常用到“發(fā)展規(guī)律”一詞,但究竟“發(fā)展規(guī)律”是什么卻不太清楚,好像是一個終極追求的目標??紤]到上述體育法學定義中已經(jīng)含有“研究”一詞,其本身就有探求事物性質和規(guī)律的含義,可以替代比較宏觀,空洞的“發(fā)展規(guī)律”。第三,關于“運行機制”,體育法和應用于體育法律現(xiàn)象中的法律既有實體法也有程序法,程序法在很大程度上明確了實體法的運行機制;同時體育實踐中的運行機制,如職業(yè)體育俱樂部的運行機制、體育社團的運行機制等,凡是涉及到法律關系的均可包含在“體育法律現(xiàn)象”之中。因此,“運行機制”作為體育法學的種差可以忽略。第四,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體育法學的種差里應當加上“應用于體育的法”這一表述。因為,無論是普通法系的國家還是大陸法系的國家,一般法律在體育實踐中的應用構成了體育法學的重要內(nèi)容。鑒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體育法學概念的種差選擇“體育法”、“應用于體育中的法”和“體育法律現(xiàn)象”比較妥當。在明確體育法學屬概念和種差的基礎上,我們?nèi)缦露x體育法學概念:體育法學是研究體育法和應用于體育的法及其體育法律現(xiàn)象的一門學問。

  3 體育法學概念的外延

  “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屬性的事物”[11]。體育法學概念的定義反映了其內(nèi)涵,同時也就確定了其外延。體育法學概念的外延是“體育法”、“應用于體育的法”和“體育法律現(xiàn)象”。

  1)體育法。

  這里的體育法(sports law)是指直接以體育為內(nèi)容的法律,主要包括國際體育法、國家體育法和固有體育法。國際體育法是指由國際組織和國際體育組織制定的體育法律、法規(guī)。例如,聯(lián)合國大會制定的《反對體育領域種族隔離公約》、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的《體育運動國際憲章》、國際奧委會制定的《奧林匹克憲章》、《反興奮劑公約》,以及國際各單項體育協(xié)會制定的章程等等。國際體育法是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或國際體育組織之間法律關系和法律行為的法律規(guī)范。國家體育法是指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體育法律、法規(guī)。例如,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日本的《體育基本法》,美國的《業(yè)余體育法》,法國的《體育振興法》等等。國家體育法只能以本國的體育法律關系作為調整對象,規(guī)范本國的體育行為,在法律制定國內(nèi)發(fā)生法律效力。固有體育法是指體育本身內(nèi)在的、調整體育行為的法律。固有體育法不是由國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認可的法,但作為“活法”(living law)卻在體育的實踐中發(fā)揮著實際的規(guī)范體育法律關系和體育行為的作用,它是體育本身賴以存在的法,主要包含體育規(guī)則、體育社團的規(guī)章和體育理念。

  2)應用于體育的法。

  應用于體育中的法(sports and law)是指應用到體育中解決法律問題的一般法律。這部分法律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成文法,是指明文頒布的一般性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法、國家賠償法、反壟斷法、知識產(chǎn)權法、專利法等等。當這些法律與體育發(fā)生關系時,關于這些已經(jīng)頒布的成文法的解釋、探討和應用則構成了體育法學的重要內(nèi)容。另一種是不成文法,是指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法律,主要包括習慣法、判例法和條理法等。這些法律在體育實踐中發(fā)揮著實際作用,是構成體育法學的重要研究內(nèi)容。

  3)體育法律現(xiàn)象。

  體育法律現(xiàn)象是指由體育實踐中的各種法律關系而產(chǎn)生的可感知的法律問題。體育法律現(xiàn)象具有廣泛性、多樣性和可變性。廣泛性是指體育的各個領域和體育的相關領域都存在法律問題;多樣性是指體育實踐中的法律現(xiàn)象涉及諸多領域,其問題的性質和內(nèi)容多種多樣;可變性是指隨著政治、經(jīng)濟、社會、文化、教育和體育等領域的不斷發(fā)展會產(chǎn)生出各種新的體育法律現(xiàn)象。體育法律現(xiàn)象的廣泛性,多樣性和可變性為體育法學提供了廣闊的研究空間,需要我們不斷地研究已經(jīng)出現(xiàn)的法律問題,發(fā)現(xiàn)新的體育法律問題,解決體育實踐中的法律問題。

  4 體育法學的研究方法

  如上所述,我們把體育法學的屬概念界定為是“一門學問”,而研究方法是構成“一門學問”的必要條件。不同的研究方法研究相同的對象可以形成新的研究領域,如用生理學的方法和生物力學的方法研究運動中的人,就會形成運動生理學和運動生物力學兩個不同的研究領域。同樣,相同的研究方法研究不同的對象也可以形成新的研究領域,如用心理學的方法研究運動員和普通人,就會產(chǎn)生運動心理學和普通心理學。由于體育法學是法學與體育學的交叉學科,涉及的研究內(nèi)容非常廣泛,需要多種研究方法來完成其研究任務。在這些研究方法中既有其本身獨有的法學研究方法,也有人文社會科學通用的研究方法,其主要的研究方法如下:   1)法律解釋方法。

  法律解釋法又分為文理解釋法和論理解釋法兩種,前者是重視對法律條文詞義的解釋方法,后者是重視對法律條文立法目的、條理的解釋方法。通過法律解釋,在法律尚未修訂的情況下可以擴大或縮小法的適用范圍。作為體育法學的研究方法,通過對各種法律,尤其是通過對國家體育法的解釋,使其更好地適用于體育實踐中的現(xiàn)實問題,為解決體育中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依據(jù)。

  2))法社會學方法。

  法社會學方法是以社會生活中實際發(fā)揮作用的軟法為研究對象的法社會學理論為依據(jù)的研究方法。法社會學是已經(jīng)為法學界普遍認可的成熟的法學理論,以此作為體育法學的研究方法,為研究國際體育法、固有體育法等問題提供了方法學依據(jù)。

  3)法哲學方法。

  法哲學方法是從哲學的視角對法的基本問題進行研究的法學方法。法哲學作為體育法學的研究方法,為研究體育法的本質問題、體育法的價值問題、體育權利、義務等問題提供了方法學依據(jù)。

  4)比較法學研究方法。

  比較法學研究方法是通過對國內(nèi)外法律、不同地區(qū)之間法律以及各種不同案例等進行比較的一種研究方法。比較法學研究方法已經(jīng)成為法學研究中常用的一種方法。以此作為體育法學的研究方法,可以通過中外體育法律制度、體育法律問題的比較分析,借鑒先進經(jīng)驗,汲取失敗教訓,豐富體育法學的理論。

  5)判例分析方法。

  判例分析是通過對已經(jīng)判罰的案例進行分析,把握其判罰的法律依據(jù)和判罰理念,為研究同類法律現(xiàn)象提供法律依據(jù),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形成新的法律規(guī)范的方法。將判例分析法作為體育法學的研究方法,可以通過對典型體育判罰案例的分析,研究其判罰依據(jù)和理念,形成新的體育法規(guī)和體育法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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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千葉正士. 體育法學序說[M]. 東京:信山社,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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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于善旭. 體育法學[J]. 體育文史,1997(1):58-59.

  [10] 董小龍,郭春玲. 體育法學[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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